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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7 0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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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怀霞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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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18)

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18)试读:

前言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做出指示时强调,要提高对各种矛盾问题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18年4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了与顶层制度设计遥相呼应,在社会矛盾突出、社会纠纷多发的大背景下,人民调解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近年来,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主要模式,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同时,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成为人民调解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趋势之一,家事、劳动、物业、医疗、道路交通、商事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具有法学、医疗、保险学等知识背景逐渐成为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尽管人民调解实务发展如火如荼,但国内关于人民调解的学术研究却并不令人满意。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曾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一时,而后,随着法律万能主义思潮影响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被边缘化。尽管近年来国家对和谐社会建设日益重视,以及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日益关注,但总体而言,人民调解理论还是相当薄弱,缺乏深刻、有较高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同时,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与转型路径仍如雾里看花,似明似暗,乃至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各执一词,争议不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上海政法学院人民调解专业起航。就像人民调解本身所面临的争议一样,社会上对人民调解专业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看好,也有人唱衰。然而,让我们欣喜的是,短短几年间,上海政法学院法学人民调解专业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团队殚精竭虑、辛勤耕耘,在人民调解专业学科建设、学生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已取得令人欣喜的成果。“调解原理与实务”系列教程逐步推出,渐成体系;实践教学基地星罗棋布,从上海走向全国,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探出新路;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理论与实务专家,影响与日俱增;为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人民调解培训累计已达30余次,社会反响良好;承接人民调解实务研究横向课题已逾数十项,为实务部门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咨询;提高学生理论与实务技巧及应变能力的“中华十大金牌调解员技能大赛”已先后举办5次,蜚声中外,得到国内外高校学子的青睐;“卓越法律论坛”为理论与实务专家搭建平台,深受学生喜爱,业已形成品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研究”成功获批;人民调解专业学生完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现状调研报告》获第六届“知行杯”(2014)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一等奖,迄今为止,已有三届法学人民调解专业方向学生顺利毕业,他们奔赴祖国四面八方,直接或间接从事着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这些成果既是对家长和学生期待的回报,也是对社会质疑最好的回应。《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18)》是我们编撰出版的第二本文集,它凝聚着人民调解员的智慧和心血。本文集共收入了68篇论文,作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了研究,尽管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瑕不掩瑜,我们仍满怀希冀。苏力先生曾说:“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是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流逝中完成的,是无数人在历史活动中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又何尝不是在创造人民调解的历史。

果真如此,幸甚至哉。侯怀霞2018年9月1日—— 第一编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人民调解公调对接创出南京特色

李世刚(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摘 要: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开始慢慢解体,取而代之的是陌生人社会,人民调解赖以生存的诚信体系正面临新的考验,以往“有纠纷找社区”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更多的矛盾纠纷被转移至基层派出所。因此,一方面,要扩大人民调解的纠纷来源,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基层派出所人少事多,迫切需要减负,回归公安主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公调对接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新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缓解基层民警压力起着愈来愈大的作用。本文介绍了南京市公调对接工作实践经验,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创新社会治理做出探索和启发。

关键词:公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社会治理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简称公调对接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和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切实把公调对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积极谋划协调,加强运作指导,不断完善对接机制,加大保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把公调对接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水平。2015年,南京市司法局联合南京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对接方式、工作机制、场所建设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2015年8月,该《意见》经南京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随后,市政府在江宁区召开全市推进公调对接工作现场会,全力推进公调对接工作。目前,南京市公调对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更加规范,保障愈发有力,基本形成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方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调解模式,公调对接工作已经成为南京市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特色品牌。一、优化顶层设计,有效提高公调对接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

坚持“规范建设,制度先行”的理念,优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公调对接工作制度机制。(一)完善公调对接工作方式

