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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13: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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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智超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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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十二讲

宋史十二讲试读:

我的宋史研究——代序

《宋史十二讲》将要和读者见面了。本书收录了我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有关宋史(含金史)的论著十二篇。我愿借此机会,向读者简介我的宋史研究过程。

我的父亲乐素先生是我国现代宋史研究的开拓者之一,又是我的研究生导师。我之所以选择宋史作为自己的一个研究重点,受到父亲的深刻影响。但是,父亲从来没有刻意要培养我成为一个宋史研究者,这是潜移默化的结果,也有一些偶然的因素。

我在《父与子》一文(收入《陈智超自选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曾经总结父亲对子女的影响:开明、启发与责任。从曾祖父开始,对待子女的开明形成传统。曾祖父维启公是个药材商人,曾经着力培养祖父读书、应举。但是,当祖父陈垣先生不愿受科举八股文的束缚,博览群书,遭到许多长辈斥责为不务正业时,他却力排众议,支持、放任他读喜欢读的书,终于成为一代史学宗师。祖父有十一名子女,他对子女职业的选择,从不干涉,从事史学研究的只有父亲一人。而且,父亲最初攻读的是经济学,是在三十岁以后才转向历史学的研究与教学的。到了我这一代,兄弟姊妹五人,如果包括堂兄弟姊妹共二十四人,从事史学研究的也只有我一人,而我,也是拐了一个大弯才转到史学上来的。

我高中毕业于1950年。当时正是建国之初,百废待举。我没有报考大学(如果当时报考,我也会选择国家建设急需的地质等学科,而不会报考历史学系),先是报名参加土地改革,后来又到中老、中缅边界参加公路修建工作。父亲没有干涉我的人生选择。在云南的几年,我一直工作在最基层,在横断山脉的高山峡谷中,在百里无人烟的原始森林中,披荆斩棘,伐山开路,生活异常艰苦,险情不断,但充满建设者的豪情。这是我一生中最值得怀念的日子。

1957年,中国建设处在“马鞍形”的底部,当年我们的工程局没有接到任务,全体工作人员在滇池边的呈贡县可乐村集训。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领导才勉强同意我报考大学,我面临人生的又一次重大选择:报考什么专业?在云南边疆的五年,我一直从事技术工作,并坚持专业自学,报考工科应该是很有把握的,但父亲多年来的潜移默化起了作用,我最终选择了历史学专业,并以第一志愿被北京大学历史系录取。在这之前,我报考什么大学,什么专业,并没有告诉父母。当我到北大报到、回家见双亲时,明显感觉到情感一向不外露的父亲的喜悦之情。我知道,他是为我们家庭有了第三代从事史学、并且是第一个史学专业的学生而感到欣慰。

父亲在史学(特别是宋史)方面对我的潜移默化表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就是我在前面提到的父亲对子女影响的第二点:启发。祖父常用孔子“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话教育子女,父亲很好地实践了这一点。

1941年,当我还只有七岁时,父亲开始了《宋史艺文志考证》的写作。他有时带我到图书馆帮他抄资料。这件事给当时同在图书馆看书的容肇祖先生留下深刻印象,半个多世纪以后还对我谈起这段往事。在家中,他发动我们姊弟检查《四库提要》,发现其中提到“宋史艺文志”或“宋志”的地方,用红铅笔标出。标完之后,交换复查,凡查出对方有遗漏者,可得一小奖品。本来是枯燥的检查工作,变成了姊弟之间快乐的竞赛。1946年,我十二岁,父亲任教的浙江大学从贵州复员,我就读的浙大附中也迁回杭州,学校提前放暑假。我利用暑假为父亲誊录了《宋史艺文志考证》的第一稿。回到杭州以后,随着年岁的增长,父亲交给我的“任务”也逐步加重。他在1947年发表的《主客户对称与北宋户部的户口统计》一文,有关北宋前七朝的户口统计数字和客户百分比,都是先由我反复计算,由他复核的。再往后,我也偶然会旁听他和母亲关于写作论文的讨论。虽然当时我对宋代历史的了解还是肤浅的,但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工作的甘苦,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父亲开始历史研究,重点是中日关系史。“九一八”事变,日本侵占东北,给了他极大刺激,从此转攻宋史。他的第一篇宋史论文《宋徽宗谋复燕云的失败》,就是痛感于国民党当局对日本侵略奉行“不抵抗主义”,连昏君宋徽宗都不如,借古喻今。三十年后的1961年,当我准备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中国大地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独立、统一的中国屹立在世界的东方。但是香港、澳门仍然没有回归祖国,西方列强对新中国处处实行封锁,作为一个中国古代史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我选择了《嘉靖中浙江福建地区反对葡萄牙殖民者的斗争》作为我毕业论文的题目。我认为揭示这一段历史的真相,颂扬中国人民反抗殖民主义侵略的光荣传统,是我这名青年学子的责任。

1962年,我们将结束五年的大学学习。当时没有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一说,同学们都在等待毕业分配。大家都没有把握:毕业后分配到什么岗位,是从事研究还是教学; 是在大学还是中学; 还是在其他单位。正在这个时候,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领导派了一位学术秘书来找我。他说,乐素先生虽然从1956年起就兼任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但因为在人民教育出版社主持中小学历史教科书的编写工作,非常繁忙,以致他的宋史专长未能充分发挥。他们建议我报考父亲的宋史专业研究生,如果考取,将来可以协助他进行研究,更好地发挥他的作用。并说此事已征得父亲的同意。我答应了。

通过考试以后,我成为宋史专业研究生,这是我研究宋代历史的开始。原定的题目是“王安石和他的时代”。在研究生阶段,我通读了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北宋的一些重要文集,认真钻研了唯物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封建社会的论断。正要开始写作论文的时候,主持历史所工作的尹达同志要我结束学业,到学术秘书室工作。不久,“文化革命”爆发,一切研究工作陷于停顿。

1971年,我们在河南信阳明港五七干校。我和十几位同事先后调回北京参加郭沫若院长主持的《中国史稿》的编写工作。我是《史稿》第5册(五代宋辽金元部分)四名执笔者之一。1983年6月,《史稿》第5册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编写《中国史稿》的原定目标,是为中层干部提供一部中国历史读物。参加《史稿》第5册的编写工作,第一,使我对宋代历史有了一个全局的了解。从纵的方面来说,是宋代与先行的五代十国与后续的元代的继承发展关系; 从横的方面来说,是宋朝与同时并立的辽、西夏、金及周边政权的关系。第二,是对有关宋史的基本史料有了一个基本的掌握。第三,对前人的宋史研究成果,包括日本学者的成果,有了进一步的接触。所有这些,为我后来的宋史研究,打下了稳固的基础。但因《史稿》第5册的每一章节都经过集体讨论修改,所以没有把我执笔的章节收入这部《宋史十二讲》中。

20世纪70年代,中越关系逐步恶化,这种情况也反映到史学领域,特别是中越关系史的研究领域中。为了让广大人民了解中越关系史的真相,我和同事们出版了《古代中越关系史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并作了全书的统一编辑工作。在此基础上,我写了《一二五八年前后宋蒙陈三朝间的关系》的长文,揭示了宋理宗朝宋、蒙和越南陈朝三方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我在文章的结尾说:“将历史真相告诉人民,这是历史学家的神圣职责; 也只有符合历史实际的史学著作,才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20世纪80年代初,普林斯顿大学的刘子健教授将一位美国学者介绍给我。她要将南宋人袁采的《袁氏世范》翻译成英文,并据此写一部书,请我加以指导。这不仅需要我对她不了解的字句从字面上加以解释,还要进一步分析它的内涵。为此,我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在此基础上,我写了《〈袁氏世范〉所见南宋民庶地主》一文。

1986年,由于种种机缘,我看到了过去的金石书从来没有著录过的几通有关金元真大道教的重要石刻。而在此以前,我与曾庆瑛为了校补祖父援庵先生的大型道教碑刻资料集《道家金石略》,做了大量工作。我结合有关真大道教的新旧资料,写成《金元真大道教史补》一文。

如果说,上面三篇论文的写作有一定偶然性的话,我的宋史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历史文献学,具体来说,就是对宋代重要历史文献的研究。我在《自选集》的自序中曾经说过:“新史料的发现,史料真伪的判断及时代的确定,史料意义的多角度、多层次的诠释,以及发现和纠正文献在转录或刊刻过程中发生的无意及有意之误:这些是历史文献学的主要内容。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求真,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历史文献学是历史科学的基础。”

1981年,历史所的同事们集体编写了《中国古代史史料学》(北京出版社1983年出版),这本书曾多次重印,并在2006年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出了增订本。我分工撰写了《宋代史料》一章,及合写了《辽金西夏史史料》一章。这是对宋代史料的全面的、一般的论述。在此前后,我对宋代的一些重要文献,包括《宋会要辑稿》、《名公书判清明集》、《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史》、《宋朝诸臣奏议》、《旧五代史》都作了重点的研究。《宋会要辑稿》是现存宋代史料中最原始、最全面、最丰富、最翔实的一部。我们研究室曾计划校点、整理出版。但随着工作的进展及深入,才发现《辑稿》的来源及情况非常复杂,要整理出一部高质量的《宋会要》,先要理清《辑稿》形成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非较短期内能够完成。因为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课题,整理工作停顿下来了,我则继续对《辑稿》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并及时公布了阶段性研究成果。“十年磨一剑”,到1995年我终于出版了《解开〈宋会要〉之谜》一书,在理清《宋会要》来龙去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整理《辑稿》的可操作方案。《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过去流传的是已流落到日本的宋刻本残本四卷。我们在点校这个宋残本的过程中,发现了十四卷本的明刻本,整理点校了合宋、明两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入本书的《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一文,就是对《清明集》形成、流传过程及其丰富内涵的研究。我还运用《宋会要辑稿》和《清明集》的资料,写成《宋代的书铺与讼师》一文。《旧五代史》是二十四史的一种,但原本已经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乾隆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及《册府元龟》等书中辑出的辑本。这个辑本问题很多,从1994年开始,我着手辑补这部宋初修的五代史。十五年过去了,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辑本的问题越多,辑补的难度越大。但我有信心在有生之年完成这项有历史意义的工作。

第二个方向是高科技在史学研究中的应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改变了人类活动的许多领域的面貌。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学科之一的史学,是否能利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如何利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这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经常思考的问题之一。还在1986年初,我就发表了《建立宋史资料库的构想》一文,提出利用电脑建立宋史的史料库、信息库和经验库。1994年又发表《史学应用高科技的前景》,并提出通过DNA的比较来检验云南契丹后裔的血缘问题。1991年底到1994年,从提出建议到三次参加崖门水域宋元沉船的探测,则是我在这方面的一次具体实践。收入本书的《崖门水域宋元沉船的初步考察》,是在实践基础上的总结。

我的宋史研究的第三个方向是对宋代经济的研究。1989年,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两位总主编的田昌五先生及漆侠先生,约请我作为该书第三册(宋辽金西夏部分)的两主编之一,并主持宋代经济部分的写作。我执笔写了其中的四章,论及宋代的人口、农业生产、地租、阶级结构,这四章开始写于1989年,几经修改,历时八年,至1997年全书出版。现将我执笔的四章收入本书中。

以上就是我的宋史研究的过程。为了充分地反映这个过程,本书“十二讲”大致按照写作时间先后编次。

即便是按照现在的标准,我也已经进入中老年。我是一个现实主义者,生老病死是每一个人不可避免的规律,我不能预计辑补《旧五代史》的工作完以后,是否还能从事研究?是否还有机会继续从事宋史研究?我希望到时能继续从事宋史研究。如果是这样,本书将是我研究宋史的新起点。否则,这部《宋史十二讲》很可能就是我的宋史研究的总结。

学术研究犹如接力赛跑。就宋史研究来说,现在是我交棒的时候了。如果我的成就和失误、经验与教训,能对后来者起铺路石的作用,我的愿望就达到了。

最后,但非最不重要,我要对张国刚教授表示衷心谢意,是他策划了中国历史“十二讲”的系列,并推介我作为《宋史十二讲》的作者,使本书得以出版。我也要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和本书责任编辑,感谢他们对本书出版提供的帮助。二〇〇九年八月于北京

第一讲 一二五八年前后宋蒙陈三朝间的关系

公元1234年(蒙古窝阔台汗六年、宋理宗端平元年)蒙古与南宋联合灭金以后,形成了蒙、宋之间直接冲突的局面。长江、淮河一线是双方的正面战场。从上游至下游,蜀、荆、淮是宋人所说的“三边”。当时蒙古采取攻势,南宋王朝取守势。

在此之前,1226年初,越南北方的李朝为陈朝所替代。陈朝继续与宋朝保持藩属与宗主的关系,向宋朝称臣纳贡,接受宋朝的封号。越南史籍《大越史记全书》就曾记载,陈朝建立的第五年(太宗建中五年,宋理宗绍定二年),陈太宗“遣使聘于宋,宋封帝为安南国王”(《陈纪》一)。

1252年(蒙古蒙哥汗二年),蒙哥汗命他的弟弟忽必烈平定云南。忽必烈在次年年底攻陷大理国都,留大将兀良合台继续平定云南各地,自己北还。到1255年,兀良合台平定了云南全境,开始与越南陈朝接触。

从蒙古平定云南开始,就形成了宋、蒙、陈三朝间错综复杂的三角关系。三方中的任何两方在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第三方的存在。因此,我们研究这一段历史,也应该从三方关系的总体上来把握、分析。

关于这一关系的研究,在我国史学界还是一片空白。山本达郎主编的《越中关系史》(日本山川出版社1975年12月出版,722页)是近年日本出版的最详细的中越关系史专著,但它是将宋越关系、蒙越关系分开来叙述的。至于越南方面的某些人,为了反华的目的,更是肆意歪曲这一段历史。

本文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填补这一空白,阐明历史真相。一、李曾伯的《可斋杂稿》

有关这一问题的史料,中国方面如《宋史》、《元史》,越南方面如黎(元时在中国定居的越南人)的《安南志略》,吴士连的《大越史记全书》等,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但仅仅根据这些史料,只能勾画出这一关系的大致轮廓,还不能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

这里要向大家介绍的是过去尚少为人利用的李曾伯的《可斋杂稿》,它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最详尽、最基本的材料。

李曾伯从宝祐五年(1257年)正月至景定元年(1260年)七月间,先后担任南宋荆湖南路安抚大使和广南制置大使,是南宋新开辟的西南战线的统帅。他的文集总名为《可斋杂稿》,包括《杂稿》三十四卷,收集了他在淳祐十二年以前的作品; 《续稿前》八卷,收集了淳祐十二年至宝祐二年四月间的作品; 《续稿后》十二卷,收集了宝祐二年四月以后的作品。《可斋续稿后》卷五至卷九这五卷,全是李曾伯在上述湖南安抚大使和广南制置大使任内向宋理宗上的奏申,共有一百四十二份,整整十万字。除此之外,卷四还有他在这段时间上的辞免奏、乞休致奏、谢宣赐奏等二十二份,卷十二有杂著十二篇,还有混入《续稿前》卷五的记铭五篇,共约一万七千字。

史料价值最高的是卷五至卷九这一百四十二份奏申。它是作为直接当事人的李曾伯当时向宋朝最高统治者的报告,具有原始资料的价值。它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第一,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了解的情况。其中又可分“敌情”(蒙古军队和使者在云南、越南北部活动的情况)、“交情”(陈朝内部的情况)、“边情”(南宋广西边境少数民族的动向)。第二,宋理宗给李曾伯历次旨谕的内容。第三,南宋在广西地区防御蒙古、联络陈朝的各种措施,如军队的调遣,后勤的供应,城防的修筑,民兵的训练,对边境少数民族的争取,与陈朝使节的往来等等。第四,蒙古军两次入广西的详细战况。

当然,这些奏章作为研究这一问题的材料也有它的弱点。

从内容来说,由于作者只是宋、蒙、陈三方中一方的一个方面的统帅,对宋的全局掌握不够,对蒙、陈两朝情况的掌握也不可能很具体、很准确; 同时,作为一个直接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在章奏中难免有过分强调困难、夸大敌情、夸大战绩等情况。为了尽量减少这些因素给我们的研究带来的影响,本文在利用这些材料的时候,力求根据每一条材料的来源恰当地估计其可靠性,并用其他材料加以对照分析。

