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 经济法基础(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5 14: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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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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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 经济法基础

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 经济法基础试读:

前言

组织编写本书的初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是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通过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法基础”科目是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两门考试科目之一,考查经济法和各种税法的基础法律制度。

由于参加该考试的考生大多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对于面广量大的知识点,难以抓住考试的重点与难点,加上缺少对考试环境的认识与了解,往往应考压力较大,历年考试通过率也较低。因此,为了配合各省(市)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复习要点与复习方法,熟悉考试环境,提高应试能力,我们组织了一大批国内优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培训及高校会计行业专家,在深入研究与剖析历年考题、总结多年考试辅导经验的基础上,以新版考试大纲为蓝本,以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主线,采用“知识讲解+考情分析+例题剖析+光盘题库”的学习模式,精心编写了本书。

本书能给考生带来的帮助

1.紧扣考试大纲,明确复习要点,减少复习时间

本书以新版考试大纲为依据,深入研究了近几年的考试真题,在全面覆盖和对应考试大纲各考点的基础上分章进行讲解,不仅有清晰的知识结构,而且准确地对各考点进行考情分析,归纳有效学习方法,帮助考生抓住复习重点,提高复习效率。

2.详细讲解大量真题和例题,揭示命题思路,点拨应试技巧

在对各考点的讲解过程中结合不同类型的考试题型,配有丰富的历年考试真题和典型例题讲解,并同步给出答案和解析,考生不仅能通过题解巩固所学知识,而且能熟悉各种考试题型的解题思路与命题特点,提高应试能力。

3.讲解浅显易懂,配有相关图示和举例,一看就懂

考虑到枯燥的文字不便于理解,同时部分考生接触会计行业的时间不长,会计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因而本书结合新手学习会计知识的特点,尽量做到语言描述清楚、浅显,并通过生动、形象的示意图、表格和贴近工作的实例等,让考生一看就懂。

4.提供特色小栏目,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提高应试技能

书中提供“专家课堂”“考场点拨”和“知识链接”3个特色小栏目。其中,“专家课堂”栏目主要总结学习方法和归纳考试重点;“考场点拨”栏目主要剖析各知识点的出题规律并给出应对策略;“知识链接”栏目主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概念作进一步说明。

5.各章末提供自测练习题,考生可反复练习,提高解题能力

在各章最后,本书按该章考点所涉及的不同题型提供自测练习题。这些练习题是根据其对应考点在考试中的命题类型及方式精心设计的,并在本书附录中提供其参考答案。考生通过自测练习题,不仅可以巩固所学知识点,还可进一步掌握考试重点,并能对其他类似考题做到举一反三。

6.配套题库版光盘,无纸化实战演练,复习更高效

本书配套光盘主要提供“同步练习”“题型精练”“模拟考场”等板块。其中,“模拟考场”板块完全模拟真实无纸化考试环境,能让考生“提前”熟悉考试环境。所选的模拟考题均是精心挑选的历年真题和专家编制的预测题,全部有参考答案及详细解析,能有效地帮助考生在模拟演练中熟悉答题思路,明确考查重点,突破复习难点。

怎样使用本书

为了使考生更好地使用本书,建议阅读以下几点小提示。

充分了解考试要求,明确复习思路。建议考生先仔细阅读“考纲分析与应考策略”,充分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弄清考试重点,掌握复习方法,了解考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题技巧。

抓住考试重点,有的放矢。我们不主张考生采用题海战术,因为并不是练习做得越多就越好,考试是随机抽题,考题的要求千变万化,但考查的重点与方式基本不变。因此,考生应注意对各种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全面提高自己的记忆能力,这样在复习时才能抓住重点,掌握解题要领,以不变应万变。

将教材与配套光盘结合使用,更利于复习。建议考生将复习精力和大部分时间放在每章考试大纲中要求掌握和熟悉的考点上,然后通过配套光盘提供的模拟考试系统进行反复练习,这样不仅能熟悉考试环境,还能检测自己的掌握情况,以便结合教材上的讲解查漏补缺。