全面推进“派驻制”对接方式,即由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派出所派驻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均接处警40起以下的派出所,派驻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日均接处警40起以上的派出所,视情派驻3—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驻所人民调解员原则上实行每周5天白班工作制,在警情和民间纠纷多发的地区,建立人民调解员24小时轮班制度。在接报矛盾纠纷量较少的地区,可将纠纷移送相邻派出所的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所辖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南京市148个派出所,共派驻专职人民调解员419名,最少的派出所派驻2名,最多的派出所派驻10名。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以来,基层派出所接处警中遇到的民事纠纷被快速分流至工作室,使公安机关真正从大量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解放出来,显著减轻了基层民警的工作负担,有助于派出所做好公安主业,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二)建立公调对接联席工作制度

市、区、街(镇)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司法局和公安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联系,每月对公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交流通报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不足,共同改进提高。各司法所、派出所、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共享信息资源,分析纠纷形势,协调解决公调对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相应的工作对策。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群体性、重大矛盾或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及时报告司法所和派出所。(三)健全委托对接和纠纷移送机制

公安110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一般纠纷或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处警民警须填写《移送调解函》,并经派出所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纠纷案由、事实等材料一并移交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及时受理调处移交的案件,对未能调解成功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可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对调处成功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员或社区民警在15日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巩固调处效果。江宁区、浦口区等地积极探索“调解前置”模式,在接警时进行预判,对于可能是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派调解员与民警一起到现场处置,使人民调解阵地进一步前移,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减轻了派出所警务压力。(四)规范公调对接工作室建设

明确派驻公调对接工作室建设标准。一是规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称为“××区××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标牌由区司法局统一制作发放。二是规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配置。全市因地制宜在派出所设置了调解工作室,按要求划分为调解工作区、调解等候区、人民调解员办公区三个功能区,配备必要的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办公设备,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电脑可连接互联网进行矛盾纠纷案件录入工作。各派驻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和标语,做到了名称、印章、标记、徽章、工作程序和文书格式“六统一”,工作流程图、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制度“五上墙”,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统一公示。栖霞区、鼓楼区、高淳区、溧水区等地精心设计宣传图板,生动形象、特色鲜明,营造了浓厚的调解文化氛围。二、加强培训管理,不断建强调解人才队伍

坚持“阵地为基,关键在人”的理念,把人才队伍建设摆在核心位置,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一)科学选配,严把选聘关《意见》下发以来,各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使用和管理机制,克服经费、编制等方面的困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创新队伍管理、提升队伍素质。着力规范公调对接专职调解员的聘任,通过公开招聘形式,统一选聘具有丰富调处经验、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退休政法干警、基层干部,以及政法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担任驻所调解员,保证老、中、青“三结合”,专业知识、年龄结构、社会阅历“三兼顾”。目前,全市419名公调对接专职调解员,既有刚毕业的90后年轻大学生,也有希望回馈社会、继续发挥余热的退休老干部,他们共同构成了我市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知识多层、社会经验丰富的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二)三级联动,严把培训关

市、区、街(镇)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有计划地对派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教育,建立骨干培训、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以会代训制度,各类培训做到各有侧重、互相配合,不断提升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水平。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骨干培训班,各区司法局每年组织1—2次年度全员培训,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鼓励和支持司法所组织本辖区派驻调解员培训,通过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灵活开展培训。2017年8月23—24日,市司法局组织全市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骨干培训班,邀请了资深法官、优秀律师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授课,提高了调解员对公调对接工作的认识,提升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履职能力。(三)明确细则,严把考核关

市司法局制定《南京市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考核办法,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驻所调解员的日常监督考核,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职业行为,做好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工作。对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以司法所为主、派出所为辅,日常管理以派出所为主;绩效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群众满意度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平台录入、调解卷宗制作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作为对人民调解员奖惩、辞退的依据。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制,对派驻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补贴标准对调解员实施奖励,充分调动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全市各区都已制定公调对接案件补贴标准,根据调处案件的大小、难易等标准,每个案件最少补贴50元,最多补贴300元。(四)规范要求,严把管理关

