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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8 2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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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国翰、李勇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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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

现代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试读:

版权信息COPYRIGHT INFORMATION书名:现代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作者:刘国翰、李勇排版:Clementine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12-01ISBN:9787520100342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民工群体1.1 农民工的定义和范围

农民工是一个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群体,在不同的时代,“农民工”的具体含义和范围也有所不同。按照通常的理解,农民工是指到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民。最早正式使用“农民工”一词的政府文件可以追溯到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二条认为,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国家统计局从2008年开始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每年发布《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的定义为“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相对于“临时工”“民工”“合同工”“打工者”等其他替代性称呼,“农民工”的称呼更加中性,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民工的绝对数量也在快速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的农民工数量从2008年的22542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27747万人,七年间农民工的数量增加了520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约743万人(见图1-1)。另外,2012年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低生育愿望的影响,全国的劳动力人口总数一直呈现下降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2015年全国15岁至59岁的人口数量(劳动力人口)分别为93727万人、91954万人、91583万人和91096万人,农民工占总劳动人口的比重从2012年的28.02%增加到2015年的30.46%,大约占全国劳动力人口的三成。

农民工来源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由于农村人口数量持续减少,农民工的增长趋势开始变缓。2010~2015年农民工的增长率分别为5.42%、4.36%、3.89%、2.41%、1.86%和1.28%(见图1-1)。到2015年,我国的城镇常住人口为77116万人,农村常住人口为60346万人,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6.1%。因此,从近期的变化趋势来看,农民工将成为我国劳动力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农民工的总数已经达到一个高位,其人数将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规模。

农民工的出现和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及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密切相关。农民工的概念侧重于从人的身份以及就业的角度来界定。在社会管理中,和“农民工”比较接近的概念有“迁移人口”“流动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外来务工经商人口”等。这些概念和“农民工”的概念相互交叉,但是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迁移人口”的概念强调人口在生活或工作地域上的变化,在户籍地以外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属于迁移人口,在户籍地就业的农民工则不属于迁移人口。“流动人口”是一个相对于“常住人口”的概念,一般认为,离开本人长住的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行政区划范围、进入他地滞留、从事各种各样活动的人口称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也是国家统计局和其他政府部门正式使用的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为2.53亿人。流动人口的统计口径是: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或生活为目的的人口,不包括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图1-1 农民工数量及增长率(2008~2015)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8~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整理而成。“外来人口”和“人户分离人口”主要从户籍管理的角度来界定流动人口,把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人口都称为“人户分离人口”,从流入地的角度来看,这部分人口也称为“外来人口”。“外来务工经商人口”的概念则对外来人口的职业进行一定的区分,把外来人口中的被雇用者和雇用者进行了区别。从农村进入城市的人口中,大部分属于务工人员,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商业、管理、服务业(自营业),有的甚至已经成为企业老板。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有那些具有农业户籍、在本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务工人员才属于“农民工”,而从事管理、经商、服务(自营业)等行业的人口并不属于农民工。但是,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的统计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职业上的区别。由于流动人口中自营业和经商的人口比重比较高,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民工的统计数据和一般理解的狭义上的“农民工”的数量出入较大。1.2 农民工群体的构成

尽管公众对于农民工已经形成一些刻板印象,但是,作为一个占全国劳动人口三成的庞大群体,农民工内部的差异性不容忽视。不仅如此,农民工在外延上的模糊性造成人们对于很多特定的群体是否属于农民工存在较大的争议。刘晴和简洁(2008)认为,农民工这个群体应该包括受雇于城市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体力劳动者,凭一技之长在城市自立门户、吃手艺饭者、租摊开店,在城市靠各种买卖性经营活动获取报酬者。被雇用的农民可以称为农民雇工,靠手艺谋生的农民可以成为农民手艺业者,经营买卖的农民,可以称为农民经营者。随着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资本的积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由被雇用者转为雇用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83.5%的农民工为受雇就业,16.5%的农民工为自营就业。受雇就业农民工中的65%从事第二产业,自营就业农民工中的82.1%从事第三产业。

