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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8 03: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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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柯小杰,童光庆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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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试读:

前言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原名: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秉承大学的神圣使命,依托地处绵阳、毗邻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区位优势,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以羌藏文化保护和传承为基点,在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下,以学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教育为载体,按照错位发展、培育特色的要求,紧紧围绕“参与教改、服务地方、培养具有非遗意识的技术技能型、复合型、应用型艺术人才”这一“主体”,以“校内本体建设”和“校外平台搭建”为“两翼”,以“理论研究、课程建设、活动拓展”的“结合”为抓手,积极探索“一体两翼三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特色模式。其中,“一体”是非遗教育的目的和归宿;“两翼”为“一体”提供支撑,是实现“一体”的两大平台;“三结合”是“两翼”建设的具体举措,是非遗教育的实现途径。“一体两翼三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根据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的实际情况,基于多年的非遗教学教育实践活动,利用非遗载体,参与教改,探索特色办学过程中的思考与历程。学校先后组织编写了相关的非遗校本教材:2010 年编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讲义,在 2008、2009级学生中进行了试点教学,2011年在原讲义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内部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讲义》(修订版),2012年9月再次修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作为选修课、通识课教材。

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高度重视,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保护、研究,成果迭出,非遗数据变更,非遗知识不断更新,原有校本教材不能满足目前教学需要,因此予以重新编写和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由龚珍旭担任总主编,柯小杰、童光庆担任主编,潘昱州担任副主编。本书共八章二十六节,全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特征与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等问题,运用多学科理论交叉的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全面的探讨和研究。本书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生存现状和自身特点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例来分析探讨,提出了具体的抢救内容与方法。还在《附录》中汇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管理办法、法律,以供研究者查询、研究。

本书通俗易懂,可以作为通识课教材,适合专科生、本科生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士学习与参考的资料。

编者

2019年6月

绪论

人类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内容历史悠久,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就有宫廷组织的采风制度,辑录了大量的民歌,其中以《诗经》为代表。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在国外,有一些历来重视本国故事传说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家,如芬兰就是代表,其收集整理本国民间文学历史更长、成就更大。我们的邻国日本、韩国系统普查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时间也比我国早。20世纪50年代,日本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国家财富,开展活态保护工作。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形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初始只是作为一个社会工程术语出现,随着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升温,然后逐渐向学术理论发展,形成一门新的学科。高丙中认为,2002年10月在中央美术学院召开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可以看作其迈向学术概念的一个契机。随后,学界出现了大量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理论文章,为其成为一门独特学科打下了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中国的流行从外因来说主要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新项目的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2000 年正式设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该项目每两年评议一次。在2001年的首届评议中,世界上共有1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其中代表中国的是昆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保护工程一下子激发了国内学界、各种团体和各级政府的参与热情,加上新闻界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国内的热门话题。

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文化部适时启动十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纂工作,这是一个跨世纪工程,普查面最广、参加人数最多、搜集成果最显著,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文化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社图发[2004]11号)。《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文化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为此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从 2004年到 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 2004—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1998年以来,文化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于 2002 年 8 月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目前该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计划。云南、贵州等省已率先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行法律保障方面提供了有益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和2003年,昆曲艺术和古琴艺术分别成功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随即升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的身份完成从“草根文化”到国家“文化象征”的转变,并且被赋予“民族文化基因”的意义。

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以中央文件形式专题阐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工作还是第一次。可以说,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延续中华文脉、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近年来,文化部门认真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断完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保护名录制度,国务院公布了四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文化部认定了五批代表性传承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了抢救性记录,在 16 个省市区设立 18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施以传统工艺为重点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传承水平。

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涉及的相关主体,以及相关法律、政策问题上。开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描述上,后来的研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立法和旅游开发,并开始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

已有的研究涉及民族学、人类学、法学、旅游学、民俗学等学科,多采用定性描述的研究方法。其研究成果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为政府、业界和学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提供了依据。

