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8 1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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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敏

出版社: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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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

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试读: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

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设立的一类重要项目,旨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支持基础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它是经过严格评审,从接近完成的科研成果中遴选立项的。为扩大后期资助项目的影响,更好地推动学术发展,促进成果转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版式、形成系列”的总体要求,组织出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绪言

战国到秦汉,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转型时期,用清人顾炎武的说法,是古代风俗大变的时期,人们经常引用他关于“周末风俗”转变的那段经典之论:《春秋》终于敬王三十九年庚申之岁,西狩获麟。又十四年,为贞定王元年癸酉之岁,鲁哀公出奔。二年,卒于有山氏。《左传》以是终焉。又六十五年,威烈王二十三年戊寅之岁,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又一十七年,安王十六年乙未之岁,初命齐大夫田和为诸侯。又五十二年,显王三十五年丁亥之岁,六国以次称王,苏秦为从长。自此之后,事乃可得而纪。自《左传》之终以至此,凡一百三十三年,史文阙轶,考古者为之茫昧。如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史之阙文,而后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驯至西汉,此风未改,故刘向谓其“承千岁之衰周,继暴秦之余弊”,“贪饕险诐,不闲义理”。观夫史之所录,无非功名势利之人,笔札喉舌之辈,而如董生之言“正谊明道”者,不一二见也。盖自春秋之后,至东京而其风俗稍复乎古,吾是以知光武、明、章果有变齐至鲁之功,而惜其未纯乎道也。自斯以降,则宋庆历、元祐之间为优矣。嗟乎,论世而不考其风俗,无以明人主之功。余之所以斥周末而进东京,亦《春秋》之意也。

顾氏特重世之风俗,将其看作是“明人主之功”的依据,但其将战国以降古代中国覆地翻天的变革,主要或仅仅归之为风俗的转变,恐怕考虑还欠周全,其实这种转变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另外,对于战国以来制度及风俗的变化,顾氏又是明显持否定态度,这是比较令人遗憾的。但在这种否定中,我们又看到顾氏的一个有价值的看法,那就是周末,即战国时期,不过是风俗之变的肇始之端,之后的秦、甚至汉都是“此风未改”,延续发展了这种变化,只可惜他是用刘向贬义的批判,即“承千岁之衰周,继暴秦之余弊”来加以认定的。确定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脉络很重要,这是我们所关注的秦汉时期的社会、制度、思想,包括风俗在内的一切历史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秦、汉二代,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秦、前汉、新、后汉四代,距离我们今天实在是过于遥远,而我们有时却又觉得它们并不太远,颇感熟悉甚至亲切。究其原因,主要是这段历史名声太大,对于我们民族和国家的影响异常深远。秦皇定制,汉武拓疆,项羽灭秦,刘邦建汉……由于熟悉,误感接近。这种贴近感使人们觉得比较了解,甚至认为熟悉那个时代,其实这仅是一种表象,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假象,实际上是两千多年自然和社会的沧桑巨变,湮没了太多的历史的真实,它们隐藏甚至消失在有形和无形的当年边关的沙丘下、内郡无法计数的墓穴枯井中。人们自以为对秦汉时代的熟悉和了解,主要来源于一代又一代历史学家对这个时代的采择记录和训诂加工,而由于时代久远,未经过历史学家取舍加工过的原始史料已大多亡佚,所剩无多。

对秦汉历史的记录和研究,从有汉当代就开始了,从此前赴后继,代不乏人,或传、或注、或疏、或补,使两千年后的人们都熟悉了那个时代。但从汉代人的《史记》、《汉书》到今天各种版本的秦汉史研究著作,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如何,这是个让人不能太乐观的问题。由于研究的主、客体都具有诸多局限,所以客观真实应该只能是相对的。尤其是对于本书所要关注和讨论的生活于社会基层的普通人民,即有关秦汉“编户齐民”的相关问题来说更是如此。传统文献中有关编户民群体的记载极少,由于时间久远,原始的没有人为加工过的档案等素材史料或者是永远消失,或者是深深湮埋于地下。不过刚刚过去的一百多年,是考古学大丰收大发展的黄金岁月,而秦汉史又是深受其惠的一个断代。一系列秦汉考古遗址的发掘、一批批简牍的出土,大大丰富了有关编户民问题研究的原始史料,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土的简牍史料尤为丰富而有价值。但在考古所发现的新史料的作用从证经补史到独立展示和解决历史问题的过程中,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需要历史学家们面对和解释的问题,即地上与地下、传统文献与出土史料的矛盾与不合问题。兹举几例与本书研究相关的问题来说明这一点。

其一,秦汉的爵制恐怕是这个时期最具时代特色的政治制度,爵位不仅与贵族,而且特别是与非贵族的普通民众亦有关系。传统文献中有大量关于普遍“赐民爵”的史料,或赐一级,或赐二级。据统计,两汉历史四百年,皇帝下诏普遍赐民以爵位约71次,共赐爵级约94级,平均五六年赐爵一次,平均四五年赐爵一级。正因如此,传统观点认为,秦汉时期,主要是汉代,生活在社会基层的民,特别是户主,普遍应该是有爵位的。那么这种认识是否客观地反映了汉代基层社会的真实状况呢?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湖北省江陵市凤凰山地区所发现的关于汉代乡里情况的档案文书,涉及户口、爵位身份、占地赋税、借贷粮种等丰富的内容,从中显示出,当时乡里的绝大多数居民并无爵位。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甚至可以说是对传统研究的一种挑战,到底是传统文献记载有差,还是后人对前人记载的理解有误,对此学术界一直没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其二,汉代社会是一个十分讲究孝亲和敬老的社会,不仅是在家庭中,而且在乡里社区,在地方郡县,甚至在京师朝廷,都大力倡导孝、敬,不仅作为一种道德提倡,而且作为王朝的制度法令而强制执行。汉代在实施敬老的具体举措中,有一项“王杖制度”,据传统文献记载,汉代“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庙”。而且考古发掘到了王杖的实物及相关的文字及图画史料,如武威磨咀子十三号汉墓中出土的《王杖十简》载:“制诏御史: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特别是记载了一位名字叫先的受杖者被名字叫吴赏的游徼的随从殴打,结果廷尉判吴赏弃市的案件。于是又形成了一种传统认识,即汉代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均是手持王杖,受到全社会的敬养尊侍。同样,这种认识是否也是客观地反映了汉代社会的真实情况呢?20世纪90年代,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所发掘的汉代墓葬中,出土了西汉后期东海郡郡府的行政档案文书,其中包含了丰富的土地、人口、年龄结构等各类统计数据。其中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数约有数万,而被授予王杖者仅有二千八百廿三人,绝大多数七十岁以上老人并未被授予王杖。这里又出现了矛盾和疑点,同样,到底是古人对汉家制度的记录有误呢,还是后人的理解错上了歧途。此外,20世纪80年代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又显示,授王杖的年龄并非一律七十岁,爵位不同授王杖的年龄也不一样,爵位越高,授王杖年龄越低,反之,爵位越低,授王杖年龄越高。至于上面说到的武威《王杖十简》中的受杖者,我们估计也不是一般老年人,而是父老、三老一类的有地位者。