作者团队

除本书编委会成员外,参与本书资料收集整理、部分章节编写、校对、排版、光盘制作等工作的人员还有熊春、肖庆、李秋菊、黄晓宇、蔡长兵、牟春花、张倩、李凤、蔡飓、张红玲、高志清、耿跃鹰、刘洋、丘青云、谢理洋、郭三霞、王春霞等。

在本书的编写与出版过程中,尽管编者精益求精,但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错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最后,我们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没有过不了的考试。衷心祝愿所有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编者考纲分析与应试策略一、考情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要取得上述相应会计职务的任职资格,必须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初级机考方式试题是随机抽取的)、统一合格标准。通过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通过会计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者,还须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每年都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当前年度考试。(一)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1)初级会计实务;(2)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二)考试形式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按照各省确定的考试时间和批次,统一通过网络在每一批次考试前的规定时间内发题,由地方接收并组织考试;每场考试结束后,各地及时上传数据。由此可以看出,各批次的无纸化考试试卷不可能完全一样。(三)考试题型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4种题型,要求考生作出选择、判断即可,答题过程中并不需要书写汉字。(四)考试时间

2017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2016年11月,考试时间预计为2017年5月。考生的准考证上会明确指出具体的考试时间,因此请考前仔细查看。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注意:本着对考试负责的态度,建议考生密切关注当年考试的正式通知,了解最新的考试题型、题量和相关考试政策。二、考纲分析“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分为如下7个部分(考试大纲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配套光盘)。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重点难点分析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全国统一题库,考试时每一批次所抽试题都不尽相同,故每位考生所抽试题考查的重点与难点也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说每一章均会抽到考题,但对于各章所占题量以及不定项选择题来说则会有较大差异。因此,为了顺利通过考试,考生应对考纲要求的内容进行全面复习,做到不遗漏每一章节的内容。当然任何一门知识都有主次、重难点之分,因此,考生若能正确把握各科目的重点与难点,对顺利通过考试也有一定的帮助。

在“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7章内容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为考试重点,考试中大部分分值集中在这几章中,其他章节所占的分值相对较少。各章考核要点与题型如表1所示,其中的复习重视度是依据考查内容的难度及预计抽题频率来总结的。表1 各章考核要点与题型(二)内容结构分析

从内容结构上来说,《经济法基础》一书主要包括经济法和税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其中前3章为经济法的内容,后4章为税法的内容,具体结构如下。(1)总论包括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即第一章的内容。(2)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即第二章的内容。(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银行卡,预付卡,结算方式,票据的一般规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以及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即第三章的内容。(4)税法部分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等税种的法律制度,即第四章至第六章的内容。(5)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即第七章的内容。三、学习方法

掌握合理的学习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效率,节约学习时间。对于学习时间有限的考生来说,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尤其重要。没有一个学习方法适合于所有人,以下几点方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搜集信息,制订计划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全国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合格标准,考生在考前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1)考试报名是哪天?现在离考试还有多少天?是否来得及学习应考?(2)各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大纲)与往年相比有没有什么大变化?变化在哪里?(3)本地考试是采用无纸化考试还是纸质试卷形式?相应形式有无变化?(4)考试的题型有哪些?各类题型大致占多少分?(5)有哪些考试资料是自己可以利用的?能否找到前几年的考试真题及标准答案?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本地财政局官方网站或该考试指定报名网站了解,或通过往年(次)的考试真题来分析获取。

在此基础之上,考生可以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计划。基础较好的考生,可以通看一遍教材,再根据以往经验,做一些往年真题和模拟试题,查漏补缺,重点针对自己薄弱的地方进行强化;基础较差的考生,最好能参加一个培训班进行学习,请有经验的老师为你把握各科重点,解析难点,分析考题,了解命题的思路,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二)精读教材,系统学习

教材是考试大纲的具体体现,考试的命题范围、命题依据一般都不会超出教材,无论考试时试题怎么变化,大部分试题都出自教材中不同的地方。因此,对教材进行反复通读、精读是学习的重要方法。

一般来说,在学习过程中,应该对教材进行3遍以上的通读:第一遍通读的目的是对教材体系有系统的了解,找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问题及疑点;第二遍应该是精读,即逐章阅读,理解有关知识点,强化重点,突破难点;第三遍快读,跳过已经掌握的内容,查漏补缺。

