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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18: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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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柱、王磊(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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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时代的民众居住方式:以家庭结构为视角

社会变革时代的民众居住方式:以家庭结构为视角试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出版说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全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课题成果文库》)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出版的系列学术丛书。组织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是我院进一步加强课题成果管理和学术成果出版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建院以来,我院广大科研人员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智力支持和各学科基础建设方面,推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中每年完成的专著类成果就有三四百种之多。从现在起,我们经过一定的鉴定、结项、评审程序,逐年从中选出一批通过各类别课题研究工作而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代表性的著作,编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集中出版。我们希望这能够从一个侧面展示我院整体科研状况和学术成就,同时为优秀学术成果的面世创造更好的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分设马克思主义研究、文学语言研究、历史考古研究、哲学宗教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社会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七个系列,选收范围包括专著、研究报告集、学术资料、古籍整理、译著、工具书等。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2006年11月 第一章绪言王跃生

家庭结构是对家庭户类型和状态的反映,很大程度上能揭示家庭成员的居住偏好,特别是不同代际成员的关系水平,并对家庭的功能状况有所体现。家庭结构往往因时而变。其变动本质上受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婚姻和生育状况、流迁频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支配方式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与家庭所处的社会、经济和人口等环境有关,随着这些环境的变动而发生变化。中国当代社会正处于空前的变革和转型之中,处于这一社会环境中的家庭及其结构深受影响。本书既从宏观视角考察2000年以来中国城乡家庭结构所发生的变动,并结合最近几次人口普查探寻其演变趋向;同时从微观着眼,分析有亲缘关系的个体家庭所形成的网络家庭及其个体家庭的“家内”“家际”关系,对家庭的维系和“裂变”方式及原因加以考察,拓展和深化家庭结构研究的外延和内涵。一 2000年以来与家庭结构有关的人口、社会环境的最新变动

中国社会从20世纪中期开始一直处于较剧烈的变革之中,作为民众基本生存载体的家庭深受影响,并在家庭结构上表现出来。进入21世纪,对家庭结构具有影响的人口和社会环境因素进一步凸显。在我们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全面显现

中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晚、稀、少为基本要求)的基础上,1980年转变为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这一政策在城市得到广泛落实,由此形成数量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成年之前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尚不明显,如标准核心家庭中,有1个未成年子女和有5个未成年子女不会有区别。而子女成人之后,子女数量的多少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将显现出来。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2000年之后陆续进入婚龄阶段;80年代中期出生的独生子女,至2010年,多已成人,或者已经就业,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其中不少人已经婚配;而90年代初、中期出生的独生子女至2010年多数已经成人,或者开始就业,或者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其中少部分尚在高中阶段。这一分期表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初步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显现;2000年之后,特别是至2010年,其全面影响逐渐表现出来。

我们知道,中国城乡家庭的核心化初步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一些区域性研究显示,1965年前后,中国城乡的核心家庭比例即已超过50%,50%以上的人生活在核心家庭之中,我们称之为家庭结构的初步核心化)(王跃生,2007);而在80年代初即达到中度核心化水平(超过60%的家庭户为核心家庭,60%以上的家庭人口生活在核心家庭之中),我们根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所做统计的结果为,核心家庭占68.30%;1990年中国家庭达到高度核心化水平(70%以上的家庭为核心家庭),根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核心家庭占70.61%;2000年,核心家庭比例稍有下降,但仍保持在68.18%的高位(王跃生,2009)。

在我们看来,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使较高比例的标准核心家庭迅速转化为“空巢”家庭。多子女生育时代,标准核心家庭子女长大就业和结婚离开父母后,家庭会逐渐收缩,这一过程会延续一定时间,如10年甚至更长。独生子女家庭则没有这一渐变过程,而是出现骤然转变。在社会转型、高等教育相对普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当代,子女离开父母所在地出外上学、就业的比例明显高于改革开放初期,这意味着独生子女家庭的“空巢”期提前。第二个影响则是相反的,即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特别是儿子,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促使直系家庭比例出现上升。当然,这需要有一个前提,即亲子两代已婚者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合作优势。在农村,只有一子的家庭(包括一子一女甚至一子多女的家庭),儿子婚后与父母维持同居共爨格局的现象较多,不过分爨生活也非个别现象。在城市,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化之后,在男娶女嫁仍占主导的民俗下,理论上只有约占总数50%的男孩家庭有组成直系家庭的可能。然而,不能忽视这一点,城市多数年轻一代(包括独生子女)独立生活的观念和行为比较强烈,这会抑制直系家庭的增长。另外,有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于父母所在地之外工作,其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的可能性会因此降低。这些推断都需要借助新的数据加以验证。(二)人口老龄化社会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6.96%,由此我国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

老龄化对中国家庭的影响有多方面的表现。一是若保持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老年人口比例上升则有可能增加直系家庭的比例。我们知道,家庭养老是中国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这一功能。但现阶段多数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仍以由家庭成员承担照料责任为主。另外,尽管中国当代家庭的赡养功能弱化,但亲子之间的互助形式仍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根据1982年以来的三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的直系家庭一直保持在20%以上的水平,这正是代际日常互助功能仍然存在的表现;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比例超过60%。这一趋向是否还会保持下去?我们将借助“六普”数据进行分析。

二是若按照现代居住模式发展,老龄化水平提高则会使老年“空巢”家庭和丧偶后单独生活的老年人比例增多。在家庭核心化时代,特别是在城市,子女成年和结婚之后多另立生活单位。对有子女夫妇来说,这种状况往往从50岁左右开始一直延续至其老年;从子女角度看,老年父母在生活能够自理时一般会保持单独生活的格局,甚至丧偶后仍以单独居住为主。