明确对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要求。一是统一着装,并佩戴人民调解徽章,及时受理调处相关纠纷;二是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备案制度,并及时将纠纷调解情况录入“江苏省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人民调解系统”;三是服从司法所和派出所的日常管理,坚持以司法所管理为主,以派出所管理为辅,遵守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三、形成多方联动,确保公调对接工作深入推进

坚持“多方联动,多措并举”的理念,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内因和提高经费保障力度的外因,加强督促,加大宣传,不断推进公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一)以落实《意见》为抓手,加强督查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对公调对接工作的督查,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同推进公调对接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年初,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区检查《意见》落实情况。督察组听取各区分管领导汇报,抽查了22个派驻基层派出所人民调解室,重点检查了调解室建设、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情况。根据督查情况,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全市“公调对接”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对不足的地方进行通报,督促各区进一步推进公调对接工作。(二)以增强队伍稳定性为关键,强化保障

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经费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主要包括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和保险经费、购置办公设备经费、调解工作日常办公经费、培训经费等;二是绩效考核经费,根据公调对接纠纷受理数、调解成功率,按照绩效考核奖励标准,以奖代补,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补助。《意见》明确将公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和绩效考核经费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归口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确保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正常运转、真正发挥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公安部门做好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后勤保障工作,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办公用房和调解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2016年,全市投入公调对接工作经费1000多万元,江宁区投入200多万元,全市派驻调解员人均月收入3000元左右,栖霞区、江宁区等地派驻调解员月收入超过4000元,收入的提高、环境的改善明显增强了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三)以提高调解员积极性为要务,加大奖励

市司法局坚持每年对公调对接工作进行表彰奖励。2017年7月,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在市政府召开全市公调对接工作推进会,对全市2016年度公调对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玄武区红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红山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等30个调解室被授予“南京市公调对接工作先进人民调解室”荣誉称号,王宝华等50名同志被授予“南京市公调对接工作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市司法局设立50万元公调对接绩效考核专项经费,用于对各区的公调对接工作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公调对接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各区在市里表彰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本区域公调对接表彰工作。(四)以扩大群众知晓度为目标,加大宣传

加大公调对接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调对接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提升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引导广大群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强面向普通市民的宣传力度,提升“公调对接”的社会知晓率和公信力。加大“点对点”的宣传,统一编撰印制宣传手册、材料,发放到各派出所及派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打造我市“公调对接”工作品牌。加强面向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力度,提高信息上报意识,及时总结工作成绩,努力争取各级领导和相关单位支持,减少推进阻力,提高保障水平。注重培养和发掘优秀驻所人民调解员,强化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意识,激发其投身调解工作的热情。目前,市司法局正在开展“南京市优秀调解案例”评选活动,积极宣传公调对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做法,扩大社会影响,推进事业发展。《意见》下发以来,通过公调对接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3428件,调解成功率95.2%,同比增长84.4%。公调对接的规范高效,有效减轻了基层派出所民警的工作压力,直接带动了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质效提升。据统计,全市盗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入室盗窃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2%、14.9%和25.9%,“民转刑”案件同比下降14%,有力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南京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发展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应对家事纠纷特殊性的需要,是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符合世界家事调解专业化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开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未来,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应当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指导理念,因地制宜地设置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

关键词: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

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需要特殊的纠纷处理机制予以处理。固然,(1)人民有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基于裁判请求权,家事纠纷最终都可以诉诸司法,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予以解决,但绝大多数家事纠纷更适合调解解决,调解处理家事纠纷更有利于家事纠纷妥善处理,更有利于修复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域外的调解实践中,家事纠纷调解呈现专业化调解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的家事纠纷调解实践中,出现了专业化调解现象,例如:有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家事调解中心,有的法院成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党和国家强调矛盾纠纷多元化处理的背景下,以及家事纠纷调解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下,人民调解在家事纠纷处理中如何发挥更好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拟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进行探讨,以探求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之路。一、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