从产业分布来看,大部分农民工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见表1-1)。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最大,但是近三年来有逐渐下降的趋势。约四成以上的农民工从事第三产业,从最近三年的数据来看,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农民工的比重有逐渐上升的趋势。随着老一代农民工(1980年之前出生的农民工)逐渐退出就业队伍,新生代(1980年之后出生)农民工的比重越来越高,更多的农民工将从事城市白领阶层的工作。表1-1 农民工就业行业分布

农民工中既有长距离迁移,在他乡异地工作的农民工,也有离土不离乡,在本地工作的农民工。一般而言,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外从业的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15年,本地农民工的数量为10863万人,外地农民工的数量为16884万人,本地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39.15%。从2009年以来,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的数量一直在增加,但是本地农民工增加的速度更快,本地农民工占农民工的比重从2009年的36.75%提高到2015年的39.15%。由于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升级,中西部地区就业环境改善,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吸引力越来越大,本地农民工的比重将会持续增加。

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农民工的总体年龄也在增加。2015年,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8.6岁,比2014年增加了0.3岁。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于2011年发布的报告《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和特点》,新生代农民工的总数达到8487万人,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已经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新一代农民工出生在改革开放之后,大部分接受了完整的义务教育,学历较高,普遍没有农业生产经验,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更强,更愿意在城市安家落户。1.3 农民工面临的主要问题

人口流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计划经济时代也有农民工现象。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民工大多属于有组织的职业流动。农民属于公社,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公社招募农民完成一些基础建设、农产品加工、简单手工业等方面的劳动。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民工的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障由输出地的政府或者公社与输入地的政府或企业之间商定,往往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

改革开放之后,农村普遍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和基层政府不再能够直接支配农民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通过改变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流动到城市或者异乡的工厂,以期望获得更高的收入。在这个流动过程中,农民工是对自己的劳动具有完全决定权的主体,农民工也为自己的流动决策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农民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当前的农民工也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才流动到城市或者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农民工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随着农民工群体数量的增加,农民工和已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农民工问题开始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农民工面临的第一个层次的问题是生存问题,包括就业机会、工作安全、获得合理报酬等方面的问题。农民工离开自己熟悉的家乡寻找工作机会,其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外出务工行为完全出于个人的决策,没有组织或者机构的支持,外出的农民工能否找到合适的工作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工依靠亲戚、老乡、朋友的关系获得工作机会。农民工的工作稳定性较差,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行业萧条时期,最先失去工作的往往都是农民工。此外,大部分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和企业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农民工作为个体劳动者完全暴露在市场经济的风雨之中,有毒、高危劳动环境,拖欠工资,无理解雇等都是农民工经常遇到的问题。

农民工面临的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是依靠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来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人们通过公共教育系统获得工作技能,通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来克服生活中的各种风险,通过社会管理系统获得身份认证、参与公共事务。但是,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并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其本人及家属在获得社会支持方面存在很多体制上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子女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无法对接,农民工在社会管理上始终属于外来人口。

农民工面临的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是公民权利缺失的问题,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迁徙权利、国民待遇、同城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也规定了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但在户籍地以外地区工作生活的农民工却难以获得完整的公民权利。农民工和本地居民在劳动机会、劳动待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难以获得国民待遇和同城待遇。

农民工面临的三个层次的问题不是分离的,而是相互纠缠在一起的。短期流动的农民工更加关注生存和工作方面的问题,长期流动的农民工更加关注社会支持体系方面的问题,收入较高、希望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可能更加关注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是对于大部分农民工而言,其劳动就业机会的不足很可能就是因为其在流入地难以获得足够的社会支持而导致的。第一个层次和第二个层次的问题的解决很显然需要在法律上保障流动人口获得完整的公民权利。反过来讲,对农民工群体而言,解决一个层次的问题也有助于解决其他层次的问题。当前,大量的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实践都主要集中在为农民工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促进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问题的解决,这样也能够间接促进第三层面问题的解决,或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第三层面的问题。1.4 农民工问题的特点