我们认为,中国社会现阶段具有现代观念和传统意识杂糅在一起影响民众行为的特征。现代观念表现为,亲子代都追求相对独立的居住方式,由此推动老年“空巢”家庭,甚至老年单人户比例提升。而传统意识和行为的保留则体现为亲情关照受到重视,特别是子代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更多的照料和护理,增加了亲子同居共爨家庭的比例。当然,在城市,有条件的家庭往往采用雇佣他人照料的做法,不必日夜守护;或者更多子代由在“家内”看护老年亲代变为“家际”照料,这种做法不会导致直系家庭比例进一步上升。(三)人口迁移流动加速、城市化水平提高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正如前述,家庭成员——特别是成年直系成员——离家外出所形成的空间变动将直接导致原有家庭类型的转化。

我国人口城市化速度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加快,而从2000年以来增长幅度尤其显著。2000年城镇人口比例为36.22%,2005年为42.99%,2010年为47.5%,2011年超过50%。可见,2000~2010年净增11.28个百分点,并导致中国人口城镇化水平由“量变”积累为“质变”。

我国城镇人口,特别是城市人口的增长是以大批农村人口进城为基础的。其对家庭结构所产生的影响表现为,进城农村人口以劳动年龄者为主,其子女和老年父母则留在原籍农村,亦即当代多数农村人口的迁移流动以劳动力自身或与配偶一起为主,而非以家庭单位为主。这导致家庭内成员(户籍上为一个家庭单位的成员)地域分割现象突出,形成较高比例的隔代家庭。当然,最近10年也有新的趋向表现出来,全家一同流迁的比例增加。基本做法是,劳动年龄人口在城镇立足之后,将子女接过去一同生活。不过,让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父母一同随迁和流动的情形比较少。这样,留在农村生活的老年人口的比例进一步上升,他们与子女组成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降低,“空巢”或单独生活比例增加。(四)住房状况进一步改善,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增加

住房是承载家庭的物质基础。住房水平高低对居住方式具有直接影响,并会在家庭结构上体现出来。比如,当家庭没有财力自建或购买住房时,已婚子女,特别是已婚儿子往往不得不与父母一起居住,并形成共同生活单位;而若父母有条件建新房或购买商品房,则已婚儿子分出生活的可能性提高。

最近10年,我国城市商品房建设速度加快,大大提高了拥有自己住房者的比例;为子女结婚而购房的家庭增多,一定程度上促使亲子分居行为上升。农村多数父母要在儿子结婚之前建新房,否则便会在婚姻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这在客观上会造成较高比例的亲子分户各爨家庭。

不过,住房改善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效果。在城市,部分子代住房面积因经济能力增强而扩大,过去狭小的面积只能容纳两代人生活;面积增大之后,则有条件将老年父母接到一起居住,提高直系家庭比例。我们认为,短期内形成亲子共同生活的局面是可能的,但是否会因此形成长期共爨状态、保持直系家庭的格局则有待观察。

综合以上,2000年以来,对家庭结构具有直接影响的子女构成(第一代独生子女成人)、老龄化、人口迁移和居住条件等因素的变动日益增强。那么,家庭结构发生了什么样的具体变化?特征是什么?本书将进行具体考察。二 最近10年家庭结构研究综述

2000年以来,家庭结构研究广受人口学、社会学等领域学者的关注。其中人口学界多位学者通过开发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特别是长表1%抽样数据库,认识21世纪初期中国家庭结构的总体状况、老年人口居住方式、人口流动所造成的留守家庭等问题。社会学研究者和一部分人口学者则组织了多项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项调查,其中有对城乡家庭的综合调查,也有对成年独生子女及独生子女父母居住方式的调查。这些研究为人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把握当代家庭结构的基本状态、特征提供了可能。(一)对家庭结构整体状况的研究

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家庭结构,弥补了整体性研究的不足。

曾毅、王正联借助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家庭变化,发现2000年三代家庭户比例较1982年和1990年有所增加,二代核心家庭户比例则比1990年下降17%。他们认为:这些变化不能说明中国家庭正向传统回归,而是1970年代初以来生育率下降的滞后效应造成的(曾毅、王正联,2004)。这一分析是符合实际的。

笔者(2006)将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中的家庭成员关系变量进行组合,识别出家庭户的类型,为认识世纪之交的中国家庭结构整体状态提供了可能。通过将2000年的家庭类型数据与1982年、1990年的普查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得出这样的认识: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呈现出三种状态:①相对稳定的家庭类型,三代直系家庭是其代表。“五普”与“四普”数据相比,三代直系家庭所占比例由16.65%降至16.63%,降幅为0.12%。经过了10年时间,两者基本上没有变化。“五普”与1982年的“三普”数据相比,二者也十分接近。但须注意,与传统时代相比,当代的直系家庭有“同形而异实”的表现,尤其是在城镇,直系家庭实际是一个“共伙”单位。两代已婚者主要收入各自支配,“同居”之中有“分异”。或者说,“集体生活”中又包含着高度自主成分。因而,这种居制能将家庭矛盾降低到最低,使两代夫妇找到“合作”生活的优势和基础。②比例明显上升的家庭类型,夫妇核心家庭提高幅度显著。在全国水平上,夫妇核心家庭所占比例2000年比1999年提高99.23%。实行2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是这一家庭类型比例提高的主要推动力量;隔代直系家庭比例增长率最高,它既是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现象,又是社会发展具有缺陷的反映;单人家庭比例也有增长,青年人晚婚和老年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丧偶比重提高是主要影响因素。③以比例下降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缺损核心家庭明显减少,标准核心家庭比例有所下降。后者的降低主要是夫妇核心家庭比例上升所致,或谓核心家庭内部不同类型调整的结果(王跃生,2006)。