从版本来说,据我所知,《可斋杂稿》现存的只有《四库全书》本,收入《四库珍本丛书》中。《可斋杂稿》的这个版本同收入《四库全书》的其他书一样,在编修抄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第一,是四库馆臣在当时清政府的高压政策下,窜改了许多容易引起嫌忌的字眼。《四库》本《可斋杂稿》凡提到蒙古的时候都称“敌”,初读时我就怀疑有窜改,但没有直接的证据。后来发现《续稿后》卷十二的《桂阃文武宾校战守题名记》曾经刻石,也收入谢启昆编的《粤西金石略》卷十三(题为《开庆纪功磨崖》)。两相对勘,《续稿后》两处“敌”字,《金石略》都作空白。“敌”字何必作空白呢?因此更增加了我的怀疑。好在这块石刻现在还保存良好,桂林市文管会将全文收入他们编辑的《桂林石刻》上册第三一一页(题为《抗元记事碑》)。一加对照,才知道《四库》本中的“敌”字,原文或为“鞑”,或为“虏”,或为“贼”,还有一处将“兽夷犯顺”改为“远人启衅”。再证以宋人著作《蒙鞑备录》、《黑鞑事略》,可知《四库》本《可斋杂稿》凡称蒙古为“敌”的地方,都不是原文。但是,我们仍不能一一确切指明,何处原文为“鞑”,何处为“虏”,何处为“贼”,所以在引用时一律不回改。第二,除了有意窜改之外,抄写中因粗率而漏、衍、误、倒的地方甚多,有时甚至整行脱漏(参见拙作《李曾伯与静江城的修筑》,《文物》1979年第9期)。本文在引用《杂稿》中遇到此种情况,除了有直接证据并且是关键性的字句,略加考证并且改正外,一般不予改正或在改正处打一问号,以示存疑。

在写作本文的准备过程中,我曾经花了一些功夫,制作了三个表供自己使用。后来觉得它对了解本文所论述的问题和进一步利用李曾伯这些重要材料,或许还有些用处,所以把它收入文后作为附录。

第一个附表是《李曾伯奏申》。上述一百四十二份奏申都没有标明上奏日期,我根据原文或前后文,考出了大部分章奏的日期(或大致日期),发现文集虽然基本上是按上奏前后次序排列的,但也有少数将次序弄颠倒了。同时,章奏中相当一部分的题目都是《回宣谕奏》或《回奏宣谕》,使用时据目求文会有许多困难。我在表中将这些章奏编了号码,文中引用时就只注明它的编号,如“李湖1号奏”等。

第二个附表是《宋理宗谕旨》。李曾伯章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宋理宗在此期间给他的“圣旨宣谕”的回奏。在一百四十二份章奏中,明确提到的理宗谕旨共有九十六道,虽然没有引全文,但都概括了谕旨的主要内容,而且大多数都有发出日期和收到日期。这些谕旨反映了南宋最高统治者对处理宋、蒙、陈三朝关系的指导思想及其前后变化,是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材料。为了引用方便,我也将它编号,如“理9号旨”等。

第三个附表是《大事记》。我以李曾伯的奏申为基本材料,参照其他史籍,编成这份宋、蒙、陈三朝关系的《大事记》。《大事记》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本文是分阶段按问题论述的,两者可以互相参照。二、蒙古攻占大理后,宋朝建立西南战线的措施及陈朝的反应

蒙古攻占大理的目的之一,是以云南为基地,开辟对宋战争的新战场,从侧翼突破宋的防线,向南宋的心腹地带进攻。当时宋人把它称为蒙古的“斡腹之谋”。

蒙古军队从云南出发进攻南宋,有两条主要路线。北路经播州(贵州遵义)、思州(贵州务川),到沅州(湖南芷江)、靖州(湖南靖县); 南路经邕州(广西南宁)、宜州(广西宜山)到柳州、静江(广西桂林)。两路的汇合点是潭州(湖南长沙)。由潭州北可以攻鄂州(湖北武昌),与正面战场形成夹击之势; 东可以向南宋的腹心地带江西、两浙前进。反过来,从南宋这方面来看,为防御蒙古从云南进攻,潭州就成为一个战略枢纽,广西也由大后方一变而为前线。

从蒙古攻占大理之后,南宋政府就不断得到西南边境传来的警报。《宋史全文》卷三十五载,宝祐三年(蒙古蒙哥汗五年,一二五五年)“二月壬午,上谕辅臣:广西之传如何?(谢)方叔奏:果有斡腹之谋,当亟修武备以防之”。这条记载虽然很简略,但从理宗与左相谢方叔的对答,可见当时广西方面已传来蒙古要进攻南宋腹心地区的消息。《宋史》卷四四《理宗纪》载,宝祐四年五月“甲辰,罗氏鬼国遣报思、播言:大元兵屯大理国,取道西南,将大入边”。《宋史全文》卷三五关于此事的记载是:“(董)槐奏:蒲择之申:罗氏鬼国报思、播州,谓北兵留大理者,招养蛮人为向道。”罗氏,是当时一个少族民族的部落,受南宋政府的节制,在今四川南部、贵州西北部叙永、古蔺、毕节、金沙一带。所谓“罗氏鬼国”是南宋统治者对它的蔑称。

蒙哥汗七年,即南宋宝祐五年,“春,诏诸王出师征宋”(《元史》卷三,《宪宗纪》)。因此南宋西南方面的情况也愈来愈紧张。据《宋史全文》卷三十五,二月“己巳,上曰:李遇龙奏:溪蛮为敌所有,欲为窥伺邕、宜之计”。九月“戊辰,上曰:蒲择之奏:鞑侵罗氏鬼国”。“甲戌,上曰:播州乞兵,想事势颇急”。所谓“溪蛮”,是当时统治者对边境内外少数民族的侮辱性称谓。从这几则记载可见,宝祐五年春以后,从现在的广西到贵州一线,南宋边防处处告急。

面对蒙古从西南方向的进攻,南宋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防御措施; 特别是宝祐五年以后,在形势逼迫下,更加快了边防的措置。

宝祐五年正月初一(丁亥),宋理宗起用李曾伯为荆湖南路安抚大使兼知潭州,这实际上是建立了新的西南战线的司令部,任命了战线的统帅。当时所以把司令部设在潭州,是从防止蒙古从思、播和邕、宜两路进攻设想的。随着蒙古军队越来越着重南路的邕、宜,南宋政府也把防御的重点放在广西。同年十一月初五(丙辰),理宗命李曾伯兼节制广南,任责边防。十二月初二(壬午),又命他兼广南制置大使,移司静江,将司令部移往更靠近前线的静江府。

与此同时,南宋政府逐步往广西调遣军队。由于广西在宋朝长期处于大后方,驻屯广西全路的军队,从来没有超过两千人(李广74号奏)。闰四月中旬李曾伯到达潭州任所后,理宗就让他在湖南驻军中准备派三千人往广西戍守(理1号旨)。五月,又命他在潭州的飞虎军与武胜军中“整办六千人以备广西之戍”(理2号旨)。到十一月初,实际调往广西的戍兵大约是七千多人,除了湖南兵外,还有黄州、镇江、广东、沿江正副司等处的戍兵(李湖7号奏)。

除了调兵遣将外,一些重点城市也着手修筑。十月中,在广西经略安抚使印应飞主持下,开始修筑静江城(李广2号奏)。十一月初,李曾伯上奏理宗,请求修筑潭州城,“城当加之帮筑,池当浚之阔深”,并得到理宗的同意(李湖6号、13号奏)。

由于越南北部同云南、广西接境,当时陈朝的动向对南宋西南战线的巩固与否,关系颇大。南宋政府把联络陈朝、了解陈朝动向作为加强防御措施的重要一环。十一月十三(甲子),理宗“以安南国表章词意恭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十四日(乙丑),“上曰:赐安南国奖谕,合有嘉赉。(程)元凤奏:今兹锡赉,盖出特恩,须用金〔带?〕、器币、香茗之类”(《宋史全文》卷三十五)。是出于防御蒙古的特殊需要,加强同陈朝联系。十一月二十六日,理宗更令李曾伯遣使往陈朝探听情况。记载此事的李湖11号奏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先录原文如下:臣昨准十一月二十六日圣旨宣谕,令臣选择三山仕于湖广者,遣之往安南觇探近事。臣于十二月十一日即贻书经略印应飞恭禀睿谟,选择遣使。今于十二月二十二(九?)日得印应飞二十四日书,已选到兼幕廖扬孙乃南剑人可以遣行。臣已于今月二日回报应飞,俾令将以书、币遣之入交,嘱之多方密觇其实归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宋朝从皇帝到地方官都知道派遣福建人到陈朝最为合适,李曾伯奏中还提到有不少福建人在陈朝做官、经商。这些都反映了当时福建与越南北部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宋末周密著《齐东野语》,说陈朝的第一代皇帝陈太宗陈日煚是因避罪流落到越南的福建人(卷十九)。据《大越史记全书》,陈日煚(《全书》作陈煚)即位时才八岁,周密这种说法似乎不可靠。但《全书》也承认:“帝之先世闽人(原注:或曰桂林人)。有名京者,来居天长即墨乡,生翕,翕生李,李生承,世以渔为业,帝乃承之次子也。”(卷五,《陈纪》一)可见周密的说法也不是全无根据。

越南李朝、陈朝与大理政权素有来往,蒙古灭大理,大兵压境,陈朝不可能毫无反应。可惜的是越南史籍没有什么记载。《大越史记全书》只在蒙古军队入侵的前夕,才简单地记载了陈朝的一些防御措施。好在《可斋杂稿》中还有一些片断的记录,可以多少了解陈朝当时的一些动向。

一是陈朝曾在九月向宋朝上表奏。李广6号奏写于宝祐六年三月,他追述此事时说:彼国九月尝陈表奏,陛下降诏赐赉,足示羁縻。今恐不可自失信义,只当速遣,因以觇其虚实。

李广13号奏也说:安南所与邕州公牒,果以去秋表奏未报为问。

这里所指的九月章奏,当即前引《宋史全文》宝祐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宋理宗所说的“安南国表章”。九月从陈朝发出的章奏,经过邕州、静江等处层层转递,十一月送到临安,算是正常的情况。从宋理宗所说的“词意恭顺”以及陈朝以“表奏未报为问”,可见这不是一般的例行公事,而是有所求于宋朝。

二是陈朝曾向宋朝报告,蒙古军队将假道陈境向宋进攻。李湖9号奏说:广右文(交)人所言敌欲假道,事虽在于疑信,理当示于羁縻。……其主陈日照(煚)始末,臣向年守桂,与之交邻日浅,仅闻其略,不能深知。

这里的“文”字,为“交”字之讹,从下文“其主陈日煚”云云可证。一字之差,关系甚大。所谓“广右交人所言”,就是陈朝通过广西地方官向宋朝报告。如果是“广右文人所言”,就完全是另外的意思,就不会有“假道”的问题,李曾伯也不会说什么“理当示于羁縻”了。

从上面两段材料,可见陈朝在宝祐五年九月及稍后,在面临蒙古军队入侵的紧急情况时,曾向宋朝告急。他们所说的“敌欲假道”,虽然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也是为了引起宋朝对安南局势的重视。三、一二五八年蒙古对陈朝的入侵

蒙哥汗七年十二月(1258年1月),兀良合台率领蒙古军队侵入陈朝,并一度占领陈朝的首都升龙(河内)。关于这次战争,蒙古及陈朝两方都有记载。双方的记载自然有分歧的地方,只凭双方的记载,有些问题还很难判断谁是谁非。

蒙古方面的记载,见于《元史》卷三《宪宗纪》,卷一二一《兀良合台传》,卷二〇九《安南传》,而《元史》的《兀良合台传》又取材于王恽《秋涧集》卷五十《兀良氏先庙碑铭》; 此外还见于《国朝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政典·安南》。《元史·安南传》的记载较为全面和系统,先录原文于下:(宪宗)七年丁巳十一月,兀良合台兵次交趾北,先遣使二人往谕之,不返,乃遣彻彻都等各将千人,分道进兵,抵安南京北洮江上,复遣其子阿术往为之援,并觇其虚实。交人亦盛陈兵卫。阿术遣军还报,兀良合台倍道兼进,令彻彻都为先锋,阿术居后为殿。十二月,两军合,交人震骇。阿术乘之,败交人水军,虏战舰以还。兀良合台亦破其陆路兵,又与阿术合击,大败之,遂入其国。日煚窜海岛。得前所遣使于狱中,以破竹束体入肤,比释缚,一使死,因屠其城。国兵留九日,以气候郁热,乃班师。《国朝文类》载明攻入升龙的时间是十二月十二日。《秋涧集》则载,先锋彻彻都渡江后没有按照兀良合台事先制定的方略邀击陈朝的船舰,以致“彼军虽大坏,得驾舟逸去”。还说蒙军在升龙“七日,军令静严,秋毫无所犯。(国主陈)光炳震恐,崩角请罪内附”。《大越史记全书》的记载则是这样的:

秋八月,归化寨主何屈驿奏元使来。

九月,诏左右将军将水、步军御边,受(陈)国峻节制。冬十一月,令天下修缮器械。十二月十二日,元将兀良合犯平厉源。帝自将督战,前冒矢石。官军少却,帝顾左右,惟黎辅陈单骑出入贼阵,颜色自若。时有劝帝驻驿视战者,辅陈力谏曰:今陛下特一孤注耳,宜避之,岂可轻信人言哉!帝于是退次泸江,辅陈为殿。贼兵乱射,辅陈以舟板翼之,得免。虏势甚盛,又退保天幕江。……二十四日,帝及太子御楼船,进军东步头,逆战大破之。元军遁军至归化寨,寨主何俸招集蛮人袭击,又大破之。时元人新取云南,游兵略至,无攻取意。当时谓之佛贼。

综合蒙、陈两方记载,基本相同之点如下:(一)蒙古先遣使来,陈朝不报,于是蒙军入侵。(二)蒙军曾攻入陈朝都城。上引《全书》虽然没有明言,但本年最后一条记事及己未年吴士连的一段按语都说明了这一点。(三)蒙军在升龙只停留了几天,很快便撤走了。

矛盾之点:蒙军撤退原因,《元史》说是天气炎热,《全书》说是被陈军打败。

不明之点:(一)蒙古使者前来的使命。《元史·安南传》下文述兀良合台谕陈朝语:“昔吾遣使通好”,显然不符合事实。蒙使果来通好,陈朝何必扣留使者不报,并在蒙古使者来后加紧备战?(二)双方投入的兵力。(三)蒙军是否屠升龙城?(四)蒙古此次入侵的目的。

李曾伯的《可斋杂稿》及其他一些记载,正可以帮助我们解开一些矛盾,弄清部分真相。

李曾伯在离湖南到广西就任广南制置大使的途中所作的途l至途5号奏,及抵静江后所作的广1、广4、广12号奏,都有此次蒙古侵入陈朝的内容,其中有四份章奏特别重要,分录如下:

途2号奏:臣以其(指广西经略安抚使印应飞——引者)缴到录白安南陈、阮两公牒,并王载所供,及黄炳、李宗城等申状,逐一参考,见得十二月初七日敌攻破富令州(原注:据阮牒亦言其迫),下渭龙州,侵入定安。初六、初七两日,其国陈国主、王太师抚军三项兵共约十四、五万人。王载等亲见陈伪太师以十一日领兵而出,载等以当日离彼国而归。今黄炳、李宗城报。却言初十日陈伪太师兵向敌,十一日晚见其败归。以出兵日子考之,似若少差,且王载十一日方回,却不言其败,此为可疑。意者安南之下海,虽未可尽信; 而敌之犯其境,恐或以迫,似未可尽诿之难信也。