精读时,要认真做好笔记,各章节内容哪些只作为一般了解,哪些应该熟悉,哪些要重点掌握、熟练精通,通过精读应该了然于胸。(三)归纳总结,注重实际

在学习过程中,不同的内容应采取不同的方法。

在通读教材以及进行习题练习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对比法、综合分析法等方法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再对结论进行适当的记忆。

在学习过程中,要尽量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多做一些与具体实际相关的习题,特别是不定项选择题,注重提高实际操作的能力,这样一方面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为以后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四)全真模拟,反复练习

在学习过程中,适当做一些试题,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查漏补缺,什么知识点没有学习,什么知识点掌握得还不好,什么知识点不需要花更多的时间,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合理调整复习时间和内容。

历年考试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之一。历年试题的重复率较高,今年考过了,明年还可能会考。通过做历年真题,考生可以尽快地掌握重要知识点,了解考试的出题点和侧重点,找到真正考试的感觉。除此之外,适当做一些高质量的模拟题,也可有效提高学习效果。

本书在逐一讲解各考点的过程中,还以近3年的考试真题以及由相关专家编写的模拟题为例进行剖析,考生在学习时可以详加揣摩。

练习试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提倡无休无止的题海战术,更不支持采取“背题”的方法。除了对历年真题进行练习外,可以使用本书配套光盘中的试题系统进行模拟练习,其中的试题大多来自于历年考试的真题以及由相关专家编写的质量比较高的模拟试题。(2)练习做题时,给自己限定一个固定的时间,最好跟真实考试时间一致。限时做题,可以演练自己的答题速度,有利于在考场上充分发挥。(3)对于做错的题目,不要仅限于知道正确答案,还应努力分析原因:考点是什么?自己对这个考点是不是学习不够?怎样去着手解决此类问题?经常存在的误区是什么?找到原因后,采取合适的方法予以解决。四、应试技巧

掌握一些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应试经验和技巧,可以在考试时充分发挥出自己的实际水平,从而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一)考前准备要充分

目前,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已全面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无纸化考试直接在计算机上答题,并不需要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水平。本书附带光盘中提供无纸化模拟练习系统,练习几遍后,真正考试时就可以轻松应对了。

考试时必须记得带上身份证、准考证,并事先找好考试场地的位置和往返路线。(二)答题方法与技巧

不论什么考试,有一些答题方法和技巧都是值得了解并合理应用的。

1. 先易后难地做题

在计算机考试系统下载试题之后、正式答题之前,我们可以浏览一遍试题,全面了解题量以及试题难度分布等,然后大致计划一下答题时间,即第一遍做题用多少时间,第二遍用多少时间,最后留多少时间来检查等。

一般来说,对一套试题,应采用“先易后难”的做题总原则,将考试过程分成做简单题、攻克难题、检查等3个步骤。

当阅读一道题时,如果不能第一时间看出该题的做法,或者即使能看出该题的做法,但是已经知道这道题在做的时候非常麻烦,需要的步骤多、时间长,就可以先不做该题,对该题做一下标记即跳过,即在无纸化考试系统中,用鼠标勾选试题下方的“标记”复选框,然后继续做下一题即可。

第一遍剩下的题目往往需要仔细分析和思考,有的题目还需要比较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出答案。如果在做题过程中陷于某道题上的时间稍长,无法进行下去,千万注意应暂时放弃该题。在做难题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对没有完成或暂时无法解决的题目做标识,否则后面自己就不知道还有哪些题目没有完成了。

在考试最后尽量安排时间来做检查工作,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还存在似是而非的题,最好不要轻易改变答案,因为往往第一感觉的正确性更大。

2. 看清题目,领会题目的考查意图

答题时,首先要看清题目要求,然后再寻求最佳答案。比如,单项选择题要求选择一个最佳答案,显然,除最佳答案之外,备选项中的某些答案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正确性,只不过是不全面、不完整罢了,如果一看到一个自己觉得是正确的备选答案就立下决断,对其余答案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放过去,很可能会丢掉不该丢掉的分。一道周密的单项选择题,所有的选择项都可能具有迷惑性,然而,事实上却只有一个是正确的答案。因此,一定要看清所有的选项,然后进行选择。