郭志刚(2008)根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中国家庭户的变动及其特征。他指出:我国的计划生育推动了人口结构的转变,是导致平均家庭户规模迅速缩小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生育水平已经在1990年代降到很低,故此这种纯人口因素对家庭户规模的影响不断减弱,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迁移流动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使主干家庭模式和核心家庭模式此消彼长,家庭分化程度正在提高(郭志刚,2008)。而在我们看来,现阶段纯人口因素(独生子女)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实际是增强了,而非减弱了。

这些研究表明,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在整体趋向小型化时,家庭类型又呈现出多样性。(二)对城乡家庭结构的专项研究

2008年李银河主持了“中国五城市家庭调查”(所涉城市为广州、杭州、兰州、郑州和哈尔滨),试图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市家庭的最新变动予以揭示。根据该调查,五城市单人家庭占10.4%,夫妇家庭占20.0%,核心家庭占50.2%,主干家庭占13.9%,联合家庭占0.2%,隔代家庭占2.7%,同居家庭占0.8%,其他占1.7%。他们的基本认识是:核心家庭依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家庭结构,夫妇家庭的比例在上升,主干家庭的比例在下降,联合家庭近于消失。他们同时指出,中国城市的核心家庭(包括夫妇家庭)还和亲属网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形成核心家庭网络化(马春华等,2011)。从该调查可以看出,以单个婚姻单位为核心的居住形式是当代城市的主导家庭类型,不同代位已婚者的合作互助主要是在家庭之间,而非同居共爨的直系或复合家庭之内。这一立足于抽样调查数据所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笔者等人基于人口普查数据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相互印证。

王跃生2008年在冀东农村调查中,发现当地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多有两个及以上的儿子,这些多子老年父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被诸个儿子轮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被轮养父母周期性地依附于某个子女生活,与该子女组成“间歇式”直系家庭,在子女之间则形成“轮转式”直系家庭,或可称之为轮养直系家庭。而在人口普查数据中,轮养老年人一般被作为某个儿子家的固定居住成员,该儿子的家庭类型被视为标准的直系家庭,未将“轮养”这一特征体现出来。王跃生(2010)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类型——轮养直系家庭,使被轮养亲代与承担轮养的子代所组成的独特直系家庭类型得以表现出来。其不足是在一级类型家庭中,这种直系家庭的“虚拟”特性被隐匿了,均归入直系家庭中(王跃生,2010)。需要指出,个别地区也有两个及以上女儿轮养父母的做法。随着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老年人的减少,这一居住方式也将会大大减少。(三)对老年人口居住方式的研究

2000年以来,老年人口居住方式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曾毅、王正联根据2000年普查数据研究发现,65岁及以上男性老人和女性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分别比1990年下降了11.4%和7.2%,表明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同住的传统家庭所占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下降。这一方面可能由于较年轻和健康的老年人倾向于自己单独居住,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更多的子女因为工作而迁移到外地(曾毅、王正联,2004)。

郭志刚依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老年人口的居住方式。其认识是,老年人口与后代一起居住的比例依然占据多数,尤其在高龄老人中还占70%以上。但是处于“空巢”家庭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越来越大,因此他们在家务和医疗方面的特殊服务需要应当引起重视。最新的人口数据揭示出,与后代共同居住的老年人中,处于隔代户的比例近年增加十分显著。由于隔代户的孙代人口主要是少儿人口,因此这种隔代户体现的主要是隔代养育,而不是隔代养老。这种情况反映了近年来大量青壮年人口的流动迁移导致许多家庭户实际上只剩下了留守老人与少儿,应当对此特别加以关注(郭志刚,2008)。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老年人只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为41.5%,三代同住的比例为27.4%,与子女同住的比例为14.5%(该调查没有说明子女的婚姻状况,其所指应该是与未婚子女),老年人独居的比例为8.3%,剩余为其他类型家庭(张恺悌、郭平,2010)。这一调查的三代家庭比例明显低于全国人口2005年抽样调查数据中该类家庭比例。农村老年人2006年三代同住的比例为39.0%,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为29.0%,独居老年人占9.3%,与子女同居的老年人约为18%(张恺悌、郭平,2010)。(四)成年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居住方式

独生子女政策实行迄今已有30余年。2000年以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长大成人,对其进行的研究受到关注。2005年以后,国内学者中有多项针对城市独生子女的调查,涉及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子女成人后的居住方式和独生子女本人长大后——特别是就业、结婚、生育后——的居住方式。

风笑天2008年组织了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城市以独生子女父母为主的抽样调查。具体对象是1948~1960年出生的城市已婚中老年人(所获得的有效调查样本为1005份,其中独生子女父母848份,非独生子女父母157份)。根据该调查,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空巢”比例为7.0%,核心家庭占88.2%;已婚独生子女父母“空巢”的比例为56.4%,主干家庭比例为35.8%,其他占7.8%。子女结婚成为父母家庭结构变化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风笑天,2009)。该研究的不足是对独生子女没有进行年龄划分。

宋健根据2009年在北京、保定、黄石和西安四城市所做针对独生子女(20~34岁)就业、婚姻和家庭的问卷调查数据(2954个有效样本)进行研究发现,独生子女在不同生命阶段与父母同居的比例差异明显,不在业不在婚、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在婚已生育者与父母同居的比例分别为88.48%、71.82%、24.26%和18.21%;非独生子女在这四个阶段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分别为69.11%、36.39%、12.00%和7.95%,这表明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高于非独生子女。其中受访者夫妇双方为双独、单独和双非三种类型者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分别为25%、39%和36%。由此得出认识,双独夫妇相比较其他类型似乎更倾向于与父母分开居住。整体看,女儿婚后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只有已婚儿子的30%~60%(宋健、黄菲,2011)。按照该调查,城市独生子女在婚后并没有形成高比例的与父母同居现象,婚后同居只占约1/4,生育后同居不足1/5。