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工问题就出现并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但是改革开放将近四十年的今天,农民工的问题仍然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案。农民工问题似乎已经变成一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J.M.卡龙(2005)认为一个问题称为社会问题取决于四个方面的条件:(1)具有社会性的原因;(2)会给社会中的很多人带来伤害;(3)会危害社会的持续运转;(4)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对并且需要改变。农民工自身面临的问题恰好符合这四个方面的条件。要解决农民工问题,或者对解决农民工问题有所推进,我们不得不首先认识其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农民工问题是一个衍生问题,同时也不断衍生出其他问题。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影响,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为了解决一个社会问题,人们往往需要寻找作为其原因的社会现象。根据在因果关系中的位置,社会问题可以分为基础性问题和衍生性问题。所谓基础性问题是指那些自身包含着解决要素的问题,而衍生性问题则主要是由其他现象引起的社会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大批农民向城镇迁移的现象,但是并没有出现典型的农民工问题。我国的农民工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起源于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该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户籍制度把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别。农业户口的居民只能通过参军、上大学、结婚等途径获得非农业户口,户籍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不同地域的农业户口之间不能迁移,不同地域之间的非农业户口可以迁移,但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并获得批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一直在改革之中,很多省市都在尝试统一城乡户籍,消除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之间的差别,农民工也可以落户大城市。但是,户籍对人口流动的束缚仍然难以解除。其原因在于户籍制度和我国实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密切相关。农业户口不仅表示户口持有人是某个农村的居民,而且意味着户口持有人在该村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主要的社会管理工具,这两者都很难有实质性的改变。由此衍生出的农民工问题也就难以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另外,农民工问题长时间存在,也开始衍生出其他的社会问题,例如留守儿童的问题、农村空巢老人的问题等。

其次,农民工问题是一个体制转变的问题,其问题在局部,根源却在全体。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管理的原则和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口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任意调配的生产要素,政府与居民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1992年,党的十四大已经正式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但是在社会管理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和市场经济相抵触的规定和制度。例如,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的自由配置,但是很多农民工由于户籍的限制,只能够从事本地居民不愿意从事的脏、重、危行业,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但是农民工和本地居民在很多方面都难以公平。农民工的问题是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从适应计划经济到适应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民工的问题看似局限于农民工群体,但是根源在于整个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性。

最后,农民工问题既是一个特殊群体的问题,又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农民工现象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往往也是其他社会群体同样面临的问题,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为例,由于户口的限制,农民工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地方政府一般倾向于优先保障本地居民的子女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另外,本地居民为了让子女获得更好的义务教育,也会产生择校、高价购买学区房的问题。因此,在子女入学难的问题上,农民工和本地居民都面临各自的不公平。这种状况使得针对农民工的政策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一项政策把农民工和本地居民区别对待,优先保证本地居民利益,则可能对农民工不公平;如果把农民工和本地居民不做区分、一视同仁,则可能对本地居民不公平。1.5 农民工问题的新趋势

农民工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农民工所面临的问题也会随时代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和城市属于两个不同的分配系统。大部分农村依靠家庭的个体经营获得收入,城市居民依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资获得收入。1978~198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从2.57缩小到1.86。但是,在此期间,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发展机会等方面有显著的差别。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收入上的差距开始拉大。199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0.2元,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3元,前者为后者的2.20倍。此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货币收入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到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4.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53.2元,前者是后者的3.33倍。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是由传统部门(农业)和现代部门(工业和服务业)组成的二元经济。现代部门的生产力高于传统部门,传统部门的生产力低,劳动力富余,因此劳动力会源源不断从传统部门向现代部门迁移。可以说,从改革开放到2009年间的农民工大潮恰好符合了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的预测。但是2009年之后,我国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开始持续超过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到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22元,前者是后者的2.73倍。2015年,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了8.15%,但是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了15.47%,后者几乎是前者的两倍。城乡收入差距的减小直接影响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相对于远距离跨省外出务工,就近务工、本地创业的吸引力越来越大。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考虑经济发展的质量,对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部分企业由沿海向内地迁移。同时,农民工在选择外出务工时不仅考虑工资收入,还会更多地考虑生活质量。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大力推进的“村村通公路”“家电下乡”“农业机械补助”等城市反哺农村、刺激内需的政策使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社会保障曾经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最主要的差别。从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1年,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已经达到96%。2009年,国务院开始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到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虽然低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但是差距正在缩小。