其三,秦汉,特别是汉代土地性质问题,或者说占主导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是个非常传统,甚至可以说是古老的问题,历来备受学术界关注。在古代农耕文明的社会中,在农业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中,土地的重要是不言而喻的。理论界甚至有一种颇有影响的说法,封建剥削的原因和基础,主要不在于超经济的强制,而在于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理论虽然颇受质疑,但却显示出对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高度重视。秦汉时期占主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国有还是私有,学界曾长期争论。由于自战国以来就存在土地买卖的事实这一充足理由,终于使私有论者压倒了国有论者,土地私有几乎成为最终的定论。为了解释文献中大量存在的国家收授赐夺土地的事实,不得已在土地私有的大前提下又提出了“相对私有”和“双重所有”的概念。可是,当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湖北省江陵市张家山汉墓中发现的简牍,于世纪之交出版公示时,其中国家按照爵位等级大量颁赐土地的法律文书,足以让学术界震惊。这说明秦汉时期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依然有继续关注的必要,尤其是对于本书所要研究的编户民来说,这个问题更显重要。编户民与土地关系的性质,反映了他们与皇权的关系,或者说是他们与国家关系的前提、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秦汉时期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形式,简单说,笔者主张土地国有是占支配地位的,尤其是秦和西汉。秦始皇东巡刻石中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致,无不臣者”,这同周天子古老的宣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极为相似。然而,世上的有些话是实话,有些话则是空话,那么周天子和秦始皇比,到底谁对天下的土地更有支配权呢,显然是秦始皇。秦始皇的刻石中语绝非空言,也不是单纯的观念问题,而是实在的制度问题。秦晖的一个说法学术界似乎可以借鉴,他说商鞅变法是国家领导的私有制,是“国家主义外形下伪个人主义的一个结合”。至于说到战国至秦汉存在土地买卖的事实,而土地买卖与土地国有的矛盾,对土地国有占支配地位说法的挑战,笔者认为学术界在该问题上普遍存在一个认识的误区,应该说这是一个理论的问题。简单说,笔者认为不能一见到土地买卖,就断言土地是私有。这可以参照今天的房地产市场,我国城镇的土地所有权无疑是国家所有的,但地皮的转让和交易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我们知道地产商们转让和抵押的并非土地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秦汉社会也应该是一样,关于土地的赏赐剥夺也好,买进卖出也好,其实质都是占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从这一认识出发,“相对私有”和“双重所有”,究其绝对和最终,还是国有,或者说君主所有。

与以上三方面问题相类似的矛盾和挑战还有一些,所涉及的层面也比较广泛,也都是令笔者比较感兴趣的问题,这应该是本书要继续前人已经开始的研究的部分原因之所在。

秦汉时期的编户民问题、皇权问题、爵制问题,以及编户民与皇权及爵制的关系问题,几乎都是学术界早有学者关注的问题,而且均产生过比较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关于秦汉时期的爵制,由于与其它国家和中国古代其它历史时期爵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其在秦汉历史时期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自魏晋以降直至今天,始终没有被历史学家忽视,特别是清代以来,梳理研究得愈加详细,以日本为主的外国学者对此问题也有不少的关注和研究。但以往的研究比较偏向高爵,如王、侯等,注重于爵制对秦汉上层社会的作用与影响,而对于爵制中的低爵部分,即下层社会中的居民可以占有的爵位,研究则相对较少。可喜的是,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出版了一部颇有影响的专著,甚至有学者誉之为经典,那就是《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也称为《二十等爵制》或《二十等爵制研究》。

西嶋定生虽然对中国史所关注和倾力的方向颇多,范围颇广,但《二十等爵制研究》一书,就其史料搜集之充分、研究方法之细腻,在海内外有关秦汉时期爵制问题的研究者中,堪称第一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此之前现当代学者中还没有人如西嶋定生这样重视秦汉时期的爵制,特别是低爵问题,也没有人如西嶋定生这样给二十等爵制,特别是低爵的作用和影响如此高的定位。简赅地概括西嶋定生的研究结论,就像其书名《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所直观显示的那样,秦汉帝国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统一帝国,其形成的基础和国家结构的基本形态就是皇帝对编户民所施行的个别人身支配。这种支配结构得以成立的前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春秋以前处于权力支配地位的氏族组织解体,从中产生父家长式的君主,二是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氏族也相应解体,氏族成员演变为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而君主、皇帝对小农、编户民的个别人身支配就是通过二十等爵所形成的秩序场所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二十等爵制是秦汉大一统帝国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基础,是皇帝支配广大庶民并形成国家政治与社会结构秩序的基本途径。该书研究虽然涉及了二十等爵各个部分,既包括贵族或官僚才可以占有的高爵,也包括一般庶民均可以占有的低爵,但其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却是一般庶民均可以占有的低爵,作者称为民爵,特别是重点研究了有关“民爵赐与”方面的系列问题。

与西嶋定生初始关注秦汉时期的爵制问题的情况有些相似,笔者也是由于庶民可以占有爵位这一古今中外独特的历史现象,在初涉秦汉史这一断代时就对这个时期的爵制问题发生了兴趣,也曾经从西嶋定生有关二十等爵的研究中受到启发和激励,但也一直感觉到西嶋定生研究中的一些重要结论和观点是可以商榷的。比如说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研究的最主要的一个观点,也是对二十等爵制在秦汉时期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影响的基本定位,即主张爵位决定身份,身份决定社会等级结构中的位置,二十等爵制是秦汉时期皇帝或皇权对社会中所有人民,尤其是作为社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群体编户民,实施人身支配的基础。这种看法应该说与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代的历史实际有较大的距离,有把复杂多彩的历史过于简单化抑或将爵位制度的作用影响人为拔高之嫌。其实笔者并不否认秦汉时期的二十等爵在确定人们身份等级中的作用影响,但不认为这是唯一的。尤其是在汉代,官爵分离后,官重于爵,爵位高低甚至不是决定人们身份等级的最主要依据,它仅仅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此外起码还有官职的高低、资财的多寡等因素影响着人们身份等级的定位。如居延汉简中就有不少爵位高者为普通田卒、戍卒,爵位低者却为隧长等边吏的史料,因此说这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另外就爵制的作用影响而言,虽然对占有爵位者的身份等级有影响,但对于皇帝和国家而言,它与先秦三代的旧爵制有着明显的差异。如果说三代,特别是周朝以五等为核心的爵制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和等级结构,而秦汉时期的二十等爵则不同,其中庶民可以占有的低爵,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甚至是支配人民的策略,是社会激励措施,甚至是利益交换手段。特别是二十等爵具有出于君主之口而无穷的特点,当人们可以通过钱买到,通过粮食换得时,更使得其利益交换性,甚至可以说是商品性暴露无遗。西嶋定生以及国内学术界有关秦汉时期爵制研究的另外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像爵制名称问题,二十等爵内部的类别划分问题,普遍赐爵的对象身份及年龄问题,土地占有与二十等爵的本质特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皇帝与二十等爵结构秩序的关系到底是凌驾其上还是身处其中的问题等等,本书将进行重新研究,提出有别于传统,特别是异于西嶋定生的看法。

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研究的重点不在高爵,而在低爵,而低爵的赐予对象则是所谓的“编户齐民”,也称为“编户民”、“编户”或“齐民”,西嶋定生又称之为“编户良民”。说到编户齐民问题,学术界以专门论著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虽然不是太多,但在研究中涉及该问题的却不少,也有诸家颇有影响者,包括日本(如日本中国史专家木村正雄在其有关中国古代帝国形成的研究中就提出了“齐民制”的理论)和韩国(如韩国中国史专家李成珪也在中国古代帝国形成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齐民支配体制”的观点)的学者,不过最值得关注的研究无疑是台湾学者杜正胜的《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一书。如同西嶋定生把二十等爵制看成是秦汉大一统帝国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基础,看成是皇帝支配广大庶民并形成国家政治与社会结构秩序的基本途径一样,杜正胜则把编户齐民看作是战国以后两千多年间中国传统政治社会结构的基本骨架,当然秦汉时期更不例外,不过杜氏研究的时代界限主要是战国和秦,用其自己的话说,也就是古代社会由春秋以前“城邦氏族”的“古典”时期向“编户齐民”的“传统”时期转变的时代,也就是“编户齐民”初始形成的时代。当然,在其研究中对汉代的情况也时有涉及。杜氏的研究细致且恢宏,几乎学术界对春秋战国这一公认的重大转变时期所关注的重大历史问题,他均有专门章节进行讨论,比如像户籍制度问题,军制与兵制问题,地方行政系统问题,土地权属与形式问题,居民聚落及结构问题,法典与徒刑、劳役问题,平民占有爵位的问题等等。