例如: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是( )。

A.银行

B.单位

C.企业

D.银行和个人

显然,D选项为正确答案,但A选项却有极大的迷惑性,它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不完整,如果立下决断,不再看其余的备选答案,很可能会丢掉这一题的分数。

对于不定项选择题,更要字斟字酌,充分理解、领会题目的考查意图,不要盲目解题。

3. 不会做的题怎么办

复习准备得再充分,考试中也可能会遇到自己不会做的题目。碰到这种情况,首先不要惊慌失措,题目的难度对所有考生都是一样的,自己不会做,别人同样可能不会做。

实在无法确定答案的题目,先看清题目的评分要求,如未注明做错要倒扣分数,一定要猜测一个答案,因为还有一定的概率答对。(三)各题型答题技巧

不同的题型有不同的答题技巧,掌握这些技巧可以有效提高考试的成绩,甚至考出高分。下面将针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题型(依据2015年考试)介绍相应的答题技巧。

1. 单项选择题(24题,36分)

顾名思义,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相对于其他题型,单选题是最简单的一种题型,能否在单选题中拿到尽可能高的分数是能否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

解答单项选择题时,以下技巧可供参考。(1)运用排除法。

如果解题时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应首先排除明显是荒诞、拙劣或不正确的答案。一般来说,对于选择题,尤其是单项选择题,题目与正确答案大部分都直接摘抄自指定教材或法规,其余的备选项则需要命题者自己设计,即使是高明的命题专家,有时所出的备选项也有可能一眼就被看出是错误的答案。尽可能排除一些选择项,就可以提高选对答案的概率。

例如:

下列选项中,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是( )。

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银行

C.担保机构

D.法院

印花税主要针对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来征收。因此本题除A选项外,其他3个选项明显很拙劣。特别是银行和法院,一眼就能看出来是错误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选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印花税纳税人。本题如果高明一些,其他3个选项可以分别改为合同的担保人、合同的证人以及合同的鉴定人,那么对印花税不了解的考生就很难解题了。因此,对于一些按常理推断就能排除的选项,善于使用排除法解题是很不错的一种技巧。(2)运用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直接将各备选答案加以比较,并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点,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关键所在。

例如:

下列组织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

A.金融机关

B.国税机关

C.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D.外汇管理机构

所有选项看似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是单选题,则只能选择一个选项,如果判断各选项都是正确的,那么选择A选项、B选项或D选项似乎都不完整,对比各个选项的内容来看,只有C选项能最完整地满足题意,因此选择C选项。(3)运用猜测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想尽方法都不能得出确定的答案,那也一定不要放弃,要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答案。不选答案肯定不能得分,选了答案就有可能得分。在猜测之前,尽量先排除掉干扰答案,一般来说,排除的项目越多,猜测出正确答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2. 多项选择题(15题,30分)

多项选择题每道题所涉及的考点较多,但在答题技巧方面与单项选择题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有以下2点。(1)多项选择题分值较高,每小题2分,但其评分标准一般是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因此需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推敲每一个答案,慎重选择。(2)多项选择题至少有2个正确答案,因此在运用排除法时只要能够准确地排除掉2个选项,剩余2个选项就是正确答案。

3. 判断题(10题,10分)

判断题的评分标准是判断正确得1分,判断错误扣0.5分,不答题不得分也不扣分。当然,该类题最低得分为0分,不会影响到其他题型已经得到的分数。

对该类题型,需要准确地判断出题目的对错,做题时,尽量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对每个题目作出判断,不要因为怕倒扣分而缩手缩脚;当然,也不能根本不考虑扣分的评判标准,如果某道题实在没有把握,可以考虑放弃判断。

解答判断题,除了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能直接判断的以外,掌握以下技巧,可以提高得分率。(1)分清绝对和相对概念。

判断题通常不是以问句出现,而是以陈述句出现,要求考生判断一个事实的准确性,或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实、事件和概念之间关系的正确性。判断题题干中常常会含有绝对概念或相对概念的词,表示绝对概念的词有“总是”“绝不”等,表示相对概念的词有“通常”“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等。了解这一点,将为确定正确答案提供帮助。