上面这些情况,是李曾伯综合了三方面的来源写成的。第一个来源是陈朝姓陈姓阮的两个高级官吏给宋朝广西经略安抚司的公牒,属于外交文件; 第二个来源是广西派到陈朝境内的探事人王载所供,此人是十二月十一日离开陈朝回国的。第三个来源是黄炳、李宗城的申状。黄炳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人物,下一节我们还要谈到他。他是宋朝思明府(广西宁明)土官,但又与陈朝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李宗城情况不详,估计也是同黄炳类似的边境少数民族的一个头人。王载与黄炳等所供,虽相差一天,但大节不差。当时李曾伯还不相信陈日煚下海避敌。

途4号奏:今来……又得广西经略印应飞书及录到安南国伪尚书等公牒,及所遣议事官李一揆所供。窃详敌之犯,谓已迫其城下,主果曾登舟避锋。寻虽收合余兵,夜劫攻敌,其公牒不言敌兵之败,乃言兵之溃,则其事势可见。

这一份材料之重要及可贵,就在于它完全是陈朝的尚书及议事官当时向宋朝通报的情况。“窃详”以下,是李曾伯节录通报的内容。

广1号奏:据邕守云拱又备到缉探人钱兴等录到安南国伪太师备录被兵事宜片纸,其言十二月二十四日遣将领兵截其归路,敌兵已远,追之勿及。

这虽是宋朝的缉探人上报的材料,但其来源仍在陈朝,而且是陈朝的太师所录战况,其价值与上条材料相等。

广12号奏:其千兵之供,恐亦不妄。使其以重兵至,必不略犯交境,遽引去也。

这条材料也很重要,但需略作解释。“其千兵之供”,是指陈朝向宋朝报告,此次入侵蒙军只有“千兵”。“恐亦不妄”,是李曾伯对陈朝这个报告的真实性下的断语,他是持肯定态度的。理由是蒙古假如“以重兵至,必不略犯交境,遽引去也”。

根据这几条材料,可知蒙军大约在十二月初七日攻入陈朝边境的富令州、渭龙州、定安,并继续向升龙前进。十一日左右,发生了一次比较大的战役,陈军败绩。于是陈朝放弃升龙,陈太宗陈日煚等乘船出海避敌。二十四日,蒙军主动撤退,陈朝虽曾派兵追击,但“敌兵已远,追之勿及”。这次侵越蒙军人数虽不一定只有千人,但人数不多是肯定的,因为当时陈朝没有理由要向宋朝故意少报蒙军的人数。

如果上面这几点能成立的话,我们就可以进而探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蒙军此次入侵的目的何在?我认为,蒙军以轻兵入境,短期内又主动撤出,可见这还是一次试探性的进攻,是为以后长期占领或假道攻宋试探一下陈朝的实力。

在面临蒙军入侵的情况下,陈朝对宋朝的态度又如何呢?上引李曾伯的四条材料中有些是陈朝高级官吏向宋朝报告敌情,当然有求援的意思在内。《大越史记全书》在记述陈太宗出海避敌后,有一段颇为重要的  记载:帝御小舟,就太尉日皎船问计。日皎方靠船,坐不能起,惟以手指点水,写“入宋”二字于船舷。帝问星罡军何在?(原注:星罡,日皎所领军)对曰:征不至矣。帝即移舟问太师守度,对曰:臣首未至地,陛下无烦他虑。

这里所说的太尉日皎,是太宗的同母弟; 太师守度,是太宗的从叔,太宗是他策立的,这时在朝中仍握有大权。“入宋”是否恰当,这里不作评论。但在当时陈朝统治集团中确有一部分人主张入宋境避难。

据李曾伯的途1、途2、途3号奏,他在潭州得到蒙军入侵陈朝的报告,最早是在宝祐六年的正月初八,当时蒙军已撤回云南。消息传到宋中央政府,更在此以后。据《宋史全文》,直到正月二十一日(辛未),理宗还在问宰辅:“印应非(飞)报虏窥安南,有的报否?”其实蒙军这时早已撤出。就是说,宋朝还没有来得及作出反应,这次事件就已结束。当然,蒙古入侵陈朝,对宋朝统治者是很大的震动,促使他们更重视对陈朝的争取和联络。四、一二五八年后宋、蒙、陈的三角关系

1258年初蒙古入侵陈朝后,至1259年蒙军入桂,时间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多,但这一时期宋、蒙、陈三者间的关系却呈现出比以往更复杂、更微妙的状态。

如果用三角形来比喻他们三者间的关系,那么三角形的每一边就代表其中两者间的双边关系。三组双边关系互相影响,但以宋蒙的双边关系最为重要,决定着其他两组关系。因此我们的论述也从这一时期的宋蒙关系开始。

蒙、宋联合灭金以后,蒙古统治集团就把消灭南宋王朝作为他们的目标。随着吐蕃、大理的相继平定,蒙哥汗认为大举进攻南宋的条件已经成熟,从七年(1257年)春开始又积极策划一次新的对宋战争。据《元史》卷三《宪宗纪》和卷四《世祖纪》,七年春,蒙哥“诏诸王出师征宋”。九月,“出师南征”。十二月,忽必烈入觐,“议分道攻宋,以明年为期”。八年二月,蒙哥“自将伐宋,由西蜀以入。命张柔从忽必烈征鄂,趋杭州”。十一月,“命忽必烈统诸路蒙古、汉军伐宋”。当时蒙古军队主要分为三路:蒙哥亲率主力攻四川,忽必烈攻鄂州,留在云南的兀良合台则准备从广西攻潭州,然后北上与忽必烈会合,形成三面包围的形势。上中游得手后再顺流而下,直趋南宋首都临安(浙江杭州)。

作为三路大军的侧翼,兀良合台于宪宗八年(宋宝祐六年)曾对广西发动了一次进攻。《宋史》没有记载此事,但在李曾伯的广38、43、45、46、48、50至55、57至61、63至67、69、70、74等二十四份章奏中,却有详细的记载。综合上述章奏的情况,蒙古军队约在该年的八月十日自云南发兵,取道特磨(云南广南、富宁一带),于九月十三日进入宋境,在田州(广西田东西)、横山(广西田东)一带与宋军对峙,十一月六日突破老鼠隘,十二日过武缘(广西武鸣),十三日哨马至邕州东门及宾州(广西宾阳)西南的昆仑关,十八日又突然自武缘回头,月底全部撤离宋境,自归仁隘、峨州隘取特磨路回云南。《元史·兀良合台传》也有关于这次军事行动的简单记载:戊午,引兵入宋境,其地炎瘴,军士皆病,遇敌少却,亡军士四人。阿术还战,擒其卒十二人,其援复至,阿术以三十骑,阿马秃继以五十骑击走之。时兀良合台亦病,将旋师,阿术战马五十匹,夜为秃刺蛮所掠。……阿术亲率将士攀崖而上,破其诸寨,生擒贼酋,尽得前后所盗马千七百匹,乃屠柙赤城。

这段记载没有具体月日,没有入宋境的具体路线,但说明兀良合台和他的儿子阿术都参加了这次进攻。《元史》用气候炎热、军士及兀良合台生病来解释蒙军的撤退,南宋的探事人在特磨也得到“敌兵侵入横山寨,多以病死,兀郎骨解()亦以病归”的消息(李广87号奏),但这恐怕只是蒙军撤退的原因之一,在下节我们将把蒙军这次行动同次年的入桂作对比分析,可以说明这也是一次试探性的军事行动。

面对蒙古军队在西南战线日益严重的威胁,南宋政府也从各方面继续加强它在广西的防御措施。

(一)加强广西前线的领导力量。

宝祐六年正月二十三(癸酉),命李曾伯兼知静江府(理15号旨)。二月二十四日(甲辰),又命他兼广西转运使(理20号旨)。这样,实际上将广西的军、政、财权集中在李曾伯一人之手。这显然是为了加强对广西前线的统一领导。

宝祐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壬辰),任淮将刘雄飞为广南西路融宜钦三郡镇抚使(理9号旨)。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甲辰),又命他兼知邕州(理20号旨)。邕州位于左、右江会合之处,“左江邻交趾,右江接特磨”(李广9号奏),蒙古军队无论是从安南或是云南进攻广西,邕州都是必经之路。南宋政府把刘雄飞派驻邕州,实际上是在邕州建立起前线指挥部。

在宝祐六年中,南宋政府还对前线地区钦、宜、柳、融诸州的知州作了整顿,派了一些将官或比较精干的官吏去任职。

(二)增兵布防。

李曾伯奏申中有一些广西戍兵的数字,现将开庆元年(1259年)六月前,即蒙古军第二次入桂前的数字列为表格。广西戍兵数

宝祐六年五月比二月减员,开庆元年三至六月比上一年八月减员,是因为广西属于炎瘴地区,夏季抽回部分戍兵返原驻地或内地“拆洗”,秋防时又调来。

总的趋势是,宝祐五年、六年、开庆元年这三年,宋朝调往广西的戍兵逐年增加,达到了整个南宋时的最高数字。

(三)修筑城池和关隘。

由于当时广西经济比较落后,再加上宋朝同大理及越南北部的李朝、陈朝长期保持和平关系,广西许多州,或则根本没有城池,或则有也极为简陋,或则年久失修。据李曾伯奏申,“邕城粗具; 钦城毁; 宜旧城难恃,新城徒筑; 融虽城未坚,且无濠”(广9号奏)。象州、宾州,号称为州,连城都没有(广72号奏)。面对蒙古的威胁,在宝祐六年、开庆元年两年中,除静江外,还重点修筑了邕、宜、融、柳等数州的城池和边境的一些关隘。

(四)“训练民丁,团结溪峒”。“民丁籍在诸郡”(广83号奏),指编入户籍的壮丁,既有汉族,也有僮族、徭族。在李曾伯到广西以前,广西经略安抚使徐敏子、印应飞曾经在邕、宜、融三州登记、挑选、训练过两万多民丁。宝祐六年冬,蒙军第一次入桂时曾抽调数千民丁“贴助城守”。“溪峒”指边境上的少数民族。溪峒的情况较为复杂,他们的首领一般为世袭,由宋朝给予一定的官称,代代相承。如南丹(广西南丹)的莫氏,北宋元丰年间就给予南丹州节度使的称号(广31号奏),一直传到南宋末年。因为他们处在边境,宋政府对他们的控制不可能很紧,常成为大理、安南拉拢、收买的对象。上节提到的思明州土官黄炳,他的名字曾三见于《大越史记全书》:陈太宗元丰六年(宋宝祐四年)七月,“武成王尹(按:陈太宗之侄)挈家出亡,宋思明府土官黄炳执送归我”。七年二月,“黄炳挈家诣阙,进其女,纳之,册为惠肃夫人”。圣宗绍隆六年(宋景定四年),“宋思明府土官黄炳进方物,仍将部属千二百人来附”。南宋方面是掌握了他的情况的,李广31号奏就说:“思明州黄炳通交已久,诸女皆嫁交国,左右多受交官。”但当时从争取陈朝抗蒙的大局考虑,宋朝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宋理宗特别叮嘱李曾伯:“炳特一峒,乃一国。……去炳固易于去,而谚谓打草惊蛇,恐犯此戒。不若……姑容炳过,深察情。”(理41号旨)接受黄炳事件的教训,宋政府派人到沿边各民族地区,联络各民族头人,并答应恢复停顿已久的买马政策,作为争取他们的一项重要措施(参见李广42、52、79号奏)。

除了上面四项措施外,南宋政府把争取陈朝作为在西南战线抵抗蒙古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具体措施将在宋陈关系一段论述,这里先谈宋朝对待陈朝的方针。下面所引李曾伯和宋理宗的两段话是很有代表性的。切见今日南边之事,备敌固急,而应交尤不可视为缓。……其与邕南边面实为唇齿。彼之离落不撤,我之门户尚安,……倘彼弗支,则此波及矣!(李广8号奏)安南顺则援之,背则诛之,却要精察其情状。(理36号旨)

总的说来,宋朝的方针是争取陈朝,支持陈朝抵抗蒙古; 但如果陈朝投靠蒙古,也把它当敌人对待。所以,宋朝对陈朝的态度,也要受陈朝对蒙古的态度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研究蒙古自安南撤退后陈朝与蒙古的关系。《元史·安南传》在记兀良合台自安南班师后载:复遣二使招日煚来归。日煚还,见国都皆已残毁,大发愤,缚两使遣还。八年戊午二月,日煚传国于长子光昺,改元绍隆。夏,光昺遣其婿与其国人以方物来见,兀良合台送诣行在所,别遣讷剌丁往谕之曰:“昔吾遣使通好,尔等执而不返,我是以有去年之师。以尔国主播在草野,复令二使招安还国,尔又缚还吾使。今特遣使开谕,如尔等矢心内附,则国主亲来,若犹不悛,明以报我。”光昺曰:“小国诚心事上,则大国何以待之?”讷剌丁还报。时诸王不花镇云南,兀良合台言于王,复遣讷剌丁往谕,使遣使偕来。光昺遂纳款,且曰:“俟降德音,即遣子弟为质。”王命讷剌丁乘传入奏。《大越史记全书》则在戊午(太宗元丰八年)正月条下载:遣黎辅陈、周博览如元。时元使来索岁币,增其职贡,纷纭不定。帝命辅陈往,以博览副之,卒定三年一贡为常例。

两相比较,《大越史记全书》对缚元使遣还这样一件大振国威的事反倒一字不提。关于遣使往蒙古事,《全书》系之于正月,在太宗传位前; 《元史》系之于夏,在太宗传位后。这是指的一回事,还是两回事?山本达郎主编的《越中关系史》注意到《全书》在此以前有太宗以昭圣公主归黎辅陈的记载,认为光昺其实是太宗的别名,黎辅陈为太宗(即《元史》所谓光昺)之婿,两书记载的遣使是一回事(见该书86页)。

我认为山本达郎的结论是对的,《元史·安南传》所记陈朝使臣即《全书》之黎辅陈。但山本氏的解释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未闻陈太宗有别名光昺之说。《元史》明确记载陈光昺为太宗之子,即陈圣宗。光昺《全书》作晃,《宋史》作威晃,犹如陈太宗之名,《全书》作煚,《宋史》、《元史》作日煚,为传写的不同,或对内对外用名的不同。其次,昭圣公主并非太宗之女,乃是太宗之原妻,因此黎辅陈并非太宗之婿。既然如此,何以解释《元史》将黎辅陈误为圣宗光昺之婿呢?我认为:第一,是《元史》的作者不懂得陈朝的一项特殊制度,因此将太宗误为圣宗。原来陈朝自太宗开始,国王每当太子成年,即传位给太子,自己退称上皇。但实权仍掌握于上皇手中。正如《全书》作者吴士连所说:“其实但传大器,以定后事、备仓卒尔,事皆取决于上皇,嗣主无异于皇太子也。”(《陈纪》一)不仅如此,这种传位,主要作用在对内; 在对外交涉中,仍由上皇出面,这从《宋史·理宗纪》景定三年(太宗传位后四年)六月庚戌,《度宗纪》咸淳五年(太宗传位后十一年)十二月戊子,咸淳八年(太宗传位后十四年)十一月己巳数条记事仍见陈日煚之名可证。以此推知,当时陈朝派往蒙古的使节,不论是在太宗传位前后,必定仍用日煚的名义,而《元史》作者却将太宗误为圣宗。第二,《元史》作者又将王后误为王女。他们与山本达郎同样,误以为昭圣既称“公主”,必定为国王之女。其实《全书》前后记载得很清楚,昭圣即李昭皇为李朝最后一代国王,后被逼让位于其夫陈日煚。日煚即位后,封昭皇为昭圣皇后。天应政平六年,陈太宗日煚纳兄妻李氏,立为顺天皇后,降昭圣为公主。元丰八年正月兀良合台退军后,定功行封,授黎辅陈御史大夫,并以昭圣公主妻之。所以吴士连论此事说:“陈朝君臣,渎夫妇之伦,又于斯见之矣!”如果昭圣是太宗之女,吴士连就不会有“渎夫妇之伦”的评论了。由于《元史》作者有以上两误,故将太宗妻昭圣之后夫黎辅陈误作圣宗之婿。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说:在兀良合台退军不久,陈太宗日煚即派出自己的亲信黎辅陈往蒙古。《全书》记载的是出发的时间,为元丰八年(蒙哥汗八年)正月; 《元史》记载的是到达蒙哥汗行在所的时间,为同年夏天。双方交涉的结果,陈朝向蒙古称臣,“定三年一贡为常例”。