由于城镇化加速,可耕地面积减少,农村土地的价值开始提升。2005年,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互换、出租、入股等三种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很多地方政府也在尝试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农民可以从土地流转中获得资本收益,很多地方通过土地流转,让农民变成股民。尤其是离城市比较近、具有特殊地理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农村,其土地流转的收入相当可观。

新一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所处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区别。新一代农民工大多出生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最严格的年代,家中兄弟姐妹的数量较少,能够从父母那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新一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更高,他们外出务工的目的并不主要是为了谋生,更多地是为了增长见识、学习技能、为将来的发展做准备。新一代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较低,他们更不愿意选择建筑业等重体力工种,他们在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职业期待上与城市中的同龄人差距不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农民工问题的内容和性质也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城乡差距缩小,城市户口的含金量降低,农民工的选择范围扩大、自信心增强,农民工的问题已经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问题转变为一个社会建设时期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9年期间,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20年,为了保障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工的部分利益无法保障,不幸成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被有意或者无意牺牲掉的一个群体。2009年之后,经济增长不再是我国地方政府的首要工作目标。因此,在经济中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让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得到提高成为经济新常态下政府的主要工作方向。1.6 研究方法

农民工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农民工的调查和研究非常多。当前,关于农民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市民化、城市融入、新生代农民工等方面,而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的研究还不多。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新一代农民工有更多的选择,他们或融入城市,或回乡创业,或满足于城乡之间两地奔波,都能够过上不错的生活。一定要求农民工市民化,或者一定要求他们“融入”城市恐怕只是城市居民单方面的愿望。因此,只有建立一个能够包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一个对农民工友好的公共服务体系,让农民工无论是在农村、城市,还是在两地迁徙,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关心,我们社会的农民工问题才能够得到比较彻底地解决。为了了解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水平和方式,我们主要采用了城市案例研究、组织和个人的个案访谈、针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城市案例研究

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涉及流出地和流入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我们主要选取了在农民工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创新精神的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成都、南京、重庆七个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对这些城市的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社区、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组织进行了实地访谈。重点了解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体制、方式、内容、创新以及面临的问题。问卷调查

为了了解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以及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我们对北京、杭州、南京、上海、深圳五个大城市的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家庭及工作情况、身份认知与认同情况、社会与社区融入情况(见附录一)。由于大城市农民工的分布广泛,难以严格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采取偶遇抽样的方式选择被调查对象,同时兼顾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居住方式等特征。如表1-2所示,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709份,其中男性农民工346人,女性农民工361人。从居住形态来看,和市民混合居住的农民工有435人,农民工自己集中居住的有209人,住在企业聚集区(开发区)的农民工有65人。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的农民工中有560人具有农村户口,有141人具有城市户口。严格来讲,具有城市户口的务工人员不能被称为农民工。但是,农民工对自己身份的认识与官方文件的定义显然有一定的差别。部分农民工虽然采取不同的方式获得了城镇户口,但是他们在城市仍然没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却仍然生活在农村,外出务工是唯一的出路。尽管户口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农民工”。表1-2 问卷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个案访谈

每个农民工的故事都不一样。为了更详细了解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及其所思所想,我们选择了20多位典型的农民工进行个案访谈,重点了解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原因、经历、对城市生活的看法、对公共部门的期待、对未来的打算等。第二章公共服务的相关理论2.1 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公共管理与治理国际辞典》中的定义,公共服务是指公共部门促进公共利益、满足公民需求而开展的活动。公共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也和一个时期公民的需求以及政治的决策过程密切相关。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公报中就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既是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前沿问题,也是我国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