判断题中含有绝对概念的词,这道题很可能是错误的,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税务机关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统计表明,大部分带有绝对概念词的问题,“对”的可能性小于“错”的可能性。当对含有绝对概念词的问题没有把握作出判断时,想一想是否有什么理由来证明它是正确的,如果找不出任何理由,“错”就是最佳的答案。

判断题中含有相对概念的词,这道题很可能是正确的。如“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职工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等都含有相对概念。(2)只要题目陈述的内容有一处错误,该题就可判断为错误的。

例如下面这道题: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内缴纳税款并办理纳税申报。若在该期间纳税人没有应纳税款的,则不用办理纳税申报。

本题包含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内缴纳税款并办理纳税申报”,这是正确的;第二个内容是“若在该期间纳税人没有应纳税款的,则不用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即便没有应纳税款,纳税人也应办理纳税申报,这就和第二个内容不符合。如果这两个内容中有一个是错的,那么整个命题就是错的。本题答案应该是“×”,错就错在第二个内容。(3)运用大概率事件。

解答判断题是指出其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因此即使自己对题目完全没有把握,也有50%的概率猜对答案。虽然是实行倒扣分的评分标准,但也可以运用大概率事件的原理来作出判断。

统计表明,在一份标准化的试卷中,判断题正确答案为“×”的概率占60%~80%,也就是说,一份有10道判断题的试卷,如果已经将其中的六七道题判断为“×”,则余下的没有十分把握的题就可以考虑判断为“√”了;反之,如果在前面已做的题中已经有3道题判断为“√”,余下的题目就要着重考虑判断为“×”的可能性。

这就是“运用大概率事件”的方法,但是运用该方法应首先对该题目有个大概的判断,如果完全没有把握,在试题要倒扣分的前提下,倒不如不作任何判断。(4)酌情猜测。

这种方法只能运用在判断错误不倒扣分数的地区。在这个前提下,哪怕没有足够的时间阅读题目,也一定要猜测一个答案,答对的概率是50%。

4. 不定项选择题(3题,24分)

不定项选择题主要考查考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相对来说难度较大,涉及的概念和知识点较多,有时甚至会出现需要计算的内容。

不定项选择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其评分标准一般比较严苛,不选、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只有完全选择正确才能得分。而且基本上都是给定案例材料,再针对材料提出几个小问题,一般包括3大题若干小题,每小题2分。

在解答不定项选择题时,可以按照以下解题步骤进行。

第一步,先看题目要求解决的问题。

可先看题干后各小题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样在阅读题目或案例时就能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抓住重点,提高答题效率。同时审题要认真,要抓住问题中的关键词,弄清问题要求分析的到底是什么。

第二步,认真阅读题目或案例。

带着问题阅读题目或案例背景材料,找出问题的本质是哪一大类,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问题,还是税法的问题,然后再具体到这些问题的具体项目,这是解题的关键,不能被具体细节问题所迷惑。

第三步,选择答案。

阅读背景材料和小题题目后,先花几分钟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思考,套用解决问题所需运用的相关理论,确定答题思路和要点,然后再判断出答案。同时不定项选择题对知识掌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求较高,除了通过分析和计算直接得到正确答案以外,灵活应用排除法和比较法可以有效提高答题的成功率。有的答案之间本身就相互矛盾,有的答案之间有一定的联系,适当分析答案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成功排除一些备选答案。第一章总论

总论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3个方面的内容。本章考查的理论知识很多,需要靠反复记忆的方式学习和复习各知识点。对于一些类似的考点,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特征、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可通过横向对比记忆的方式提高学习效率。本章知识在考试中所占分值约为试卷的10%,题型以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为主。本章考试大纲知识体系一览表第一节 法律基础

考情分析:本节内容的考点有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以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考试时常常以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学习建议:着重复习法的本质、4大特征以及法律关系的3大要素,并对法律事件的分类和法律行为的6种分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熟悉。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古今中外对法的概念理解并不一致。一般而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狭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广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其概念与法相同,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知识链接

法学上有时需要对法和法律的概念严加区分,法是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包括以下3层含义。(1)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案例1-1】有人认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违法后也不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请分析这种论点正确与否。【案例解析】要正确区分此论点正确与否,应该弄清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因此,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而言,也必须遵守,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故上述论点是错误的。