陈朝与蒙古来往的情况,宋朝是有一定了解的,在李曾伯的奏申中也有所反映。有的是探事人从安南回来报告“情可疑”(李广6号奏); 有的是“据节次边牒,近传敌介间到交境,或谕修路,或索执俘”(李广8号奏)。广11号奏说:“彭高所供,所谓妇女无所取,其志不在小。敌之狡于诱结,忱恐安南渐堕其计。”彭高大概也是个探事人。蒙古对陈朝“妇女无所取”,李曾伯认为这是蒙古对陈朝的拉拢。广12号奏说:“安南通敌之事,仰惟皇明远览,无所遁情。”宋理宗掌握了什么情况,奏中没有具体说明,但宋朝已知道陈朝与蒙古来往,则是肯定的。广26号奏:“近日拱到司,扣以彼中近闻,谓敌以(已)放还被掳交人,又有敌使在其国。”“拱”指知邕州云拱。广38号奏:“今得(刘)雄飞八月十七日书,……其言事,谓敌人往来其国不绝。”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广13号奏中提到的两点情况,其一是:考其二月内与邕州牒,有“本国已差人往兀量所,阳为乞赎所掳,阴伺彼动止”之语。

就是说,陈朝主动向宋朝通报,他们派了使人到兀良合台处。约其时间,当即指正月派黎辅陈出使那一次。明明是去谈判纳贡之事,却对宋朝说是“乞赎所掳”,并且说是为了“伺彼动止”。这种半心半意的态度,反映了处在蒙、宋之间的陈朝统治者复杂而微妙的心情。李曾伯对此的看法是“彼盖亦虑其迹之莫掩,为之辞也”。

其二是:臣拱缴到黎必昌、孔方殷、洪天赋两书,皆是以汉人在安南者。其言二月十六日交遗物于敌,还其二俘,其措辞已自无状。三月初四日,又送还西尼多羝,侑以金帛。既有七月当令会合之约,又有伪臣初十亲诣图谋之言。

这里所说的还俘、送物,还属于一般的来往; “亲诣图谋”,是指陈朝派大臣到兀良合台处商议。特别是“七月当令会合之约”,如果属实,那就是蒙、陈合谋攻宋了。从后来的发展看,这不是事实,至少是没有实现的事实。

关于这一时期的宋、陈关系,《大越史记全书》只在元丰八年(宋宝祐六年)正月条下写了“遣使通好于宋”六个字,《宋史》甚至连一个字的记载都没有。其实,根据李曾伯的奏申,这一时期宋、陈之间的往来是频繁的,内容也很丰富。

这种来往,一方面是互相派遣使节,更多的是公文往返。当时陈朝给宋朝的公文,除了给宋朝皇帝上的章表外,更多的是给南宋邕州知州和广西经略安抚司(李曾伯到任后是广南制置大使司)的公牒。

下面大致按时间顺序简述宋、陈间的来往如下。

李广11号奏说:“本司数月以来,颇为安南与邕州数相移文,倍费酬应; 要皆遣去小校,轻脱易言,致多引慝,恐启疑玩。”上奏的时间是宝祐六年四月十五日,可见至少从二月以来,陈朝与宋朝邕州之间来往的公文是不少的。关于这些公文的内容,李曾伯奏申中也有所反映。

首先是上面曾引用过的,二月份陈朝曾与邕州牒,主动通报“本国已差人往兀量所”。

三月十八日上的广8号奏说:“近观邕州缴到其国三牒,中求兵援……其所报分路、所请乞师,正以观吾之所答。”“报分路”,是指陈朝向宋通报,蒙古军队可能分兵一路经安南进攻广西。“求兵援”、“乞师”,则是陈朝正式向宋朝提出,请求派兵援助。这是当时宋、陈关系中的一件大事。

广11号奏中又说:“所借弓砲工匠,从之不可,却恐生心,忱如圣谕。”这是指陈朝要求宋朝派制造弓箭和火炮的工匠到安南去传授技艺,指导制造弓、炮。这里要就火砲的问题多说两句。《可斋杂稿》中有关于火器的记载,是科技史的一段珍贵材料。他说:“荆淮之铁火砲动十数万只。”“今静江见在铁火砲大小止有八十五只而已。如火箭则止有九十五只,火枪则止有一百五筒。据此不足为千百人一番出军之用。”(广10号奏)这里提到了铁火砲、火箭和火枪,都是当时最先进的武器。宋朝不愿意把制造这种先进武器的秘密透露给陈朝,所以宋理宗说“从之不可”; 但当时要争取陈朝共同抗蒙,所以又说“却恐生心”。宋朝对陈朝的这项请求是很费踌躇的。

关于陈朝请求派兵的问题,李曾伯向理宗报告说:“遣兵应援一节,事大体重,邕虽轻与之语,臣则未敢以此为言。盖一许则不可失信矣。”(广11号奏)大概邕州的地方官轻率地答应了陈朝的请求。于是李曾伯“以答检附邕州回报,是亦姑为宽展”(广8号奏),估计是以需请示朝廷为理由,不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月初八,陈朝派出的使臣陈邦彦,带了一名蒙军俘虏李小哥到达邕州。李曾伯“令解其俘于本司,留其使于本郡”,即将俘虏解至静江府的广南制置大使司,留使臣于邕州(广11号奏)。陈邦彦带来了陈朝给邕州、广西经略安抚司(当时陈朝还不知道已改为广南制置大使司)的公牒和给宋理宗的章表。他们给邕州的公牒,“以去秋表奏未报为问,仍欲借弓匠。其辞谓有应之名,无应之实,责望于我者甚至”(广13号奏)。他们给广西经略司的公牒,“别无它说,止是以去秋章表为问,及答劳问之礼”(广16号奏)。上理宗的章表,“有告急之辞”(广16号奏)。特别重要的,是使臣陈邦彦带来的口信。据广西经略司派到陈朝的使者、后来同陈邦彦一起回来的廖扬孙报告,“临别得之福建士人在彼间者,以为若敌寇再至,则望遣兵以援; 若奔命来归,则望开关以延”。他还说,“得于其使人(指陈邦彦)之言,亦如此”(广16号奏)。四月下旬,陈邦彦更以“札子”的形式将这两项要求具体化了。李广20号奏说:“本司五月二日据知邕州云拱缴到安南使人陈邦彦札子,以二策告急:上策则乞预调军马,进屯岩口; 次策则恐战守不利,来奔钦州。”李曾伯接着谈了自己的意见:“再三深思,彼国伤残之余,窘急已甚,再遣此使,背附系焉。彼之预请我师共扼其险(原注:其国惟富令州岩口有险,过此则皆平夷,直达吾境),使果出真情,委亦得策。其如我之馀力不及,亦恐彼之本心难知,此既不敢轻许者。乃若来奔之请,则其力倘不支,势所必至。”在札子中,陈邦彦正式提出请宋朝派兵进驻富令州的岩口。上年兀良合台侵入陈朝时首攻富令州,岩口当在陈朝北境靠近云南处。他提出“战守不利,来奔钦州”,钦州与陈朝有海道相通,由此可以证明上年陈太宗避蒙军于水上时,“入宋”之谋不仅是太尉陈日皎个人的意见。李曾伯对于陈朝处境“窘急已甚”,虽表同情,但他是守境之臣,对于入境之请,不便自作主张。

四月二十一日,李曾伯派遣杨庆成带着上年十一月理宗给陈朝的玺书以及他本人的礼物离静江往升龙,作为对陈朝去年九月章表的回报。

五月初,陈朝又派人到邕州催促陈邦彦回国,“欲取回报”(广18号奏)。看来目的是要催促宋朝答复他们派兵的请求。

五月中,广南制置大使司以良弓百、美箭二千送陈朝,“以复其借匠之请”(广13号、19号奏)。

五月下旬,宋理宗同意李曾伯的计划,“办一项精兵屯于境上”,以答复陈朝派兵进驻的请求; 理宗还命钦州“整舟师、备应援”,以准备陈朝君臣紧急时来避难。六月上旬,李曾伯即将南宋的计划通知陈朝(广25号奏)。

七月二十四日,杨庆成回到静江府,“赍到安南国谢表一函”,“据杨庆成所言:其国主面嘱乞兵往援,所请人数不多”(广31号奏)。

九月初,李曾伯收到知邕州刘雄飞转来的陈朝公牒,要取回蒙军俘虏李小哥,“书辞稍过”,语气傲慢(广40、49号奏)。

九月二十三日上的广45号奏,“据邕州缴到安南国牒报”,蒙军欲取道特磨、安南犯宋。

十月十八日的广53号奏:“交趾自前者答其公文后,一向未与相闻。今日忽据钦州申,交人遣使人舟楫来领明堂宣赐书诏礼物。亦有公牒来与本司,遗以器皿犀带。又有信仪遗邕、钦二守。词温币重,畴昔所无。臣觇其来情,必有所为。其公文却不言其境近日有无敌兵动息,其国主以三诗相寄,颇欲解释前言之疑。”陈朝使者这次来钦州正逢兀良合台第一次入广西的紧张时刻,陈朝态度前倨后恭的变化,李曾伯分析是因为“占城与安南今春亦曾交兵,冬又将战”。看来,主要的原因是蒙古从云南进攻宋朝,对陈朝也有很大的压力。

蒙古自广西退军以后,“安南遣其臣段士佳者至邕探敌动息。……又据邕州缴到安南木匣,移文本司,欲取回李小哥,并乞发一俘获以问”(广73号奏)。陈朝在本年初曾将他们俘虏的蒙军主动送给宋朝审问,现在要求宋朝解送一名俘虏供他们审问,这也是礼尚往来、合情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与宝祐六年形成鲜明的对照,进入开庆元年以后,在李曾伯奏申中就很少有同陈朝来往的记载。仅在七月初三的广99号奏中提到,“据(刘)雄飞缴到安南公牒,亦有敌欲起兵再犯之报”。十月中的广108号奏中有,“据邕州缴到安南探报,敌分数道而入”。这一时期陈朝与宋朝关系如此冷淡,只能有一种解释:当时陈、蒙之间的关系已经比较稳定,蒙古对陈朝的威胁已经大为减少。五、从一二五九年蒙军入桂看三方政策的得失

1259年(蒙古蒙哥汗九年,宋开庆元年),兀良合台为了配合蒙哥攻四川,忽必烈攻鄂州,再一次率军入广西。这一次与上年不同,兀良合台不是到武缘就回头,而是长驱直入,经广西,入湖南,兵临潭州城下。

关于兀良合台第二次入广西,《元史》的纪、传之间就有矛盾。主要是兀良合台的军队从何处出发进攻广西?一种说法是从安南出发。《世祖纪》在宪宗九年十一月条下载:“兀良合带略地诸蛮,由交趾历邕、桂,抵潭州。”《铁迈赤传》也说:“大驾征西川,遣元帅兀良哈台自交趾捣宋,与诸军合。”(卷一二二)山本达郎的《越中关系史》就采用了这种说法(见该书第87页)。另一种说法以《兀良合台传》为代表,虽不明确,但实际上是说蒙军从云南出发直接进攻广西。《兀良合台传》载:“宪宗遣使谕旨,约明年正月会军长沙,乃率四王骑兵三千,蛮、僰万人,破横山寨,辟老苍关,徇宋内地。”横山寨在右江上游,与特磨交界。如蒙军自安南出发,或经安南,应从左江而不是从右江入广西。

蒙军入桂是否自安南出发,或是否经安南,这对我们论述的问题来说,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蒙军自安南出发,或假道安南,那就说明陈朝配合蒙古进攻宋朝,至少是默认、容忍蒙古的行动。山本达郎正是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李曾伯奏申中自广98号至123号奏有关这次战役的详细记载可以证明,蒙军这次进攻与上年的行军路线相同,是从云南出发,经特磨,沿右江而下,并没有经安南。

当年六月,宋朝就得到蒙军又要进攻广西的情报。其中一些情报,谈到蒙军的屯驻、准备情况。据知特磨道农士贵状:“去年一项敌人约七八万人,至今屯驻大理国,耕畲种麦,未见出没之意。所有兀良兵马,毙死之余,尚有三四万屯阿毗、善阐、楚魏、建水、阿麻地头,夹带蛮人猎食。”间探人田进去路城等州探得:“敌寇兴兵打罗殿了,要分一项出莫大王路”; 又到利州探得:“敌人自正月退回驻扎大理、自杞两处,其敌人在自杞管下莫贾虚造方仓一百七十八座; 及敌人攻打罗殿国,其国已拜降; 及在自杞一带修路阔一丈有余。”(李广98号奏)自杞在现在贵州兴义、兴仁一带,罗殿在现在贵州安顺、镇宁一带,可见当时蒙军主要驻扎在今云南东南、贵州南部与广西西北部交界处,而不是驻扎在今云南南部与越南接壤处。

据李曾伯奏申,八月初八,蒙军攻横山。八月二十八日,“透宾关,浸迫象境,与官军于来宾江岸相距旬日,竟为彼兵踏浅过渡”(广105号奏)。九月,“戎马出没象、柳间,去静江不远”(广106号奏)。“九月二十二日,突至静江城下,径犯南门圃子,幸而诸将戮力用命,与之对射,毙其头目而却。次日再复哨至城下,及城中出兵,则敌引而退。自此扎寨于数十里外,相持两旬。节次屡遣诸将昼攻夜劫,非不得捷,然卒不能遏其大势,敌兵遂取义宁小路透入湖湘”(广112号奏)。十月初八,“入全州”(广108号奏)。十一月十七,“犯潭州城下”(广111号奏)。在潭州城下,蒙军遭到宋军的坚决抵抗。这时,由于蒙哥死于合州城下,蒙古统治集团内部展开了争夺汗位的激烈斗争。忽必烈借着贾似道求和的机会,罢兵北归。在湖南处于困境的兀良合台也在忽必烈派来援军的支持下,自浒黄州渡长江与忽必烈会合。这一次蒙军三面围攻南宋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就以蒙军的撤退而结束了。

如果我们从这次战争的结局来检验宋、蒙、陈三方政策的得失,应该说,以陈朝最为成功。

陈朝是三方中最弱小的一方,又面临着最强大的蒙古再一次军事入侵的严重威胁。陈朝巧妙地利用了宋、蒙之间的矛盾,实行对宋、蒙的两面政策,即在继续保持与宋朝友好关系的同时,又发展与蒙古的联系,避免了蒙古的入侵。陈朝的两面政策是有侧重的,主要一面还是依靠宋朝的支持; 它虽然被迫对蒙古称臣纳贡,但基本上保持了自己的独立,没有让蒙古在境内驻兵,也没有让蒙军在境内通过。当然,陈朝这种两面政策所以能获得成功,还有其他客观条件的配合。蒙古统治者从攻占大理、平定云南的过程中认识到,它可以比较迅速地打败一个对手,但要彻底平定它,则非短期可以奏效。这时,蒙古的主要攻击目标是南宋,西南战线只是它的一个侧翼; 为了配合正面战场的攻势,它不能等到把陈朝平定后再在西南方向发动进攻,因而放弃了以安南为基地的打算。也就是说,陈朝政策的成功,是以南宋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南宋灭亡以后,陈朝就一再遭受元朝的入侵。

从南宋来说,它基本上坚持了支持陈朝抗蒙的方针,使蒙古未能利用安南作为进攻基地,减少了一个方面的压力。蒙古则暂时放弃了进攻陈朝的打算,专力攻宋。这样,在西南战场,宋、蒙、陈三朝的三角关系,最后还是归结为宋、蒙双方的军事较量。

军事较量的结果,南宋未能在广西阻止住蒙军的攻势,李曾伯也因而被罢官。他曾总结这次失败的原因说:“敌入早,兵调迟,彼兵已入,我戍未集。彼众我寡,彼骑我步。彼聚而强,我分而弱。”(广121号奏,参见119号奏)这段话的主要意思,是强调南宋朝廷未能及时调遣戍兵入桂,以致众寡不敌。平心而论,李曾伯这次失败,有客观因素,也因主观指挥之不当。