二、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建议世界各国尽快采取行动,保存、保护并传播民间创作这一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个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业、建筑术及其他艺术。此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旨在奖励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代表作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定期向会员国发布已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清单。这些代表作在经过严格的程序后评估产生。代表作必须符合双重标准,一方面要在文化上有特殊价值,另一方面要有组织措施加以保证。代表作必须接受监督,每两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行动规划的实施情况,如果不遵守行动规划,称号可能被撤销。(一)其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回顾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积累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西方国家在古代有着长期的民族征服和民族战争,许多国家在战争中消亡,古希腊、腓尼基被罗马文明征服,罗马又被日耳曼文明征服,文明古国古巴比伦被古波斯文明征服,古埃及被阿拉伯文明征服,在这样的征服中,许多文化遗产、历史文物、文献连同民族一起在历史中消失。只有那些脍炙人口的口头文化遗产由于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而流传至今,如古希腊的《荷马史诗》、古印度的《吠陀经》,以及广泛流传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虽然创造的民族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但在流传者的身上依然可以看到那些古老民族的身影与活力。被誉为印度圣经的《摩诃婆罗多》和《罗摩衍那》两部史诗,是古印度文学艺术的最高峰。《摩诃婆罗多》全书18篇,20多万行,是《荷马史诗》的7倍多,从最初的一个短片故事,发展到丰富多彩的婆罗门教的传奇,并从宫廷走向民间,故事中包含着丰富的音乐、舞蹈、绘画、雕刻等艺术。除民间文学、故事、神话外,口头文化遗产还包括名目繁多的戏剧品种,印度的卡提亚达姆梵剧就是很重要的一种,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西欧的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恬静的田园生活被完全改造,从 19 世纪初,一些国家和政府已开始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各国人民留下了抹不掉的创伤,也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场浩劫,大量的文化遗产在一夜之间消失,激发了人们的保护意识。20世纪60年代后,大规模城市改造给传统建筑带来的巨大冲击更进一步坚定了人们保护传统建筑文化遗产的决心,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行动起来,通过立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建立基金、建立保护区等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20世纪70年代,东、西方诸国的共同努力终于影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随着人类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文化遗产大普查活动拉开了序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下,起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宣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公布“亟须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引起了各国的重视,引导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和交流。因此,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各国广泛地开展起来。

日本是较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无形文化财”。早在1950年5月,日本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8月29日开始实施,这是首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法律的范畴。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是有目共睹的。1962年1月,韩国政府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此项法律的出台使韩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纳入法律的保护体系。此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 14 次较大修改,极大地推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韩国对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源于其完善的法制管理,责权划分清晰,管理十分到位。此外,对于破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现象,韩国也制定了严格的量刑标准。严格的奖惩制度,是韩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为突出的特点。

在西方,以意大利和法国开展文化遗产抢救的保护工作最具代表性。意大利是文化遗产拥有大国,同时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对文化遗产所实施的法制化建设历史悠久。1902年6月12日,意大利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历史、艺术遗产保护令》,即著名的185号令。1969年5月3日,政府成立专职文化遗产宪兵部队,来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支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武装部队。1999 年,意大利将以往众多法律中包含的保护文化遗产及周边环境的立法条文搜罗在一起,制定出沿用至今的“联合法”。在意大利,政府专门设立了文化遗产部。文化遗产部根据各个地区文化遗产的分布类型,设置了相应的文化遗产监督署,以垂直行政管理的方式,负责监管地方政府对中央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在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民间社团组织、企业、个人等都真切、积极地参与其中。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制定和管理体制的建设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据不完全统计,仅文化遗产法便颁布过 100 多部。从组织管理结构上来看,法国不但有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顾问社团、社会组织,同时还有一套完整的教学体系和科研体系。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普查工作,这场普查不但增进了法国国民的文物意识,同时也使民众对文物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二)其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与经验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与确认工作,至今已公布两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世界许多国家在制定保护法,建立保护机构,调查、搜集、记录、整理、研究民间文学艺术,培养手工艺人,资助传承人和团体,建设生态博物馆,设立“国家遗产日”等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为实施“保护工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经过半个世纪以来的探索,各个国家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了自己的优势和特点,韩国、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都积累了很多先进的保护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下面介绍几个比较典型的国家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探索。