家事纠纷是指主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或者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争议。家事纠纷主要包括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纠纷,以及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纠纷。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就是指由专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利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以使家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在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发展有其必要性。(一)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应对家事纠纷特殊性的需要

与普通财产纠纷相比,家事纠纷具有亲情性、伦理性、隐私性、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长期性、社会性等特点。

第一,家事纠纷具有情感性。普通的财产关系争议当事人之间往往不存在血缘关系、亲情关系,而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事纠纷表面上是身份关系甚至财产关系争议,背后往往隐藏着情感纠葛,情感冲突消除了,家事纠纷也就化解了。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对家事纠纷的处理,特别需要维护亲情关系,尽量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和亲情,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家事纠纷存在伦理性。普通的财产纠纷发生在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对普通财产纠纷的处理应严格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而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伦理关系,强调孝敬父母长辈、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关爱未成年子女。处理财产纠纷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并不完全适用,对家事纠纷的处理应更加强调尊重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要体现家庭成员间的互相关爱。

第三,家事纠纷具有隐私性。普通财产纠纷通常涉及个人隐私,家事纠纷大多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丑不外扬”的古训,家庭内部的纠纷一般不想让他人知晓。家事纠纷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情感、心理,甚至生理方面的隐私。因此,对家事纠纷的处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四,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性的关系。家事纠纷中往往涉及子女抚养、探望权行使等,这些纠纷当事人并不因为夫妻离婚而不再发生联系,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探望权的行使等方面还要发生长期的、持续性的联系。因此,对这些纠纷的处理,应当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家事纠纷具有社会性。家事纠纷往往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这些人是社会的弱者,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特殊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睦是个人幸福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需要特别重视家庭和家庭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2)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对家事纠纷的处理,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要维护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

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对家事纠纷妥善处理,不仅要把握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还要把握争议的周边事实,如情感方面事实、心理方面事实等。对家事纠纷调解的组织和人员有特殊要求,需具备性别平等意识,要懂一些心理学、社会学知识,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特别是要有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婚姻家庭生活经验。换言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需要由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类社会纠纷呈现多发性、多样性、专业性等特点,特别是行业性的、专业性的纠纷大量出现,客观上要求人民调解多元化发展和专业化发展。随着特定行业矛盾纠纷的增多,根据行业纠纷专业性特点,我国一些地方设立了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进专业化、行业化人民调解工作,2011年,司法部专门颁布《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此后,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了大量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014年9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司法部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当时,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还没有作为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的重点领域。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推进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专题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3)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2017年3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颁发《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矛盾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鼓励在县(市、区),由妇联组织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妇联维权干部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家库,调解疑难纠纷;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及城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选聘专兼职调解员,配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力量,逐步增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选择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至此,司法部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家事纠纷牵涉人的情感、血缘、伦理、法律等因素,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与医患纠纷一样,都需要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一环,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可以提高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水平和质量。(三)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符合世界家事调解专业化发展趋势

在域外,家事调解呈现专业化发展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调解都有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家事调解员利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知识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帮助家事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家事调解成了不同于普通民事调解的一种专业化调解类型。

