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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8 09: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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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山

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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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简论

政体简论试读:

序言

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它不仅决定着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能否有效的确立,而且对一个国家未来的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政体研究一直是国家产生以来人类既古老而又历久弥新的重大课题。由此产生的政体理论也就伴随着国家制度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当今人类社会已进入到社会主义时代,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正在世界各种文明的激荡中经受住严峻考验,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而以“中国特色”为标志的我国国家制度的成功实践,尤为触目,引起世人的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作为当代中国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坚持和完善,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理论界和人大系统的工作者,不断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立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从宏观角度、从政体自身发展演进的规律中,进一步加深对人大制度的理解和研究,尚显不足。写作该书的目的,就是力求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通过对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国家政体的产生、政体类型和形式的演变,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描述和探讨,揭示政体的发展规律,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当代政体的必然性,作为民主共和政体的时代先进性,作为保障和促进国家发展的巨大优越性,从而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历史责任感,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把我国的政治文明推向前进。

该书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论”。主要对政体的概念、政体的类型、政体的决定因素和政体的理论进行论述。指出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无论何种类型的政体,都是源于公共权力对社会统治和组织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国家权力职能作用在组织结构上的有形体现。所谓政体,实际上是根据国家权力职能分工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一套相互关联的组织机构。政体的实质是“特殊的公共权力”职能组织的内部结构。在介绍政体理论中,强调指出: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现成政治形式;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必然会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

第二部分“政体的历史发展”。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对政体的起源进行了追溯、探讨。指出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逐渐形成的,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军事民主制时期。是由原始氏族公社无阶级社会的管理组织——原始民主制,经过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社会管理组织——军事民主制,到阶级社会适用国家形成后社会管理的必然产物;由原始社会民主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经由军事民主制,演变为阶级社会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政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另一方面,对国家政体演进的一般规律进行了探讨。分别介绍了国家产生以后与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四种不同类型国家相适应的主要政体形式。指出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主要形成了两种政权管理形式: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这两种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其演变形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这两种政体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各有其典型的形式;二是这两种政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发展趋势。总的看,君主制仅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国家相适应,它是沿着逐渐减弱的途径演进的。相反,共和制存在于国家形态的整个历史阶段,它是沿着由低到高、由弱到强的途径发展的。到社会主义时期,它将发展到最高、最后阶段,直至国家消亡让位于更高形态的社会管理形式。

第三部分“我国历代国家政体的历史演进”。这一部分分别对我国从奴隶制到封建制,再到中华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政体进行了概括论述。指出从远古夏朝国家的建立直到清代,我国实行的一直是君主专制政体,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历史朝代,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君主制采取的具体形式又各不相同。君主制实行的时间最长、发展最充分、最完备,是中国古代国家政体演进的一个显著特点。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政治理论很少像西方那样重在探讨政体形式,而更多地是在维护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研讨治国之道和统治之术。

第四部分“当代中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部分是本书的重点。主要论述了当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历史必然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性质、地位、作用,介绍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系、职权和行使职权的原则及主要方式。最后,对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探讨。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奋斗成果和历史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性质相适应,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保证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利于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动员全体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来。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组织形式,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保证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本书是作者继《国家论稿》和《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之后,国家研究的第三部论著,如能对读者在了解政体的一般知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理论方面有所裨益,将是对作者的最好慰藉。由于作者水平所限,书中谬误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祈专家学者和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和河北教育出版社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责任编辑和装帧设计者更是付出了辛劳,在此一并表示谢忱。作者2011年11月于石家庄

第一章 总论

一、政体概念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组成的。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是国家权力本质的集中体现,表明何种阶级占据国家统治地位,即哪一种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1][2]的新手段”。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通常与国家类型相一致。人类社会自产生国家以来,共有四种国家类型: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相应地有四种国体,即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体、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体、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政权形式治理国家、管理国家。正如毛泽东所说:“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3]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如果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就无法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

政体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4]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国家“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5]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

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或者其他制度,都是源于公共权力对社会统治和组织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国家权力职能作用在组织结构上的有形体现。

国家权力即和人民大众分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按其内容可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统治权力和管理权力;按其职能则可分解为决策(立法、决定)、执行(行政、管理)、监控(司法、监督)等项权力。所谓政体,实际上是根据国家权力职能分工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一套相互关联的组织机构。政体的实质是“特殊的公共权力”职能组织的内部结构。

政体通常主要是就国家中央政权组织形式而言,表现为执行国家权力的中央机构设置和各机关之间的关系。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所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6]有的人把政体和政治体制混为一谈,称政治体制简称政体。其实,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政治体制一般指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其中包括国家纵向的权力划分和隶属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概念相同,它既包括国家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而政体主要是指中央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还有人从广义政府概念出发,认为“政体实际上是政府组织形式”,这种理解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乱。现代政治学认为,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虽然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等同于全部国家机关,政府自身的组织形式也不能等同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国体是实质内容,政体是表现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一般情况下,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比如,奴隶制国家与封建制国家普遍采用君主制政体,资产阶级国家则以民主共和制政体为其最合适的政权形式。但一种政体一旦形成,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和政体的本身性质,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国体不同的国家也可以采取同一种政体。如奴隶制国家曾经就有过君主专制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等不同政体;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国体不同,却都可以采取君主制这同一种政体。像英国、日本等国至今仍实行着立宪君主制政体。[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168页。[2]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卷第676页。[3]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卷第677页。[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91页。[5] 同上书,第105页。[6]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9页、178页。