我们先来分析双方投入的兵力。据前引《元史·兀良合台传》,蒙古方面只有“四王骑兵三千,蛮、僰万人”,而宋方则有兵六万。而李曾伯报告的蒙军人数,十月初据敌俘阿八足所供:“乃兀即(郎)骨自为,此来马以三万计,步人在外。”(广107号奏)这还只是第一批,以后还陆续入境。十二月三十日的一批,“据俘获人言,此项敌兵乃敌人白银万户总把,马约数千(原注:邕元报万骑),欲与前队兀郎会合”(广116号奏)。即以这两批计算,蒙军骑兵即有三万余,步兵还未算在内。广西宋军人数,共二万六千人,其中原有一万五千人,八月半调到六千人,九月以后到五千人,有些衣甲还不全,而当时蒙军“已过宾踰柳矣”(广112号奏)。据蒙方记载,蒙军一万三(其中蒙古骑兵只三千)对宋军六万; 据宋方记载,蒙军三万余(不包括步兵)对宋军二万六:双方记载相差很远。我认为,宋军人数应以李曾伯的数字为准,因为这是向理宗的报告,枢密院掌握军队的调动情况,一般是不能弄虚作假的。至于蒙军数字,作为一个方面军,三千骑兵显然偏少,三万多则又可能稍多,如果说,蒙古骑兵加上从云南强迫征发的少数民族,约略与广西的宋军数量相当,可能是较为符合实际的。

但是,即使蒙军数量与宋军相当,蒙军也占有很大的优势。因为,第一,蒙军取攻势,宋军取守势,蒙军掌握了主动权。第二,这支军队的任务是到鄂州与忽必烈会合,它没有攻城略地的任务,没有后顾之忧,可以长驱直进。李曾伯指挥的失当,就在于他没有能够针对蒙军这个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宋军只是分屯在几个州城,消极固守,这样,防守一方容易出现的“彼聚而强,我分而弱”的弱点就更加突出,蒙军得以比较从容地前进。如果李曾伯只派少量军队守城,而将大部兵力抽出,沿途袭击敌人,至少可以大大阻滞蒙军的前进。六、评《越南历史》一书有关章节

在弄清楚这一段历史以后,我们现在可以根据客观的历史事实来评价近年来越南方面的有关著作了。

我选择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著的《越南历史》(第一集)作为评论的对象,因为这部通史是在越南政府支持下、由越南最高学术机构编著的权威性著作。这部书出版于1971年,让我们看看,《越南历史》是怎样论述这一段中越关系史的?《越南历史》第六章第一节的标题是《陈朝封建独立国家的成长壮大,三次击溃元朝侵略军的辉煌胜利》,其中有两段与我们论述的问题有关。

第一,正如该节标题所显示的,《越南历史》把陈军的失败说成“辉煌胜利”,把蒙军的主动退出描绘成“逃窜”。本文第三节据《可斋杂稿》引述当时陈朝太师、尚书的公牒,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蒙军是在胜利后主动撤离陈朝国境的。就是《越南历史》列为“主要参考资料”的书中,黎的《安南志略》和《元史》也都说蒙军是在胜利后班师。《越南历史》采用的是《大越史记全书》的错误说法,又没有说明采用这种说法的理由,只能证明他们是按照自己的主观需要选择史料,而不顾史料的正确与否。

第二,为了突出这次“胜利”的“辉煌”,《越南历史》把入侵蒙军的数量夸大为三万人。该书在附注中说明三万这个数字的来历时说:“兀良合台攻打云南时有兵三万人,但逐渐遭到损失。当他在我国失败后,剩下不到五千人。在南下攻打大越国时,他动员了居住在云南的两万彝族兵作为先锋。侵略我国的军队可能有三万人。”这里所举的三万、五千、两万等数字,都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所谓蒙军有三万人的说法,完全是虚构。

第三,《越南历史》只字不提蒙军入侵后陈朝向宋朝求援以及宋朝对陈朝的支援; 甚至《大越史记全书》记载的太尉陈日皎劝太宗至宋境避难以及蒙军撤出后陈朝立即“遣使通好于宋”,他们也都讳莫如深。这同对蒙军入侵的渲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总之,13世纪50年代后期南宋支持陈朝抵抗蒙军入侵的历史,在《越南历史》作者的笔下完全变了样,陈朝的失败变成了“辉煌胜利”,南宋的支援变成了子虚乌有。至于近两三年来越南发表的有关这一段历史的文章、著作,除了重复《越南历史》的论调之外,就是借此煽动民族沙文主义,鼓吹所谓发扬抵抗中国侵略的传统,连一点科学的影子也没有了。

1258年蒙古对陈朝的进攻,尽管当时并没有长期占领的打算,也是一次非正义的侵略战争。当时陈朝处在宋、蒙之间,面临蒙古的严重军事威胁,对宋、蒙采取两面政策,是比较可行的做法。南宋对陈朝的支援,是由于在反对蒙古军事进攻这一点上同陈朝有共同的利益,也出于对陈朝被侵的关怀。上面这些,就是我对1258年前后宋、蒙、陈三朝间关系的总的看法。

我认为,历史学家完全可以对历史事实作出自己的解释、分析和评价。不同观点的讨论,将会促进对历史的深入了解。但是,历史学家绝不能篡改历史、伪造历史。将历史真相告诉人民,这是历史学家的神圣职责; 也只有符合历史实际的史学著作,才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附表一:李曾伯奉申

附表二:宋理宗谕旨

附表三:大事记

附表一李曾伯奏申说明

一、本表按李曾伯《可斋续稿后》编排顺序排列。《续稿》甚本按上奏时间先后编排,但亦有个别误排,如将途1、途2号奏插入湖9与湖10号奏之间等。

二、湖1至湖13号作于潭州,途1至途6号作于潭州至静江途中,广1至广123号作于静江府。

三、本表全部章奏作于宝祐五年、六年、开庆元年、景定元年四年间。

附表二宋理宗谕旨

说明:本表所列者为宋理宗对李曾伯谕旨,见于李曾伯奏章中。按在奏中出现先后排列。

附表三大事记

癸丑(宋宝祐元年,蒙古蒙哥汗三年,陈元丰三年,1253年)

十二月,忽必烈平大理,留兀良合台戍守。

乙卯(宝祐三年,蒙哥汗五年,元丰五年,1255年)

是年,兀良合台平定云南全境。

丁巳(宝祐五年,蒙哥汗七年,元丰七年,1257年)

正月初一,宋理宗命李曾伯为荆湖南路安抚使兼知潭州。(闰四月到任)

春,蒙哥汗诏诸王出师征宋。

九月,陈朝上章表于宋。

十一月初五,李曾伯兼节制广南,任责边防。

十一月十四日,宋理宗诏奖谕安南国。

十一月二十六日,宋理宗令李曾伯选福建人使陈,觇探近事。

十一月,兀良合台自云南侵安南。

十二月初二,李曾伯兼广南制置大使,移司静江府。(次年正月十一日离潭州,二月六日抵静江府)

十二月初七,蒙军陷富令州,连下渭龙州、定安。十一日蒙陈军大战,陈军败,陈太宗陈日煚撤离升龙。蒙军占升龙。二十四日,蒙军主动撤退回云南。

十二月十二日,宋朝任刘雄飞为广南西路融宜钦三郡镇抚使。(次年二月兼知邕州)

戊午(宝祐六年,蒙哥汗八年,绍隆元年,1258年)

正月二十三日,李曾伯兼知静江府。

正月,陈朝遣黎辅陈等使蒙。

二月二十四日,陈太宗传位于太子晃(圣宗),以上皇名义听政。

二月,陈朝牒宋邕州,报称本国已派人往兀良合台处,并向宋求兵援,借弓、炮工匠。

四月初八,陈朝使人陈邦彦至邕州,请宋朝预调军马,进驻富令州之岩口; 并在陈朝为蒙军战败时,允许陈朝君臣来奔钦州。陈邦彦并带来蒙军俘虏一名。

四月二十一日,宋使杨庆成赍理宗诏书离静江往升龙。

四月,蒙哥汗率军由六盘山入四川。

五月中,宋广南制置司以良弓百、美箭二千送陈朝,复其借工匠之请。

五月下旬,宋理宗批准李曾伯之援陈计划,办一项精兵屯于边境上,并命钦州整舟师以备陈朝君臣来奔。

夏,陈使至蒙哥处,定三年一贡为常例。

七月二十四日,宋使杨庆成回抵静江府,陈朝“国主面嘱乞兵往援”。

九月十日,兀良合台率蒙军经特磨入宋境,在横山一带盘桓。十一月六日突破老鼠隘。十二日过武缘。十三日哨至邕州东门及昆仑关。十八日突然自武缘回头。月底全部撤离宋境。

十一月,蒙哥汗命忽必烈征宋。

己未(开庆元年,蒙哥汗九年,绍隆二年,1259年)

七月,蒙哥汗死于合州钓鱼山。

八月初八,兀良合台率军再攻横山。二十八日,渡来宾江。九月二十二日,至静江府城下。十月初,自小路入湖南。十一月初七,至潭州城下。

八月,忽必烈军至江北,攻鄂州。

闰十一月,蒙军北还。

说明:本表所用月日均为中历,如折算成公历时,每年年尾即相当于公历次年年初。故丁巳年十二月兀良合台侵陈,如按公历计算,即为1258年初。(原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出版)

第二讲 《袁氏世范》所见南宋民庶地主

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的两大对抗阶级,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地主阶级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如果要深入地而不是肤浅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了解封建社会,不但需要深入地了解农民阶级,也需要深入地了解地主阶级,以及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

在宋代,地主阶级按其身份、地位,可分为官僚地主和民庶地主,前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当权派,后者在地主阶级中占绝大多数。本文试图对南宋的民庶地主作一较具体的分析。

全面论述南宋民庶地主,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完成的。本文所论,以《袁氏世范》一书所见为限。文中当然还要引用大约同时的有关材料,但只是引证,一般不作引申。这是需要事先说明的。一、袁采及《袁氏世范》《袁氏世范》一书所反映的南宋民庶地主,究竟能反映到何等深度和广度,同作者袁采的经历和政治态度,同他著书的目的,密切相关。

袁采,《宋史》无传。关于他的生平,只能依靠本书和地方志以及其他零星记载。

袁采字君载,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引《衢州志》,他是衢州信安(今浙江常山)人。据本书刘镇序,他曾为太学生。《衢州志》又说他“登进士第,三宰剧邑”,“仕至监登闻检院”。

袁采曾任县令的地方,现在可以考知的:其一是两浙东路的乐清县(今浙江乐清),据永乐《乐清县志》卷七《宦迹》,他任乐清县令的时间是淳熙五年(1178年)至十年(1183年),共两任。其二是福建路的政和县(今福建松政),据民国《政和县志》卷十二,时间是“淳熙间”,应在任乐清县令之后。其三是江南东路的婺源县(今江西婺源),时间大约是绍熙元年(1190年)至三年(1192年)。

关于他的政绩,《衢州志》说他“以廉明刚直称”,《政和县志》把他列入“名宦”传中,永乐《乐清县志》卷四、卷六,分别记载了他曾主持修建学校、姜公桥、黄花西大埭等工程。弘治《徽州府志》卷四《名宦》说他“刚明有为”。杨万里绍熙三年为江东转运副使时,曾荐举袁采说:“奉议郎、知徽州婺源县袁采,三衢儒先,州里称贤。励操坚正,顾行清苦。三作壮县,皆腾最声。及来婺源,察见徽之诸邑,其敝之尤者,专以科罚为理财之源流,广开告许(讦?)之门,每兴罗织之狱。……采首摘其弊,白之监司、太守,请痛禁止。自是[1]诸邑之民,皆得安堵。”从这些简短的评语及介绍中,可见长期担任南宋县令(即所谓“亲民官”)的袁采,是一个比较称职的官吏,他能较好地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较好地处理地主阶级中公与私的关系。《袁氏世范》就是他在淳熙五年在乐清县令任内所作,但它的刊定,已是绍熙元年在婺源知县任内。除《袁氏世范》外,袁采在乐清还著有《乐清志》十卷,著录在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八,地理类。在政和著《欷歔子》、《政和杂志》、《县令小录》,分别见《宋史·艺文志》子部杂家类及《政和县志》。除《袁氏世范》外,其他著作都已经失传,只是在永乐《乐清县志》、《政和县志》等地方志中还收录了他的几篇文章。

从《袁氏世范》的序、跋可以知道,袁采原来给自己这本书取名《俗训》,后来从刘镇之请改为《世范》。全书分三卷,卷一为《睦亲》,谈的是如何处理与父母、子女、兄弟、宗族等的关系。卷二为《处己》,说的是如何待人处世及个人修养的问题。卷三为《治家》,论述如何对待婢仆、佃客,处理田产、债务等问题。每卷又分若干条,每条都有细目,如《山居须置庄佃》、《仆厮当取勤朴》等,全书共二〇五条,约三万字。

关于写作《袁氏世范》的目的,袁采明确宣称,是为了“厚人伦而美习俗”(见刘镇序所引),“息争省刑,俗还醇厚”(跋语),也就是说,是为了巩固封建制度。从这一点说,它和同时的其他著作没有根本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特点,即它的写作对象和表现方式。袁采在本书的跋语中谈到当时流行的三种体裁的书籍。第一种是道学家们的语录。他说:“近世老师宿儒,多以其言集为语录,传示学者。……然皆议论精微,学者所造未至,虽勤诵深思,犹不开悟,况中人以下乎!”在表面的恭维之下,深致微词。第二种是“小说、诗话之流”,他认为这些书“特贤于己,非有裨于名教”。第三种是“家训”,他认为“或不该详,传焉未广”。他自认为本书宣传的道理就像中庸之道那样,“其始也夫妇之愚皆可与知,夫妇之不肖皆可能行”; 本书的特点,就是“以夫妇之所与知、能行者,语诸世俗,使田夫野老、幽闺妇女,皆晓然于心目间。……圣人复起,不吾废也”。自谦而又非常自负。袁采不满于道学家们的语录的,是它们过于抽象、玄妙,不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小说、诗话之类,无益于名教; 家训之类,又不够详尽:他是要把这部《世范》写成一部通俗的封建教科书。从《袁氏世范》的流传情况来看,他的意图是达到了。宋末元初马端临著《文献通考》,元代修《宋史·艺文志》,还是把它列入子部“杂家类”,到清代修《四库全书》时就把它提到“儒家类”。从宋到清,这部小书曾经有过十几种版本,有一卷和三卷本两种。宋末陈元靓编著的家庭日用大全式的类书《事林广记》,前集卷九人事类上,全部条目都采自《袁氏世范》,只因为没有说明出处,每条又都改了题目,所以才未为人们所注意。本文所用的是《知不足斋丛书》本。这个本子是据宋本翻刻的,错误较少。

到了近代,中外学者研究宋代历史时,开始利用这本书的资料。近年来,梁太济同志写了《读〈袁氏世范〉并论宋代封建关系的若干特点》(《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2期),我这篇文章,也多少受到了他的启发。

这部小书所以对研究宋代历史有它的特殊价值,是因为它虽然很少具体地谈某一人、某一事,但因为作者长期在县级政权担任职务,每天要直接处理许多具体事务,写作的对象又是所谓“田夫野老”,因而它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更大的概括性、代表性。当然,本书也有它的许多局限性。一是时代的局限性:作者主要的政治活动是宋孝宗在位期间,这是南宋统治较为稳定的时期,许多社会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二是地区的局限性:从作者的经历及书中提到的情况看,作者的足迹始终没有超出两浙、江南、福建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情况也多限于这些地区。三是阶级的局限性:作者坚定地站在封建地主阶级的立场上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因而不可能全面地、客观地反映现实。总而言之,《袁氏世范》可以说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但也是经过折射因而不是完全真实的反映。我们的任务,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透过这些折射,尽可能真实地、深刻地再现当时的现实。至于我这篇文章在这点上究竟做得怎样,恳切希望同志们阅后加以批评。二、《袁氏世范》中的五种人