1.日本

日本是亚洲最早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在保护方面主要有两点值得思考。

一是从无形文化财的认定到文化财登录制度的转变。在《文化财保护法》出台后,日本开始实行“指定制度”,主要是从国家的立场出发对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突出和具有特殊价值的予以严格筛选和“指定”,进而对其所有者也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1955年,日本首次公布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有三种认定方式,即“个项认定”“综合认定”“持有团体认定”。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称为“人间国宝”,“人间国宝”在传承“绝技”时,要进行记录、保存和公开,使它们“实现艺术价值”。他们每年可从政府那里获得200万日元的补助金,用于培养和传承技艺,但必须向政府说明该款的用途。日本的认定制度对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推广,纳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整体框架中。截至 2000 年年底,日本各都道府县共指定无形文化财157项,市镇村共指定无形文化财1024项;都道府县共指定无形民俗文化财1653项,市镇村共指定无形民俗文化财5228项,重要综合无形文化财13项,传承团体13个,重要民俗无形文化财202项。截至2004年,日本已经认定重要个人无形文化财78项,传承人 270 人(除逝世等原因被解除者外,实际持有人数为 107 人)。不过,这种认定制度很严格,由文化财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文化厅负责人进行筛选、文化审议会审议,最终由文部科学大臣批准并颁发认定书。更重要的是认定局限于“少数精品主义”,并给予重点保护,而大多数无形文化财是无法得到保护的。于是1996年日本又引入了“文化财登录制度”,其实就是申报制,由拥有者申报之后,再通过指导、建议、劝告等手段,对各种文化遗产进行较具缓和性和宽泛性的保护。这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调动了全体国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它还明确了“指定都市”的责、权、利,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要求进一步促进文化遗产的应用、公开与国际文化交流事业等。新的“登录制度”是对以前“指定制度”的重要补充。

二是日本一直坚持统一使用文化财,在此基础上,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物群五类。这样的划分始终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起来,实行统一管理,无论是认定制度还是登录制度,对全部文化遗产都适用。这样,可以避免生硬地将物质与非物质、有形与无形划分开,其实文化常常同时具有两种形态。如此则避免孰轻孰重的问题,同时加以关注,一同进行保护。

与此同时,日本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平均国家用于无形文化财调查经费是 5000万日元,用于民俗无形文化财传承及活动方面的经费是1.8亿日元。每年投资5000万日元用于个人修复技术的传承,投资 9000 万日元用于团体修复技术的传承,还投资4000万日元用于文化财保存技术的国内研修与交流等。

2.韩国

韩国是继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对无形文化财进行保护的国家。其在20世纪60年代全面学习日本保护无形文化财的先进经验。韩国的传统文化极具东方特色,茶道与韩服、跆拳道、饮食制作、卜算、陶瓷器制作、盘索里、竹器等都是韩国重要文化财。截至2004年8月31日,韩国文化厅共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116件,重要民俗资料244件,同时出版《民俗调查报告书》2028卷,制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367名,候补传承人 51 名,使无形文化财传承进入良性发展状态。此外,韩国有四点经验值得思考。

一是注重民间社团组织在无形文化财中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西方国家社团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负责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修,而韩国的民间社团组织则主要负责无形文化财方面的调查、保护和研究,对无形文化财的存在和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在韩国,民间社团组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各级学会组织,这些学会一般由无形文化财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该领域内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如韩国民俗学会、历史民俗学会、比较民俗学会等;另一类是由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组成的传习组织,主要负责无形文化遗产的继承发扬,类似的有假面协会、农乐协会等。

二是实行“活的文化财”保护制度。1993年韩国根据本国保护无形文化财的经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42次会议期间,曾提议建立“活的文化财”保护制度,执委会接受了此建议,为此还制定了《建立国家“活的文化财”制度指导大纲》。“活的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对国家选定的、在国内能够成为活的文化传统并具有创造性天才的无形文化财进行表演、创造的知识和技能的人。按照“活的文化财”保护制度,不仅鼓励年轻人学习那些保持和延续国家指定的有特殊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无形文化财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识,并且这些被保护的“活的文化财”也要履行一系列责任和义务:保持和发展他们的知识和技能,通过有效的培训使这种知识和技能代代相传,致力于无形文化财的记录和保护,通过展示来传播他们的知识和技能。