考察这些有代表性的关于“编户齐民”问题的研究,会发现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其中主要分歧表现在,一方面是编户齐民形成和存在的时间,再一方面则是编户齐民的性质,即这一人群的身份特点。如木村正雄的“齐民制”理论就主张:“中国古代的基本生产关系,是一种可称为‘齐民制’的奴隶制的特殊形态。它不是像希腊和罗马那样的、以自由市民与他们所占有并役使的私人奴隶的生产关系为基础,构成多数的自律生产体,而是所有的人民基本被纳入所谓国家生产体之中,作为国家的劳动力而隶属于国家的这种生产关系。人民在国家生产体之中,虽然每一个家族可以分得标准为一百亩的耕地,但终于不能形成独立的生产体。从而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都不能完成自由和独立,基本上作为国家的劳动力,为出生地的户籍所束缚(编户齐民),没有迁徙自由(本籍主义),税役等按人头缴纳(直接的、个别的、人头的支配),处于国家的支配、隶属之下(人身支配)。”可见,他认为编户齐民的身份虽然有别于希腊、罗马的古典的私人奴隶,但却是有中国古代历史特色的隶属于国家的奴隶。而且认为这种奴隶性质的“齐民制”时代,从先秦开始一直持续到隋唐均田制时代以前。而李成珪“齐民支配体制”理论则完全不同,首先在编户齐民的性质和身份特点方面,他既不认为编户齐民是国家的奴隶,也不认为他们是国家的农奴,而是把他们看作是社会人群中的一个等级,尤其独特地把他们看作是与秦汉时期的爵位没有关系的一个身份等级,即介于有爵位者与贱民之间的一个社会等级。其次就编户齐民存在的时间而言,则认为主要是在有秦一代,这种看法也是颇为独到的。

杜正胜与以上二人的观点理论可以说完全不同,他认为编户齐民作为传统政治社会结构的骨干的历史至少存在了两千年,他说:“从宏观的角度观察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发展,自‘国家’形成以下至近现代,基本上可以用‘城邦氏族’和‘编户齐民’这两个概念来涵括,它们的分界点大概在春秋战国之际,即中国古代晚期。也可以这么说,战国以后,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基本骨架在于编户齐民,春秋以前则是城邦氏族。它们占居中国有史时期的前后两半,至少各有两千年之久。用我的术语说,前一阶段是‘古典’时期,后一阶段是‘传统’时期。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化作概念性的说法,前者可以称作‘城邦论’,后者则是‘编户齐民论’……大约从公元前600年至前100年,这五百年可以说是‘古典’到‘传统’的转型期,它的基本性质,可以概括为‘编户齐民’,构成秦汉以下两千年传统政治社会结构的骨干。”这是就编户齐民存在的时代而言,而就其性质来说,杜正胜认为“‘编户齐民’就是列入国家户籍而身份平等的人民”,而所谓的“‘齐等’是政府相对于被统治人民而言,只具备政治性和法律性的统治意义,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财富没有关系”。他认为战国秦汉时期作为“国家主体的编户齐民,在政治社会结构中,至少具有五种特性:(一)构成国家武力骨干、(二)是严密组织下的国家公民、(三)拥有田地私有权、(四)是国家法律主要的保护对象,以及(五)居住在‘共同体’性的聚落内,但个人的发展并未被抹杀”。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杜正胜十分强调编户齐民的“齐等”仅仅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意义,认为与社会地位和经济财富没有关系;另外,虽然他原则上肯定秦汉时期存在贱民,但基本是认为包括七科谪在内的国家籍录人口均属于编户齐民。

笔者对编户齐民的基本看法,与以上学者的研究和观点相比较,既有相近点,也有差距较大的地方。概括地讲,笔者认为,编户齐民是在先秦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特殊针对性的社会人群,其名称应该是滞后于这一群体的出现,而且似乎更应该将“编户齐民”这四个字看作是一个词组,即“编户”与“齐民”的组合。编户制度虽然出现在先秦时期,但将“编户”作为平民百姓的称谓,似乎是汉代的事情,因为我们在先秦时期的文献史料中基本不见“编户齐民”的合并称谓,能够看到的仅仅是“齐民”。在先秦初始时期,“齐民”的名称先于“编户”而存在,因为当时的关键和重点在于“齐民”,而不在于“编户”,编户只是途径和手段,齐民才是目的和实质。所谓特定历史条件,就是指春秋晚期以后,特别是战国和秦朝这几百年间的社会变革,古代中国实现了由贵族分权的分封制(中国传统称为“封建”)向君主集权的郡县制的转变,正是在这样一个重大的转变中,产生了国家按照以户为单位的原则,统一籍录在册的齐民,这种齐民既是社会变革的产物,更是变革本身,是变革的重要内容。关于“齐民”二字的解释,学术界一般都是依据汉人如淳的训诂“齐等无有贵贱”,但这种解释有些过于字面化,笔者以为,这个“齐”,其实主要不在于民与民相互之间有无贵贱的比较,而是专门针对于与国家君主的关系而言的,即指消除了原来在分封采邑制下国人与野人之差、公民(臣属于国君)与私人(臣属于卿大夫)之别,使民统一地成为接受国家授田,并为国家提供赋税、徭役和兵役的“齐等”臣民,也就是国家之公民。离开这种有特殊针对性的前提条件,齐民并不具备完全平等、没有贵贱的特点。实际上秦朝统一天下后,在古代中国完成了由贵族分权的分封制向君主集权的郡县制的转变后,上面所说的编户齐民所具有的针对性的内涵已不重要,这一名称作为人民大众的一种泛泛称谓而被延续使用。秦汉以后,其含义类似于后来的老百姓,以区别于贵族官僚,虽然如此,但其不具有严格的等级身份性,“齐”是相对的,仅就他们都是国家的编户民,为国家承担赋役而言是一样的;而不齐是绝对的,经济上有贫富差异自不待言,就是政治上和法律上也不是完全平等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以说明,编户民的主体是汉代赐民以爵的主要对象,而爵制内部的等级性决定了占有不同等级爵位的编户民之间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经济上也好,政治和法律上也好,均是如此。

杜正胜《编户齐民》一书,开篇即言:“‘编户齐民’一词习见于汉人的著作……”这一说法应该说与事实稍有距离。与前面所述在先秦时期的文献史料中基本不见“编户齐民”一词的情况相似,出现在秦汉时期的文献史料中的“编户齐民”一词也是屈指可数的,“编户”、“编户(之)民”出现的几率也同样很低,稍微多见者与先秦时期一样,也是“齐民”,但大约也只有二十几次。同时,这些记载中除了极其个别的,例如王莽曾经在诏令中使用了“编户齐民”之外,上述词汇基本只是存在于当时以及后世思想家、政论家、历史学家及大臣们的议论中,主要不是在国家的法律文书和皇帝的诏令中。这种情况进一步说明,不管是“编户”还是“齐民”,或者是“编户齐民”,在秦汉时期的历史上,应该是一种区别于贵族官僚、含义类似于后来的老百姓的泛泛称谓,不具有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严格的等级身份性。那么,与相对来说属于自由平民的编户民相对应的,大量存在于秦汉史料中,特别是存在于皇帝诏令中的代表等级身份的名词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应该是“吏民”。

与“编户齐民”仅数见于文献史料不同,“吏民”却数百千次出现在古籍和考古史料中,但却少有人对其格外关注,原因应该主要是大家理所当然地将其理解为“吏”与“民”的合称,认为似乎没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笔者不否认秦汉时期史料中的“吏民”有些确实是代表了“吏”和“民”,但数百上千次地“吏”与“民”并列合称,恐怕不仅仅是个语言习惯问题,而是有着深刻的政治内涵,二者实质上是不能分离的。与学术界对“吏民”这种普遍认识不同,笔者主张秦汉时期的“吏民”应该被视为一个专门的一体词汇,是有特别内涵的,是秦汉时期一个特定的社会等级,这种认识得到了前些年出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有力佐证。笔者认为,秦汉时期虽然不像先秦那样,国列五爵,人分十等,但依然是一个等级制时代,社会中基本存在五个大的社会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皇帝及其家族、其他的贵族及其官僚、吏民、贫贱之民、奴隶。吏民是身份地位低于贵族官僚而又高于贱民的中间等级,是一个基本自由而无特权的等级,吏民等级是国家授田和赐爵的主要对象,也是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吏民阶层是秦汉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律刻意维持其稳定存在的一个人群。人们所说的编户齐民的主体就是吏民这个等级,因此研究编户民问题时要格外关注吏民这一等级的人群。