在《袁氏世范》中,有区分得很清楚的五种人,即贵人、富人、中产之家、贫人、佃客婢仆。

贵人,有时又称贵宦、贵显之家、士大夫。《袁氏世范》是这样提及他们的:世有无知之人,不能一概礼待乡曲,而因人之富贵贫贱,设为高下等[2]级。见有资财、有官职者,则礼恭而心敬。[3]居乡曲间,或有贵显之家,以州县观望而凌人者。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时,则不至干请把持而挠时政; 居官能思居家之[4]时,则不至狠愎暴恣而贻人怨。大贵人之家,尤难于保成。方其致位通显,虽在闲冷,其俸给亦厚,其馈遗亦多,其使令之人满前,皆州郡廪给,其服食器用虽极于华侈,而其费[5]不出于家财。[6]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虐乡里。

从以上材料可见,所谓“贵人”等等,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官僚地主。在宋代的户籍制度中,他们被称为官户。

富人,有时又称富家、高资之家、富厚之家。除前引《礼不可因人分轻重》条外,《袁氏世范》多次提及“富人”等等,如:[7]又有高资之家,以贿赂公行而凌人者。富厚之家,若多储钱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8]失。为富家者,能推恻隐之心,蓄养婢仆,乃以其力还养其身,其德至大[9]矣。族人、邻里、亲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强凌人,损彼益此,富家多用之[10]以为爪牙。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价廉,不可与之交易。他时事发到官,则所[11]费或十倍。然富人多要买此产,自谓将来拼钱与人打官。买产之家……不可苦害卖产之人。……彼富家方自窃喜,以为善谋,不知[12]天道好还。

凡此种种,可见“富人”等等,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民庶地主。在宋代户籍制度中,他们大致属于主户中的一、二等户。

关于中产之家,《世范》提到的只有两处,分见卷二《事贵预谋后则时失》条和卷三《淳谨幹人可付托》条。袁采说他们“日费之计犹难支吾”,临时需钱就要“鬻田庐”。他们中有一部分是小地主,另一部分是较富裕的自耕农,大致属于主户中的三等户。

关于贫人,《袁氏世范》中亦有几处提及: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 纵有肯偿之意,亦何由得偿?或假贷作经[13]营,又多以命穷计拙而折阅。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14]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

贫人与佃客婢仆不同,他们大致属于主户中的第四、五等户,即只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值得注意的是袁采在这里说到有些“贫者”无田宅,可见他们连仅有的一点点土地都被剥夺干净了。

至于佃客婢仆,书中多处谈及。因为他们的名称已经清楚地反映了他们的身份,这里不再征引,在第四节中再来分析他们的情况。

贵人和富人,书中经常并提,有的是强调他们之间的区别,有的则是强调他们之间的共同点。

先看贵人和富人的区别: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 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 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 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己事,名曰“担当”; 乡人有争讼,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 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 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其报; 典买婢妾,限以低价,而使他人填赔; 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15]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

同是纨袴子弟,一种是有钱,另一种则有钱而又有势,并且主要依仗自己的权势。又如前面曾经分开引用过的:居乡曲间,或有贵显之家,以州县观望而凌人者; 又有高资之家,以贿[16]赂公行而凌人者。强颜于贵人之前,而求其所谓应副; 折腰于富人之前,而托名于假贷。[17]马端临有一段话也说得非常明确: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18]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可见贵人与富人的区别,不在于财富之多少,毋宁说,贵人绝大多数都拥有大量财富。他们在财富之外,还有官职,享有政治特权,这种政治特权又有助于他们进一步掠夺财富。

至于贵人与富人的共同点,也是很明显的。书中常是富贵连称,并以富贵与贫贱相对,如:人之有子,须使有业。贫贱而有业,则不至于饥寒; 富贵而有业,则不[19]至于为非。

书中有一条非常明确的界线,富人与贵人虽然有种种不同,但他们都是所谓“君子”,而贫贱者则是“小人”。其实这条界线,就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界线。

那么,富人与贫人之间是否也有共同点呢?在袁采看来,也是有的。他在谈到“君子”应该“勿恤”众人的浮言(这里的众人,当然包括“小人”或者主要指“小人”)时说,“君子”与众人“居乡曲,[20]同为编氓”。即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编氓”中的“君子”:这就是袁采心目中的民庶地主。

前面已经提到,袁采原来把本书命名为《俗训》,而从本书各条的内容看,他所“训”的对象,有些是泛指包括“富人”在内的各种人; 有些专指“富人”,即民庶地主; 还有一部分专指其他人。在这三部分中,前两者是主要的,由此也可以从一个方面看出民庶地主在袁采这个封建官僚心中的地位。本文亦主要取材于前两部分内容。三、民庶地主与土地的关系

这一节是本文的中心。下面分三点加以说明。

第一点,土地的来源。

占有土地,是地主之成为地主的前提。民庶地主的土地来源在哪里?我认为,要深入地分析这个问题,不能仅仅考察既定的民庶地主如何进一步扩充他们的土地,而必须全面考察,当时每一个人(包括原来不是民庶地主的人)可能通过哪些途径取得土地而成为地主分子。

如果是这样来考察的话,那么最现成的途径就是继承。某人的父祖拥有土地的话,他可以通过继承而获得土地。

这里所说的继承,是从广义上说的。具体来说,又可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本人虽已成年,但父祖还生存; 或父祖虽已身亡,但兄弟之间还同居同财。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对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不完全的。作为家庭的成员,他虽然对家庭拥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确定的或不确定的一份,但他不能自由支配他份下的财产,例如不能自己作主出卖自己份下的土地。

还在宋初的开宝二年,宋太祖就曾下诏新平定的川、峡诸州,[21]“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以后的法律虽然没有这样严厉,但禁令仍是甚为严格的。南宋前期,程迥说过:“在律,别籍[22]者有禁,异财者有禁。”朱熹也提到,“律有别籍、异财之禁”,并且警告说:“如有祖父母、父母在堂,子孙擅行违法分割田产析居、[23]别籍异财之人,……必定送狱依法断罪。”另一方面,宋朝又提倡和鼓励兄弟同居同财,数世同居。在宋代,出现了一些以男性长辈为家长的封建宗法大家庭。

从《袁氏世范》卷一《同居贵怀公心》、《同居长幼贵和》、《分析财产贵公当》、《同居不必私藏金宝》、《分业不必计较》诸条,可以看到,这些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既有“祖众财产”、“众财”即公财,也有私财; 私财有合法的,如“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私财”; 也有非法的,如“窃众营私”,“窃盗众财”。因而在这些大家庭的成员中,也有贫富之别。

在这样的大家庭中,即使家庭成员有确定一份的土地,他要出卖或出典,必须家长在契约上画押。即使父亲已死,只要母亲还在,也必须母亲同押,这就是《世范》中所说的:“子之鬻产,必同其母。”[24]

但是存在明合暗分的情况:父祖高年,怠于管幹,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钱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25]他房,从而婪取,必至兴讼。

这种所谓“均给”,实际上是在家庭中已确定每人的份额,因此应分人可以典卖自己份下的土地,并在典卖时要求家长在典卖契上画押。

另一种情况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即在家长身亡后正式立户继承财产; 或者是原为同居同财的兄弟分家,在宋代叫做“分烟析产”,简称“分析”。

宋代财产继承,一般是不分嫡庶均分。但这种均分中还有不同情况。书中谈到:有诸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26]有多兄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份者。

这里是说父辈几兄弟同居同财,各房人数有多有少,父辈死亡后分家。所谓“诸子均分”,是儿子辈按人头平分,兄弟多的房就占便宜。另一种是按房均分,兄弟少或无兄弟的就分得多。

另外,这种均分也不是绝对的,对于合法的私财更是加以承认。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充与田产; 或有一分独薄,众分充与田产; 或有因妻财、因仕宦置到,来历明白; 或有因营运置到,而众不愿分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之数则为漏阄,虽[27]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

这里面就列举了几种特殊的、不参与均分的财产。

在宋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妇女在一定条件下也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世范》卷一《同居不必私藏金宝》条说: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这里虽然是说丈夫借用妻子的名义购置土地,但既然妇女能以自己的名义购置土地,改嫁时又可将自己名下的土地从夫家财产中分割出去,由自己处置,它正是妇女有财产所有权的证据。

关于妇女的继承权,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丈夫死后,寡妇如不再嫁可以继承夫产,或主持家财,前面引用的“子之鬻产,必同其母”,多少反映了这一事实。

一种是妇女出嫁,可以分得一份财产(包括田产)作陪嫁,前引的所谓“因妻财置到”就是证明。

一种是父亲死后,未出嫁的女儿(“在室女”)可以分得一部分遗产; 如果死者没有儿子,成了绝户,在室女更可得三分之一,其余作户绝财产没官。《世范》中就专门有《孤女财产随嫁分给》一条(卷一),说: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 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

还有一种是,绝户如无在室女,那末,已出嫁的女儿也可以分得一份。

上面我们概括了《世范》中提及的继承财产的情况,总的说来,由于宋代实行诸子均分及妇女有继承权,通过继承得到的财产总比前一辈的为少。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有分割的趋势。

取得土地的第二个可能途径是婚姻。

既然妇女有一定的继承权,与拥有土地的妇女联姻当然可以获得土地。前面已引,这里不再详说。

取得土地的第三个也是主要的途径是购买。《世范》有一句常为人引用的话:[28]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

这句话确实高度概括了宋代土地买卖的盛行及相对自由。当时,对土地的买卖几乎是没有什么限制的。这种没有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从买主方面来说,几乎没有身份的限制,不但官僚地主、民庶地主可以买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可以买田,就是佃农,只要有钱也可以买田。卷三《存恤佃客》条就告诫地主对佃客,“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胡宏在绍兴末年给刘锜的信中也谈到,有些客[29]户因“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这些都说明当时确有佃户买田的事实。从卖主方面说,只要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确实的、合法的,出卖土地也没有什么限制。如果说对土地的买卖有什么限制的话,那就是出卖土地时,亲、邻、典主有优先购买权,卷一《分业不必计较》条、卷三《邻近田产宜增价买》条都反映了这种规定。这种规定,是继承了前代的作法,不是宋代新出现的。

与买卖土地相类似的是典当。虽然典当土地有一定期限,到期可以赎回,但一般都是由典至卖。所以在宋代,“典卖”连称,成为一个常用名词。

关于买卖土地的手续,《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条有简要的叙述,对我们了解宋代买卖土地的具体情况极有用处,是一条很重要的史料。现分段引释如下: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

买卖土地要经过中人(牙家),首先要验证卖主对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落实具体地段。阄书,是分家时的证明文件。砧基,是砧基簿的省称,是各户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绍兴十二年(1142年),南宋政府推行经界法,官户、民户都要置造砧基簿,从实画出本户田地的形状、丘段,写明田地面积、四至,原系典卖或继承祖产,报本县点检。[30]审查核实,盖印以后,发还本户作为凭证。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

这五问,都是要确定卖主对土地所有权的实在性和排他性。这点确定以后,就可以订立买卖土地的契约。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至、亩角,必即书填。

这里列举了土地买卖契约必具的内容:价钱、时间、四至和面积。如果卖主家无男性家长,由寡妇幼子立契(即充当契头),押字时还需要有旁人在场作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姓名。

这是说购买土地必须用现钱交易。已成契后必即投印,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离业,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虑因循不割税而为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

立契付钱,从买卖双方来说,这笔交易就算完成了,但并没有完成法律手续。买卖双方还必须将契约送交官府检查、盖印并缴纳一定税款(印契); 同时将这片土地所应承担的各种税额由卖主名下转移到买主名下(割税); 卖主并须立即同这片土地脱离关系,包括不得承租这片土地(离业):只有这样,这笔交易才算合法。“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它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宋代土地买卖的盛行。上面所说的,是合法的土地买卖所必经的阶段和手续,至于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土地买卖,有些并没有全部履行这些手续,特别是没有到官府去投印、割税。官中条令之所以详备,最主要的是为了保证政府的税收。

关于土地买卖,还需要提出非常浅显但又常被忽略的三点:一,在一定时期,在一定的生产水平下,耕垦成熟的田地的数量是一定的。二,在土地买卖过程中,一方的获得土地,意味着另一方同时失去土地。三,尽管在宋代,对买主的身份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但为要购买土地,就必须有钱或其他财富。

土地的第四个来源是高利贷。

这里说的,不是通过放高利贷,得到钱财,再用这笔钱去购买土地。因为要取得钱财还有各种各样的途径,如经商等等。这里说的是债主逼着债户用土地来抵还高利贷。卷三有《兼并用术非悠久计》条,专门记述了这种情况: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法禁虽严,多是幸免。

袁采在这里使用了“兼并之家”这个带有明显贬义的词,因为在宋代,逼债户用土地抵还债务是非法的。另一方面,“法禁虽严,多是幸免”,又说明禁令并不能阻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毋宁说,这种手段是经常被采用的。

土地的第五个来源是依靠自己的财富,和贪官污吏勾结,趁势兼并。卷二《小人作恶必天诛》条说:居乡曲间,……有高资之家,以贿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势之时,州县不能谁何,鬼神犹或避之,况贫穷之人岂可与之较?屋宅坟墓之所邻,山林田园之所接,必横加残害,使归于己而后已,衣食所资,器用之微,凡可其意者,必夺而有之。

对于这种人,袁采也无可奈何,只能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之类的空洞说教来劝说那些受他们迫害的人:如此之人,惟当逊而避之,逮其稔恶之深、天诛之加,则其家之子孙自能为其父祖破坏,以与乡人复仇也。

这种人就是乡村中的恶霸地主。

土地的第六个来源是占佃官田。

卷二《暴吏害民必天诛》条谈到有些人“冒占官产,不肯输租”,就是说租佃官田,用各种方法不纳租,最后实际占为己有。

上面列举的六种可能获得土地的途径,是《世范》提及的。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别的途径,例如购买政府出卖的官田; 或开垦荒田,缴纳税赋,到一定期限后即可作为己业,等等。

第二点,土地的利用。

获得土地还只是有可能成为地主,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第一,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按照宋代生产力的水平,仅仅拥有几亩或一二十亩土地是不足以成为地主的,一般地主拥有土地在百亩以上。第二,也是本质的,利用拥有的土地,对农民剥削地租。

在宋代,民庶地主剥削农民地租的主要形式是租佃制,即地主通过契约关系,将土地出租与佃农,佃农向地主缴纳地租(主要是产品地租)。《世范》卷三《存恤佃客》条说: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

这句话反映了租佃制的普遍性。《世范》中还有一条关于地租收入以及地租收入同高利贷、经商收入对比的宝贵材料。袁采在劝告地主不要窖藏金银时说: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用以典质、营运,三[31]年而其息一倍。……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

百千钱的田地,每年的地租收入是十千钱,即为地价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投放在土地上的财富年利率为十分。这同高利贷(典质)、经商(营运)的三年还本相比,只相当于三分之一弱。但出租土地比起放高利贷、经商来,风险较小,所以当时大部分财富仍投放在购买土地上。叶梦得在绍兴初年告诫儿子买田的一段话,便很能说明问题:有便好田宅可买则买之,勿计厚值。譬如积蓄一般,无劳经营,而有自[32]然之利。其利虽微而长久。人家未有无田而可致富者也。

除了租佃制这种主要形式之外,我认为,在宋代还有地主自己经营土地剥削佃仆的形式。这种形式,不是后代作为富农前身的经营地主雇工制的前驱,而是前代农奴、部曲制的遗留,带有劳役地租的性质。《世范》卷三《婢仆当令饱暖》条就是这种形式的反映:士大夫有云:“蓄婢不厌多,教之纺绩则足以衣其身; 蓄仆不厌多,教之耕种则足以饱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就役于人。为富家者,能推恻隐之心蓄养婢仆,乃以其力还养其身,其德至大矣!