二、政体类型

列宁曾经指出:“国家形式极其复杂。在奴隶占有制时期,在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内,例如在完全建立于奴隶制之上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已经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式。那时已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区别。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共和制是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政权,民主制是人民的政权。这些区别都是在奴隶制时代产生的。虽然有这些区别,但奴隶占有制时代的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贵族制的或民[1]主的共和制,都是奴隶占有制国家。”自国家产生以来,由于国情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不同,政体有着各种各样的名称,如王国、公国、大公国、酋长国、苏丹国、共和国、合众国,等等。历史上各个阶级都曾对各种统治形式进行研究,试图对纷繁复杂的政体类型进行概括和分类,以从中选择他们认为理想的统治形式。综合起来,政体的类型大体有四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着眼于最高执政者的特点。如,有的根据最高执政者的人数多少来划分,是一人掌权还是少数人掌权或者是多数人掌权,分为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等;有的根据最高掌权者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来划分,是世袭制还是选任制,是终身制还是有一定任期,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有的根据主权机关与政府的关系将政体划分为总统制和内阁制。第二种是着眼于国家权力自身结构的特点。如,有的根据国家权力集散的程度或政权组织原则,将政体划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民主集中制;有的根据历史上政治参与程度将政体划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第三种是着眼于政权功能性的特点。如,有的按照政权的统治性质将政体分为动员型的、神权型的、官僚型的和和解型的。第四种是着眼于政权的历史性特点。如,有的按照现代化程度不同将政体划分为英美式的、欧洲大陆式的、前工业化式的或半工业化式的等。

尽管几千年来对政体的划分众说纷纭,概括起来,各种政体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君主制和共和制。这两种形式经过千百年实践的磨炼,已形成较为稳定的主流政体。当然,每一类还可以分为若干具体形式,在两大类之间亦不乏某些过渡形式。据有关资料统计,现今世界上实行共和制的国家有一百二十五个,实行君主制的国家有十六个。此外,还有少量的国家为公国、大公国、酋长国、教皇国和苏丹国。

君主制,是指以君主一人(国王、皇帝、沙皇、天皇等)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这种政体的称为君主国。其特点是君主实行世袭制和终身制。如中国历代的国王、皇帝和西方大多数君主制的王位都是世袭的,但在欧洲早期许多诸侯国家的君主和罗马帝国的元首曾由推选产生,推选出的君主和世袭的君主一样,任职终身。列宁说:“君主制并不是形式划一、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2]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系的制度。”从历史上看,根据君主权限大小,君主制政体主要有三种具体形式:专制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又称无限君主制、绝对君主制。此类君主制的特点是,君主一人掌握全部国家大权,实行独裁统治。国王或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无限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一切军事和经济权力,统归他一人行使,不受或者基本上不受法律或其他机关监督或限制。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臣民必须服从。君主依靠设立的军事官僚机构行使权力,维护其专制统治,宫廷(朝廷)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

等级代表君主制,是欧洲封建社会中期由封建割据向中央集权过渡中出现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等级代表会议的制约。这种制度是君主专制权力与反对君主独裁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在国王之下设立一个由贵族、僧侣和市民(市民阶层中的工商业者)三个等级代表组成的代表会议,作为君主的咨询机关,对君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立宪君主制,亦称有限君主制。其特点是,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立宪君主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的情况下由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妥协,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产物。立宪君主制根据君主实际权力和地位的差异,又可分为二元制和议会制(一元制)两种形式。二元君主制,君主与议会构成中央机关的两种权力,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内阁(政府),直接掌握行政权,君主保有相当权力,其行动不受议会约束,并有“钦定”宪法;立法权属议会,但君主有否决权。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日本帝国,都是二元制立宪君主制。议会君主制(一元制),议会处于中央权力的主导地位,君主为虚君,不直接支配国家权力,“统而不治”,其行动受议会约束;内阁执掌行政权,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有“民定”宪法。现在的英国、荷兰、比利时、日本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议会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通常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与君主制相对称的一种民主政体。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称为共和国。共和制是历史上迄今为止适应性最强的一种政体,从奴隶制时期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共和制、古罗马的贵族共和制,到中世纪欧洲早期的城市共和国;从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到无产阶级的人民共和制,共和制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政体。共和制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具体形式。从当代现实情况看,资产阶级共和制主要有两种形式:总统制和议会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直接掌握行政大权。政府和议会在形式上互不从属。政府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只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国务,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议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无权罢免。现在的美国、巴西、秘鲁、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采用的就是总统制。

议会制亦称内阁制,主要特点是,政府(内阁)的产生与存废以议会为基础。根据资产阶级宪法规定,采取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政府权。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不负实际行政责任。政府(内阁)由议会授权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其首领是当然的政府首脑。政府及其阁员直接对议会负责,当政府的施政方针得不到议会支持、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然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总辞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1958年)以及现在的意大利、印度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议会制共和国。

在实行共和制的资产阶级国家,除总统制和议会制外,还有两种非主流形式:一是半总统制,二是委员会制。半总统制是由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戴高乐于1958年创立的。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具有总统制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议会制国家的某些重要特征。委员会制的特点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议会选出的委员会集体行使,实行“合议制”,一切重要决策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瑞士联邦采取的就是委员会制。上述两种形式只是在少数国家实行。[1] 《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49页。[2] 《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7卷第264页。