这些调查反映出独生子女成年——特别是结婚——对父母居住方式的影响具有双重表现,一是一部分独生子女,特别是儿子婚后与父母同住,提升了父母或其本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一是独生子女婚后单独生活促使父母“空巢”家庭比例升高,后一种倾向显得更为突出。(五)人口流迁对家庭结构的影响研究

若家庭普遍核心化,且人口迁移流动以家庭为单位,则家庭结构仅会受到有限的影响。而当人口流迁以劳动力个体为主导时,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就比较显著。

周福林利用2000年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对留守家庭开展专项研究,将有成员外出半年以上的家庭户作为考察对象,分出留守儿童、留守妻子、留守丈夫、留守老人等四种类型。根据该研究,2000年中国留守家庭在全部家庭中占20.11%,其中留守儿童在儿童总数中占8.05%,留守妻子占3.3%,留守丈夫占1.49%,留守老人占20.7%。而在人口流出大省,留守家庭比例明显较高,如江西占70.45%,安徽占61.19%,重庆占31.43%,海南占30.79%,湖南占27.79%(周福林,2006)。这种形式的人口流迁使一个家庭的夫妇或直系成员分处两地,导致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出现“缺损”,直接增大了单人户、“空巢”家庭、隔代家庭等家庭类型的构成比例,使区域乃至全国的家庭结构受到影响。

郭志刚根据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2005年的人口流动不像早年那样多为单身流动,已经显现出家庭流动特征,其中夫妇户和二代户已经占了很大比例,甚至还有一定比例的三代及以上户。由此他认为,只是早期的人口流动促使了家庭户的分化,随着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发展,全家在流入地重新组合,或者举家同时流动的现象会增加(郭志刚,2010)。

这两项研究的不足是,未对城乡分别进行考察。现阶段,城乡中青年劳动年龄人口均有长期出外工作的可能,农村更为突出。而将有成员外出、留在原籍的家庭成员均视为“留守”也值得商榷。另外,家庭成员早期出外务工导致家庭分解,现在则出现在异地“复合”的现象,对此做进一步考察是很有意义的。(六)家庭结构变动趋向的理论研究

中国家庭将如何进一步演变,其趋向如何?一些学者对此做了探究。

关于中国当代家庭的发展趋向,黄宗智不同意中国家庭也会按西方式的家庭核心化模式发展的观点。他指出:我们所认为是必然的、普适的、来自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现代化”模式,使我们错误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家庭的“核心化”趋势。其实,在全球的比较视野下,真正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三代家庭的延续。当然,伴随集体化和家长权力的衰落,核心户所占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这并没有改变赡养父母的基本要求,亦即费孝通之所谓中国家庭组织的基本的“反馈模式”,与西方的“接力模式”十分不同。这些现象也充分反映于当前的法律制度中(黄宗智,2011)。

王跃生认为,当代单个婚姻单位形成的个体家庭将成为主流。分爨各居的亲子之间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形成网络家庭。由于人口控制政策的实行,独生子女家庭、单性别子女家庭逐渐普遍,亲代与独生子或独生女相互之间保持经济和情感交往的愿望都很强烈。这成为双系网络家庭发展的人口条件。现代法律制度为双系网络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制度环境。对双系网络家庭的认可,已婚女儿与娘家关系的加强,有助于降低生育中的性别偏好(王跃生,2010)。

可以说,最近10年是中国家庭结构研究相对活跃的时期,这主要是由于人口和社会环境变动引起家庭结构出现了新的重要变化,促使研究者关注这一现象,家庭结构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都得到了加强。同时,也应看到,已有论著中的整体分析所考察的多是10年前的家庭结构,对其最新状态的揭示尚显不足;2005年以后的研究多针对老年、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等特定人口群体,并以小型调查为主,难以反映整体状况;多数研究缺少城乡比较视角,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特征仍很突出时期的家庭结构分析比较欠缺;对家庭结构影响因素的探讨也显得薄弱;个体家庭与网络家庭之间的关系则为多数研究所忽视。三 本项研究的基本数据

家庭结构及其变动研究无论是描述性分析还是影响因素分析均应以数据资料为基础。本项研究仍秉持这一原则。与以往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书力求把具有整体分析优势的人口普查数据与针对家庭结构状态和变动的专项调查数据结合起来。(一)关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我们以往对家庭结构做整体分析时,所依据的主要是1982年1%抽样数据库数据、1990年1%抽样数据库数据和2000年1%长表抽样数据库数据。按照原来设想,本项研究也将以2010年1%长表抽样数据库数据为“宏观”分析的基本资料。但最终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得到的是表格数据,原来的研究内容和分析视角受到限制。后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允许课题组自己编程,在其原始数据库中运行,最终得到20个与本项研究有密切关系的表格数据。但必须承认,与数据库数据相比,这些表格数据虽然满足了课题的基本需求,但具体分析过程和角度受到了一定制约,以致内容安排不得不有所收缩。

人口普查数据,特别是2000年“五普”和2010年“六普”所增加的长表1%人口抽样调查对家庭结构分析的扩展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只有64岁及以下妇女才有子女信息,这对研究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与子女数量的关系构成约束。还有,该数据仅包含调查时在户内和出外时间不超过半年的成员的信息,离开户内半年以上者仅有数量说明,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等信息都付之阙如,难以据此对人口迁移流动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进行深度分析。另外,人口普查以共同生活成员所组成的家庭户为调查和统计对象,不在户内生活的子女等关系密切的直系成员和配偶则不涉及,难以把握同一网络家庭成员的同地和异地居住状况。(二)“七省区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调查”数据