对公共服务的具体含义和内容,不同研究者和部门有不同的看法。按照联合国的政府职能分类体系,政府的公共服务包括普遍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未按大类划分的支出等。以姜异康为组长的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2008)认为,公共服务是以政府等公共部门为主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公民共同消费与平等享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就业服务、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基础科技和文化、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方面。王海龙(2008)根据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层次以及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两个维度,把公共服务分为保障性公共服务和发展性公共服务。保障性公共服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下,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政府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满足全社会公众或某一类群体共同的、直接的、基本的、关心到公民人权的社会生产过程;发展性公共服务是指一定时空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下,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政府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满足全社会公众或某一类群体共同的、直接的、更高层次和更高质量的、关系到公民人权的社会生产过程。

201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该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公共服务,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该规划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九个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还对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其中指出: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加快建立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户口性质相脱离,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分阶段、有重点地纳入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的生活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能够享受的公共服务,获得政府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是公民实现其权利的重要保障。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对公民应该获得的公共服务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平就业方面的公共服务,“(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福利和救济方面的公共服务,“(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公共服务也是生产力,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政府几乎都是其最大的经济部门,政府部门通过税收和其他方式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只有通过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才能够让公众对政府的活动感到满意。只有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更好地管理。服务和管理是政府部门的双重角色。通过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政府能够和居民建立更多的信任和联系,能够掌握居民的相关信息,才能够对社会进行更好的管理。现代社会是一个生产要素高度流动的社会,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都在寻找更好的地方从而达到更优的配置。良好的公共服务可以提高一个地区的竞争力,促进区域的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

公共服务体系是对公共服务概念的具体和深化。公共服务的内容涉及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共服务的最优提供方式根据其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和偏好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为了满足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必须引入系统性的思维和方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认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指由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所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具体情况,其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公共服务客体(对象界定)、公共服务内容、公共服务主体、公共服务机制、公共服务评价标准五项主要内容。2.2 公共服务客体

任何一种公共服务首先要明确为谁提供服务的问题,也就是要确定公共服务的客体。在确定公共服务的受益对象时一般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政府对所有的居民都无差别地提供公共服务,很多城市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公园等文化、体育、休闲公共设施都向所有居民开放。但是大部分具有关键意义的公共服务采用的都是特殊性原则。特殊性原则需要根据某种标准来判断哪些居民是服务对象,哪些居民不是服务对象,这些标准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常见的判断标准有身份(户口、职业等)、收入水平、身体特征(残疾)、事件(事故)、缴费(会员)等。

农民工是社会流动中的一部分。我国的人口流动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带户籍流动,第二类是不带户籍流动。带户籍流动是指当事人及其户籍一起迁移到另外一个地域。带户籍流动在我国的户籍管理规则中属于正常的体制内流动,主要包括升学(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参军、工作调动等。带户籍流动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户籍的性质发生改变,即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这种情况下,不仅户籍所属的地区发生变化,户籍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而且按照现在的户籍管理规定,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非农业户口却不能转为农业户口。第二种情况是户籍的性质不发生变化,例如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因为就业、换工作、购房等原因可以迁移户口。不带户籍的流动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另外的地方工作、生活,但是户籍仍然留在其他地方,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由于我国原有的人口管理主要依靠户籍,这种不带户籍的人口流动会给城市的人口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不带户籍的流动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农业户籍的人在没有相应的户籍调动手续的情况下流动到另一个地方工作、生活,这主要是城镇居民的流动。第二种情况是农业户籍的人在没有相应的户籍调动手续的情况下到另一个地方工作、生活。农民工的流动大多属于第二种情况。另外,由于中小城镇的户口门槛比较低,有一部分农民工通过购买、投资等方式获得了中小城市的非农业户口,但是他们工作生活的地方又在其他城市,这部分农民工属于第一种情况。图2-1 农民工的迁移特征与基本分类

农民工内部也分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群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不相同。根据迁移特征的不同,农民工及相关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包括以下群体。常住农民工

在一个地方工作或者生活超过一年以上的农民工称为常住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他们也可能从事个体经营、服务业或者是开办小企业,也有可能收入较低、生活困难。这部分农民工长期在一个城市工作,或者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已经完全脱离农业劳动。这部分农民工最渴望获得和本地市民相同待遇的公共服务。短期农民工