把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延及扩展到下层民众,这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学术界已经有一批学者在做这方面的工作。秦汉时期编户民或吏民与皇权主义的关系,是本书所要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其实皇权主义不单纯是思想文化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制度文化层面的问题。中国君主专制延续数千年,皇权主义思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因此,自20世纪初以来,君主集权制度以及皇权主义思想研究代不乏人,包括大陆、台湾及日本等海外的名家名著迭出,尤其这二十多年,以刘泽华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更将皇权主义研究引向深入。但有一些问题尚有继续讨论的余地,比如皇权主义与王权主义的关系问题、皇权主义的层次问题、皇权是否深入乡里的问题、皇权与编户民之间的关系互动问题等。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的致命病源在于专制主义铺天盖地,皇权思想无微不至,正如《诗·小雅》所言“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世间所有人均被拘押在皇权主义的“天盖”之下。致使皇权主义浸润为社会性观念意识,不仅是上层社会(皇帝、贵族、官僚)、士人知识分子(思想家、政论家、文学家和历史学家)的信仰和追求,甚至是社会基层或底层,即生活于乡里的编户民的信仰和追求。秦汉时期生活于郡县乡里的编户民,其主体是接受国家“授田”和“赐爵”并为国家纳税服役的小农。对秦汉国家来说,编户民既是剥削压迫的对象,也是统治的基石和工具;对至高无上的皇权来说,编户民既是顶礼膜拜的信徒和卫士,在特殊情况下也是觊觎和替代者。这所有的角色均与皇权主义对编户民的控驭和影响有关。皇权主义的思想意识在小农阶层中根深蒂固的存在,也正是中国专制皇权长期超稳定存在的关键原因。

长期以来主要由于两方面原因,学术界对秦汉时期皇权主义与编户民的关系未能给以应有的注意。其一是认识原因,简单说,就是人们总是理所当然地认为政治主要是上层社会的事情,思想是士人知识分子的专利,因此在有关皇权主义的研究中,关注点基本在社会上层,在君臣策对及思想家、政论家的著述中,而关注皇权主义与乡里编户民的关系不够。虽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民战争研究中,对皇权主义有不少涉及,但关注点是农民起义中的皇权思想,深度和广度均不够,事实上皇权主义对于编户民的生活、习俗、教育及理想追求,具有全方位的制约和影响。其二是史料原因,传统的文献史料较少有关于编户民的具体记载,至于这一群体的思想、意识、观念、信仰等精神层面的史料更是缺乏。值得庆幸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丰富的秦汉考古成果,主要是多批次大量的简牍的出土,如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里耶秦简、凤凰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尹湾汉简、居延新简等的出土和陆续公开出版,使这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前景变得乐观。同时,以皇权主义为核心的秦汉政治思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向这一层面拓展延伸。

秦汉时期的皇权主义包括两个而非一个层面的内涵,那就是制度层面和思想层面。首先它是一种政治体制,是统治集团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模式;同时它是一种社会性观念意识和思潮。就后一层面而论,又可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低是指社会(大众)性的皇权主义观念信仰,中是指系统化的皇权主义政治思想学说,高则是指皇权主义思想所含示的政治哲学观。而秦汉编户民的皇权主义思想基本是低层次的,应该说基本是通俗且粗糙的皇权主义观念信仰。因此在皇权主义与编户民的关系问题上,笔者是不同意学术界关于“皇权主义与乡里社会分离”的观点的,而是认为国家通过授田制、赐爵制,通过以经学为核心的地方教育,通过大力宣传和提倡忠孝德法、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等观念信仰,加强皇权主义对编户民全方位的影响。而皇权主义在秦汉编户民身上的反映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崇拜依附,二是觊觎替代。因此他们既是皇权的基础,也是皇朝的灭亡者,但秦汉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反的仅仅是一姓皇朝,对皇权主义依然是崇拜追求的,陈胜、刘邦即为典型代表。编户民通俗粗糙的皇权观念和他们对皇权的崇拜、依附及追求,正是中国皇权主义异常强大稳固的背景和基础。

以上笔者概述了本书所涉问题的研究出发点和缘由、对所涉问题的学术继承和批判,特别是简要介绍了笔者重新研究的结论和观点,目的是便于读者,特别是不方便细读全书者了解本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与“吏民”

第一节 “编户齐民”的称谓和史料分析

《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梅福传》注曰:“列为庶人也。”故“编户齐民”一词所指称的大致应该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统治下的社会中,被国家统一编入户籍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同样担负赋役的居民,是一个主要区别于社会中不入什伍编户的官僚贵族和没有独立户籍的奴婢的人群。编户齐民这种人群的形成和这一称谓的产生并不同步,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应该是前者早于后者,这也符合中国上古历史中编户齐民发展的实际。完整的“编户齐民”一词出现于何时,始见于何种文献,学人少有述及。据笔者所见,应该是在汉代,首见于汉代人笔下,《淮南子》一书中有言曰:夫鸟飞千仞之上,兽走丛薄之中,祸犹及之,又况编户齐民乎?由此观之,体道者,不专在于我,亦有系于世矣。且富人则车舆衣纂锦,马饰傅旄象,帷幕茵席,绮绣条组,青黄相错,不可为象;贫人则夏被褐带索,含菽饮水,以充肠,以支暑热,冬则羊裘解札,短褐不掩形而炀灶口;故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然贫富之相去也,犹人君与仆虏,不足以论之。

汉代人有借古说今的传统,《淮南子》也不例外,看似谈论的是先秦之事,所基于的对天地人间事物的观察理解却主要是作者生活的时代。

在有关“编户齐民”问题的研究中,台湾学者杜正胜的《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一书,无疑是最有成绩和最值得关注的,对笔者多有启发。当然,许多问题还可以进行讨论,比如像杜书开篇即言:“‘编户齐民’一词习见于汉人的著作……”这一说法应该说有它的合理之处,但同时又与事实稍有距离。就前者而言,虽然杜正胜《编户齐民》一书所界定的时间是从春秋到秦朝这五六百年,但产生于这个时期的文献史料中难以觅见“编户齐民”这一称谓,要到汉代人的著作中才出现,这是上面这句话的合理之处。但是与先秦时期的文献史料中基本不见“编户齐民”一词的情况相类似,出现在秦汉时期的文献史料中的“编户齐民”一词也并非是习见不鲜,相反却是屈指可数的。除了上引《淮南子》中的两条史料外,其余也仅有四五条,史料因稀少而珍贵,故罗列于下面以备分析说明。文学曰:“荆、扬南有桂林之饶,内有江、湖之利,左陵阳之金,右蜀、汉之材,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火耕而水耨,地广而饶材;然民窳偷生,好衣甘食,虽白屋草庐,歌讴鼓琴,日给月单,朝歌暮戚。赵、中山带大河,纂四通神衢,当天下之蹊,商贾错于路,诸侯交于道;然民淫好末,侈靡而不务本,田畴不修,男女矜饰,家无斗筲,鸣琴在室。是以楚、赵之民,均贫而寡富。宋、卫、韩、梁,好本稼穑,编户齐民,无不家衍人给。故利在自惜,不在势居街衢;富在俭力趣时,不在岁司羽鸠也。”(王)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曰)[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陵夷至乎桓、文之后,礼谊大坏,上下相冒,国异政,家殊俗,耆欲不制,僭差亡极。于是商通难得之货,工作亡用之器,士设反道之行,以追时好而取世资。伪民背实而要名,奸夫犯害而求利,篡弑取国者为王公,圉夺成家者为雄杰。礼谊不足以拘君子,刑戮不足以威小人。富者土木被文锦,犬马余肉粟,而贫者裋褐不完,唅菽饮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故夫饰变诈为奸轨者,自足乎一世之间;守道循理者,不免于饥寒之患。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洁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妓)[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陵迟至于桓、文之后,礼义大坏,上下相冒,国异政,家殊俗,奢靡不制,僭差无极。于是商通难得之货,工作无用之器,士设反道之行,以追时好而取世资。伪民倍实而要名,奸夫犯难而求利,篡杀取国者为王公,劫夺成家者为侯伯。礼义不足以制君子,刑戮不足以威小人。富者木土被文绣,犬马餧菽粟;贫者(短)[裋]褐不完,食(疏)[菽]饮水。俱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窘)[君],虽为仆虏,犹无愠色。故夫饰变诈为奸轨,自足乎一世之间;守道随理,不免乎饥寒之患。