三、政体的决定因素

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本质决定的。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选取一种最能体现本阶级利益而又有利于行使权力、控制社会的统治形式。但这并不是说,任何统治阶级都可以随心所欲地采取某种政体,相反,它要受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即是说,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其决定因素不外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从内因来说,一切政体都是由国家权力自身矛盾运动固有规律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这一特殊的公共权力既要把社会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又要履行社会所不能缺少的共同职能。由此,国家权力必须设置立法(决策)、行政(执行)、司法(监控)三大权力组织。尽管国家的类型不同、权力的组织形式各异,但是,这三种权力以及掌握这三种权力的组织之间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规律,却始终存在于一切国家权力之中。因此,无论国家政权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离不开国家权力这三大职能自身矛盾规律的支配。同一类型的国家之所以能够采取不同政体,同一政体之所以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国家所采用,正是这一规律的反映。

从外因来说,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国家类型。这是政体的基本决定因素。国家的统治形式是国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说到底,政体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建立在不同社会形态之上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家形式,这就是每一种类型国家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典型的国家形式的根本原因。比如,建立在奴隶制社会形态之上的奴隶制国家,其典型的普遍的国家形式是以神权政治为特点的君主制;建立在封建所有制社会形态之上的封建制国家,其典型的国家形式是以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特点的君主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之上的资产阶级国家,其典型的国家形式是以资本控制国家权力为特点的民主共和制;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的国家形式,是以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为特点的新型民主共和制。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由于赖以建立的社会形态都是私有制,所以都可以采取君主制政体;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却不能采用君主制,而只能采用民主共和制,因为君主制是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权的本质格格不入的。

二是阶级力量对比。这是决定政体的主要因素。社会进步要求国家采取的管理形式与之相适应,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代表社会进步的新兴阶级能否上升为统治阶级或者能否独立掌握政权,此时,国家政权会采取何种形式,往往是由当时各种阶级力量对比产生的合力决定的。比如,古罗马国家形成后,简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当时不仅有氏族贵族、土地贵族,还有商业贵族,奴隶主面对广大平民和奴隶主的反抗,便采取了贵族共同掌握政权的形式,即贵族共和政体。17世纪中叶,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但当时的封建贵族力量还很大,资产阶级发动“光荣革命”后,便通过妥协,建立了代表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利益的立宪君主制政体。

三是历史文化传统。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除了上述因素外,还会受到该国历史条件和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比如,日本原来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9世纪中叶,天皇大权旁落。1192年开始幕府时期,天皇仅居虚位。1868年明治维新“王政复古”后,为扶植发展资本主义,1885年建立内阁制,但仍保留天皇作为国家元首。1889年颁布《帝国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日本成为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议会内阁制国家,仍保留天皇作为国家元首。但天皇作为虚君,没有多少实权,仅代表日本历史文化传统,是日本国的象征。

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也会对政体的选择产生决定性影响。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专制君主制政体正在被历史所淘汰,从君主制向共和制转变则是大势所趋。例如,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从君主制向共和制转变的实例就有:1973年在欧洲希腊,康斯坦丁诺斯王朝崩溃,建立了共和国;1974年在非洲埃塞俄比亚,推翻塞拉西皇帝,建立了共和国;1979年在中非,通过武装政变,废黜博卡萨皇帝,建立共和国;1979年在亚洲伊朗,推翻巴列维王朝,建立了共和国。

四、政体理论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对政体理论的研究一直是人类社会不断探讨的重大课题。从古希腊时期多种多样的城邦制度,到启蒙运动后的制度实践;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论,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各个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们对国家政体进行了长期的总结和研究。

(一)西方奴隶制时期的政体理论

西方奴隶制时期最早对政体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典型代表是古希腊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柏拉图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在他早年所写的《理想国》中提出了五种政治即五种政体周期循环的理论。这五种政体是:哲学家政治或贤人政治、军阀政治、富阀政治、平民政治、专制政治。在这五种政体中,柏拉图认为,哲学家或贤人政治是“政治中之最公道而最善者”,“其他之政体皆为不当矣”。所谓军阀政体,其特点是统治者好争执,有野心而不爱好和平。富阀政体,“执政者皆是富于资财之人”,所以他们必然忽视荣誉而专务金钱,就会造成不可避免的分裂,富人和穷人把国家分成两部分,“彼此攻击,终无已时”。平民政体,“自由为最宝贵之物”,“执政者为人民所选出”,“人民之于自由,每至过度致有害”。专制政体,他认为,“专制为政治之最恶者……国家之受专制君所束缚者,绝无自由行动之能力,国之最苦楚者,莫为专制政治之国”。柏拉图认为,最善的政体即贤人政治是凭正义进行统治。如果统治者过于追求名誉和财富,就会使政体转化为富阀政治,而富阀政治除执政者外,尽是乞丐之徒,必然也会蜕化为寡头政治,而寡头政治会迫使人民群众起来,于是出现了平民政治。平民政体的人民因为自由过度而走向极端,破坏秩序而导致专制政体(或暴君政体)。柏拉图在晚年时,在其《论政治家》中重新提出了政体的分类观点。首先,他根据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划分为由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或称王制)、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平民政体(民主政体);然后,根据是否实行法制,与这三种政体一一对应,分别产生僭主政体(或称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在《论法律》中,柏拉图又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他将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君主制,一种是民主制。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种政体的不同程度的结合。