在一个地方工作或者生活不超过一年,往返于城市的工作地点和农村的户籍所在地之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从事农业劳动。这部分农民工也称为“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子女能够在城市获得较好的教育而选择成为短期农民工。短期农民工和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社区联系紧密,仍然从事一定的农业劳动,他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更侧重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返乡农民工

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城镇有一定的工作经历或资金积累,返回出生所在地的农村或者附近城镇,从事农业劳动或者非农业劳动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返乡之后可能从事农业劳动,重新回归其农民的身份,也有可能从事农产品加工、商业性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也有可能自己投资创业。返乡农民工对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服务有更高的要求。农民工随迁家属

农民工随迁家属是指和农民工一起进入城市工作或生活的家属。农民工往往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农民工对家属负有扶养、抚养或赡养的义务。因此,农民工家属的福利也会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利益。另外,农民工的家属也属于流动人口,家属也有接受相应公共服务的权利。农民工的随迁子女、随迁老人、随迁配偶对公共服务有各自特定的需求。农民工留守家属

农民工的留守家属是指农民工流动到城市之后,仍然留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或生活的家属成员。家庭是社会最坚实的基础,核心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是保持家庭稳定的重要条件。但是,由于经济和户籍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工选择让配偶、子女或父母在原籍地留守,于是形成了农民工的留守配偶、留守子女以及空巢老人的社会问题。2.3 公共服务内容

不同的农民工类别及其家属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不同。根据当前农民工的一般情况,可以把公共服务分为五个类别: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卫生计生服务、文体生活服务(见表2-1)。表2-1 农民工公共服务内容

劳动就业服务是农民工公共服务的基础。农民工进入城市,最基本的需求是要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部分城市通过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劳动纠纷调解,加强农民工的劳动安全保障,为农民工提供基础性的劳动就业服务。发展性劳动就业服务则包括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技能提升、职位晋升支持等。

农民工如果要在城市长期生活,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对农民工而言,基础性社会保障服务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劳保福利等,发展性社会保障服务包括住房保障、贫困救助、伤残救助、疗养等。

子女教育是农民工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基础性公共教育服务包括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为农民工提供公共就业培训,把农民工纳入本地的人才培养计划。发展性公共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进修等。

卫生计生服务是农民工管理上的难点。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卫生计生服务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都是以管控和罚款等强制手段为主。最近几年,卫生计生部门开始转变思路,采取以服务促管理的方针来推进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对农民工而言,基础性的卫生计生服务包括免费婚检和免费产检等,发展性的卫生计生服务包括生育指导、儿童福利、生育补贴。

文体生活服务主要是指农民工在精神生活方面获得的公共服务。基础性的文体生活服务主要指农民工能够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文体、娱乐、社会活动。发展性的文体生活服务是指农民工能够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举办的文体活动、兴趣活动,能够参与社区事务和地方事务等。2.4 公共服务主体

公共服务主体是指在公共服务的决策、执行、控制、监督等过程中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机构或者组织。农民工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其相关的公共服务内容非常复杂,单一的服务主体很难满足农民工的多样化需求,因此需要我们社会的多种主体同时为农民工提供不同的公共服务。另外,公共服务的高效率提供需要根据服务的内容、服务的对象、服务的范围等不同的特征选择不同的服务主体。各种不同的公共服务主体各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有利于形成高效、健康、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因此,现代国家中公共服务的提供大多采取多元主体的供给模式。叶响裙(2014:50)认为,所谓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是指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以及作为非公共部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分别参与到公共服务安排、生产和付费的环节,共同为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与服务提供方式。当前,和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提供密切相关的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群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六大类(见表2-2)。表2-2 针对农民工的主要公共服务主体政府机构

在所有的公共服务中,政府机构都是最重要的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机构具有效率高、一致性强、覆盖面广等优势。政府是公共服务提供的最终责任方,是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者,常常也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方和出资方。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主要有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等。另外,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等机构也可以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群团组织