为弥补人口普查数据在家庭结构研究方面的不足,我们进行了一项以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为考察对象的专项调查(为与“六普”数据匹配使用,该调查于2010年10月前后进行)。课题组采用标准组群抽样方法(Probability Proportion to Size,PPS法),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和人口等指标,首先进行省级单位一级抽样,得到50个抽样结果。在此基础上,考虑区域代表性和调查组织落实的可行性,最终选取河北、吉林、浙江、安徽、广东、陕西和广西作为调查实施地区。在省级单位内,我们仍采用PPS方法,各抽取6个区/县形成区/县方案。初选出9个备选方案,选择一个作为最终区/县级的调查方案。在抽中的区/县依据其下辖所有社区和乡镇村的家庭户数和人口数,通过随机方法抽取5个村庄和社区,每个区/县给出3个备选方案供委托调查单位采用。每个村庄和社区随机调查20户(每户一份问卷)。每个省级单位入户调查不低于630户。本项调查于2010年10~12月进行,最终获得有效问卷4425份。

鉴于人口普查数据调查项目较少,难以对家庭结构影响因素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在“七省区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调查”问卷中,我们不仅增加了不同年龄组已婚受访者生育、存活子女数量和子女居住地等方面的内容,而且对家庭“裂变”的过程和方式,亲子分爨、兄弟分家所形成的“网络家庭”之间的关系等加大了调查力度,以便从“家内”和“家际”结合的角度认识城乡家庭结构的最新变动。

由于“七省区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调查”与人口普查进行于同一年份,因而两者的数据信息对研究对象的解释将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四 主要内容、分析重点和研究方法

如前所言,最近10年中国家庭所处环境发生了深刻和全方位的变化。这一背景之下,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出现了哪些新的变动?其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这是我们所关心的。

本项研究希望达到以下目的:通过家庭的形态和结构透视家庭关系和代际关系的变动,揭示不同类型家庭的功能演变,探询家庭中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之道,努力把握家庭结构的演变趋向,消除和降低家庭在社会转型中的不适应表现,使其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一)本书主要内容

1.中国目前家庭结构的总体状况

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基本状态。本书将通过对“六普”汇总数据,特别是“六普”长表1%抽样资料对家庭结构的最新状态进行分析、概括和总结,从总体上把握基本家庭结构和二级家庭结构的状态和特征。

2.当代家庭结构的区域比较分析

中国当代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虽有趋同表现,但差异依然存在。对各地家庭结构的状态和变动进行比较分析,掌握不同地区城乡民众的居住偏好,对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有借鉴意义。这一问题亦以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3.老年人生存方式分析

进入21世纪,中国人口的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现阶段,由于观念和经济条件的约束,机构养老还只是少部分人的选择,绝大多数老年人仍采用居家生活方式。本部分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对老年人口群体所生活的家庭类型予以特别关注,为相关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4.家庭结构与户主代位变动

人口普查以家庭户为单位,而无论从户籍管理还是从家庭管理上看,户主都是家庭中最重要的成员。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多婚姻单位同居家庭户主的代位、年龄、性别等的考察,认识社会变革对户主代位变动的影响。

5.网络家庭状态

依据“七省区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调查”数据,分析具有直系血缘关系成员所组成家庭的形式、关系。我们认为,在当代家庭核心化或极小化趋向增强的时期,网络家庭考察的意义增大。多数代际关系存在于网络家庭的单元家庭之间,我们将通过这一研究认识小家庭之间的关系和功能。

6.家庭结构与“家际”关系

以“七省区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调查”数据为基础,考察共同生活与分爨、异居的亲代和成年、已婚子代之间的关系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7.原生家庭的维系和裂变

借助“七省区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调查”数据探讨亲代和成年子女在不同生命周期所组成家庭的维系和裂变,特别是从子女数量、离家方式上认识原生家庭维系和裂变的原因,把握家庭的变动趋向。

8.中国家庭结构未来变动趋向预测

以最近几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分析不同类型家庭在今后10~20年可能的变动趋向,以便为政府制定与家庭有关的公共政策等提供依据。(二)本书的研究重点

1.全面分析社会转型背景下家庭结构的现状,并对其城乡差异、地区差异有所把握;在这一基础上,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1982年、1990年及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的家庭结构信息结合起来,对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历程形成基本认识,进而对其未来走势和趋向做出判断。

2.探讨当代家庭结构及其变动的影响因素。如前所言,家庭结构变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本书将力求揭示人口、社会、制度等因素对家庭结构的影响程度。

3.尝试建立家庭结构变动分析模型,对家庭结构变动趋向进行预测。我们认为,通过对影响家庭结构变动因素的把握,可以对整体和区域家庭结构的未来变动进行预测。这将增强本项研究的现实意义。而此类研究须以掌握较多样的数据变量为前提,人口普查数据在这方面有欠缺,故本书只能进行尝试性分析。

4.丰富家庭结构研究理论。传统的家庭结构研究以“家庭户”为单位,立足于“家内”分析。在本书中,除传统的“家内”分析外,我们还将“家庭户”视为“网络家庭”的一个单元,从“家际”关系的视角考察家庭结构,进一步认识家庭功能的当代表现。(三)本书的基本研究方法

1.以家庭户成员信息为基础识别家庭类型

这是基于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家庭结构分析的途径。即以家庭户内成员及其关系的信息为基础,对不同类型家庭所包含的成员关系进行识别和归类。我们将家庭类型分为基本类型和二级类型两种。基本类型是指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单人户、残缺家庭和其他六类,二级类型是对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所做的进一步分解。