师承柏拉图的亚里士多德,在国家学说史上第一次对国家政体进行了系统、周密的研究。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1]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在其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大类:凡是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的政体是正宗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的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变态的政体。按照统治者人数多少,凡政体(政府)以一人为统治者,并能照顾全邦人民的利益的,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称为“共和政体”。相应于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归;寡头(少数)政体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体是道德上追求善,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所组成的共和政体。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们将政体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将政体分为一人统治国家的君主制,少数选举出来的人统治国家的贵族制,以及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民主制。他认为由君主、贵族和民主派三种成分“均衡地混合而成”的国家是理想的政治,而当时正在日趋崩溃的罗马奴隶主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体现。[1]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4-215页。

(二)欧洲封建时期的政体理论

欧洲中世纪是欧洲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形式,是中世纪的主要政体。国家学说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学国家论或君权神授论。政体理论的主要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关于政体的划分,阿奎那基本上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他先根据统治者是为公共谋幸福还是使政治服从于私人利益,把政治划分为所谓正义与非正义两类,认为为治下的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正义的,不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不正义的。然后再根据统治者的人数多寡,把政体分为五种:君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和混合制。这五种政体的内涵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完全一致。但是,和亚里士多德反对个人专制、赞许民主共和制不同,他明确主张,由“许多人实行统治还不如由一个人来统治的好”,“人类社会中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人所掌握的政体”。他还把君主专制政体绝对化,反对其他政体。

(三)近代资产阶级的政体理论

16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形成和发展,作为近代资产阶级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的文艺复兴席卷整个欧洲。17世纪后,欧洲又掀起了一场资产阶级的文化启蒙运动,出现了布丹、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在国家政体理论上,法国思想家让·布丹根据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认为法国的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并把君主政体按照君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分为王朝君主制(或者称作正宗的君主制)、领主君主制和暴君制。这种划分将世俗政治权威置于神法和自然法的规范下,认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财产和自由,并且自愿服从主权者的权威。

此后,著名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约束,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按照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一人掌握主权的君主政体、议会式的贵族政体以及全体臣民大会掌握的民主政体。其他政体,如专制政体、寡头政体、无政府政体,等等,不过是上面三种形式的政体的变形罢了。霍布斯认为,在一切政体中,绝对君主制最好,因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让统治者放弃私利而只谋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会被增进。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把政体和立法权的隶属联系起来,将政体分为由社会大多数人掌握立法权并通过委任官员执行法律的纯粹的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属于少数选举产生的人或他们的继承人的寡头政体、立法权归属于一人的君主政体(还可以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立法权由多数人交给少数人或一人行使,然后收回立法权重新交给所选出的人称之为混合政体。在洛克看来,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国家制度。在这种国家制度中,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具有主权,国家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来行动。洛克还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提出了分权说。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统治,向往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把政体分为三类,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说:“共和政体是其他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同时,孟德斯鸠认为,每种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共和政体需要品德,君主政体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政体的腐化来自于原则的腐化;政体的稳定取决于地域或范围的大小,小国适合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合于君主政体,大帝国则适合于专制君主政体。孟德斯鸠接受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并全面地发挥和发展了他的思想,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

与孟德斯鸠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关于政体的立论是建立在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的。他认为主权者人民决定把政府的权力赋予谁,就决定了政体的类型。如果把政府权力交给一个人去掌握,这就是君主制;如果人民把权力赋予少数的几个人,这就形成了贵族制;如果人民不仅保有立法权,而且还有行政权,这就是民主制。在卢梭看来,不管政府形式如何,主权应当永远保留在人民手里,人民也从来没有把主权让给君主。

(四)三权分立学说

分权学说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其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这一思想可以说是分权理论的萌芽。以后,在此基础上,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提出了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的思想;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又进一步提出了依法制衡的思想。

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是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的要求,由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进一步发展而创立的。17世纪末期,明确提出分权学说的是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分权学说的完成者是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认为,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执行权是执行有效法律的权力,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该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同外国进行一切外交事务的权力,它与执行权是联合在一起的,也应由国王来行使。从这里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以公众选举和委托的机关行使立法权,以国王为首的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和外交权。

孟德斯鸠比洛克的分权思想更进步之处,在于他不但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立的思想,而且明确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特别是把分权与制衡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认为,要实现政治自由,只有“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能存在”;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实行分权。他指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称第二种权力为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力,并认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否则公民的自由便没有保障。孟德斯鸠提出,三权不但要分立,而且要互相制约。为了防止立法机关的擅权,行政机关享有对立法机关决定的一定的否决权,还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则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来实现的,并享有弹劾权,以便牵制行政机关。司法权应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专门由法院和陪审法官行使。他认为,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支柱。

美国独立战争后,以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在洛克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上,从美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制约平衡的理论。杰斐逊主张的分权,不是孟德斯鸠的阶级分权,而是在主权在民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的分权。他认为,在民主共和国里,实行三权分立是保障人民权力的需要,三权不但要分立,而且必须互相制约。他主张层层分权,一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二是地方特别是各州也要实行分权。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建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活动家,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目的主要是对议会的限制,因为他认为共和国政体最根本的缺点,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所控制的国会权力过大。他主张设立两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强调参议院的权限要高于众议院,以制约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他还主张赋予议会以弹劾包括总统在内的一切行政人员的权力,认为弹劾权是立法机构手中驾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僵绳。根据联邦党人提出的三权分立又互相联系、互相牵制与平衡的理论,在美国,通过实践,成功地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模式和制约监督机制。以后,各资产阶级国家几乎都在自己的宪法中确认分权原则,并且按照这个原则组织政权。