2.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自身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才能形成法。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另外,虽然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法必须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换句话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其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此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虽然其他社会规范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习惯势力的强制,但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以国家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因此,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由于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所以法具有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答案】B

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的体现。【2015年无纸化真题·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之一是强制性,即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考场点拨

一般而言,考试中对法和法律的概念都没有严加区分,也就是说,题目中的“属于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属于法的基本特征”。考试中,法的特征,法律的特征,以及法律规范的特征,指的都是相同的对象。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可以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图1-1所示即为调整不同社会关系对应的法律规范。图1-1 不同法律关系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例题·判断题】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可称为民法关系和经济法关系。 (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概念。不要因为题目中出现了“财产”一词,就错误地认为该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关系。只有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才能称为经济法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3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只有拥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3种。

①公民(自然人)。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称法人)。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3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2015年无纸化真题·多选题】钱某、王某、贾某合伙购买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该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有( )。

A.房地产开发商

B.钱某

C.王某

D.贾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钱某、王某、贾某和房地产开发商,法律关系客体是房屋,法律关系内容是钱某、王某、贾某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自然人

B.商品

C.法人

D.行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称法人)以及国家等。(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①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或者说,权利能力就是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公民权利能力可以依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②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一看其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将公民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3类。

a.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民法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具体介绍两者的联系。(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请求权),以及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权)。其中,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如公民(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法律权利),则其可作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行为。(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其中,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作出某种行为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义务主体或义务人不作出某种行为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损坏公共财物。(3)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处于法律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以另一方义务的存在为条件;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品的义务。

有了国家法律作为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案例1-2】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李某承诺将房屋出租给张某1年,并从张某处获得15 000元出租费用。请分析张某与李某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案例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这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张某和李某,他们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内容主要有两项,分别是出租房屋和支付房屋出租费用。

3.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了。(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这一特征。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

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不断发生演变。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等,如图1-2所示。图1-2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物即各种物质资源,一般需同时具备三大特点:满足人们需要、有一定的稀缺性、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例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等财产物等。需要注意的是,物可以有固定形态,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气、电力等同样属于物的范畴。

需特别指出的是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人身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卵子提取,尸体捐献,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身(部分或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此处所指的“人身”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利益统一体的“人身”。

对于“人身”这一特殊客体,需要特别注意以下3点。

a.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法律禁止任何人(包括自己)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

b.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

c.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②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又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或称为无体财产),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设计、发明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商标权关系、发明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不是物,但通常由物质作为载体,如书籍、图册等就是常见的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

道德产品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质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③行为。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活动,如生产经营、经济管理等。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2015年无纸化真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法人

B.发明

C.行为

D.空中的星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①物;②非物质财富(B选项);③行为(C选项)。A选项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D选项不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不属于物。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2015年无纸化真题·单选题】下列会直接影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是( )。

A.法律事实

B.客体

C.主体

D.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然这些现象是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

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迁和社会革命可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状况的全面变革,进而导致国家法律关系的变化。

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2016年无纸化真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台挖掘机,租期1个月,租金1万元。引起该租赁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

A.租赁的挖掘机

B.甲公司和乙公司

C.1万元租金

D.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故D选项正确。A选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B选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C选项是法律关系的内容。【2015年无纸化真题·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订立遗嘱

B.台风登陆

C.租赁设备

D.买卖房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件的形式。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B选项属于自然现象,因此符合题意。A、C、D选项都属于法律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A选项属于单方行为,C、D选项属于多方行为。(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可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将法律行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参与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表1-1归纳了按各种不同标准分类的法律行为,以便复习时进行参考。表1-1 不同分类标准下对应的法律行为【案例1-3】张某在领导授意下,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空头支票来获取商品。请分析张某及其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并判断属于哪一类法律行为。【案例解析】从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言,张某及其领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从行为的表现形式而言,该行为属于积极行为。【2015年无纸化真题·单选题】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法律行为分为( )。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非要式的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A选项,分类标准是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B、D选项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分类。四、法的形式与分类(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以及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1)宪法

宪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知识链接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①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它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做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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