将家庭户成员关系组合成不同类型是本项研究所要做的第一步工作。在本项研究中,我们以“六普”长表项目R2(户主和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信息)为基础,按照不同类型家庭成员关系的要求进行编码组合,生成家庭户类型和户内成员所生活的家庭类型的数据。

2.将截面数据与不同时期的普查数据结合起来,分析影响家庭结构变动的因素及其变动历程

我国1982~2010年所进行的四次人口普查数据是考察不同时期家庭结构状态的重要资料。我们将这些时期数据作为一个演进系列,对家庭结构的变动特征进行具体探讨。我们还充分利用长表数据中包括的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子女数、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户口性质等指标,分析2010年具有不同主观和客观特质家庭成员的居住方式,探求其原因,并与2000年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比较。由于1982年和1990年普查中没有长表数据,限制了特定指标的纵向考察,我们将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延伸分析,以便对家庭结构变动的趋向有所把握。

3.将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结合起来,提高对家庭结构最新变动的解释力

本书既充分利用、开发人口普查数据和“七省区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调查”数据,对家庭结构的状态、变动进行了系统研究,又力求对家庭结构变动的原因、特征加以探讨,进行必要的定性分析,特别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定性分析,借以弥补定量研究对问题解释的不足。(四)本项研究的意义

社会环境变迁下的当代家庭积极应变和不适应表现并存,“家内”和“家际”问题增多,对此进行考察分析,提出化解和缓解策略,是改善民生状况不可缺少的内容。就现实而言,在城市,尽管家庭成员的教育、就业、生存保障等已经具有很高的社会化特征,但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质量仍主要体现在家庭这一载体之上,家庭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仍主要依赖家庭投入,对老年人的照料依然为家庭的责任。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处于初期建立阶段的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仍是不可替代的。因而,以家庭为观察单位,有助于认识民众的生存质量和问题,为政府和社会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依据。

对社会变革、人口转变阶段的家庭结构进行研究将有助于丰富中国的家庭理论。当代中国正处于空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代际和性别家庭成员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方式、收入水平有明显差异,家庭成员地位的传统规定受到冲击,新的家庭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家庭成员的空间活动范围大大扩展,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家庭结构,并使之呈现出时代特色。对家庭人口行为和家庭结构的上述表现进行分析、提炼和总结,对新的家庭形式进行定义,是一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工作。

在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家庭形态及成员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形式会发生变动,但其作为民众基本生存单位和载体的事实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因而,把握其演变趋向,将有助于政府相关单位制定城乡人口居住规划,进行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使社会实业部门在进行与家庭有关的投资时更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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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福林(2006):《我国留守家庭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城乡家庭结构总体变动分析王跃生

当代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我们看来,2000[1]年以后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征逐渐突出,不仅民众的就业方式、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人口结构出现了不同于以往任何时期的改变。作为绝大多数民众基本生存单位和载体的家庭在深刻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我们知道,家庭结构是家庭成员关系、生存方式和家庭功能的直接体现,并可显示民众的居住偏好,对家庭形态的变动趋向也会有所揭示,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指向意义。2000年以来中国的家庭结构有哪些新变化,特征是什么?社会转型对家庭结构变动有哪些直接和间接作用?本章将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并通过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及之前的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较,认识当代家庭的状态、变动及其原因,探寻不同类型家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途径。一 2010年中国家庭结构及其变动

对家庭结构变动的认识有两个视角,一是纵向视角,将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与以往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较,通过具体家庭类型的比例和构成差异认识家庭结构的变动;二是不同家庭类型相对份额的变动。在我们看来,纵向视角是认识家庭结构变动的主要方法。我们将以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以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参照,认识中国家庭结构的最新变动。为了对家庭结构变动的连续性有所认识,我们将进一步上溯(如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纳入视野),明晰家庭结构在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中的变动过程。(一)基本家庭结构

基本家庭结构是指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单人户、残缺家庭和其他六种类型。

1.全国总体

由表2-1可见,同2000年及之前一样,2010年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是中国家庭户的三种基本类型,亦即约98%以上的家庭户可归入这三种类型之中。

与2000年及之前相比,2010年家庭结构的变动主要表现在两类家庭上,核心家庭占比打破了1982~2000年近20年稳定于70%上下的状态,出现了明显下降。其中2010年比2000年减少10.69%;单人户则显著上升,较2000年增加59.51%。这是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另一特征是,在人口城市化水平提高、人口迁移流动率上升的过程中,直系家庭份额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进一步降低,反而略有增加,若与前三次人口普查相比,整体上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这一构成和变动表明,2010年单人户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核心家庭比例缩小所促成的。

总之,按照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当代家庭呈现出核心家庭比例降低、直系家庭稳定和单人户上升的格局。家庭结构既有向小的形态发展的一面,也有多婚姻单位家庭获得维持的另一面。如果将家庭的小型化视为趋于“现代”的一种表现的话,那么,直系家庭的稳定则是对“传统”形态和功能的一种维系。这只是就其形态而言,当然当代直系家庭与过去严格同居共财管理方式的直系家庭有别(王跃生,2006)。表2-1 2010年全国家庭结构及其时期变动比较

2.城乡家庭结构差异

中国城乡社会具有较强的“二元”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设置有关。比较突出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市和非农业人口中比较完善,在农村和农业人口中最近10年才逐渐得到重视,目前尚处于初步建立过程中,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养老中仍发挥着主导作用。当代城乡社会的另一差异是,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尽管成为一种趋向,但户籍制度仍对人口迁移构成制约,劳动力个体流动而非家庭成员一起迁移的局面未得到真正改观。还有,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在城乡的执行力度有别,城市中青年夫妇多数只有一个子女,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育龄夫妇独生子女率比较低。这些制度差异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家庭结构。