(五)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体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起来,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观点:第一,政体是国家集权本质的体现,是阶级斗争、阶级压迫、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恩格斯认为:“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每个国家必然要力求实现集权,每个国家,从专制君主政体起到[1]共和政体止,都是集权的。”“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2]的国家形式。”列宁认为:“一切国家,包括最民主的共和国在内,[3]都不过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第二,同一类型国家的本质一样,但政体的形式可能多样。列宁说:“君主制并不是形式划一、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4]系的制度。”“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形式极其繁杂,但本质是一个: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是资产阶级专政。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5]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第三,无产阶级国家政体只能是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无产阶级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6]共和国”,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必然会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卷第396页。[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169页。[3] 《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卷第409页。[4] 《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7卷第264页。[5] 《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200页。[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卷第3页。

第二章 政体的历史发展

一、政体的起源

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逐渐形成的,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军事民主制。

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过渡时期称为“军事民主制时期”或“英雄时代”。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导致掠夺战争的产生。原先,部落间为了对侵略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感到不够的领土,偶尔也发生冲突,而现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其所以称为军事民主制,“是因为战争以及进[1]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另一方面,此时的社会基础仍然是氏族公社组织,原始民主制还有活力。恩格斯指出:[2]“一切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军事民主制的实质是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社会权力组织和社会管理形式。

军事民主制的典型形式是由议事会、人民大会和军事首领三个不同的权力机构组成的。议事会,由各氏族酋长组成,是常设权力机关,它一开始就具有最高地位。古希腊社会的酋长会议(称为“布列”)乃后来希腊政治制度中元老院的前身和范本。人民大会,通常由氏族成年男女参加,以举手方式作出决定。它由议事会召集,议事会拟定的公务措施方案交人民大会批准或批驳,人民大会具有最后决定权,所以它是最高权力机关。军事首长,古希腊人称巴赛勒斯,古罗马人称勒克斯,通常由人民大会选举或由人民大会、议事会认可。军事首长是军事司令官,同时兼领祭司和法官之职权,但没有内政权,并不拥有后来阶级社会中国王的权力。

上述三种机构构成了军事民主制的整体。很显然,随着人口的繁殖,财富的增多,阶级的出现,这种民主制度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它们的地位、职能、作用势必要发生变化。社会的发展促使每一组织机构不断扩大职权,而每一组织机构力求集中更多管理权力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当彼此之间相互作用的发展突破了原始制度制衡作用的范围时,社会管理权力的重心必然会向某一组织机构倾斜。这时,一个以这一组织机构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管理形式将最终取代军事民主制而成为以后国家制度中政体的基础和前提。酋长会议本来是氏族社会民主制的组织,然而,当它的成员由氏族酋长演变为氏族贵族,当社会组织本身占据社会管理主导地位时,一种贵族共和政体的雏形就出现了。军事首领,本来只是在战时指挥军队,兼有祭祀和审判的权限,由于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局势,这些权力又使他同时得以影响内政,职位使他不断地倾向于攫取新的权力。当他实际握有社会管理大权的时候,当原始的社会习俗的成规不再发生作用的时候,一种君主政体的雏形也就出现了。以后,这一地位崇高而又不可缺少的职位逐渐被国王、皇帝等所代替。同样,人民大会是原始民主制的典型组织,当这种民主制的组织和原则在阶级社会的管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时候,它将势必形成一种新的民主制政体。

由此可见,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国家产生时突然出现的,也不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主观臆造出来的,而是在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由原始氏族公社无阶级社会的管理组织——原始民主制,经过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社会管理组织——军事民主制,到阶级社会适应国家形成后社会管理的必然产物。尽管世界上各个地区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千差万别,各地国家产生的时间也相差甚远,但是,从原始社会民主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经由军事民主制,演变为阶级社会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政体,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条普遍规律。[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160页。[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159页。

二、政体的历史演进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产生时,脱胎于军事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主要有三种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君主制是一种专制政体,贵族制和民主制都属共和政体。也就是说,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同时形成了两种管理形式:君主专制政体和共和政体。至于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形式,则取决于国家形成时原管理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国家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最初所形成的君主制和共和制这两种政体,并非一成不变的。这种演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各有其典型的政体形式。如,奴隶制国家的典型政体是专制君主制,封建制国家的典型政体是专制君主制和等级代表君主制,资产阶级国家的典型政体是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典型政体则是人民民主共和制。二是两种政体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发展趋势。如,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时期普遍采用的政体,到了封建制时期便分化出等级代表君主制,而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专制君主制已不复存在,仅存的立宪君主制已经失去了原来君主制的意义而与共和制趋于一致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君主制必将被淘汰。可见,君主制仅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国家相适应,它是沿着逐渐减弱的途径演进的。相反,共和制却不同,它存在于国家形态的整个历史阶段,虽然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共和制政体显得较为微弱,但总的趋势,它是沿着由低到高、由弱到强的途径发展的。到社会主义时期,它将发展到最高最后阶段,直至国家消亡让位于更高形态的社会管理形式。