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部门的外围组织,也是党和政府部门联系社会各团体的桥梁和纽带。群团组织的运作经费来源于公共财政,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关系比较密切,相比政府部门而言,群团组织更容易接触到被服务的对象。另外,群团组织的性质半官半民,群团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既有官方的权威性,又有民间的灵活性。这种情况有利于群团组织根据本地农民工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针对性的公共服务项目。当前,和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群团组织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总会、中华职业教育社、计划生育协会等。基层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是与农民工直接打交道的机构,针对农民工的绝大部分服务和管理的工作都由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执行。另外,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机构,可以吸收农民工积极参与,也可以针对本区域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自主设计相关的服务项目。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类组织形式,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事业单位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有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成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职业认定机构、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与企业之外,向社会某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特点的组织机构,我国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大类(王名,2010:6)。社会组织既可以通过经营或者募捐使用非财政资金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使用财政资金来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定位更为精确、内容更为专业、形式更为新颖。当前,向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有慈善总会、基金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

企业不仅为农民工提供工作的机会,也能够向农民工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建筑类企业和制造类企业,农民工的社保主要通过企业来办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工会活动、劳动福利等都需要通过企业来得以保障。2.5 公共服务机制

公共服务机制是一个社会中特定的公共服务得以顺利提供所依据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组合。随着公共服务内容的不断细分以及公共服务主体的演变,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也在不断创新。Savas(2000)按照服务的生产者(service producer)和服务的安排者(service provider)的不同性质,把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分为四大类别(见表2-3)。所谓服务的生产者,是指直接组织生产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组织或机构,服务的安排者(提供者)负责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者选择服务的生产者。按照Savas(2000)的分类,第一大类的制度安排是指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安排者都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等方式。第二大类的制度安排是指生产者是私人部分,安排者是公共部门的供给机制,具体包括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等形式。第三大类是指生产者是公共部门,安排者是私人部门的供给机制,具体包括政府出售等形式。第四大类是生产者是私人部门,安排者也是私人部门的供给机制,具体包括自由市场、志愿服务、自我服务、凭单制等形式。当前,农民工公共服务中常见的供给机制有直接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公私伙伴关系(PPP)、准市场机制、社会规制、自我服务等。表2-3 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直接提供

直接提供是指公共服务主体直接向农民工或他们的家属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在直接提供的情况下,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决策、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都主要发生在同一个公共服务主体的事务范围之内。按照公共服务主体的不同,直接提供机制又可以分为政府直接提供、群团组织直接提供、基层自治组织直接提供、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社会组织直接提供和企业直接提供等。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运用的是财政资金,但是具体的服务提供则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来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了公共服务的决策和执行环节的分离,有利于节省财政资金、提高公共服务的专业性、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公私伙伴关系(PPP)

一般而言,PPP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就提供公共物品而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财政部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2014年9月23日)中认为,PPP是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刘晓凯和张明(2015)认为,PPP的典型模式是设计—建造—融资—运营,广义的PPP模式包括BT(建造—转移)、BTO(建造—转移—运营)、BOT(建造—运营—移交)、BOOT(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建造—拥有—运营)、DBFO/M(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维护)以及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特许经营、资产剥离等多种方式。准市场机制(Quasi-markets)

准市场机制是一系列政府管制和市场规则相互混合而形成的机制。最早提出准市场机制概念的Le Grand(1993)认为,准市场表现为供应商不一定关注利润,采购往往是通过专门预算下,由代表消费者的第三方进行。张樨樨和徐子轶(2015)认为,广义的准市场机制是指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一定的市场元素及其机制,狭义的准市场机制是指一种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他将市场竞争理念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旨在突破政府对公共服务垄断性供给局面,以期实现公共服务供给量和质的提升。社会规制(Social Regulation)

社会规制是政府对社会关系领域指定的强制性或者指导性的规制。王健等(2002:82)认为,社会规制是政府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辅之以社会管理手段对涉及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中安全、健康、卫生、环保、提供信息、社会保障等社会行为进行规制,以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城市的最低工资制度、危险岗位的津贴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等都属于典型的社会规制。自我服务(Self-service)