三是重视无形文化财的继承,特设传授奖学金。韩国在保护和继承无形文化财方面,为了保证重要无形文化财后继有人,对那些有志于学习无形文化财的青年人,特设奖学金,统称“传授奖学生”。《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规则》中对传授奖学生在素质和年龄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如“在与重要无形文化财相关领域工作经历超过一年以上者”“从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或持有团体那里接受了六个月以上的传授教育,并且在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技能、技艺方面有相当素质的人员”等,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授奖学生的学期一般为五年。

四是注重将保护与商业化、旅游开发结合起来。无形文化财的商业开发无处不在,在地铁的广告、外国游客的服务指南、飞机座椅的背靠上,各种各样的无形文化财广告随处可见。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常在各大宾馆为外国游客表演,通过开发传统的宗教祭祀文化、民俗节日,吸引大批游客前来观看,而那些国家文化财的表演者,更是马不停蹄地跑向一个又一个的舞台进行表演。

3.欧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欧美国家没有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严格区分来加以保护,而是在文化遗产的名目下共同开发。法国就是很好的例子,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2005年为100个,每年批准两三个,每个区内有多个历史文化遗产,而且将文化遗产区向所有民众开放。法国首创了文化遗产日,每年9月第三个周末,所有博物馆均开放,公立博物馆免费,包括卢浮宫、凯旋门等,私立博物馆减价。文化部门向民众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名录,全国达到1万多个。在法国的影响下,欧洲理事会1991年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活动,得到了40多个欧洲国家的响应。

英国是文化遗产大国,也是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从 1882 年通过《古代遗址保护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历史遗址、文物、美术工艺品,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并没有特别重视。但是英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却特别注重民间团体的作用,他们大都是热衷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志愿者,只有少量的专职人员,这些团体分为两类:一类负责文化遗产的维护,如国民信托、建筑遗产基金、地标信托、清教徒信托等;另一类负责文化遗产的咨询,如考古评议会、古代遗址学会、保护不列颠遗产学会等。它们的职能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保护给予监督和指导;提供技术咨询;宣传文化遗产;设立奖学金,培养专门人才;进行学术交流等。它们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民间捐赠、经营收入和会费,其中遗产保护协会近80%的经费来自政府拨款,而其他协会则为 10%左右。2000 年维多利亚协会经费的 15.46%来自政府拨款,47.44%来自社会捐款,其他的主要来自观光产业和提供技术咨询的收入。

德国是欧洲大国,一直注重日耳曼人原有的民俗文化的保护。其中最显著的是通过博物馆来进行展示,2006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德国有6175家注册的博物馆,其中民俗学、乡土文化博物馆达到2783家,占总数的45.1%;艺术博物馆628家,占总数的10.2%;文化史专题博物馆924家,占总数的15%。同时,德国还建立了露天博物馆,将展品从室内展柜中解放出来,将其放回原本的存在条件之中,不脱离实际存在背景,能够赋予展览以鲜活的生活气息。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露天博物馆在德国发展势头强劲,一直没有间断。2006年,德国有该类博物馆130家,其中80家为民俗学、乡土文化博物馆,它们主要展示地区性的民居建筑式样和风格,凸显前现代化时代的聚落格局,重构村落经济的运作形式、社会生活与日常生活,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完整、活态地展现在参观者的面前。“黑森公园”是最有名的一个露天博物馆,始建于1974年,占地65公顷,共有7个建筑群100多座建筑物,在这些建筑群当中,参观者可以看到乡村社会最上层大庄园主的住宅,也可以看到最下层的流浪打工者的矮小破败的栖身之所。它的主旨在于“搜集、研究和展出乡村日常文化的物[1]品,为的是让已经成为过去的现实生活免被遗忘”。

