政务信息综合法律法规(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1 05:27:15

点击下载

作者:叶浦芳(主编)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政务信息综合法律法规

政务信息综合法律法规试读: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

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大大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

为此,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七五”普法规划,特别是根据广大农村农民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特别编辑了这套《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主要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应知应懂、实际实用的法律法规。为了辅导学习,附录还收入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例准则、实施细则、解读解答、案例分析等;同时为了突出法律法规的实际实用特点,兼顾地方性和特殊性,附录还收入了部分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非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应用表格等内容,拓展了本书的知识范围,使法律法规更“接地气”,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实际应用。

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我们通过甄别,淘汰了废止的,精选了最新的、权威的和全面的。但有部分法律法规有些条款不适应当下情况了,却没有颁布新的,我们又不能擅自改动,只得保留原有条款,但附录却有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或通知等。众多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和受众特点,经过归类组合,优化配套。整套普法读本非常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学习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用于广大农村和城乡普法学习教育与实践指导。总之,是全社会“七五”普法的良好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 (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 (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附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 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 〔2017〕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2017年1月23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 (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 (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 (含 PSC值、PPP值)等 (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四)其他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 (如有)。

第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 (如有)等的授权;(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 (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基本情况 (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 (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三)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如有);(四)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如有)。

第七条 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 (如有);(二)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 (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三)补遗文件 (如有);(四)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五)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六)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八)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 (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 (如有)等的授权,(九)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第八条 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项目公司 (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 (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 (如有);(二)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四)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 (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五)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六)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七)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八)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九)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十)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 (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十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二)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 (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三)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四)项目后评价报告 (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 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即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适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 (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如经财政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材料证实PPP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二)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提供反馈意见,相关信息提供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6号)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包含项目库、机构库、资料库三部分。

第二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PPP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016年2月17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公开理念不到位、制度规范不完善、工作力度不够强、公开实效不理想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七)推进服务公开。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不跑冤枉路,办事更明白、更舒心。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通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制定实施稳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政策意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十二)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研究探索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十三)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十四)发挥媒体作用。把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安排中央和地方媒体、新闻网站负责人参与重要活动,了解重大决策;畅通采访渠道,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同时也要发挥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十五)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规定。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管理服务等。制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功能定位、栏目设置、内容保障等要求。(十六)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促进“信用中国”建设。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平台,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十八)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十九)抓好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将全国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鼓励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五、强化保障措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政府领导分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 (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的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高技 〔2017〕 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7〕93号),现将《“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领会国务院批复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面向改革治理需要和社会公众期望,聚焦政府治理和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顶层框架,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整合共享,增强发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安全,建设形成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务信息化体系。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进一步凝聚共识、统一步调,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到“十三五”末,要形成共建共享的一体化政务信息公共基础设施大平台,总体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体系,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及社会大数据融合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升政务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建成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治理大系统,在支撑国家治理创新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公共服务模式,显著提升社会公众办事创业的便捷度。推进政务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有力促进网络强国建设,显著提升宏观调控科学化、政府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便捷化、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加强项目统筹管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科学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联动,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效能和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31日

一、现状和形势

当前,新一轮信息革命正引领人类从工业文明加速向信息文明转型,全面影响和重塑经济运行、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政务信息化已成为通往现代治理之路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托。全面加快政务信息化创新发展,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务信息化经过“十一五”全面建设、  “十二五”转型发展,基本实现部门办公自动化、重点业务信息化、政府网站普及化,跨部门、跨地区共建工程逐步成为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主要形态,成为支撑“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平台。信息共享、绩效评估等一批创新性制度和办法颁布实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部门系统分割、资源分散的局面,政务信息化日益成为政府高效履职行政的重要手段。“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政务信息化工作需面向时代发展主题、面向改革治理需要、面向社会公众期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放管服”改革创新、纵横联动协同治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创新创业等任务,增强发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迈入“集约整合、全面互联、协同共治、共享开放、安全可信”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文件对政务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战略和规划,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集约创新和高效发展,构建形成满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务信息化体系,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将作为“十三五”期间统筹安排国家政务信息化工

程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目标,大力加强统筹整合和共享共用,统筹构建一体整合大平台、共享共用大数据、协同联动大系统,推进解决互联互通难、信息共享难、业务协同难的问题,将“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作为较长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蓝图,构建一体化政务治理体系,促进治理机制协调化和治理手段高效化,形成部门联动的协同治理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共识,着力打破传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实现发展动力、发展机制、发展重心、发展模式的转变,推动政务信息化创新集约高效发展。

——坚持创新思维、实现动力转变。打破思维惯性,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优化工作流程、创新业务模式、改革管理制度、强化纵横联动协同治理,强化技术供给侧创新,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推进“放管服”改革任务,助力政务治理,实现由项目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动力转变。