(一)奴隶制国家政体

奴隶制国家是从原始民主制社会产生出来的第一种国家形态。奴隶制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权形式是以“王权”为特征的君主政体,它的典型政体形式是专制君主制。这种君主制实质是个人独裁的统治。但这并不能简单地在“王权”与“专制”之间画等号。实际上,在不同时间和不同民族内部,国王的权力有很大差别。在最早产生的通称为“城邦”的小国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原始社会的民主成分,国王的权力并非一旦产生就可以达到随意生杀予夺的程度。专制王权即专制君主制的形成,需要多种历史条件。

1.君主制

奴隶制国家之所以普遍采取专制独裁的君主制,其主要原因,一是由奴隶制经济基础决定的。奴隶制是以奴隶主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经济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一方面需要大大小小的奴隶主直接统治下的分散的小生产,一方面需要整个奴隶主阶级能够形成一种统一的社会力量加强全社会的统治,以便维持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外部条件,这种统一社会力量的最好形式就是君主制。二是从整体上看,古代各国一般都通行君主政体(王制),其中的主要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由于那时贤哲稀少,而且各邦都地小人稀。另一理由是古代诸王都曾经对人民积有功德,同时少数具有才德的人也未必对[1]世人全无恩泽,但功德特大的一人首先受到了拥戴。”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等奴隶制国家都曾采用过专制君主制。

2.共和制

奴隶制国家除了普遍采用专制君主制政体外,还有些国家实行的是共和制政体。比如,在公元前6世纪北印度的众多国家中,未罗和拔祗是没有世袭君主的共和国。佛教创始人乔达摩·悉达多(释迦摩尼)即出生在位于今尼泊尔境内的一个共和国中。在这个名为伽毗罗卫的共和国内,不仅都城有公民会议,城镇有公民会议,甚至乡村的大事也要由村民大会解决。

在古代西方,奴隶制国家的共和政体主要有两种形式: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是在所谓全体公民中由选举产生国家官吏实行统治权的制度。其典型代表是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共和制。雅典位于中希腊的阿提卡半岛,荷马时代,雅典同希腊各地一样,处于原始公社解体时期。从公元前8世纪起,由于社会大分工的结果,阶级分化日益显著。为了解决新的社会矛盾,发生了传说中的提修斯改革,确立了贵族政体,成为民主政治的前身。以后经过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公元前509~前508年克里斯蒂尼改革,到公元前443~前429年伯里克利执政时期,雅典奴隶制民主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雅典政权约从公元前7世纪始由执政官、贵族议事会、公民大会三个机构组成,其中贵族议事会具有制定政策和推举执政官的重要权力,并且这一高级官职只能由贵族出任。平民为主体的公民大会没有什么实权,只是为贵族会议拟定的法案加盖合法的印章。提修斯改革主要有两项:第一,在雅典设立中央管理机关,把各部落的重大事务收归中央议事会来管理;第二,把雅典的所有公民分成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并规定唯有贵族才能掌管行政、司法和宗教方面的权力,这就把社会正在形成的阶级划分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梭伦改革则把全体自由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规定所有等级的公民均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只有前三等公民可以担任国家公职。同时设立了四百人会议和评审法庭两个新的机构。四百人会议从四个部落中各选一百人组成,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四个等级的公民中选出,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案件。设立九名执政官和司库官掌管最高行政权。公民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四百人会议组成了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成为直接民主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克利斯提尼改革把雅典按地区划分为十个部落,用五百人会议(每个地区部落选五十人)代替四百人会议,任期一年。五百人议事会其职能、形式、选举方法同四百人议事会并没有大的差别,依旧是依附于公民大会的会务机关以及执行大会意志的常设机关。贵族议事会继续享有一定的司法职能。公民大会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同时具有高级公职人员的任免、执法、行政、军事、财政、宗教事务的决定权。公民大会的绝对权威在改革中树立了起来。为了防止军事首领控制国家政治,设立了十将军委员会,由十个地区部落各选一人组成,一年一任。制定了“贝壳(陶片)放逐法”,用以投票决定把大多数公民认为危害国家的官员驱逐出国。

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标志着雅典直接民主制的形成。到了“伯里克利时代”,取消了公民在被选举权上的财产限制,执政官以及其他几乎所有官职对每个等级的公民都是开放的,雅典的民主政治获得了高度发展。

雅典民主共和制的突出特点是:①公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处理雅典国家的内政、外交、战争与和平等一切重大问题,包括通过和颁布法律、法令,讨论和制定国家财政预算,选举国家高级公职人员等。其他国家机关,如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执政官、十将军委员会等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民大会开会时,与会者可以在大会上自由发言,讨论议案。会议表决通常采取公开举手的方式,得票超过半数为通过。②国家公职人员,上至执政官、下至最底层的小官都要由选举产生。公职人员采取任期制。年满二十岁的男性公民有选举权,年满三十岁的公民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③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形成了一套制度。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它只有对议案的讨论权和决定权,而无提案权;四百人会议只有提案权,而无决定权;九名执政官和司库官虽掌管最高行政权,但它只能执行公民大会的决定,而且任期只有一年;陪审法庭,为避免陪审官长期垄断这一职务,防止徇私舞弊,规定每年用抽签方式从三十岁以上的公民中选出,并规定每个案件由五百名陪审官共同审理。此外,公民大会一年一度还要对执政官、将军、高级官员进行信任投票,对大多数公民认为危害国家的官员实行放逐。

虽然,以直接民主制为特点的雅典民主共和制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必须指出,雅典的民主政治实质上是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即使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儿童在内,也不过约为九万人,而民主权利对于二三百个属邦和三十六万五千多奴隶来说,是被排除在外的。列宁指出:“奴隶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在贵族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但仍然是奴隶主的全体,[2]奴隶是除外的。”