美国在欧美国家中对民间风俗习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是相对比较早的。美国历来重视对历史遗址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主要以国家公园的方式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76年1月2日美国第九十届国会通过的《民俗保护法案》。它的制定对美国民俗文化遗产,尤其是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石。美国民俗包括的范围极其广泛,风俗、信仰、技巧、语言、文学、艺术、音乐和舞蹈等都在《民俗保护法案》的保护之列。美国政府最近也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如协调与本地土著民族印第安人的关系,保存其独特的文化传统,鼓励和支持口述史学的兴起等,为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从以上对国外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在立法、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商业性开发、文化遗产日及遗产代表作及传承人的认定方面都有长期的积累,有些我们已经做得很好,有些我们还需要通过交流吸取经验。尤其是在划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国际上的经验几乎都是一体化管理,我们要切忌过多提倡非物质而忘却了物质文化遗产,而且二者在保护上也一定有可融通之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点和难度,不可照抄照搬外国经验,否则得来的,只有形式,而无实质性内容,探索中国式的保护之路,乃是当前的一个重要使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下来的遗产,由于它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并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所以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也就是说,看到它就等于看到了古代的技术、古代的文明。要想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认识价值的前提,可以说,原汁原味保护既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底线,也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线。没有原汁原味的保护,到头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在改编改造大潮下,越改越少,越改越假,越改越糟。但要想做到原汁原味,事实上是很难的。这是因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中国学者们,很少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学科视角,更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独特眼光,他们多半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出发,去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样做的结果,轻者会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读,重者会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伤害。目前,在中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有这样四类人:第一类是从事艺术研究的艺术工作者,第二类是从事民俗学研究的民俗学工作者,第三类是从事经济工作的领导同志,第四类是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文物保护工作者。这四类人如果仅从自己既有的学科视角出发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谁也做不到原汁原味保护。正是因为如此,从而催生了一门新的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保护。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政府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持续已近二十年了,在学者的广泛参与下,它已从政治层面转向了学术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传统学科的发展革新和学者的安身立命等需求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化,即依据传统学科体系的视阈分层、对象分化和条件分用的规律和原则,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类型为学科骨架和形象,以代际传承的精神文化现象为研究对象,建立独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作为一门新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已经具备了自己的独特视野与领域,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视角。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既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很强的人文科学,与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考古学、表演学、民间文学、建筑学等传统学科有着相当密切的学术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其关注的是足以代表一个民族文化基因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独特视角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属性的认知,即重点回答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价值进行深度挖掘,即重点回答为什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与保护规律的探寻,即重点回答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6月10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朝着更广阔的领域、更深入的层面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迫切呼唤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指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研究员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于2006年10月出版。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取得的一项重要学术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是中国艺术研究院的重点课题,由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八位学者共同合作撰写。他们是我国近年来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参与者,并主持和参与了近年来一系列国际国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讨活动,并进行过多次实际调研,因此,他们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有深入的思考。该书作为国内第一部全面深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专著,从理论框架设计到内容论述,都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同时,该书也可以作为教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教学及人员培训中使用。该书站在历史与文化的总体高度,从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全方位、系统而深入地回答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关心的问题,而且还切实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程提供了宏观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对于启发人们更深入地思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理论问题,对于科学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苑利、顾军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是国内一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为终极目标的学术专著,也是供大专院校及相关人士学习与参考的教科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在2009年11月出版了第1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是在已经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教程》(内部专家征求意见稿,2007 年版)的基础上,花费数年时间七易其稿写成的一部专著。该书首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上升到学科建设的高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从定义入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分类、人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及影响其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与原则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同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不同功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开发与经营也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自第八章开始,作者分别从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美术、生产知识、生活知识、仪式、节日及文化空间八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盖范畴、普查申报要点及开发等角度,进行详尽的个案分析,对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出版与使用,从某种意义说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诞生的标志。《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著名学者向云驹先生继其所著《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又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著。《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了作者多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全书内容丰富、文体多样,广泛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原则、国家政策、抢救理念、保护实践、学术追问、类型研究、历史分析、现象批评、鉴赏品析等,集知识性、学术性、思想性、丰富性于一体,从一个侧面记录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思想过程和行动历程。该书由宁夏人民出版社在2009年5月1日出版了第1版。