在此,我们主要以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参照考察城乡家庭结构变动。2000年全国城市家庭户占24.93%,镇占13.63%,县占61.44%。2010年城市占32.01%,镇占19.54%,县占48.45%。

就2010年而言,核心家庭在市镇县均为最大家庭类型。相对来看,市这一类家庭比例最大,镇次之,县最小,市高于县14.52%;直系家庭则相反,县最大,镇次之,市最小,其中县高于市86.65%。县、市之间直系家庭构成差异明显。单人户在城乡之间也有不同,市单人户比例超过直系家庭,处于第二位,镇和县则居第三位。具体来看,市单人户所占比例最大,县最小,市高于县44.44%。可见,市单人户的地位要高于镇和县(见表2-2)。表2-2 2010年全国城乡基本家庭结构及与2000年比较

与2000年相比,2010年市镇县核心家庭比例均表现为降低,县降幅最大,减少13.96%。直系家庭市稍有降低,而镇和县均为增加,其中镇增幅最大,为22.83%。单人户市镇县均为增加,市增幅最大,提高64.07%,镇、县分别增加29.18%和56.78%(见表2-2)。

综合以上,2010年城市家庭的构成变动表现为,核心家庭比例缩小,单人户比例明显提高,直系家庭比例稍微降低,单人户比例因核心家庭比例缩小而增大;县核心家庭比例缩小,单人户比例增加,直系家庭比例上升;镇与县有相同的表现,只是变动幅度有差异。如果我们将核心家庭和单人户作为小家庭的代表类型的话,城市这两类家庭之和由81.79%增至82.33%,县则由73.79%减为68.81%。它表明,城市家庭小型化趋向并没有改变,或者说,城市核心家庭比例降低,并未促使直系家庭增长,而是单人户比例扩大,家庭朝着更小的类型发展;农村则有一定逆转表现,即核心家庭比例缩小的同时,直系家庭比例提升了,不过其单人户也有增长。这是暂时现象还是特定阶段的表现,有待研究者对其做进一步观察。(二)二级家庭结构

我们认为,家庭基本类型(即一级家庭类型)可以显示家庭的一般构成,而对变动特征的揭示较弱。故此再对二级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做一考察(见表2-3)。表2-3 2010年全国二级家庭结构及其时期变动比较

2010年细分之下的家庭类型中,有四个所占比例相对较高,一是标准核心家庭,二是夫妇核心家庭,三是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四是单人户。这四类家庭加总后的比例为82.45%,表明它们是多数人的居住载体。

与2000年及之前的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所占比例明显缩小的主要家庭类型为标准核心家庭。1982年和1990年,接近或超过50%的家庭人口生活在这类家庭之中,2010年则降至1/3弱,其作为主导家庭类型的地位受到明显削弱。具体来看,标准核心家庭2010年比2000年减少29.11%,较1982年减少31.19%。核心家庭中的夫妇分居家庭1982年以来呈下降趋势。1990年该家庭比例降低与政府放宽对城镇职工迁移异地居住配偶的限制、夫妇两地分居现象减少有关。199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农民夫妇两地分居增多,总体上,人口流动并未促使夫妇分居家庭大幅度增长。这与不少外出者离家时间未超过半年,人口普查时仍作为家庭成员登记有关。

而增加幅度较大的家庭类型为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户,其中夫妇核心家庭2010年比2000年增加42.77%,单人户增加59.51%。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多代家庭户类型在比例上表现出很强的稳定性,没有明显的时期变化,说明整体上亲子分爨现象没有进一步增加。二代直系家庭所占比例2010年较2000年增加28.94%,但比1982年和1990年有所降低;隔代家庭2010年比2000年提高31.75%,较1982年增长1.93倍,这与劳动年龄人口流动就业增加、未成年子女与其祖父母一起生活有直接关系。

从统计数据中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2010年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户的增加主要是通过标准核心家庭分解来实现的,而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存在基础并没有受到动摇。

这里,再分市镇县对二级家庭类型进行分析,进一步探寻家庭结构的变动原因(见表2-4)。表2-4 2010年全国城乡二级家庭结构及与2000年比较续表

2010年,市镇县二级家庭类型中,所占比例超过10%的类别有四个,即夫妇核心家庭、标准核心家庭、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和单人户。这四种类型家庭比例之和在市镇县中分别为84.9%、83.16%和80.61%。夫妇核心家庭城市比例最高,镇次之,县最低,其中市高于县25.70%;标准核心家庭比例也以市为最高,县最低,市较县高14.2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则以县为最高,市最低,县比市高83.77%;单人户比例市明显高于县,前已述及。除这些主要家庭类型外,还有几类家庭及其城乡差异值得关注,一是单亲核心家庭比例,县和镇高于城市;二是隔代家庭比例,县明显高于市镇;三是二代直系家庭比例,也为县高于市镇。

与2000年相比,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市镇县均为增长,其中市增加31.19%,镇增加29.81%,县增加47.27%。县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增加幅度超过城市。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均为减少,市镇县分别减少24.29%、26.86%和33.48%。单亲核心家庭比例市和镇稍有增加,县则稍微降低,可以说变动幅度不大。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城乡变动方向有别,市减少10.35%,镇和县分别上升18.06%和6.97%。城乡不同的变动趋向使全国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保持稳定。我们认为,县隔代直系家庭和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在其直系家庭比例增长中的推动作用明显,这两类直系家庭分别增加61.41%和31.56%。可见,从城乡内部来看,县直系家庭几种类型的比例全面增长;市只有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增加35.14%,其他几类则为降低,市直系家庭总比例因此难以提升。