贵族共和制,其典型代表是古罗马共和国。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古罗马处于“王政时代”,公元前509年“王政”结束,建立了奴隶制共和国。罗马贵族共和制政体由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大会三部分组成。①执政官由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两人组成,权力相等,任期一年,行使最高行政权力,负责指挥军队,召集元老院会议和公民大会。但其权力的行使,不但要受到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制约,还要受到“保民官”的监督。②元老院由贵族和退任的执政官组成,有决定内外政策、审查和批准法案、控制预算并支配国家财产的权力,也有权监督执政官的行动。元老院是执政官的咨询机构,但由于它的成员任期长,政治经验丰富,大都是一些有势力和地位显赫之人,所以,元老院是罗马共和国中最有权势的机构,也是国家决策的核心。③人民大会,包括库里亚大会、森杜里亚大会、特里布斯大会,掌握立法权,选举执政官、大法官、检察官、保民官等重要官员,是罗马共和国最民主的大会,参加者不分血缘和财产等级。但人民大会无权提案,只能对提交的议案投票表示赞成与否。此外,还设立了保民官、大法官、检察官。其中,保民官十人,作为罗马共和国的一种特殊监督机构,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重要成果,由平民会议选举产生,是纯粹平民的高级官职。

罗马贵族共和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方面,国家权力由贵族阶级选出的少数官员共同掌握;另一方面,人民大会和平民选出的保民官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发挥着重要的制约监督作用。[1]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5页。[2] 《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49页。

(二)封建制国家政体

封建制国家政体主要有三种形式:专制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和共和制。

1.专制君主制

封建制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封建制时代所形成的第二种类型的国家形态。封建制国家是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封建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是土地所有者以地租形式剥削农奴和农民。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劳动者(农奴、农民),整个社会仍然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小生产。传统手工业与分散、落后、封闭、自然产品经济的农业相结合,传统社会管理形式与新兴的封建统治相结合,自然构成了王权统治的社会整个结构模式。因此,封建制国家便自然地继承并发展了奴隶制国家的专制主义政体,成为典型的国家管理形式。封建制国家专制君主制的君主(国王、皇帝等)多为世袭,任职终身,但欧洲早期的君主是由诸侯或贵族推选。君主掌握全部国家权力,通常与神权相结合,通过其军事官僚机关实行独裁统治。在古代东方多数封建制国家和中世纪的法国、俄国实行的都是专制君主制。

2.等级代表君主制

欧洲封建时期一些国家经由封建割据向加强王权过渡的过程中,有些封建君主和其他阶层势力妥协,建立由僧侣、贵族和商人等代表组成的等级代表会议,作为君主的咨询机关,从而形成了等级代表君主制。等级代表会议根据君主的需要召开,没有什么实权,其决议对君主也无约束力,但国家征税必须取得等级代表会议的同意。公元13~16世纪的法国,是这种等级代表君主制的典型。

3.共和制

在中世纪的欧洲还出现过封建制的共和政体。西欧封建社会形成之初,在一些通商口岸和商业中心所形成的城市中,盛行着城市居民反对封建领主的斗争,一些城市通过赎买或武装斗争,摆脱领主的统治,争得自主权,建立起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如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法国的马赛和俄国的诺夫哥罗德等。争得完全自由权的城市,只向国王或领主缴纳定额赋税。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政策、法令和铸造货币。选举产生的市长、法官等管理人员,行使行政、司法、财政大权。城市还设有自己的法庭和武装,有权宣战、媾和。由于共和国的政治权力掌握在选举产生的贵族豪门手中,实质仍然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这种共和政体以后到了专制君主制时期就消失了。

(三)资产阶级国家政体

资产阶级国家是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革命胜利后或反对殖民主义统治取得胜利后建立的。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国家政体一般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基础之上的,即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

其典型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民主共和制又包括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等几种具体形式。

1.立宪君主制

立宪君主制的典型是英国。英国的立宪君主制表现为议会内阁制。英国议会是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有“议会之母”之称。它是在13世纪封建等级代表会议的基础上演进而来的。议会至上是英国奉行的宪政准则。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组成,但实际上英王只是议会象征性的组成部分,议会主要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世袭贵族组成;下院又称平民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下院的职权主要为立法、监督政府执法和监督财政。任何法案必须经过两院通过和英王批准方能生效。贵族院对平民院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但只限两次,如果下院连续三次通过,法案即告成立。财政法案由平民院通过后,即使未被贵族院通过,亦可送交国王批准公布。贵族院还拥有审理平民院提出的弹劾案的权力。

英国政府是中央行政机关,内阁是中央政府的领导核心。内阁首相为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由英王任命并授权组阁。政府大臣分为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参加内阁的称为阁员大臣,其余的为非阁员大臣。按照惯例,政府大臣必须由议员担任。在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大臣,如外交、国防、财政等大臣以及枢密院长、大法官等,都是内阁官员。内阁领导政府各部,掌管全国的内政外交,制定和执行一切重大政策,决定所有重要问题,并直接指挥和控制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对下议院负有连带责任,即内阁推行的重大政策要得到议会信任,一旦下议院拒绝通过内阁提出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如果内阁不愿辞职,可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举行大选,通过大选由新下院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为内阁首脑,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活动,裁决各部间发生的争端。首相还负责向英王报告政府工作,代表大臣觐见英王,并就国内外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内阁与首相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英国的司法机关极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按照法律规定,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普通上诉审法官均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掌握最高司法权。