在日本,家事调解区别于民事调解,民事调解由《民事调解法》规范,家事调解由《家事事件程序法》规范。日本的家事案件进入诉讼之前,都要申请家事法院进行家事调解,家事调解通常由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以上的家事调解委员组成。可以担任家事调解委员的人包括具有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有解决民事纠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拥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或者社会经验且人格高尚,年龄原则上在40—70岁的人员。在进行家事调解时,家事调解委员原则上男女各一名。在家事调解实务中,家事调解委员的人员有律师、会计师、大学教授、医师、家庭主妇、公司职员等。在澳大利亚,家事调解比较发达,家事调解有社区的调解和家事法院的调解。在社区调解中有政府和私人出资设立的以家事争议为主的纠纷解决服务组织,例如,Lifeworks和Centacare,他们是经司法(4)部长批准的旨在为家庭和孩子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的组织。《澳大利亚家庭法》第二章“非诉讼家庭服务”中专门规定了家事纠纷调解。按照该法第10G条规定:家事调解员是经委任规则委任的家事纠纷调解从业人员、经授权以代表部长委任的组织的名义进行调解活动的人、经授权依照该法第38BD条或第38R条第(1A)款的规定担任家事纠纷调解员或者从事家事纠纷调解的人、经授权依照《1999年联邦治安法》第93D条或者该法第115条第(1A)款的规定担任家事纠纷调解员或从事家事纠纷调解的人、经州家事法院授权担任家事纠(5)纷调解员的人。在德国,家事调解是对分居和离婚案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监护安排、财产处理以及涉及遗嘱的家庭纠纷调解。德国的家事调解组织是跨学科的调解组织,联邦家事调解协会在1993年专门制定了家事纠纷调解指引,此后开展了家事调解资格认证。虽然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调解机制不完全相同,但家事调解专业化发展是共同趋势。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顺应了家事纠纷调解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符合家事调解的发展规律。二、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建设的实践探索

家事纠纷历来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主要纠纷类型,仅2016(6)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婚姻家庭纠纷175万余件。婚姻家庭纠纷也是常发性、多发性的纠纷,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往,我国不存在专业性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或者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在道路交通、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领域发挥作用。目前,全国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5万个,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6810个;道路交通人民调解组织5512个;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7027个;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5066个。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发展认识的提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7)在各地纷纷出现。

目前,已经有许多省份妇联和部分地市妇联与司法行政、法院、民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苏省就比较早地开始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联合区妇联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10月,江苏省泰州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市司法局、市妇联、法院、检察、公安、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聘请成员单位人员、泰州市知名律师和妇女儿童工作者12名为调解员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纠调处;2011年以来,苏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主动对接各级妇联组织,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域,依托市、市(区)、镇(街道)妇联组织建立三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8)会;2012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成立了栖霞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各类纠纷调处,并提供化解家庭危机的维权和咨询服务。

2016年,广东省妇联、省综治办、省司法厅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全省各县(市、区)级妇联应当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本级妇联负责开展日常调解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业务指导;没有条件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街道(乡镇),可以依托当地综治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等现有阵地,设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延伸到村(社(9)区),方便当地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深圳市专门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司法局、市妇联主要领导担任。目前,深圳市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中,形成了福田区以司法局为主导开展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龙岗区以妇联为主导开展家事纠纷人民调(10)解的“龙岗模式”。

2017年9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妇联、兴宁区司法局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了广西首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兴宁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纠纷以及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间纠(11)纷等。近年来,湖北省婚姻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呈现出多模式推动,项目化运作,规范化发展。例如,武汉市各区妇联纷纷采取在区联合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解室的方式,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及时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2016年,武汉市江汉区妇联作为省、市家事调解工作试点单位,主动与区民政局、司法局协调沟通,在全市率先成立江汉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联;在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由区民政局提供服务阵地场所,优化(12)服务条件和环境,将家事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到2017年年底,湖北省力争实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全(13)覆盖。

从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来看,有的地方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比较完备,如深圳市做到了“十有”,即“有牌子、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数据、有制度、有亮点、有总结、有考核”。从全国各地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来看,形成了多种模式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以司法局为主导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以妇联为主导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司法局与妇联共建的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法院与妇联共建的婚(14)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妇联、民政局共同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在区县(市)、乡镇街道设立,即设立了区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民政局、人民法院、妇联等地方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有的地方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妇联。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来源来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有的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是兼职的人民调解员,兼职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来自律师事务所、机关、学校、妇联等社会团体、退休法律工作者、退休干部等;有的地方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专家担任专职或兼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有的地方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团队。