在以上五条有关“编户齐民”的史料中,最后一条是荀悦的赞语,完全同于《食货志》中的一条,而除了王莽曾经在诏令中使用了“编户齐民”一词之外,其它几条基本只是存在于当时以及后世思想家、政论家、历史学家及大臣们的议论中,即主要不是在当时国家的法律文书和皇帝的诏令中,所以这一称谓的性质,更接近于世间的俗称,其政治性和法律性特点并不突出。

当然,正如学术界普遍认同的,“编户齐民”也异称或简称为“编户之民”、“编列之民”、“编户民”,或者进一步称为“编户”或者是“齐民”。但是,即便是加入这些或简略或变通的称谓,除了“齐民”的称谓相对多见之外,其它称谓,如“编户之民”、“编列之民”、“编户民”、“编户”出现的几率也同“编户齐民”一样低,特别是包括秦朝在内的秦以前时期,此类称谓更是少见,似乎只在《吴越春秋》中出现一次“编户之民”,其文曰:禹以下六世,而得帝少康。少康恐禹祭之绝祀,乃封其庶子于越,号曰无余。余始受封,人民山居,虽有鸟田之利,租贡才给宗庙祭祀之费。乃复随陵陆而耕种,或逐禽鹿而给食。无余质朴,不设宫室之饰,从民所居。春秋祠禹墓于会稽。无余传世十余,末君微劣,不能自立,转从众庶为编户之民。禹祀断绝十有余岁……

需要指出的是,这段文字虽然描述的是春秋时期的历史,是东南方越国祖先世系传衍升降的情况,但就《吴越春秋》这本书而言,首先是它的作者并非先秦时人,一般认为是东汉人赵晔所撰,另外就其内容而言,虽然也采择了《国语》、《左传》、《史记》、《越绝书》中的有关内容,但同时也融入了大量的民间传说,故难以将其完全作为信史,难以根据这样一条孤证而认定早在春秋时代就已经有了“编户之民”的称谓,很有可能是东汉人赵晔把汉代当时对庶民百姓的俗称用在了越王勾践那传说中的又一度没落了的祖先的头上。因此,就目前所能见到的史料看,完整意义的“编户齐民”,或者是“编户之民”等用“编户”一类的名词称谓社会中的居民百姓,可以说是从汉代开始的。

与先秦时期相比,在两汉时期的文献史料中,“编户之民”、“编列之民”、“编户民”、“编户”出现的频率稍高,但仍然称不上是习见不鲜。大约是“编户之民”三见,“编户民”一见,“编户”四见,“编列之民”一见,“编户之列”一见,合计十见,再加上“编户齐民”六见,总共也只有十六次,这种称谓在史料中出现的几率应该说是很低的。这种现象不能认为是偶然,也不能看作是无关重要,其意义我们将在本章下面所述的问题中分析。

与“编户齐民”、“编户之民”、“编列之民”、“编户之列”、“编户民”、“编户”相比,单独的“齐民”称谓出现的几率稍微高些。在先秦时期的文献中“齐民”称谓大约六见,在秦汉时期的文献中“齐民”称谓大约出现了二十次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时期文献中的“齐民”一词主要是出现在先秦诸子的著作中,特别是在战国中后期思想家们的言论中,其中包括《管子》、《庄子》、《韩非子》、《吕氏春秋》等,其文曰:君子食于道,则义审而礼明。义审而礼明,则伦等不踰,虽有偏卒之大夫,不敢有幸心,则上无危矣。齐民食于力,作本。作本者众,农以听命。是以明君立世,民之制于上,犹草木之制于时也。故民赶则流之,民流通则迂之。客曰:“孔氏者何治也?”子路未应,子贡对曰:“孔氏者,性服忠信,身行仁义,饰礼乐,选人伦,上以忠于世主,下以化于齐民,将以利天下。此孔氏之所治也。”客曰:“同类相从,同声相应,固天之理也。吾请释吾之所有而经子之所以。子之所以者,人事也。天子诸侯大夫庶人,此四者自正,治之美也,四者离位而乱莫大焉。官治其职,人忧其事,乃无所陵。故田荒室露,衣食不足,征赋不属,妻妾不和,长少无序,庶人之忧也;能不胜任,官事不治,行不清白,群下荒怠,功美不有,爵禄不持,大夫之忧也;廷无忠臣,国家昏乱,工技不巧,贡职不美,春秋后伦,不顺天子,诸侯之忧也;阴阳不和,寒暑不时,以伤庶物,诸侯暴乱,擅相攘伐,以残民人,礼乐不节,财用穷匮,人伦不饬,百姓淫乱,天子有司之忧也。今子既上无君侯有司之势而下无大臣职事之官,而擅饰礼乐,选人伦,以化齐民,不泰多事乎?”明主之守禁也,贲育见侵于其所不能胜,盗跖见害于其所不能取。故能禁贲育之所不能犯,守盗跖之所不能取,则暴者守愿,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盗贞,则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矣。故当今之世,求有道之士,则于四海之内、山谷之中、僻远幽闲之所,若此则幸于得之矣。得之则何欲而不得?何为而不成?太公钓于滋泉,遭纣之世也,故文王得之而王。文王,千乘也;纣,天子也。天子失之而千乘得之,知之与不知也。诸众齐民,不待知而使,不待礼而令。若夫有道之士,必礼必知,然后其智能可尽。

从上面所引关于“齐民”称谓的史料可以看出,在先秦时期,特别是战国中叶以后,当时的人们已经用“齐民”来称谓社会下层中的居民百姓了,这一称谓的出现,要早于“编户”类的称谓,不待汉代已有矣。这也是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

笔者在搜集有关“齐民”史料的工作中发现,不论是在先秦时期的文献中,还是两汉时期的史料中,都存在一些关于“齐民”的记载实际并不是指称社会中的居民百姓的情况,并不构成对社会上一种人群的称谓。兹举几例说明:……故明君不道也。必将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人主不自刻以尧,而责人臣以子胥,是幸殷人之尽如比干。尽如比干则上不失,下不亡。不权其力而有田成,而幸其身尽如比干,故国不得一安。废尧、舜而立桀、纣,则人不得乐所长而忧所短。失所长,则国家无功;守所短,则民不乐生,以无功御不乐生,不可行于齐民。如此则上无以使下,下无以事上。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之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赏罚、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孔子适卫。卫将军文子问曰:“吾闻鲁公父氏不能听狱,信乎?”孔子答曰:“不知其不能也。夫公父氏之听狱,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文子曰:“有罪者惧是听之察,刑之当也;无罪者耻,何乎?”孔子曰:“齐之以礼,则民耻矣;刑以止刑,则民惧矣。”文子曰:“今齐之以刑,刑犹弗胜,何礼之齐?”孔子曰:“以礼齐民,譬之于御,则辔也。以刑齐民,譬之于御,则鞭也。执辔于此而动于彼,御之良也。无辔而用策,则马失道矣。”文子曰:“以御言之,左手执辔,右手运策,不亦速乎?若徒辔无策,马何惧哉?”孔子曰:“吾闻古之善御者,执辔如组,两骖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于礼而薄于刑,故民从命。今也废礼而尚刑,故民弥暴。”

以上为先秦史料,汉代的史料则有:丞相史曰:“尧任鲧、兜,得舜、禹而放殛之以其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人君用之齐民,而颜异,济南亭长也,先帝举而加之高位,官至上卿。狄山起布衣,为汉议臣,处舜、禹之位,执天下之中,不能以治,而反坐讪上;故兜之诛加而刑戮至焉。贤者受赏而不肖者被刑,固其然也。文学又何怪焉?”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此变有所败,而宜复者也。