自我服务是指一个群体内部形成一定的组织形态,主要运用内生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助互惠,从而达到为群体内部的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大部分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主要的交往对象仍然是农民工,农民工的自我服务更加容易贴近农民工的需要。在文艺、体育、娱乐、生活等方面,农民工并不一定都是需要外界照顾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自身也有很强的技能、资金和智慧,在很多地方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群体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另外,自我服务也体现了农民工自身的社会价值和尊严,有些农民工群体不仅可以为自己提供服务,还可以为其他社会群体提供服务,体现了农民工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价值和责任。2.6 公共服务评价标准

公共服务的评价标准是应该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提供的效果如何、公共服务的提供是否合理等问题的回答依据。公共服务的提供属于一个社会的公共事务,无论是由公共部门提供,还是私人部门提供,或是由两者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性、效果以及成效都需要经受社会的评价。公共服务评价是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评价,人们可以发现现有的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寻找合适的修改方案。我国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评价方法,但是近年来如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都在探索建立本地的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公共服务的评价标准比较多,最常用的有4E标准、满意度标准和公众参与标准,其中4E标准是指产出(Efficacy)、效率(Efficiency)、效果(Effectiveness)、公平(Equality)。产出(Efficacy)标准

产出是对公共服务活动的直接衡量,包括服务多少人次、参加人数有多少、覆盖人数、培训人数、补助金发放人次和金额等。产出标准是衡量公共服务的基础性指标,适合具有服务人数、人次、参加者数量、金额等要素的公共服务,但是不同公共服务项目之间的产出不能够进行直接的比较,产出指标往往只是作为同一个项目进行横向比较,或者同一个公共服务项目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效率(Efficiency)标准

效率是指公共服务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较,同样的投入,产出较高的项目其效率也较高;同样的产出水平,投入较低的项目其效率就较高。效率也指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没有资源浪费的情况。如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效率就不够高,需要改进。效果(Effectiveness)标准

效果是指公共服务产生的社会所期望的影响。对农民工而言,公共服务的效果可能是提高其就业能力、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提高农民工及家属的身体健康程度、提高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等。公平(Equality)标准

公平是指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否以及如何提供符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关于公平的认知。对于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而言,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但同时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标准。首先,公平标准要符合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农民工和其他群体一样有获得公平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其次,农民工的公共服务需要考虑农民工的义务和权利的公平,考虑农民工特殊需求和公共服务特殊提供之间的公平。最后,农民工公共服务的公平还要考虑本地市民和其他群体之间对公平的感知。满意度(Satisfaction)标准

满意是指一个人因为达到某个目标而产生的一种情绪状态,是一种个人的心理感受或心理状态,包括认知、情感、态度、情绪、愿望和信念等(刘武,2009:40)。和工商企业采取顾客满意度测量一样,公共部门对服务接受者的满意度进行测量。公共服务接受者对公共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机构的满意度是对公共服务最根本的评价。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标准

公众参与是指在公共服务的决策、计划、提供、评价等环节,让公共服务的接受者或者其他公众能够依据一定的程序参与其中。公众参与既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一种,也是评价公共服务的重要指标。较高的公众参与往往意味着公共服务更具有回应性,更具有公平性和透明度。第三章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服务

农民工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进入城市或者发达地区的农村,其首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岗位、更高的劳动报酬、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因此,获得一份满意的工作是农民工最基本的需求。有了稳定的工作,农民工才有了在城市安身立命的基础。但是,对于很多农民工而言,要实现这个最基本的愿望并不容易。

农民工F的案例

F今年33岁,男性,已婚,看上去也很年轻,但是他已经是一个“老”农民工了。他为了接受我们的访谈,特意从苏州坐火车赶到杭州,这令我们非常感动。F出生在安徽农村,读初中的时候,成绩不太好,处于叛逆期,和父母的关系非常僵。他决心离开父母,去一个很远的地方打工。大约13岁的时候,他独自坐火车到广州,希望在广州找到工作。但是他没有什么技能,只能找到一些临时性的工作,经常换工作,也经常搬家。他都记得自己搬了多少次家。打工的过程中危险重重。他有一次被一伙犯罪分子劫持,最后身无分文跑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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