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法律问题不可不知500问(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9 09:28:39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编

出版社:大众出版分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三农法律问题不可不知500问

三农法律问题不可不知500问试读:

编委会

编排版:昷一出版社:大众出版分社出版时间:2016-06-01ISBN:9787511893666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编委会《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丛书》编委会

主编:韦钦平

成员:杨大康  朱海波  邢艳萍

   夏旭日  万 颖  蒋 橙《三农法律问题不可不知500问》编委会

主   编:蔡慧永  邹 涛

副 主 编:刘 洋  费宏达

编委会成员:赵 微  王博雅  刘 双

       王小龙  刘 俊

作者介绍

蔡慧永

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浙江诸暨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庭长、纪检组长、副院长、丰台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位,温州市委副秘书长(挂职),现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先后荣获“北京市十佳法官”、“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

邹涛

男,1980年6月出生,辽宁瓦房店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西城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司法研究会会员,兼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大连海洋大学兼职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在《法律适用》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主要著作有《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等6部,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10余项课题,在全国法院系统及北京法院系统获得调研类奖项近20项。

刘洋

1983年2月15日出生,山东省郯城县人,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中国农业银行宣武支行金融法律特聘讲师,现就职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筹),一直致力于金融法领域研究工作,参与编写《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版)、《银行卡审判与风险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版),并在《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金融纠纷》、《公司法评论》、《审判前沿》、《北京审判》、《法庭内外》、《人民政协报》、《工人日报》、《北京日报》、《企业观察报》等发表文章10余篇。

费宏达

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吉林省白城市人。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师,副教授,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海峡法学》、《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等多家大学学报和省级期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近30篇,主持和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9项,法学专著一部,法学教材5部。

赵微

女,1991年生,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辽宁省海洋法学会会员。撰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研究》一文发表在《科学时代》、《立案司法场域的解析与完善》一文发表在《产业与科技论坛》,参编《买房租房不可不知400问(第三版)》一书,参与辽宁省法学会立项课题一项。

王博雅

女,1992年出生,新疆伊犁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刘双

女,1991年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王小龙

男,1990年出生,山东省高密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刘俊

男,1990年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出版说明

生活离不开法律,懂得一点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范生活法律风险十分必要。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诸如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工伤保险、恋爱结婚、买房租房、抚养继承,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因此,本着为读者服务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理念,我们策划推出了《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丛书克服现有法律常识类图书体系不够科学、问题不够全面、回答抽象笼统等缺陷,从生活中的常见问题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倾情打造,为读者维护合法权益、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丛书特点如下:

1.科学合理,系统全面

丛书取材打破法律分类,以日常生活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划分单书,包括买房租房、恋爱婚姻、抚养继承、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医疗美容、五险一金、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物业管理、农村生活等,分类明确,便于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

丛书收录常见、多发问题,附有相关基本知识、名词解释、生活常识解答,全面涵盖日常生活法律常识。

2.以案说法,生动直观

问题解答配以典型案例和生活实例,阐述分析深入浅出、生动直观,易于理解。

3.直击问题,简洁权威

解答直击问题要害,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适用的关键点,直接援引法条内容,简洁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方便记忆,书名中问题均取整数,但有些书中实际问题数会多于书名中提到的问题数。

鉴于编者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我们会在修订再版中予以完善更正。编者

第一部分 农业

一、农村土地承包

001 政府常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怎么回事?

政府常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此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宪法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权限,农户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

我国早在1982年就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总而言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现了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大锅饭”的旧体制,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实行“集体所有、分户经营”,使个人付出与收入挂钩,增加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最为成功的经济体制改革之一。

002 十八届五中全会对于现行农业经营体系有何新的政策规定?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该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新的农业政策规定,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化道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发展格局;实施扶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此外,还通过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等方面的政策推动,致力于基本民生以及城乡全体人民的基本利益保障。

003 “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对农业经济政策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纲要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对于农业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2)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进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4)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体系、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现代种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持续增加农业投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

004 老张承包了村里五亩土地,其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其自身也包含许多权利内容。老张承包了村里五亩土地,则享有了对这五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具体来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老张作为承包经营户对承包土地享有以下权利:(1)经营自主权,即老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权自行决定如何经营承包的集体土地,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都由老张自己决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老张作为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流转权,即老张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3)收益权,即老张享有通过自主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例如,老张在承包地上种植了苹果树、樱桃树等果树或者小麦、高粱、玉米等农作物,由此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老张享有。(4)收益的处分权,即老张可以对自己经营承包土地得到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比如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任何人对此均无权干涉。(5)获得补偿权,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征收的,老张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

005 “谁承包谁经营土地就归谁所有”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在我国,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集体土地被农户承包经营后,土地虽然由农户耕作和管理,但是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就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因此,“谁承包谁经营土地就归谁所有”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农户只是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006 小张从书上看到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个说法应该如何理解?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简单地讲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镇等集体经济组织。《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目前实行承包经营,这种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

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行使土地所有权:(1)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3)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007 村民老李想要承包经营土地,需要怎么办理?