现对以上史料稍加分析。其中第一条《荀子·富国篇》中的“齐民”,是与“齐朝”、“齐官”相对仗而言的,是说明君之道就是要通过“修礼”以整顿朝堂,通过“正法”以整顿官府,通过“平政”以治理万民。第二条《韩非子·安危篇》中的这段话,是说不能把“失所长”而使“国家无功”,“守所短”而使“民不乐生”的这种“以无功御不乐生”的统治办法,用于治理民众。第三条《韩非子·八经篇》中这一段话的意思更加明确,即明主之道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度来治理民众,通过慎明赏罚之别以引导民众把能力用在正道上,是典型的法家学派的治国治民的思想主张。第四条《孔丛子·刑论篇》的一段话,记的是有关孔子的一则颇为有名的故事,即孔子周游列国时到达卫国,答卫国将军文子之所问,孔子说“以礼齐民譬之于御则辔”,“以刑齐民譬之于御则鞭”,这是用驾驭马车作形象的比喻,来说明以礼治民和以刑治民的区别,极力宣传“盛于礼而薄于刑”的“先王”之道。有一点应指出,《孔丛子》一书虽然是有关孔子及其弟子们言论的丛集,但其编著者及成书年代不会早于秦汉之际,学术界甚至有人主张该书成书在汉代以后。这就是说,用“齐民”来表示治理民众,治理平民百姓,是汉代甚至汉以后承继先秦之用法。第五条《盐铁论》卷五《论诽》中的一段话是盐铁会议上丞相史所言,以尧任舜、禹而放殛鲧、兜的远古故事,以及汉朝当代颜异和狄山“处舜、禹之位,执天下之中,不能以治,而反坐讪上,故欢兜之诛加而刑戮至”的例证,来说明“贤者受赏而不肖者被刑”,是人君用以治理天下民众的手段和方法。最后第六条是《后汉书·仲长统列传》中仲长统主张恢复井田制的一段言论,“齐民”所在之句,即“齐民财之丰寡”,是“今欲”实现的四个理想治政目标之一,在语句的结构上是和其它三句的结构一一对仗的:其中“齐”字与“张”、“立”、“正”相对应;“民财”二字与“太平”、“至化”、“风俗”相对应,“之丰寡”三字与“之纪纲”、“之基趾”、“之奢俭”相对应,非常整齐。那么,“齐民财之丰寡”就是整齐民财的多少,或者说是使民均贫富,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综合以上的史料及分析,在以上的各个句子中,“齐”不管是释为“治理”也好,还是释为“整齐”、“整治”、“管理”、“统治”也好,它都是一个动词,“民”仅是它作用的对象“民财”词组中的定语,上面的“齐民财”是一个动宾结构的词组,其中的“齐民”并不构成一个专门的名词,与作为名词且指称居民百姓的“齐民”是不同的,因此是应该注意区别的。古人在把“齐”作为动词使用时,为了意思更清楚,明确区别于用于名词专门称谓的“齐民”,还常常在“齐”与“民”二字之间加用修饰的字,而句子的原意一般来说并无太大的改变。其中比较常见的如:“齐常民”、“齐庶民”、“齐黎民”、“齐万民”,各举一条史料以证之:是以圣人利身之谓服,便事之谓教。进退之谓节,衣服之制,所以齐常民,非所以论贤者也。行赏罚而齐万民者,治国也;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乱国也;臣作政而君不制者,亡国也。夫子陈、蔡之厄,豆饭菜羹,不足以接馁,二三子布弊褞袍,不足以御寒,倥偬屈厄,自处甚矣;然而夫子当于道,二三子近于义,自布衣之士,上□天子,下齐庶民,而累其身而匡上也。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买官赎罪,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

通过对以上史料的归纳和分析,可以看出作为社会中具有平民百姓涵义的“编户齐民”这种身份特点的人群,不管其开始出现是在春秋时期,还是在战国时代,作为成熟化、固定化的名词称谓却是在汉代,包括完整的“编户齐民”,也包括带有“编户”字眼的各种省称、别称,而只有“齐民”这一称谓是出现在先秦时期。

第二节 “编户齐民”的出现及其内涵的演变

从上一个问题中对“齐民”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文献史料中的存在形态有两种,一种是名词形态的“齐民”,一种是动宾结构词组形态的齐民。二者之间是否有关系?指明这两种形态的存在,对于认识社会中“编户齐民”这一人群的形成是否有意义和价值?笔者的回答都是肯定的。

把中国历史上“编户齐民”制的最初形成时代,大致确定在战国时期,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学术界多数人均是如是主张。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变革空前剧烈的时代,之所以称这个时期的变革空前和剧烈,是由于变革不是个别的制度或者是政策的改变,而是整个社会全方位的革新,从国家形态到社会结构,从土地到赋税、徭役、兵役、军事等各项制度,从礼法规矩到思想观念习俗,几乎没有哪一个方面是不革新而依旧的。虽然按照历史传统,人们总是把春秋和战国放在一起,看作是一个大的历史发展时期,但如果真是把春秋前期和战国中期以后进行对比,会明显看出这两个时期的中国社会截然不同。正如本书绪言中所引顾炎武对于春秋战国两个时期古代中国社会的变化的经典描述那样:《春秋》终于敬王三十九年庚申之岁,西狩获麟。又十四年,为贞定王元年癸酉之岁,鲁哀公出奔。二年,卒于有山氏。《左传》以是终焉。又六十五年,威烈王二十三年戊寅之岁,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又一十七年,安王十六年乙未之岁,初命齐大夫田和为诸侯。又五十二年,显王三十五年丁亥之岁,六国以次称王,苏秦为从长。自此之后,事乃可得而纪。自《左传》之终以至此,凡一百三十三年,史文阙轶,考古者为之茫昧。如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史之阙文,而后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

顾炎武的这段文字主要论及到的,一是封国的兴亡,一是礼仪风俗的嬗变。然而春秋战国间的变革却远远不止于此,甚至可以说更重要的变革也不在于此,顾炎武指出的这些可以看作是继发的变化。那么什么是最重要的变革呢?笔者以为应该是根基性的,会引发其它全方位变化的改革,在春秋战国时期应该是国家统治形式,或者称之为国家政权形态以及社会人群结构的变革。

就国家统治的形式或政权形态而言,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春秋以前的周朝国家,是一个宗法(或者称之为“宗族”)贵族层层分封、分级统治的天下,其中以周天子为核心和代表而统治天下的宗族就是姬姓周族,此外还有臣服于姬周的异性宗族,既包括在灭殷中的功臣宗族,也包括“兴灭继绝”的先王圣贤的后裔宗族,同时还有殷商的后裔宗族。周人自灭殷而王有天下以后,实行了大规模的分封,中国古史称之为“封建”,即封邦建国,建立和认定了一大批按照宗族宗法实行统治的城邦国。其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无疑是那些姬姓子孙所建之国。诚如古史所记: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于是乎贵道果立,贵名果明,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如是者,能爱人也。

此外还有非姬姓封国,如功臣之国,典型者莫如齐: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

又如封先王圣贤之后: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

此外还有对那些不管周人是否分封,客观上都是存在的宗族方国给以加封认定,如楚、徐、淮及后来的秦等国。这些封国,不管是同姓还是异姓,各自都是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的自主性相对很强的独立国家,俗称为“诸侯国”。然而各国之间是存在等级差异的,周朝所谓的五等爵制,指称和划分的就是这些所谓的诸侯国,其实它们并非全是侯国。周王室与诸侯国的关系,虽然不同于各个诸侯国之间的关系,但也决不是后世那种中央领导地方的关系。诸侯只是臣服王室,承认周天子天下共主和天下大宗的地位,双方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简要如下:首先,周王要用庄严的仪式对诸侯行封,即所谓的“授民授疆土”,授爵位,公、侯、伯、子、男等,授予代表身份地位的贵重礼器。其次,为诸侯国制订一些制度或政令,特别是在周人王有天下的初期,特别是在那些与周王室血缘关系较近,关系比较亲密的诸侯国中,如: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同时王室还为诸侯国任命某些重要的官吏,比如周天子就曾为齐国任命有国氏、高氏为上卿。第三,周天子要定期对诸侯国进行巡视,谓之巡守天下;而当诸侯国有难时,不管是受到外部的侵扰还是发生内部的变乱,王室要采取措施给以保护和解决。就诸侯国对王室而言,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义务:其一,如有需要,诸侯国君有义务到王室任卿士,为王室服务。其二,按照周朝礼制的规定,诸侯要定期到京师朝觐天子和派卿大夫前往聘周,要向王室交纳贡赋。其三,为王室提供力役和兵役,主要是筑造宫殿和城池、戍卫和征讨,特别是当天子有难之时,诸侯要火速率军队前往勤王。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这些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王室与封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周初的制度和规矩,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天子的式微和诸侯的坐大,不论是哪个方面均难守其制。所以就周朝的王室和诸侯国的关系而言,虽有君臣之名,但实质上各自又都是独立性、自主性较强的国家,诸侯对外臣服于天子,对内则是君临其国,臣其国民。而且天子与诸侯之间的这种关系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在诸侯国内诸侯与卿大夫之间。