关于民庶地主与佃仆的关系,我们将在下节论述。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士大夫的舆论认为这种经营方式不如租佃制。例如杨万里在给虞允文的一封信中就说道:某之里中有富人焉,其田之以顷计者万焉,其货之以舟计者千焉。其所以富者不以己为之而以人为之也。他日或说之曰:“……子之田万顷而田之入者岁五千,子之货千舟而舟之入者岁五百,则子之利不全于主而分于客也。”富人于是尽取其田与舟而自耕且自商焉,不三年而贫。何昔之分而富,今之[33]全而贫哉?其入者昔广而今隘,其出者昔省而今费也。

原来的所谓“人为之”,“田万顷而田之入者岁五千”,“利不全于主而分于客”,都是说的租佃制,将土地出租给客户,收对半租; 而后来的所谓“己为之”,“自耕”,当然不是说这个大地主自己从事耕种。自耕是当时的熟语,是出租的反义词,如王炎在《上林鄂州书》[34]说:“有田不能自耕,佃客税而耕之者。”它是指地主自己经营土地,剥削佃仆。结果是“不三年而贫”。杨万里认为原因在于这种方式支出费而收入少。其实根本的原因是这种经营方式落后,它比租佃制更压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几句话能说清楚的,有机会当作进一步的探讨。

第三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宋代一个特点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很不牢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非常频繁。这一点,在《世范》中有突出的反映。

翻开《世范》,触目可见袁采对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感叹,除了前面引用过的“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外,如:[35]富贵盛衰,更迭不常。世事多更变,乃天意如此。今世人往往见目前稍稍荣盛,以为此生无足虑,不旋踵而破坏者多矣。大抵天序十年一换甲,则世事一变。今不须广论[36]久远,只以乡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论目前,其成败兴衰何尝有定势?[37]谚云:“富儿更替做。”

与此相应,《世范》中还不断有起家之人、破家之人的提法:[38]谚云:“莫言家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起家之人,生财富庶,乃日夜忧惧,虑不免于饥寒。破家之子,生事日[39]消,乃轩昂自恣,谓不复可虑。

他还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前辈有建第宅,宴工匠于东庑曰:“此造宅之人。”宴子弟于西庑曰:“此卖宅之人。”后果如其言。近世士大夫有言:“目所可见者,谩尔经营; 目所不及见者,不须置之谋虑。”此有识君子知非人力所及,其胸中宽泰,[40]与蔽迷之人如何?

反映了地主阶级对前途的迷惘之感。

关于民庶地主破产的具体原因,从《世范》的记述中可以概括出如下几种:

一种是前面已引过的富家不肖子弟的“耽酒色,好博弈,异衣服,饰舆马,与群小为伍”。

一种是兄弟不和,发生争执,甚至经官诉讼,最后破家。如:[41]人之兄弟不和而至于破家者。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42]至破荡而后已。(不肖之人)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43]其扰害,同于破荡。

一种是因无法按期缴纳税赋,借高利贷,以致破家。如: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44]息,或托揽户兑纳而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家。

一种是夫死子幼,寡妇当家,以致破家。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 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 贤者又不肯预人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45]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鲜不破家。

甚至还有因起造房屋计划不周而破家等等。

至于民庶地主破产的进一步的原因,袁采只能归结为天命和报应[46]轮回之说:“此其家门厄数如此,或其父祖稔恶至此。”这样的说法,显然是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离真理甚远的。

要深入地探讨当时民庶地主破产的原因,还得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买卖的盛行中去寻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由于土地作为单纯商品在这里取得的可以变动的性质,财产的变动[47]也就增加了。”在宋代,土地确实是“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世范》在这方面也举出了一些例子:[48]盖人之卖产,或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至于家有老人,而送终之具不为素办,亦称临时,亦无他术,亦是临时鬻田庐及[49]不恤后事之不如仪也。

由于土地收入的相对稳定以及土地买卖的相对自由,当时人们的买卖土地有点像今天人们在银行存取款项,有钱买田,用钱卖田。但是,固然有些人在今天出卖一些土地以后,明后天又可以从别处买进一些土地; 也必然另有些人在出卖土地以后每况愈下,一蹶不振,以至于彻底破产。

上面我们分析了宋代民庶地主土地的来源、利用及所有权的转移,在这里,我们还要讨论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作为本节的结束。这个问题就是,宋代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地主与农民两个阶级之间的对流,还是在地主阶级内部的流动呢?

马克思在分析产品地租时就说过:在这个地租形式上,剩余劳动借以体现的产品地租,不一定会把一个农业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抽得干干净净。和劳动地租相比,宁可说生产者已经有了更大的活动范围,可以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并且让这种劳动的产品,和他的最必要的需要由以得到满足的劳动的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在这个形式内,个别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也会有更大的差别出现。至少,这样的可能性已经存在那里了。并且,这种直接生产者获得手段,直接再对[50]别人的劳动进行剥削的可能性也已经存在那里。

在宋代,贫苦的农民(包括佃农)上升到地主的地位,再去剥削别人的实例,是存在的。在《世范》之前,如魏泰《东轩笔录》卷八所记,汜县李诚的佃客有不少后来成为“豪民”“奥族”。在《世范》之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主佃争墓地》条就谈到“再传而后,主佃易势”。在《世范》中,前面已引过有“贫富无定势”,“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等说法,有佃户“自有田园”的记述,还有“本自贫[51]窭,身致富厚”的话语。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可能性”,在宋代已变为“现实性”。这是同宋代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及土地可以买卖分不开的。问题是这种“现实”究竟是普遍的,还是部分的,还是个别的?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世范》本身已作了回答。卷三《淳谨幹人可付托》条说:“中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庸于人,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这里所说的“中产之家”,是同“受庸于人”的幹人相对而言的,上节已指出,他们是富裕农民甚至小地主,但袁采已说他们是“日费之计犹难支吾”,那么,经济地位在他们之下,身受地主残酷剥削的贫苦农民,他们的处境更可想而知了。袁采在另一处有一段更明确的话:富贵自有定分。造物者既设为一定之分,又设为不测之机,役使天下之人朝夕奔趋,老死而不觉。不如是,则人生天地间全然无事,而造化之术穷[52]矣!然奔趋而得者不过一二,奔趋而不得者盖千万人。

他把人的贫富贵贱说成是“定分”,归之于天命,并用所谓造物者所设的“不测之机”来修饰这种“定分”论,固然是荒谬的。但是他所说的“奔趋而得者不过一二,奔趋而不得者盖千万人”,则是当时现实生活的正确反映。总之,在当时的条件下,贫苦农民(包括佃农)通过购买或其他手段获得土地,上升为地主,只是个别的现象。

相反,土地的另一种对流,即贫苦农民手中的零星土地被官僚地主、民庶地主所掠夺,则是经常的现象。

在宋代,由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在土地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甚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在地主阶级中的交流,即从甲地主手中转移到乙地主手中。总的趋势,则是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大地主的手中。这种情况,越到南宋后期越为明显。理宗端平元年(1234年)刘克庄在《备对札子》中谈到,当时有的“富贵者”,“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亚[53]乎此者又数家焉”。但这个问题在《世范》中几乎没有什么反映。这说明,在袁采所处的南宋前期,它还未成为最尖锐的社会问题。四、民庶地主与佃农及婢仆的关系

南宋民庶地主直接剥削、奴役的对象,可分为佃农与婢仆两大类。

宋代的佃农,一般称为客户,但具体来说,又有许多不同称呼,这种不同的称呼,反映了他们身份、地位以及与地主关系的一些差别。《世范》中就有两种对佃农的不同称呼。

一种叫做庄佃。卷三《山居须置庄佃》条说:居止或在山谷林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这种“庄佃”是招募来的,居住在地主的庄屋中,除租种土地、缴纳地租外,还有保护地主的义务。

一种叫做佃客。前引卷三《存恤佃客》条结尾有告诫地主的一段话:“视之爱之,不啻于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把“佃客”称为衣食之源所在,可见他们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他们是佃农中最主要的成分。

这一条还详述了地主与佃客的关系,有典型意义:“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之。”虽然地主多数不能做到这一点,但这段话也反映了当时地主确有保障佃客最低限度生活的规定。这其实是佃客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反映。

关于这一点,朱熹在淳熙八年知南康军时发布过一个文件:今照管属近来不住有外州县饥民流移入界,本军已行下诸县存恤,及委自当职官劝谕上户收充佃客,借与空闲屋宇,许令请佃系官田土,给与种粮,趁春开耕。如向去丰熟,外州县税户前来识认,官司不得受理。如今来所招佃客将来衷私搬走回乡,即许元赡养税户经所属陈理,官为差人前去追取押[54]回,断罪交还。

可见地主如不能在灾荒时“赡养”佃客,佃客可以投奔别的地主; 如果地主在困难时收养了佃客,佃客未经同意就离开,官府就要帮助地主追回。“赡养”与束缚,正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甚至可以说,地主对佃客最低限度生活的保障程度,是同佃户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度成正比的。人身依附关系越强,佃户的身份越低,这种保障程度就越高。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分析无产者与奴隶、农奴的区别时指出:“每个奴隶是特定的主人的财产,由于他们与主人的利害攸关,他们的生活不管怎样坏,总还是有保障的。”“农奴[55]生活有保障,无产者生活无保障。”稍后,他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又说:“为了有可能压迫一个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56]少有能够维持它的奴隶般的生存的条件。”这两段话,对我们理解这种现象,有指导意义。“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这句话既反映了当时佃农的苦况,也反映了地主对佃农敲骨吸髓的剥削。佃农收获后,要将收获的五成甚至更多作为地租奉献给地主,还要偿还各种债务,所以每到耕耘时节,青黄不接,又要被迫向地主借债。如此循环往复,很难摆脱贫困的境况,甚至愈陷愈深。淳熙元年,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说:山谷细民无盖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57]

绍熙初年(1190—1192年),他知漳州,在《劝农文》中又说: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58]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

类似这样的材料,还可以举出很多。说明佃客遭受地主高利贷的剥削,在当时是普遍的现象。袁采劝地主“少收其息”,只能是一种空洞的、毫无效果的说教而已。“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遇到灾荒,封建政府往往根据灾情的大小,减免税户赋税。但政府减免赋税,只对土地所有者有关系,同没有土地的佃农没有什么关系。袁采以地方官吏身份劝说地主的这句话,反映了宋代出现的新情况。从这里可进而讨论宋代地租的具体形式。大家知道,产品地租有两种具体形式,即分成租和定额租。实行分成租,遇到灾荒,收成减少,地主得到的地租的绝对数量也相应减少; 实行定额租,不论收成好坏,地租的绝对数量不变。所以,只有实行定额租,遇到灾荒收成减少时,才会发生需要减免地租的问题,或者说,这个问题才显得特别突出。所以,可以认为,在南宋,至少在袁采活动过的两浙、江南、福建这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定额租是比较普遍的。“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这六“不可”,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袁采认为“不可”的这六种情况,一定是当时相当普遍的现象; 犹如封建政府的许多禁令,实际上反映了被禁止的作法是当时相当普遍的作法,以致政府要下令禁止一样。另一方面,袁采的这些“不可”,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有条件的,例如“不可有非理之需”,反过来说,就是可以有“合理之需”。如果从这两方面来分析,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地主与佃客关系的某些方面。

第一,是佃户除地租外还有许多负担。这包括袁采所说的地主的“非理”及“合理”之需,“非时”及“合时”之役,以及地主的子弟及幹人的种种骚扰及勒索。这些在《世范》中,亦有所反映。如卷三《修治陂塘其利博》条说: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相与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

从上引《存恤佃客》条中,可知佃人是佃客的另一种称呼。这条材料说明,冬季佃客要为地主兴修水利,其所得仅仅是修筑时由地主负担伙食。这还是袁采认为的“合时”之役,其他非时之役更不必说了。

第二,地主可用各种借口、各种手段提高佃户的租额,即所谓“增其岁入之租”。所谓“搀佃”或“刬佃”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真德秀在《申户部定断池州人户争沙田事状》中曾谈到搀佃(刬佃)的情况:乡曲强梗之徒,初欲搀佃他人田土,遂诣主家约多偿租。稻(主?)家既[59]如其言,逐去旧客,而其人遽背元约,不肯承当,主家田土未免荒芜。

他站在地主的立场上,把责任推给搀佃的“强梗之徒”,反而把地主说成是受害者。实际上,是地主利用搀佃(刬佃),或则逐去旧客,或则强迫佃户增租。这种作法,严重地摧残了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佃农的生产稍有一点提高,他们的所得稍稍超过了必要劳动量,地主就要通过增租的手段将它攫取净尽。

第三,地主除剥削地租外,还强迫农民借高利贷,即所谓“强其称贷,使厚供息”。关于南宋借贷收息的情况,《世范》卷三《假贷取息贵得中》条有所记载:假贷钱谷,责令还息,正是贫富相资,不可阙者。汉时有钱一千贯者比千户侯,谓其一岁可得息钱二百千,比之今时,未及二分。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一熟论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而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 江西有借钱约一年偿还而作合子立约者,谓借一贯文约还两贯文; 衢之开化借一秤禾而取两秤; 浙西上户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斗,皆不仁之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袁采并不认为富者借贷钱谷给贫者收取利息有什么不对,而认为这正是所谓“贫富相资”,问题是取息要“得中”,即合理。他所认为的合理息率,是质库(当铺)为月息百分之二至四(二分至四分); 借钱、借谷为百分之三至五,这样的利率已经超过汉代百分之二十至二百。至于他所说的“不仁之甚”,月息率更高达百分之八至十,在当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由此可见当时高利贷盘剥的残酷性。

第四,少数佃客由于种种条件,例如劳动力多,生产工具较充足,有专门技术等等,积累一些钱财,自己购置少量田地,马上就成为地主觊觎的对象。

在庄佃和佃客这两种类型的佃农中,佃客是大量的、主要的,他们的状况、他们与地主的关系已如上述。庄佃因为寄居在地主的庄屋中,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更深,境况更不如佃客。

婢仆主要在地主家中从事非生产性的家内服役。男为仆,女为婢。

要了解婢仆与主人的关系,先要了解宋代婢仆的身份、地位; 而他们的身份、地位又同他们的来源密切相关。

从《世范》可见,婢仆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雇,卷三就有《雇女使年满当送还》、《雇婢仆要牙保分明》等条。另一种是买,同卷有《买婢妾当询来历》等条。在《买婢妾当审可否》条中还具体说到: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倚依,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

婢仆除只身之外,一无所有,他们的身份、地位比多少还有一些生产资料的佃户还要低下。他们对主人虽以雇主相称,但在主人心目中,他们不过是奴隶,《世范》在卷一《婢仆之言多闲斗》条中,就径直称仆为奴隶。既然是奴隶,主人鞭挞殴打婢仆,在当时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世范》也只是劝诫主人不要殴之过甚,“以至于死亡”,或劝主人不必亲自动手而已。如卷三《婢仆不可自鞭挞》条说:婢仆有小过,不可亲自鞭挞。盖一时怒气所激,鞭挞之数必不记,徒且费力,婢仆未必知畏。惟徐徐责问,令他人执而挞之,视其过之轻重而定其数,虽不过怒,自然有威,婢妾亦自然畏惮矣。

除供主人役使外,年轻的婢女还很难逃脱被主人奸淫玩弄的命运。《世范》中经常以“婢妾”连称,并有几条讲如何防止侍婢要挟主人,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如:[60]婢妾与主翁亲近,或多挟此私通仆辈,有子则以主翁藉口。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与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61]有于主翁身故之后,自言是主翁遗腹子以求归宗。

婢仆除从事一般家内服役如《世范》所举“顿放什物”,“裁截物色”,以及“田园、仓库、厨厕等事”外,还要为地主夜间巡逻,以防“盗贼”。还有的地主“置婢妾,教之歌舞,使侑尊以为宾客之

[62]欢”。有的富家子弟,“不求自己德业之出众,而独欲仆者峭黠之[63]出众”,以蓄仆作为炫耀自己财富的手段。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时地主阶级的腐朽性与寄生性。

属于婢仆这个范畴的还有两种人。

一种就是前面提到的“佃仆”或“仆佃”,除前引《婢仆当令饱暖》条外,《世范》还有两处提到他们: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64]矣。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钱谷[65]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

从他们的称谓及主人对他们的看法可知,他们的身份地位与仆或奴隶相当,比佃户更低,原因主要就是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生产资料,完全靠出卖他们的劳动力于主人为生。当然,袁采所说的奴隶还不同于我们今天理解的奴隶,主人并不能杀死他们,他们一般都有家室。他们也不同于后世的农业工人,他们同主人有很强的依附关系。