辽宁省某市吴店镇小王村的老李想要承包村里的集体土地,但他不知道应该怎么办。通过咨询村主任,他得知想要承包村里的土地,需要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项工作一般由村里统一进行。一般来说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村民会议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召开的形式可以是村民大会的形式,也可以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并且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投票选出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因为在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方案前,需有一个成形的表决方案,这样避免盲目地讨论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的规定,承包方案依法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果这一工作做得不好或者没有做,将导致后面的工作很难进行,即使进行了也可能不会生效。(4)公开承包方案。公开承包方案是为了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承包方等都能清楚地了解承包方案的具体内容。这样做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又能确保承包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进而保证土地承包事项的有序进行。(5)承包方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案公布之后,则可以进入下一个环节,即承包方此时可根据通过的承包方案与村里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并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承包的具体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五个环节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一般流程。各地的规定可能会在某些细节方面略微有些差别,但基本的要求和流程应该差别不大。据此,本案中村民老李想要承包村里的集体土地,也要按照上述五个流程的要求一步步的进行。

008 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还能转卖吗?

村里老刘在镇上开了一家杂货商店,有一定的稳定经济收入,他不打算继续种地,想把自己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转卖给他人。现在的问题是,他能否将承包的土地转卖给其他人呢?我们首先要说明土地转卖的含义。根据老百姓的通常理解,“土地转卖”可能会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上述几个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之后,土地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民享有的只是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买卖,买卖承包经营的土地所有权是违法的,所以老刘不能将承包地的所有权转卖给其他人,第一种解释是不对的。第二种解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据此,国家允许承包户将取得的承包地的经营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等其他方式自由流转。因此,第二种解释是对的。如果老刘确实不打算继续经营其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或者出租给其他人,也可以主动将承包地交回给村里。

009 村民老王发现村干部在非法出卖土地,可以向哪些部门举报?

对于这种情况,老王可以向县土地管理局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下属的国土资源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市县各级土地管理局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因此,如果发现村干部或者村里其他人非法出卖土地,可以向县土地管理局依法举报。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则具体的违法行为和行为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此,《土地管理法》第73条明确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0 农村妇女是否可以承包经营土地?

我国法律早就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在很多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习惯思维依然作为社会陋习存在。也因此导致这个本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即农村妇女是否能够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在这里,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回答,农村妇女可以承包经营土地,而且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发包方干涉、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011 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

最近小王村的一个事儿引起了村民的争议。原来老王家的姑娘小王嫁到了30里之外的大张屯。小王本来在村里承包经营了1亩的土地。现在村民们就小王这个出嫁女是否还能继续承包经营这一亩地展开了激烈讨论。有村民认为小王虽然嫁到了外村,但其还能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还有村民认为出嫁女嫁到了外村,则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律师小邹说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有了专门的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的,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或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012 村民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是多长时间?

村民承包的农村土地,根据所承包土地的不同用途,相应的承包期限也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和《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例如,村民老王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如果老王承包的是集体的耕地,那么最长能够承包30年;如果承包的是集体的草地,那么最长可以承包50年;如果承包的是集体的林地,最长可以承包70年。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老王将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或者转让的,那么转包、出租或者转让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假如老王与村里签订了为期30年的耕地承包合同,老王在承包经营土地上耕种5年后想要转包,那么老王转包的期限只能是剩余的25年。

013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土地的,最长能承包多久?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本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承包期限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进行承包。《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因此,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期限可长可短,具体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其实,法律之所以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期限进行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衷是为了切实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一般都是出于商业营利目的,无须法律刻意予以保护。

014 老李想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份合同应该怎么写?