单人户比例均为增加,其中市、镇、县分别提高64.07%、29.18%和56.78%。

在人口城乡流动增长的背景下,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单亲家庭的比例并没有提升,但其中的隔代家庭比例增加61.41%。对这种现象,我们的解释是,目前农村劳动年龄夫妇共同向城市流动的状况或全家一起流动的情形增多,前一种做法在减少夫妇分居两地的单亲家庭比例的同时,促使隔代家庭比例增加;后一种也具有抑制单亲家庭甚至隔代家庭比例进一步增长的作用。

我们可将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户视为家庭结构“极小化”的表现。这两类家庭比例之和由1982年的12.77%增加至2010年的32.13%,提高1.52倍,其中2010年较2000年增长49.44%。它成为中国家庭小型化趋向继续保持的重要表现。而按照表2-4的数据,市镇县夫妇家庭和单人户比例之和分别较2000年增加44.11%、29.55%和51.06%。可见,尽管农村直系家庭比例稳中有升,但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这一多代家庭代表户型的比例增幅较小,以隔代家庭和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增长的推动为主,家庭极小化趋向没有改变。二 家庭结构的人口视角(一)家庭基本类型的人口构成

前面的家庭结构分析建立在家庭户基础上,它只表明家庭的类型属性。人口视角则是分析生活在不同类型家庭的人口构成或比例,是对家庭容纳人口能力的考察,也是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人口居住状态的具体认识(见表2-5)。表2-5 全国城乡不同类型家庭的人口构成及其时期变动比较续表

根据表2-5,2010年,分市镇县看,不同类型家庭的人口构成,核心家庭比例为最大,直系家庭居次位,单人户均为第三位。形式上,与前面的家庭结构类型排序相同。并且这三类家庭所生活的人口比例合计市镇县均超过96%,多数家庭户人口以其为生活单位。但需指出:由于单人户在各种类型家庭中容纳人口的能力最低,虽然其在家庭类型中所占比例超过10%,但在家庭人口中所占比例明显较低,镇、县不足5%,市低于7%。

与2000年、1990年和1982年相比,城乡不同类型家庭人口构成的最大变动是,2010年核心家庭人口容量均降低,但城市的降幅较小,它比2000年降低4.86%,较1982年减少3.38%;县降幅明显,其中比2000年减少15.94%,较1982年减少19.60%。

2010年城乡直系家庭人口比例增减互异,镇、县为增加,市则为基本稳定。县直系家庭人口比例增长最为突出,2010年40%以上家庭户人口生活在直系家庭之中,较1982年增加32.71%,比2000年提高20.85%。2010年,市、镇直系家庭户人口比例分别为约1/4和约1/3。可见,从家庭户人口构成上看,2010年农村直系家庭成为民众重要的生存载体。

2010年城市复合家庭人口比例较2000年减少,镇县有所增加。然而从构成上看它只是一个“小类”家庭,虽然变动幅度较大,但在其中生活的人口,除个别时期外,均不超过3%,仅为个别人的居住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尽管单人户人口的比例不高,但其增长幅度显著。2010年市镇县较2000年分别增加82.27%、33.97%和68.25%。

结合前面的家庭户类型分析可见,2010年中国城乡家庭的核心化程度,市和镇依然保持在中度水平,而县则降至初级状态(指核心家庭户和核心家庭所生活的人口均在60%以下、50%及之上),这与农村直系家庭户和户人口比例增大有直接关系,是当代家庭结构变动比较显著的方面之一。(二)二级家庭类型的人口构成

主要数据见表2-6。表2-6 全国城乡二级家庭的人口构成及其时期变动比较

从表2-6可以看出,2010年,二级家庭类型以标准核心家庭比例为最大,其次为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再次为夫妇核心家庭。市镇县三类家庭分别占77.27%、78.23%和77.29%,即多数城乡人口生活在这三类家庭中。此处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尽管就具体类型看,市镇县人口在三类家庭中的构成有很大差异,但三者之和非常相似,特别是城市和乡村之间处于一致的状态。它表明市镇县人口在这三类家庭内的相互调整能力很强,具有此消彼长的特征。从代际来看,这三类家庭分别为一代家庭、二代家庭和三代及以上家庭,家庭人口增减变动在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

就单个二级家庭的变动看,与2000年、1990年和1982年相比,2010年城镇标准核心家庭人口所占比例第一次跌破50%,县虽然在2000年即已经低于50%,但仍接近50%。具体而言,2010年标准核心家庭市镇县较2000年分别降低17.58%、24.61%和30.69%。变动之后,县只有1/3强的家庭人口在标准核心家庭生活,市、镇则在40%上下(见表2-6)。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人口比例在市镇县变动幅度有别,其中市比较稳定,保持在20%的水平上;镇、县均为上升,较2000年分别增加23.66%和15.56%,农村约1/3的人口生活在其中。另外,镇、县隔代家庭人口比例比2000年分别增加41.48%和72.20%,市则降低11.04%;二代直系家庭市、镇、县分别上升39.74%、41.42%和33.68%。可见,镇、县直系家庭中各子类家庭的人口同样处于全面增加状态,从而促使在其中生活人口的总比例提升。

市镇县夫妇核心家庭人口比例均为增长,较2000年分别增加45.44%、35.61%和58.71%,可见,它属于增长幅度最大的主要二级家庭;进一步看,它比1982年增加4.28倍、3.05倍和4.08倍。

总之,2010年不同类型家庭所生活的人口比例城乡变动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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