幹人是地主的爪牙,为地主收租、管业,经常利用这种机会欺压榨取佃户,谋取自己的私利。但他们的身份仍是婢仆。《世范》卷三《淳谨幹人可付托》条说:幹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书簿,审其见存。幹人有管谷米者,须严其簿书,谨其管钥,兼择谨畏之人使之看守。幹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厚爱惜家业方可付托。盖中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庸于人,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

这里不但记载了幹人的几种职责,而且明确指明他们是“受庸于人”。幹人可以说是安于奴隶地位并以当奴隶为荣的奴隶。按他们的生活状况及实际地位来说,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应归入地主阶级中。

上面我们概述了《袁氏世范》中所反映的佃户、婢仆的情况以及他们与地主的关系,那么,当时这些受压迫受剥削的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又开展得如何呢?《世范》卷三的开头几条都是谈如何防止盗贼的,如《宅舍关防贵周密》、《山居须置庄佃》、《夜间防盗宜警急》、《防盗宜巡逻》、《夜间逐盗宜详审》、《富家少蓄金帛免招盗》、《防盗宜多端》等条就是如此。在这些条目中,袁采谈到当时那些“窃盗之巧者,穴墙、剪篱、穿壁、决关,俄顷可办”; 告诫富家,“屋之周围,须令有路可以往来,夜间遣人十数遍巡之”; 甚至“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便门走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常备器械为御敌之计,可敌则敌,不可敌则避”。简直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如果说,这里所说的“盗贼”,有些可能是职业土匪之类的游民,他们的行动不属于当时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反对地主的阶级斗争的范畴,那么,卷三《刻剥招盗之由》一条所反映的情况,就很值得我们重视。他说: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家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这里的所谓“劫盗”、“盗”,对“富家”的不同态度,就是看他们平时是否“刻剥”而定。如果这些“劫盗”不是当地的人民,或者不是同当地人民有密切的联系,他们是不会采取这种态度的。这条材料是当时阶级斗争的真实反映。五、民庶地主与封建国家的关系

这个问题准备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个方面,是民庶地主在什么情况下要同封建国家发生关系,或曰民庶地主经官种种。

第一是纳税。[66]“凡有家产,必有税赋”。民庶地主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夏秋二税及其他税赋。《世范》卷三《税赋早纳为上》条说:纳税虽有省限,须先纳为安。如纳苗米,若不趁晴早纳,必欲拖后,或值雨雪连日,将如之何?然州郡多有不体量民事,如纳秋米,初时既要干圆,加量又重; 后来纵纳湿恶,加量又轻; 又后来则折为低价。如纳税绢,初时必欲至厚实者; 后来见纳数之少,则放行轻疏; 又后来则折为低价。人户及揽子,多是较量前后轻重,不肯搀先送纳,致被县道追扰。

这里揭露了政府官吏在收纳夏税秋苗(宋代叫做“受纳”)时的一些弊端。

第二是服差役。

宋代的役有两种,一种是差役,一种是夫役。一般说的服役,指差役,或称职役。在宋代,官户(官僚地主)免服差役,而民庶地主则同农民一样,需服差役。关于宋代差役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两种尖锐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差役是宋代地主的特权,是剥削劳动人民的机会,另一种则认为是负担。本文不专门讨论宋代的役法,这里先把《世范》中有关差役的条文转录如下: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妆在一分之内,令一[67]人认役; 其他物力低小,不须充应。[68]人有己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

这里虽没有明确指出这些避役的人就是民庶地主,但显然包括民庶地主在内。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条都是谈人户如何想办法逃避差役,后一种就是所谓“诡名寄产”。

第三是土地买卖。

第三节所引《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条已指出,“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并详述了土地买卖的手续。在宋代,土地买卖契约只有经过官府盖印,才有法律效力,这种买卖才算合法。

第四是分家。

人户分家,应有阄书,记载各房所分田产。这种阄书,也如同土地买卖的契约一样,必须送到官府投印,才有法律效力。这种投印手续叫做“印阄”。《世范》说:[69]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

可见政府对此的重视,以及分析的普遍。尽管宋政府一再提倡宗族、兄弟同居同财,看来父母死后分家是普遍的现象。《世范》又说: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70]私自割析。

贪官污吏把印阄作为敲诈勒索的一个好机会,以致大量的阄书没有投印。这是造成日后因此而诉讼的重要原因。

第五是收养义子、收养晚子、收养亲戚以及归宗等。

卷一《三代不可借人用》条、《收养义子当绝争端》条、《收养亲戚当虑后患》条都谈到,凡属上述几种情况都应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杜绝日后的争端。这些问题所以容易引起争端,是因为它们都牵涉到财产的继承。

第六是违背婚约。

卷一《男女不可幼议婚》条说: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狠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以兴。

第七是婢仆有奸盗、逃亡、疾病、死亡要报官或送官。

见卷三《顽很婢仆宜善遣》、《婢仆横逆宜详审》、《婢仆疾病当防备》等条。

第八,是上述纳税、服役、买卖土地、分家、收养等等发生争执时,经官诉讼。

例如,在土地买卖时未印契、未离业、未割税,以致重叠交易(卷3,《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条); 分家时,有将众财作私财,亦有将私财作众财,因而引起争执(卷1,《分析财产贵公当》条); 分家时未印阄,日后贫富不同,以为分财未尽(卷3,《析户宜早印阄书》条); 分家或买地之时,田产界至不明(卷3,《田产界至宜分明》条); 借债不偿(卷3,《钱谷不可多借人》条)等等。

第九,是窃盗事件。

如发现窃盗报官(卷3,《宅舍关防贵周密》条); 或捉获“盗”送官府(卷3,《夜间逐盗宜详审》条); 等等。

以上九种,是《世范》中提到的。未提到的当然还有,但从这九种情况已可见当时封建政府的职能。

现在谈这个问题的第二方面,即封建政府对民庶地主的支持与限制。

袁采在《世范》中鼓吹“贫富相资”,如前引《假贷取息贵得中》、《存恤佃客》条都有这种提法或意思,就是说,地主租地、借钱给佃农,收取地租和利息,是互相依靠,是理所当然的。

类似这样的提法,在当时相当普遍。

如淳熙十一年至十三年任台州知州的熊克,在《劝农十首》中写道:“凡农主客两相依,以富资贫政所宜。要彼力耕吾有望,借粮借[71]种莫迟迟。”

陈傅良在《桂阳军劝农文》中说:“生借种粮,贫者不免,……若贫者昏赖不还,富者贪婪已甚,日致兴讼,罪有所归,即非主客相[72]资,邻里相保之道。”

朱熹在上引漳州《劝农文》中说:“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73]立。”

把这个问题提得最明确的是叶适。他说:“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 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 岁时有急,求于富人; 其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 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 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74]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地主是“州县之本”,“为天子养小民”,因此剥削有理,这就是他的结论。

约略同时有这样相同或相似的论调,当然不是偶然的,而是代表了当时士大夫的舆论。当时的封建政府,则通过它的法律、权力,支持地主对佃农的剥削。

如佃户借了地主的谷米,秋成无力偿还,就被称为“负顽不还”; 地主只要“经官陈论”,政府即为“监纳”(见上引朱熹漳州《劝农文》)。所谓“监纳”,就是将佃户监禁起来,逼他偿还。贪官污吏常把它作为敲诈勒索的机会,严刑拷打,不少人因此致死。

又如前面所述,饥民逃荒,为地主收容,将来如“衷私搬走回[75]乡”,“官为差人前去追取押回,断罪交还”。

政府支持地主对佃农的剥削,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本质的方面。然而,问题还有另外一方面,即限制地主剥削的一面。

如前所述,在《袁氏世范》中,对民庶地主的一般称呼,是“富人”、“富厚之家”等等,但是,对民庶地主中的某些人,有时则使用带有明显贬义的“奸民”、“豪横之民”等称谓。如:常见论诉州县官吏之人,恃为官吏所畏,拖延税赋不纳; 人户有折变,己独不受折变; 人户有科敷,己独不伏科敷。睨立庭下,抗对长官; 端坐司房,骂辱胥辈。冒占官产,不肯输租。欺凌善弱,强欲断治。请托公事,必欲以曲为直,或与胥吏通同为奸,把持官员,使之听其所为以残害乡民。凡[76]如此之官吏、如此之奸民,假以岁月,纵免人祸,必自为天所诛也。官员清正,断事自己,豪横之民,无所行赂,无所措谋,则与胥吏表里,[77]撰合语言,妆点事务,妄兴论诉。

有的时候,虽然称为“富人”、“富家”,但是加上“刻剥”、“为富不仁”等字眼,如前引《刻剥招盗之由》、《假贷取息贵得中》、《富家置产多存仁心》等条。

综合各条的叙述,这些民庶地主一方面是对佃农的剥削超过了他所认为的合理的限度,如借钱、借粮月息达到10%,或收租过重,取索过多,或者像叶适所说的“豪暴过甚,兼取无已”。另一方面是违抗封建政府的法令,不履行税户的纳税义务,以及把持官府等等。对于这种地主,一般士大夫的舆论是鄙视的,有的廉明的官吏甚至采取惩罚的手段。

封建政府支持民庶地主,这是容易理解的。封建政府对民庶地主的限制,又应该怎样理解呢?这使我们想到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的一段名言: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在小资产阶级政治家看来,秩序正是阶级调和,而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 缓和冲突就是调和,而不是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78]一定的斗争手段和斗争方式。

封建政府对不法地主或地主的不法行为的惩罚和限制,不过是为了缓和阶级冲突,它是剥夺农民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一定的斗争手段和斗争方式。支持和限制,这两方面的结合,正是完整地体现了封建政府的职能。

从上面的问题又引起了下面一个问题,这就是贪官污吏与民庶地主的关系。

封建政府的职能,是通过它的官吏来行使的。《袁氏世范》中不少地方揭露了贪官污吏,有的时候把他们与清正廉明之吏相对立。下面先引述《世范》中关于贪官污吏的描述:官有贪暴,吏有横刻。……贪暴之官必有所恃:或以其有亲党在要路,或以其为州郡所深喜,故常难动摇。横刻之吏亦有所恃:或以其为见任官之所喜,或以其结州曹吏之有素,故常无忌惮。及至人户有所诉,则官求势要之书以请托,吏以官库之钱而行赂,毁去簿历,改易案牍,人户虽健讼亦未[79]便轻胜。官中因事广科,从而隐瞒,……官吏受财,断直为曲,……官员与吏为徒,[80]百般诡计,掩人耳目,受接贿赂,偷盗官钱。作县之人,不自检己,吃者、着者、日用者,般挈往来,送遗给托,置造器用,储蓄囊箧,及其他百色之须,取给于手分、乡司。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己财而奉县官?不过就簿历之中,恣为欺弊,或揽人户税物而不纳,或将到库之钱而他用,或伪作过军过客券,旁及修葺廨舍而公求支破,或阳[81]为解发而中途截拨,……于是有横科、预借之患,及有拖欠州郡之数。

袁采在这里所说的,是县官和县衙中的吏。正是这一级的官吏,同百姓(包括民庶地主)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这些贪官污吏,在上级政府中都有支持他们的后台,所以他们才敢这样肆无忌惮; 而在下面,他们又同不法地主相勾结,欺压农民。除前面所引“官吏受财,断直为曲”; “高资之家,以贿赂公行而凌人”,“与胥吏通同为奸,把持官员,使之听其所为以残害乡民”等外,还有:恃其父兄子弟之众,结集凶恶,强夺人所有之物,不称意则群聚殴打,[82]又复贿赂州县,多不竟其罪。[83]受乡民遗赂,百端撰造,以曲为直。

等等。

贪官污吏与不法地主相勾结,损害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损害了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封建国家为了限制他们的不法行为,也采取过一些措施。但从袁采屡次乞灵于“天诛”,可见这些限制措施是很少收到效力的。这是封建社会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六、民庶地主的家庭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分析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所起过的革命作用时曾说: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84]纯粹的金钱关系。

我们现在首先来看看,罩在宋代民庶地主家庭关系上的那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在封建社会,家庭关系主要是父子、夫妇、兄弟间的关系。其他关系都是从这三者派生出来的。例如伯叔与侄子的关系,是父子、兄弟关系的派生,妯娌关系是兄弟关系的派生等等。《袁氏世范》卷一名为“睦亲”,也主要是谈的这三种家庭关系。《袁氏世范》极力鼓吹父慈子孝,夫正妇顺,兄友弟恭。这就是封建统治者提倡的理想家庭关系。《世范》还用了不少篇幅描述同居同财的大家庭。同居或叫义居。从这种称呼也可以看到这是封建统治者极力提倡的家庭模式。即在家长的领导下,包括他的儿子们以至孙子们共同组成的大家庭。

在封建家庭中,家长居于绝对统治的地位。《世范》卷一《父兄不可辨曲直》条明确指出: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

家长同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平等可言,这是封建宗法家庭的特点。至于封建统治者为什么要鼓励、支持这种权威,《论语》中有子的一段话已经把其中的奥妙点得再明白不过了: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他们认为,只要子弟都孝悌父兄,必定也忠于皇帝,他们的统治就可以永远巩固了。

然而,现实并不完全按照封建统治者的愿望发展。从《世范》可以看到,宋代民庶地主家庭关系中存在如下的情况:

第一,父兄的权威在下降。《世范》有不少条目谈到父子兄弟之间的“不和”,“互相责备”,而袁采给父兄们开的药方也不过是“自省”和“忍”而已。

第二,同居同财的大家庭在崩溃。他在卷一《兄弟贵相爱》条中谈到:“顾见义居而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他也觉得实在不能勉强同居,而只能自我解嘲地说:“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第三,兄弟争财、叔侄争财、亲戚争财等情况,在《世范》中有相当突出的反映,可见这类问题在当时的普遍性。例如: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中称系妻财置到; 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 或虽有祖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私财。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85]各至破荡而后已。[86]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87]之。[88]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

凡此种种可见,在封建社会,家庭关系虽然不是纯粹的金钱关系,但金钱关系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简短的结束语

上面这些,就是《袁氏世范》所见的南宋民庶地主的情况。我在本文的开头曾说过,本文论述的范围,以《世范》所见为限,这样,某些方面详些,某些方面简些,甚至某些方面完全被忽略了,都是不可避免的。另外,文章的深度与广度,自然要受到作者识力的限制,我盼望能得到同志们的批评指正。

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参考了一些论文,特别是1980年宋史研究会上发表的有关论文(见《宋史研究论文集》)。尽管我对某些文章的某些观点并不一定同意,但所有文章都对我有所启发,谨在此表示我的谢意。1982年3月5日初稿完稿3月22日二稿

作者附记:

梁太济同志看到本文打印稿后,曾在今年元旦录寄他在北京图书馆善本部所抄有关袁采生平材料四则。它们分别载于嘉靖及天启《衢州府志》。

嘉靖志卷十人物纪·事功列传·西安:“袁采,字君载,登第,四宰剧邑,以廉明刚直称,莅民绳吏,皆有科条,著为三志,终监登闻鼓院。有《阅史三要》、《经权中兴策》、《千虑鄙说》、《经界捷法》。祝禹圭目其行曰:廉而近介,公而过刚,勤而苦节。子景靖,亦登乙科。”

天启志卷九人物志·事功,卷十人物志·甲科,卷十二艺文志·刻书,有三则,其中卷十记袁采为隆兴元年木侍问榜进士,余同嘉靖志。

这些材料可补充本文者有两点:一,袁采著作四种。二,祝禹圭对袁采之评论。

可与本文相印证者亦有两点:一,“莅民绳吏,皆有科条,著为三志”,似即《乐清志》、《政和杂志》及《县令小录》。二,杨万里荐举状中说他知婺源前,“三作壮县”,连婺源即四县,此处亦说他“四宰剧邑”。可惜未举出具体县名,以致尚有一县至今未查出。

与本文不同而尚待证实者亦有两点:一,袁采籍贯,《四库提要》所引《衢州志》作信安,而嘉靖、天启两志则作西安。信安今常山,西安今衢县,未知孰是?二,天启志载袁采为隆兴元年(1163年)进士,而他书记载袁采任知县最早亦在淳熙五年(1178年),自登第至任知县相隔十五年,似不可能,必有一误。

附记于此,并致谢意。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卅一日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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