老李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其实是对老李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条款,方便承包方和发包方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如果签订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以后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容易进行处理。既然土地承包合同这么重要,那么老李现在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份合同应该怎么写。法律专家小邹给老李支招说,老李与村里将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如承包的水田、旱地、水面、果园等)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的起止时间,即对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终止日期进行明确约定。(4)承包土地的用途,约定是用于种植还是养殖或者其他,但是约定的项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5)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发包方应该承担的提供生产条件、服务项目以及提供良种、化肥、农药、机耕、灌溉、资金及技术培训等各种服务。(6)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承包方交纳承包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及时交回承包地等。(7)违约责任,如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土地,发包方不按时、按质提供服务等情形发生,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处理办法。再如,对那些因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等。(8)其他条款,如果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认为还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也可以协商确定。

015 村委会能对农民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调整吗?

一般而言,村委会不允许对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调整。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村委会才能对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调整,而且一般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同时出于最大限度保护承包户相应权益的需要,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不过这种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之外,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016 新上任的村主任能够单方面解除老王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任何人都无权单方面无故解除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间,发包方以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或者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都是不允许的。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出现,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如果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要求予以赔偿的诉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相关责任者予以赔偿。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下,发包方才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根据我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下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土地承包合同:(1)经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没有发生承包方老王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或者老王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等情形的,新上任的村主任无权单方面解除老王的土地承包合同。

017 小李不想继续承包村里的土地,能否要求交回承包地?

小李在承包期内如果不打算继续承包村里的土地,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交回村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而且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除此之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小李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小李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但需要提醒小李注意的是,如果不打算继续承包土地,除了将承包地交回之外,还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对承包地进行合法流转,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这样更有利于小李作为承包方的权益保护。另外,如果小李选择交回承包地的,在小李事后还想继续承包土地时,只能等到原来的承包合同承包期满后才能再次承包。

018 小刘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应将承包地交给村里吗?

前几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来,随着经济条件的日益殷实,小刘全家迁入了设区的某市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小刘是不是应该将其承包的土地交还给村里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即发包方。如果小刘不交回的,村里可以收回其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这种情况交回承包地后,小刘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除此之外,小刘如果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而不是迁入设区的市,则只要小刘还想继续承包经营土地,发包方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019 两口子闹离婚时,可否要求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可以带来经济收益的财产权,共同生活的夫妻承包的土地可以给双方带来相应的收入,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权就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跟夫妻其他财产分割一样,既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承包经营权达成了协议,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分割,这种情况无须法院进行处理。但是假设夫妻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将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就其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存在较大分歧,而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原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020 甲村老邓去世后,其子小邓是否有权继承老邓的承包地?

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回答,小邓作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其父亲老邓生前承包的集体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相关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耕地和草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实,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要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村民通过承包土地可以获取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并可以通过承包经营活动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老邓遗产的组成部分,当然同其他财产一样,可以在老邓去世后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这样一来,既保证了一定时期内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又维护了农村村民基于土地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021 承包的土地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倒手?

承包的土地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倒手,实际上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当前国家的政策是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有序流转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详述如下:(1)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享有和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享有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如果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过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享有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02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签订经营权流转合同可以有效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因流转发生纠纷时可以公平、合理、有效地解决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所属乡村;(2)所流转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主要写明土地是用于耕地、林地还是草地等,具体是种植农作物或者其他具体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流出方何时能够交付土地、土地流入方应当遵守何种约定等;(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价款的金额以及具体通过什么方式支付价款,是一年一付还是多年一付等;(7)违约责任,主要记载如果其中一方没有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此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8)其他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还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也可以另列条款协商确定。

023 老王可以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抵押贷款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老王能否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抵押贷款,取决于老王承包的是何种土地。《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同时《物权法》第184条规定,除法律具有明确规定之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对此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承包经营权抵押仅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必须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如果超过上述范围,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就是无效的。因此,如果老王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则可以用于抵押办理贷款,除此之外,如果承包经营的是其他土地则无法以此办理抵押贷款。

024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谁登记谁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某村村委会就同一土地与村民老张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办理登记,之后村委会又就这块土地与村民老李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办理了登记。现在的问题是谁将获得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老李将获得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登记的合同享有优先权。本案中,老李办理了登记,因此具有优先权。对此具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取决于谁依法进行了登记、谁的承包合同先生效、谁已经占有使用承包地等因素,具体处理标准如下:(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所以,本案中虽然老张和老李都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老李办理了登记手续,老张未办理登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第一种情况,老李将最终取得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025 老宋希望承包村里的一片荒山种植果树,应该怎么办?