当然,我国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探索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还没有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有的地方即使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但由于经费、人员等原因,工作实效有待提高,在基层,具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相关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还比较缺乏。三、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基本路径

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需要从理念、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一)确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指导理念

进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首先要明确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特有理念。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理念不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要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感情、亲情,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理念。

1.修复理念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修复理念,是指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人员秉持通过家事纠纷的调解,实现调整恢复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整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弥合亲情的理念。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修复理念的确立是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感情、血缘等关系以及伦理关系,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感情、伦理。因此,与域外家事调解(15)主要处理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监护安排不同,我国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当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的修复,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在我国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的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提出的修复职能,在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中同样适用,对家事纠纷进行人民调解,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更要强调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感情的修复,从而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幸福美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社会主义发展根本目标,家庭幸福是人类幸福的基础,我们要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家事纠纷的调解,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

2.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理念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大多是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利益的纠纷,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需要予以特殊保护和特别的关爱。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因此,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因此,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要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理念。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当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总之,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理念。(二)加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必须组建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的探索过程中,我国已经积累一些实践经验,对于那些切实可行的做法应当加以推广。鉴于家事纠纷都发生在基层,因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在基层,具体而言,区、县(市)根据需要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配备专门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鉴于人民调解的指导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建立,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妇联等联合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上不乏从事家事纠纷调解的组织和人员,例如,律师事务所的家事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专业的家事纠纷调解人员吸收到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中来,甚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有的家事纠纷调解组织改造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后,可以在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地方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之一在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场所布置应当体现温馨,给人以家的温暖。(三)配备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人员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一个突出要求,就是需要配备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有一定任职条件,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有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性别平等意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理念,以及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担任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在未来条件具备时,担任家事调解员应当经认证取得从业资质。在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无需经认证取得从业资格,但需要进行培训后才能上岗从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方式。兼职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来自学校、机关、企业、社区和村委会的人员,也可以来自退休人员或者志愿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为实现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家事调解技能的培训。在域外,调解员经培训后,方可从事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美国一些法院也提供调解服务,多数法院要求调解员接受35—40个小时的培训后才能列入法院调解员名(16)册。在苏格兰,家事调解可以由律师进行,也可以由非律师进行。家事调解由律师进行的,家事调解律师要经过苏格兰法律协会组织的专门项目的训练之后,才有资格主持家事调解程序;家事调解由非律师进行的,非律师家事调解员要经过苏格兰家事调解协会主持的(17)培训。四、结语

处理家事纠纷,需要多元化的处理机制,需要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为家事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提供了新的纠纷处理平台。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对于家事纠纷的专业化处理,提升家事纠纷的调解水平,必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必要因地制宜地推动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发展。

(1) 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请求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

(2) 参见“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17/c_1114401712.htm。

(3) 参见宁杰:《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强调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6日,第1版。

(4) 参见[澳]娜嘉·亚历山大:《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

(5) 参见陈苇等:《澳大利亚家庭法》,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6) 参见刘子阳:《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7-06/26/content_7220175.htm。

(7)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地的简称不一,有的称“婚调委”,有的称“家调委”。本文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8) 参见苏司轩:《苏州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成效凸显》,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sj/20151229/u7ai5124048.html。

(9) 参见林志文、吉日格勒:《广东正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中国妇女报》2016年9月19日,第A2版。

(10) “福田模式”有利于将全区20个调解点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需求集中到福田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充分发挥“专业人做专业事”的优势。“龙岗模式”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项目植入妇女维权工作室,丰富了妇女维权工作室的内容,而且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地、人员、经费问题,有效实现了妇女维权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项目的无缝对接。参见叶海燕:《深圳婚调纳入“大调解”格局》,《中国妇女报》2017年9月11日,第B1版。

(11) 参见邓色迎、施延、覃毅卉:《广西首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南宁揭牌》,《当代生活报》2017年9月22日,第2版。