根据宪法规定,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国家的化身”,具有最大的权力。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并不由英王亲自行使,绝大多数是由议会和内阁以英王的名义来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务活动,完全服从内阁的安排和控制。英王实际上处于一个“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虚君”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国王无足轻重,相反,英王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起着缓和阶级矛盾、协调关系、维护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重要作用,是君主立宪政体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制约力量。

2.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国家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议会内阁制的主要内容,除国家元首外,其他方面与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大体相似。内阁也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内阁一般也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必须和议会保持某种协调关系;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执掌国政,等等。议会内阁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的基本区别,在于国家元首的不同。①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元首为君主(国王),君主的职位是世袭的、终身的;而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元首(总统),一般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限制。②君主对自己的行为不负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其行为即使触犯刑法,议会也不能弹劾,法院也不能审判。而在许多国家,总统有违宪行为时,需受控告或弹劾,并由一定机关审理。③君主及其家族享有巨额皇室经费,而总统只有个人薪俸。

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的产生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由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三是由议会同地方议会选出的代表共同选举产生;四是由专门的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比如,印度共和国,按照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两院及各邦立法议员选出的人员组成“选举团”选出来,每届任期五年。总统依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使职权。总理由总统任命人民院多数党领袖或数党联合组阁的多数党领袖担任,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是印度最高行政机构,由总理、内阁部长、国务部长和副部长组成,集体对人民院负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规定,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总统可以独立行使权力,但不对联邦议院负责。联邦议院或参议院均可向联邦宪法法院弹劾联邦总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表示建设性不信任,政府有权建议解散议会。再如意大利共和国,议会实行两院制,行使立法权;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政府即内阁,由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共和国总统任命内阁总理,并根据内阁总理的提议任命各部部长。政府必须获得两院的信任。各院有权通过决议案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但要说明理由,采取记名投票。政府必须在组成后十天内与两院见面,以获得信任。

3.总统制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总统制。总统制的典型是美国。美国的总统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严格分立,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国会成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和监督财政权。国会通过法案经总统签署后或在法案本身后面条款中具体规定而生效。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投票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的首脑和三军总司令。总统只对选民和联邦宪法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政府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成,无须获得国会的多数支持。政府成员须经参议院同意并由总统任命,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国会不能通过对总统的不信任案,无权要求总统辞职,也无权罢免总统,但参议院有权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总统无权解散议会,无权直接立法,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否决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正式否决权,即总统如果不同意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连同异议书一起将法案退回国会;但是当众、参两院对总统否决的法案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该法案即可不经总统签署而自行生效。二是搁置否决权,是指总统否决的法案必须在十日内发还,否则该法案即被认为已由总统签署而成为法律。如果法案通过后十日内议会闭会,法案因总统未签署而搁置起来,该法案即行作废。按照宪法规定,总统有任命内阁成员及其他官员的权力,但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作为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有统帅军队和各州民团的权力,但宣战权以及武装部队的征集与维持权都属于国会;总统可以武装力量总司令的资格调动和派遣军队,但须立法机关必要的财政授权;总统有权决定是否承认新国家与新政府,但是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才能生效。

此外,宪法还规定,总统不得终身任职,任期为四年,以两届为限;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报告国务、陈述政策,以备审议,等等。为了确保行政对立法的有效制约,宪法还专门规定,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议员在任期内不得授命合众国政府下新设立的或当时正在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位;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之人,于任期内不得为国会议员。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最高法院除了掌握审理案件最终裁决权以外,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权,以及“违宪审查权”。法官为终身任职。宪法还规定,参议院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按照权力制约原则,国会通过法律规定法院和检察的制度、组织、审判管辖权和司法程序;通过立法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职权、法官保障制度、弹劾及免职等,国会自身也享有部分司法职能。总统则可以通过行使对各级法官拥有的任命权,来选择支持他的政策的法官;除了弹劾案,总统还有权对背叛合众国的重大犯罪颁赐缓刑与赦免,以此影响司法判决的改动。最高法院则可运用司法审查权,以宣布总统法令和有关法律违宪的方式来达到制约行政和立法机关权力的目的。

4.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是当代法国采取的政体模式。原先法兰西实行的是典型的多党议会制,鉴于第四共和国(1946~1958年)时期内阁频繁更迭带来政局动荡的教训,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并经公民投票通过了新宪法,即《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新宪法在坚持国民主权和分权的前提下,极大地扩大了总统的权力,相对削弱了议会的权力。这一政体的突出特点是,既不同于议会内阁制,也不同于总统制,而是两种分权模式的结合,被戴高乐称为“既是议会制,又是总统制”。

法国的半总统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其一,总统是国家元首,处于行使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根据宪法规定,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七年。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内阁会议决定的法令、命令,都须经总统签署。总统为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直接掌握外交事务的重大活动,有权缔结并批准条约。议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由总统签署和颁布。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有权越过议会对修改宪法或有关重大法案举行公民投票。总统是最高司法会议主席,拥有赦免权。其二,总理是行政权的代表、政府首脑,具体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创意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向议会提出施政纲领,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监督。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弹劾案追究政府责任,如通过不信任案对政府弹劾成功,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其三,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其特点是:国民议会的地位高于参议院;议员不得兼职。议会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国家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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