在诸侯国内,诸侯也效法天子,按照宗法制原则分封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称为“采邑”,本来采邑和封国是有本质差别的,它是爵位、职官和俸禄的综合体现。卿大夫在采邑内主要是经济受益和邑政管理,不同于诸侯的“授民授疆土”,对采邑内的土地和人民并不具有法定意义的臣属权,但同样随着历史的发展,卿大夫势力的强盛,采邑的独立性越来越强,与诸侯的封国已经没有太大的实质性的差别。诸侯通常被称作“公”、“公室”、“公门”,与之相对,卿大夫则称为“私”、“私家”、“私门”。诸侯掌握的人民称作“公民”,卿大夫控制的人民称作“私人”,所谓“公民少而私人众”,说的就是这两种人民。在诸侯国内,公室与私家之间对于权力、人民和土地的争夺十分激烈,最生动的例证莫过于齐国大夫陈(田)氏与齐国公室对民的争夺,史载:景公与晏子游于少海,登柏寝之台而还望其国曰:“美哉!泱泱乎,堂堂乎,后世将孰有此?”晏子对曰:“其田成氏乎!”景公曰:“寡人有此国也,而曰田成氏有之,何也?”晏子对曰:“夫田成氏甚得齐民,其于民也,上之请爵禄行诸大臣,下之私大斗斛区釜以出贷,小斗斛区釜以收之。杀一牛,取一豆肉,余以食士。终岁,布帛取二制焉,余以衣士。故市木之价不加贵于山,泽之鱼盐龟鳖蠃蚌不加贵于海。君重敛,而田成氏厚施。齐尝大饥,道旁饿死者不可胜数也,父子相牵而趋田成氏者不闻不生。故周秦之民相与歌之曰:‘讴乎,其已乎!苞乎,其往归田成子乎!’《诗》曰:‘虽无德与女,式歌且舞。’今田成氏之德而民之歌舞,民德归之矣。故曰:‘其田成氏乎。’”公泫然出涕曰:“不亦悲乎!寡人有国而田成氏有之,今为之奈何?”晏子对曰:“君何患焉!若君欲夺之,则近贤而远不肖,治其烦乱,缓其刑罚;振贫穷而恤孤寡,行恩惠而给不足,民将归君,则虽有十田成氏其如君何!”

同样,孔老夫子也哀叹道:“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孙,微矣。”尤其是到春秋后期,一些势力特别强大的卿大夫,甚至采邑自主、专国擅政、“民归之若流水”,还嫌不够,陆续发生了“三桓分鲁”、“六家分晋”、“田氏代齐”等革命事变,卿大夫变成了周天子正式册封的名副其实的诸侯,私家变成了新的公室,而公与私之间的争斗依然在继续,直至战国时期。

第二个方面是,不论是在周天子直辖的王畿还是诸侯的封国,都实行国野制,即《周礼》所谓“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周礼》一书对于国野制大量且过于精细的描述,使学术界质疑其史料的可信度,但考之《左传》、《国语》等书,周朝存在国野制,分别国野进行统治,基本是可信的。“国”和“野”二字的内涵都是比较广泛的,但当二者作为国家统治区域而对言时,国应该是指都城及其近郊地区,野则是指城郊以外的地区,国野之间的关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国野制最初是源于上古部族之间的征服,一般来说,胜利的征服者居于设有城防的国中及其近郊,被征服者居于郊以外的四野,但这又不是绝对的,因为在国中居住者也有被征服的奴隶,特别是手工工匠。

国野之间存在政治上的对立关系,这是由于国人与野人之间源自部族、等级和阶级的对立引发的。关于国人的身份和内涵,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或曰居于国中者均为国人;或曰专指国中的平民,即自由民;或曰指居于国中的士农,包括低级贵族和官吏;或曰国之内的士、农、工、商俱列其中。而学术界对于野人问题的分歧,主要在于野人身份的界定,奴隶乎,农奴乎,自由民乎。由于这个时代和这个问题均不是笔者本书重点要研究的,仅仅是作为秦汉时期编户民问题研究的前提和背景,故这里只谈观点,不做详细考证。国人和野人主要是政治身份名词,所以其内涵主要不是按照所居之地来界定,而是依据身份及权力特点来认定。因此笔者倾向有关国人的第三种看法,即居于国中的士农,包括国中的低级贵族和官吏在内的士人与从事农耕的“小人”,他们都属于征服者部族。野人,更多的时候被称为是“庶人”或“庶民”,关于其身份性质,笔者认为他们可以算作半自由民,作为被征服部族,他们是被剥削被压迫者,从这一方面来说,他们是非自由的,他们与国人最大的差别是政治上的,比如据《左传》记载:十月,晋阴饴甥会秦伯,盟于王城。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秦伯曰:“国谓君何?”对曰:“小人慼,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小人曰:‘我毒秦,秦岂归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归君。……’”

这里的“小人”就是指国人,“君子”是指贵族。其中可见小人也就是国人对国家事务具有发言权,而野人则没有。又据《管子》一书记载:桓公曰:“参国奈何?”管子对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公帅十一乡,高子帅五乡,国子帅五乡,参国故为三军。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一帅。”桓公曰:“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一大夫,武政听属,文政听乡,各保而听,毋有淫泆者。”

可见国和野各自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国人有为国家当兵打仗的权利和荣耀,而野人则没有。又据《周礼》记载: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守王闱。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这里的“万民”也应是指国人,而“国子”则应是指国人中的低级贵族“士”,上面两段史料说明国人还具有受教育的权利,而野人同样没有这样的权力。野人虽然是被征服者,却是以宗族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着,《汉书·食货志》中对周朝国野分治下人们的生存状况有一大段详细叙述,不一定与周朝的历史情况完全相符,但作为大体的参考应没有问题。其文曰: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则)[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春,(秋)[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右)[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是月,余子亦在于序室。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礼。其有秀异者,移乡学于庠序;庠序之异者,移国学于少学。诸侯岁贡少学之异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命曰造士。行同能偶,则别之以射,然后爵命焉。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故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下天下。此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也。

从班固的叙述可以看出,庶人的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具有相对的自由性,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农奴,更不是奴隶,且带有血缘共同体的色彩。《国语》曰“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国有都鄙”,《左传》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周朝是一个等级繁多而复杂的社会,不仅存在因部族不同而造成的等级差异,而且同一宗族内部也存在等级和阶级的差别。从上文也可以看出,不论是在天子的王畿或是诸侯的封国之中都存在公民与私人、国人与野人的差别和对立,不过进入战国以后,这种状况发生了彻底的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生产力发展最明显的时期,生产力的进步,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土地的价值空前提升,争夺土地、人口的战争越演越烈,如太史公所言:《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