在我国,荒山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类型,村民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具体到本案,老宋希望承包村里的荒山,应当首先参加村里就荒山承包统一进行的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程序,通过上述程序获得承包资格之后,则应当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关于承包费的确定,如果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的最终结果确定;如果是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则根据双方最终议定的结果确定。

026 发包集体所有的荒山时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吗?

甲村准备通过公开协商的方式发包集体所有的荒山,老朱作为甲村村民听朋友说他享有优先承包权。老朱对此拿不准并且不理解优先承包权的含义。经过咨询,法律专家小邹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因此,老朱作为发包集体所有的荒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法律规定和赋予的优先承包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老朱所享有的这种优先承包权,是有“在同等条件下”这个前提要求的,即只有在承包价款、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才能够得到支持。例如,同样是准备将一处荒山承包30年,如果外村的老郑出价比老朱高,老朱就无权主张优先承包。除此之外,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老朱也无法主张行使优先承包权:(1)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优先权主张的;(2)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荒山2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村里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本村村民主张优先权的机会,但是本村村民没有及时提出主张,为了维护稳定的承包关系,此时就无权再主张优先权了。

027 农户在“农转非”后,还能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吗?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村土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一旦农民的身份不再存在,则就此享有的权利也应当收回。据此,如果农户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自留山、自留地土地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经营使用。

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土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因此,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的自留山或者自留地交回发包方,农户利用土地所获得的农作物、农产品、林木果树均应当归其所有,同时农户对于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当其将自留山或者自留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则当然可以对其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028 村里打算将闲置土地外包需要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吗?

村里打算将闲置土地承包给外村的某土特产种植公司,需要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吗?这种情况不需要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前提是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行,但并没有需要经过全体村民同意的硬性规定。

029 村民老张想把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村里有权阻止吗?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老张把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村里是没有权力阻止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老张依法可以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且有权在承包期内决定流转期限和流转方式,其他人均无权干涉,而且流转的收益也是归老张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进行转包,这是一项法定的自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阻止。

030 外出务工的农民还享有土地承包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关。不管是在村里耕种还是外出打工,只要村民没有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他就有权利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为了获取更多收入离开本村外出务工,但并没有因此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如村里未经外出务工人员同意擅自将其承包土地收回并发包给其他人,一经发现上述侵害外出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外出务工人员有权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经营权,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031 老刘还没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将承包权转让他人的行为有效吗?

老刘没有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必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获得完整的、法律认可的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因此老刘在没有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没有权力将承包地转让他人,发包方有权请求确认老刘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是因为发包方或者发证机关等非因承包土地的老刘一方的原因,导致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情形除外,因为在此过程中老刘对于未能取得土地经营权证并无过错,因此在上述例外情况下,老刘的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

032 村委会作为土地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的相关规定,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发包本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该项权利只能由村委会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没有权利行使;(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土地虽然由承包方承包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有权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对于损害承包地的行为,村委会有权予以制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此同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还应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为了保证承包土地的稳定,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对承包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对损害土地的行为进行制止,但是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当提供相应的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应当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033 如果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村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解决?

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如果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村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在不损害双方关系的情况下合理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只要在兼顾集体与村民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以及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争取事情得到圆满解决,避免将矛盾扩大,维护安定团结的承包关系和经济生活。(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指土地承包经营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双方发生纠纷很多时候可能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未必存在很大的分歧和矛盾,如果有第三方从中调和,将更容易解决问题。(3)仲裁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则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我国在许多地方都有专门针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我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仲裁制。最基层的乡镇一级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是农业经营管理站,上一级仲裁机构是县(市、区)政府农业局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解决。如果既无法协商调解也不愿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以及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以求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034 什么样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到法院打官司?

农户因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在协商不成时绝大部分都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判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宗事项虽然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但法院一般不会受理:(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此外,涉及农户成员为多人的,应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下列情形确定:(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农村耕地保护

035 什么是耕地开垦费?

我国为了落实耕地保护政策,采取的是耕地补偿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对于占用耕地的要同时负责开垦相应的耕地,占用多少就开垦多少,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就要交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专门用于开垦耕地。对此,《土地管理法》第31条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036 国家对耕地有什么特殊保护政策需要农民了解?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而粮食的种植、供给都要依靠土地,因此国家一直都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一直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具体而言,国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耕地的保护:(1)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并且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同时国家还要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省级地方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3)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按照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4)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