——坚持开放思维、强化机制转变。打破理念束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采用委托代建、以租代建、BOT、服务外包等新模式,促进工程建设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形成政务公开、数据开放、社会参与的常态化机制,实现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向政府与社会投资双轮驱动的机制转变。

——坚持服务思维、实现重心转变。打破服务瓶颈,紧密围绕民生保障、扶贫脱贫、惠民服务等社会公众的切身难题,大力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公平、普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信息体系,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实现由行政办公需求为主向以服务公众需求为主的重心转变。

——坚持系统思维、加快模式转变。打破路径依赖,采用系统工程思维,大力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整合和共享共用,统筹共建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统筹协调政务业务纵横联动,统筹推动增量资产和存量资产的衔接配套,大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有效汇聚,促进政务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三)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总体实现以下目标:基本形成满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务信息化体系,构建形成大平台共享、大数据慧治、大系统共治的顶层架构,建成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有力促进网络强国建设,显著提升宏观调控科学化、政府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便捷化、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总体满足国家治理创新需要和社会公众服务期望。

——大平台共享新设施。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集约整合和共享共用,加大平台整合创新力度,一体化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国家政务数据中心、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程和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的融合建设,打造“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大平台,形成存储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数据、使用数据、开放数据的核心枢纽,系统性打破信息孤岛,有力促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为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奠定基础。

——大数据慧治新能力。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80%以上政务数据资源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及社会大数据融合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以数据为支撑的治理能力,提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大系统共治新格局。以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治理大系统为工程建设主要形态,建成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综合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6个大系统工程,形成协同治理新格局,满足跨部门、跨地区综合调控、协同治理、一体服务需要,在支撑国家治理创新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大服务惠民新模式。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公共服务模式,依托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有效汇聚各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资源,“五证合一”、“证照分离”等取得显著进展,以“一号、一窗、一网”为核心的政务服务模式得到全面推广,社会公众办事创业便捷度明显提升,在便民利民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工程建设管理新局面。形成“政府+市场、平台+系统”的工程管理新模式,大幅减少系统分散建设和信息孤岛,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工程规模得到显著控制,建设进度得到明显加快,绩效评价发挥约束引导实效;相关立法工作取得进展,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长效、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根据“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总体框架,建设以下重点工程。(一)构建一体化政务数据平台

按照“数、云、网、端”融合创新趋势及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需求,依托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加快建设综合性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形成互联互通、安全防护、共享交换、云计算、数据分析、容灾备份等综合服务能力,实现电子政务关键公共基础设施的统建共用,支撑政务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汇聚。

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

建设目标:全面建成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实现各类政务专网的整合迁移和融合互联,政务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得到显著强化,支撑各级政务部门纵横联动和协同治理。

建设内容:

加快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完善顶层互联互通平台建设,按需拓展网络覆盖范围,形成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网络;有序组织涉密专网向内网的迁移工作;构建内网综合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内网密钥管理、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和相关密码保障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务内网信任服务体系;强化网络综合运维管理,提高内网网络安全管控和综合支撑能力。

建设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优化骨干网络结构,加快非涉密政务专网迁移整合或融合互联,指导和支持中西部、东北及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升级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务部门的四级覆盖,加快向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延伸;统一互联网出口、拓展互联网区服务能力、加强移动接入平台建设,建设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信任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全网等级保护建设,提升政务外网承载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

2.国家政务数据中心

建设目标: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互联网,建成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一体融合的国家政务数据中心,为中央部门提供多层次、专业化云服务,支撑政务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汇聚,为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奠定基础。

建设内容:建设统一的国家政务数据中心,形成安全可控、集成创新、分类服务的政务云,承载国家数据共享交换枢纽、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以及跨部门重大信息化工程;面向各部门提供专业化的系统托管、数据交换、业务协同、容灾备份服务;推广办公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政民互动、调查系统、邮件系统等通用软件云服务。按照全局统筹、部门统一、市场服务、央地互补的原则,以统筹整合、整体采购、授权服务方式相结合,以国家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盘活政府已有数据中心和社会化数据中心资源,构建形成符合政务信息化需求及安全保密要求的政务数据中心体系;推动部门存量基础设施资源的整合利用,依托国家政务数据中心构建部门私有云,推动不具备规模效应的部门数据中心逐步向国家政务数据中心迁移,促进全国一体化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

3.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程

建设目标:建成统一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枢纽,全面贯通省级数据共享交换枢纽节点,形成全国政务信息共享体系,实现重要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政务数据共享率大幅提升。

建设内容:依托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分别建设涉密和非涉密数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