(12) 参见强洪、丁莉:《武汉:将家事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中国妇女报》2016年11月7日,第A3版。

(13) 参见姚鹏:《湖北“家调委”年底前县级全覆盖》,《中国妇女报》2017年9月12日,第A1版。

(1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妇联共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婚姻调解员工作室,分派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婚调员参与化解家事纠纷,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观护及诉后回访等服务。

(15) 在荷兰的家事纠纷调解历史上,家事调解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挽救婚姻,而现代家事调解则主要关注离婚后果,对离婚问题不再是家长式的安排。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以一个可接受的方式终止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和痛苦。参见[澳]娜嘉·亚历山大:《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70—271页。

(16) 参见[美]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9页。

(17) 参见[澳]娜嘉·亚历山大:《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04页。关于专业人民调解的认知与实践

沈东 佟志强(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

摘 要:我国的专业人民调解根植于华夏文明的沃土,借鉴了ADR的某些优势,从我国国情出发,是一种既具有时代特征,又符合解决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特点的专门性调解制度。通过对专业人民调解特点的分析,实践价值的阐述,行业领域的选择与确定,专业调解人才的聚集,构建一种适合行业性矛盾纠纷调解的新型机制,从而更优质、高效地解决行业领域纠纷,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情势下解决矛盾纠纷的调解制度创新,是专业人民调解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专业人民调解;实践;创新

作为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人民调解以其贴近群众、灵活及时、协商自愿、免费便利等优势,一直以来,在第一时间就地化解家事、邻里等多发性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和人民群众法律及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民间纠纷出现了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诉求复杂化的新特点,劳动争议、物业服务、交通事故损害、金融消费、房屋买卖、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专业性纠纷在民间纠纷中的占比已超过家事、邻里纠纷,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这些纠纷的解决,已不是简单的说服、疏导等传统人民调解方式所能够实现的,更需要法律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为支撑,居/村、街道/镇等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以退休人员为主,且高流动性的现实构成客观上难以有效回应这一解纷专业性的需求,从而此类纠纷大量涌入对抗性的诉讼渠道。面对新形势、新需求,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如何走出新路,扩大供给领域,提升供给能力,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切实守住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亟待我们作出回答。一、专业人民调解的渊源及特点

专业人民调解简单说来是指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对特定行业领域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及其调解活动。我国的专业人民调解是近些年建立和不断发展起来的相对新型的调解机制,它是人民调解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专业人民调解,这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个粗浅的分析。(一)我国调解的文化根基及渊源

调解作为一项社会活动,从历史文明的角度说,它也是一种文化。在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里,有文字记载的我国的关于调解内容的史料很多,尽人皆知的“三尺巷”的故事应该是比较典型的案例。这些历史事实所体现出来最突出的文化符号是“和合”“中庸”,它也反映出了中华民族最突出的文化思想或者性格特点。“遇事让三分”“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等,能商量解决的事情就不要打官司,是大多数中国人的处事理念,也是中国人处事原则的具体体现。春秋时期的孔子是“无讼”的倡导人,但追溯其无讼理念的源头,应该是孔子的先师道家创始人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老子所论:“天之道,不争而善性”,“夫唯不争,故无忧”,几千年来这些思想理念逐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治国理念和方略,同时也已深深根植于中国人的文化基因中。

人类活动的频率决定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频率,人类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纠纷发生的维度,无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或ADR的产生发展,或者是在特定行业领域内形成、建立起来的各专业调解组织与机构,都是伴随着人们社会活动中矛盾纠纷的发生而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近40年,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的是思想观念的世界性交融,尤其是互联网科技的爆发式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新经济模式不断更新,人们的思想观念、处事原则、行为方式等,必然会发生改变。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既然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则必然随着人类社会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及范围的广泛性而发生变化,又必然对调解的制度及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专业人民调解就是近年来为适应解决特定领域发生的纠纷而建立起来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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