2017年4月19日,中国民协新增重点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亲历者口述史》启动暨学术委员会成立仪式在中国文艺家之家举行。为了切实增强该项目的学术规范性与专业指导性,专门设立了由来自中国文联、中国民协、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各相关专业领域的资深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由中国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白庚胜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文联研究员、著名民间文学理论家刘锡诚为学术顾问。项目是由中国民协申报,列入中国文联“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资助的国家级文化项目。项目主旨是记录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者的学术历史及科研成果,研究对象为老一辈的民间文艺理论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资深学者,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具有创新性和可实践性。项目预计于2019年完成。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形成过程中,有一批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专家学者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和贡献。

苑利,男,1958年1月生,山东省齐河县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是我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研究起步最早、研究成果最多的实力派学者之一。代表作有《韩民族文化源流》《龙王信仰探秘》《从稻作文化看韩民族的文化源流与发展》《中国民俗学教程》等。他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等学术丛书 20 余部,多次获得“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国文艺理论创新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等国家级奖项。

向云驹,男,土家族,1956年出生于湖南,现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党组成员、秘书长,中国民间文艺研究所所长,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学术委员,天津大学、河南大学、长春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兼职教授,主要著作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记者的双刃剑》《羌族文化学生读本》《中国少数民族原始艺术》《民间神话》《民间笑话》《民间寓言》《中国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推介丛书》《中国结丛书》等。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对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非常重视,但是还有大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某些口传心授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极为珍贵的实物与资料遭到破坏,滥用滥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严峻的形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机理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实务工作中,有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即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2]传授给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传承人掌握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在传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承载着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的传承活动,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呈多元化,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商界人士及一般民众。其中各级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没有政府的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将寸步难行,同时学术界(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学者)的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起到积极作用,他们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理论和政策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保证。此外,新闻界、社会团体、商界及民众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参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广泛舆论和资金支持,这也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遵循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原则。总之,多元化的保护主体能综合运用其行政、经济、媒体、专业技术等资源,在政策、融资、舆论、法律及学术等各个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支撑。(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客体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对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象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即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具体包括:口头传统、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集中开展民众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或定期展现特定事件的时间)[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二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同等重要,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际上也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象,在实务中往往由于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而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象的灭绝,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巨大损失。(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

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的最大区别在于传承的载体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人为载体,具体来说是各民族或族群,它属于该民族或该族群全体人们,是满足大众需要的文化,具有很强的大众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人对精神文化的延续和传递,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传承,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传承过程是人与人的精神交[4]流,即口述、身体示范、观念及心理积淀等形式。因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被称为“人类活财富”“人类活珍宝”。非物质文化以“活的形态”出现,与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活的载体,是活态的文化财富,一旦这种活的载体消失,非物质文化便失去了传承渠道,其传承链便发生断裂,依附于人身上的这种非物质[5]文化就随之消失。(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路径是民众参与、身传口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存续必须依靠传承民众的广泛参与,具有很强的大众性。从具体传承路径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族人民以口授或行为等方式,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创作并世代传承为人民群众所享受的文化,是至今还流传在民间的“活”文化。如父子、师徒口耳相传、参悟体验,通过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前辈对后辈的行为影响来实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路径多种多样,其中既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所实施的固态保护,也有通过保护民间艺人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活态保护,具体措施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案、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同时,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本性的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在合理利用时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与需求的最佳契合点,把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不管采用什么保护方式,只要有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就是合理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差异在于它的“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涉及其主体、客体、载体及路径等要素,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传承是灵魂,保护是根本,在传承中寻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演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健康发展之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存在许多盲区甚至误区,没有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内在的运行机理,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实务工作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项目。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逐步增强,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未能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传承民族文脉、提高国家软实力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甚至某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至今还没有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进展缓慢。有些地方的普查和保护工作目前才刚刚起步。有的地方以建名录代普查、以出书代普查,普查工作不扎实、成效不明显。如此种种,表明不同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模糊,甚至有一定偏差,不同视角下的观点也有差异,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一)行业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从经济价值的角度分析,有专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人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遗产的活用,多手段、全方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人文旅游景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学术角度来看,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保护不能一刀切地都搞产业化。例如,苑利、顾军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应取决于该遗产原有的生存方式—原来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原来不曾走过市场的尽量不要走市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田青认为,尽管现代工业生产创造了极为丰富的现代文明,但传统手工业也不能放弃,我们应当在时代背景下把传统技艺振兴起来,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原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把握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内核,否则会混淆是非,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不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理性、科学的认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以为文化遗产的过去式就是最合理的存在,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人为地将还活着的文化遗产“化石化”,更不能使文化遗产脱离其核心价值,成为徒有其表、内无神韵的伪文化景观。

漫长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对这笔巨大的文化财富,我们应该清楚,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遗产,它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也不断发展,遗产也会发生变化。如果遗产工作者仅是教条、机械地对遗产进行保护,不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保护手段,与时俱进,为了维持原态而希望遗产一成不变,那么这种保护就成了一种过度的保护,过度的保护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过度的保护往往会桎梏经济甚至是社会的发展,并且也往往不会被社会所接受。因此,我们应该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要保护,也要传承,还要发展。(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诸多研究表明,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保护的态度、参与的积极性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有调查显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上得到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广大民众总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持积极支持态度,但还有相当部分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概念还比较模糊,了解不多,对传统文化并不感兴趣,有些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意识淡薄,参与度较低,对其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其保护的目的不明确,由于思想意识不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大大加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速度。但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守护一个国家、民族的精神家园,也是修复民族的记忆。因此,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就是留住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民间、流传于民间,对于它们的认识、评价、传承和保护都离不开民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也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因此,在进一步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同时,应积极引导民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汲取老百姓的智慧,利用他们的地方性知识,由他们自己来设计、执行、监测及评估保护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方法,提高民众认识,使他们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三)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自 2002 年我国正式启动“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地全面展开,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总体来看,目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还不够,认识错位,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鼓励和扶持力度不足,难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与发展所需的经济支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人力和财力投入不足,普查、抢救、保护经费严重缺乏。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地区往往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财政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没有足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难以对濒危、珍贵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抢救保护。

同时,有些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认识上还存在错位现象,主要表现为:

1.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效应,轻文化效应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非常重视,而重视的背后不乏经济利益的驱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趋势日趋明显。因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可以提升当地的形象,又可以创造绿色GDP,对地方政府有着极大的吸引力,甚至还出现了人为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闹剧。冯骥才认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和政绩或商业利益结合在一起,一定是过热的,而且热得不正常,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应该是政府,企业申报容易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商品化,这样就会服从商业规律,而不是文化规律。诚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如果没有现代商业元素的渗入,我们很难想象某种文化遗产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播与发展。但是,商业元素过度地渗入,也往往会让目的迷失在手段之中。如果开发者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遗产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结果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正如原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指出,一些地方单纯追求经济价值,大搞民俗活动,大搞文化旅游,可惜其间的文化内涵往往被忽略。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要按照功利目的、政绩目的或经济目的,任意简单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丧失对文化的尊重。

2.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绩工程,轻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掀起的 20 年,也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最快的 20年。”一位文物保护专家痛心地说。过去20年,我国民间小戏种从386种减少到目前的200多种。一些地方政府只注重非遗的申报,一旦申遗成功,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则得过且过,完全注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种做法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对此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田青对此也感慨颇多,他认为一些地方的申报工作轰轰烈烈,具体保护工作却难以落到实处。这说明地方政府并不清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所在,也是缺乏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

我们应该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该是文化工程,在保护过程中应以专家为主线,大力研究文化遗产的内在深层含义,避免功利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活动,应联合多方专家,群策群力,以多个领域为切入点共同保护和开发,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内涵建设。

3.名录评审重代表性,轻濒危性

目前入选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是即将消亡的各民族文化形式,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部分艺术形式失去了生存空间而濒临灭绝。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各级政府所确定的保护名录中所涵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多为各地具有较大影响、有较大知名度的代表性项目,而那些虽濒危却知名度相对较低的项目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倾向是与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相违背的。在很多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保护而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在名录评审过程中既要重代表性,也不能轻濒危性,唯有如此,才能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和多样性。

4.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轻传承保护

目前某些地方仍然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甚至出现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背离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某些地区,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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