为了在战争和争夺中获胜,各国诸侯和卿大夫纷纷实行改革,其中对于整个社会结构变革发生重大影响的新制度包括:体现君主集权的官僚制,消除公民与私人差别的郡县制,弥合国野差异、国人与野人不齐等的编户制,以及按户籍实行的国家授田制和普遍征兵制。在这个变化过程中,社会组合的血缘共同体特点被弱化,而地缘性国家的特点被凸显。由于分封制的瓦解,贵族采邑制被官僚郡县制取代,臣属于卿大夫的私人绝大部分都变成了国家的公民,而且不管其居于国中还是居于野中,都成为政治上齐等的公民。可以说到战国中期以后,生活在各个诸侯国中的基本人民大众已经陆续变为统一编户民,即接受国家授田,负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的所谓“齐民”。生活于战国中期的孟子曾经针对当时的社会变化状况说:“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国、野作为居民生活的不同区域虽然依旧存在,但其政治上的等级性和对立性已不复存在,“皆谓庶人”者,都被一样地称为“庶人”,这些庶人也就是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是在先秦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特殊针对性的社会人群,其名称应该是滞后于这一群体本身的出现,而且“编户齐民”这四个字开始出现时似乎更应该首先将其看作是一个词组,即“编户”与“齐民”的组合。编户制度虽然在先秦时期出现,但将“编户”作为平民百姓的称谓,似乎是汉代的事情,因为我们在先秦时期的文献史料中基本不见“编户齐民”的合并称谓,能够看到的仅仅是“齐民”。在先秦“编户齐民”开始形成时期,“齐民”的名称先于“编户”而存在,估计是因为当时社会结构变革的关键和重点在于“齐民”,齐民是目的和实质,其途径和手段是通过统一编户,使民不再分公、私,人不再别国、野,使民达到齐。所以就这一点而言,“齐民”开始时又可以将其看作是动词,更准确说应为动宾词组,后来发展为名词,而这种非名词化的用法,不仅在先秦,即便是在汉代的史料中,也可以明显看出。例如:必将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明君在上,忠臣佐之,则齐民以政刑。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之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故民无以私名。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能,明诽誉以劝沮;名号、赏罚、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孔子曰:“以礼齐民,譬之于御则辔也;以刑齐民,譬之于御则鞭也。”且圣人利身谓之服,便事谓之礼。夫进退之节,衣服之制者,所以齐常民也,非所以论贤者也。故齐民与俗流,贤者与变俱。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此变有所败,而宜复者也。“齐民”既是社会变革的产物,更是变革本身,是变革的重要内容。关于“齐民”二字的解释,学术界一般都是依据曹魏人如淳的训诂“齐等无有贵贱”,但这种解释有些过于字面化,通过以上对“齐民”产生历史背景的分析,笔者以为这个“齐”,其实主要不在于民与民相互之间的“齐等无有贵贱”的比较,而是主要针对于他们与国家君主的关系而言的,即指消除了原来在分封采邑制下国人与野人之异、公民(臣属于国君)与私人(臣属于卿大夫)之别,使民统一地均成为接受国家授田,并为国家提供赋税、徭役和兵役的所谓“齐等”臣民,也就是国家的公民。离开这种有特殊针对性的前提条件,齐民并不具备完全平等、没有贵贱的特点。特别是进入战国中期以及秦汉时期,所谓“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经济上的不“齐等”自不待言,即便是政治上和法律上也并不“齐等”。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就是,当时针对一般编户齐民而实行的二十等爵制,本身就是一种重视差别的等级制,各级爵位之间,经济利益有别,政治和法律地位也不完全相等,如史载: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

关于编户不齐、齐民不等的问题,我们在此只是强调提出,还会在后面详细讨论。实际上秦朝统一天下后,古代中国完成了由贵族分权的分封制向君主集权的郡县制的转变后,上面所说的编户齐民所具有的针对性内涵已不重要,这一名称是作为人民大众的一种泛泛称谓而被延续使用着。

第三节 “编户齐民”与秦汉户籍的类别

一、户籍制度的滥觞

所谓“编户齐民”,本义是指以户为单位编排籍录齐民人口,随之演变而名词化,所以讨论编户齐民问题离不开户籍制度。中国的户籍制度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影响重大,它不仅仅是国家管理居民、维持行政秩序的途径和手段,而且是人们社会身份的体现,直接关系社会等级结构的形式和稳定,特别是它与国家赋税的征收,徭役、兵役的征发密切相关。因此,尽管秦汉时期籍录居民的簿籍有很多种,如戍卒籍、田卒籍、吏卒籍、宦籍、市籍、弟子籍、游士籍、(宗室)属籍等等,但最普遍最重要的还是编户民的户籍。

户籍制度源于国家对人口的统计和管理,但一般性的人口统计并不是户籍,只能算是户籍制度的滥觞。据古代文献和出土文物资料证明,早在血缘宗族国家初始的夏、商和西周早期,中国就有了人口统计制度。据《帝王世纪》记载:及禹平水土,还为九州,今《禹贡》是也。是以其时九州之地,凡二千四百三十万八千二十四顷,定垦者九百(一)[三]十万(八)[六]千二十四顷,不垦者千五百万二千顷,民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人。

又据商代出土的甲骨卜辞,有关于“登旅”(征兵打仗)和“伐祭”(杀人祭祀)等方面的人口统计,如:②胡厚宣主编,王宇信、杨升南总审校:《甲骨文合集释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③罗振玉编印:《殷虚书契后编》上,影印本,1916年。④[美]方法敛摹,白瑞华校:《库方二氏所藏甲骨卜辞》310号,商务印书馆,1935年。《帝王世纪》关于西周时期记载说:及周公相成王,致治刑错,民口千三百七十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三人,多禹十六万一千人,周之极盛也。其后七十余岁,天下无事,民弥以息。及昭王南征不反,穆王失荒,加以幽、厉之乱,平王东迁,三十余载,至齐桓公二年,周庄王之十三年,五千里内,非天王九傧之御,自世子公侯以下至于庶民,凡千一百八十四万七千人,除有土老疾,定受田者九百万四千人。

属于西周前期的金文,周康王二十三年大盂鼎的铭文中记载曰:易女邦四白、人鬲自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夷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

同时代的宜侯夨簋铭文也载有: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3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出版,2001年,第452页。《周礼》中更有较为理想化的描述: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而文献中有关西周人口统计的最经典、最被重视的史料当属关于周宣王“料民”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周宣王)三十九年,王师伐姜戎,战于千亩,王师败逋。四十年,料民于太原。

所谓“料民”就是人口普查,目的很明确,掌握人力资源,以便于进一步补充兵员。这件事情被看成是西周后期的严重事变,而在《国语》中有较《竹书纪年》更为详尽的记载: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大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终孤,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搜于农隙,狝于既烝,狩于毕时,耨获亦于籍,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于后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这一段史料非常重要,从中不但可以看出西周以前国家掌控人口的制度和状况,而且可以看出君主与贵族在控御人口方面的矛盾和斗争,看出与社会结构演变密切相关的人口制度变化的新动向。

首先,周宣王因为在与姜戎的战争中遭到全军覆没的惨败,致使把从江汉一带调去的南国军队全部损失,为了补充兵员,决定在大原这个地方清查人口,但却遭到了仲山父的谏阻,说“民不可料”,理由是古代的时候不必刻意清查民数而知道民之多少,知晓民数的途径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通过官吏平时记录而掌握民之死生多寡,其中司民掌管庶民的数量,生者著,死者削,司商掌管贵族的人数,赐予生者族姓,司徒掌管军旅的人数,司寇掌管违法者的人数,而牧、工、场、廪则分别是掌管畜牧业、手工业、珍奇物品收藏、仓廪谷物入出的官员,也都各自掌握着手下的人员数量,从这里反映出西周时期存在不同的官吏分别掌管各种不同类型人员数量的制度;再一个方面是通过籍田与搜狩等活动也可以大略知晓民数多少。所以仲山父认为没有必要刻意清查民数,如果要“料民”的话,反而会向天下暴露人民寡少,会使诸侯不亲附,躲避和疏远王室,不但会败坏政事,而且会有碍于子孙后代,甚至将会导致祸乱发生,这是天所厌恶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天道贵清静,不喜混乱。

其次,仲山父的话看似很有道理,但只要稍加思索就会意识到事情真相并非如其所言。如果周宣王真的可以通过上面所说的制度和途径知晓民数多少,他何乐而不为呢?如果“料民”真的是完全没有必要去做的、有多害而无一利之事,那么作为“中兴之主”的周宣王为何要冒“天之所恶”、“诸侯避之”、“害于政而妨于后嗣”的严重后果而为之,即“卒料之”呢?答案只能是,周宣王并不能靠固有的官吏制度,通过传统的“习民数”途径掌握和控制天下的人民,所以不得不采取不合以往的做法。这种情况的出现,应该说是有深刻的政治与社会原因的。西周王朝建立在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的贵族等级分权制之上,不论是封国采邑还是王室的官职都是世袭的,具有血缘宗族性的特点。在贵族内部,在对于土地、人民和权力的归属,特别是人民的占有方面,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争夺,周宣王的“料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这种争夺的反映。“料民”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清查贵族门下的隐民,使之成为周王可以直接征调的人口,所以料民之前,受到仲山父的劝阻,料民之后,加剧了贵族内部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也加速了西周王朝的灭亡。如后来周灵王太子晋所言“自我先王厉、宣、幽、平而贪天祸,至于今未弭”,就是说由于周厉王的暴虐、周宣王的料民、周幽王的昏乱而使西周招致了灭亡,周平王不能修政,以至于微弱、祸败至今未止。

第三,周宣王最终还是实行了料民,这是他认为可以解决社会危机的办法,遗憾的是,他的改革没有达到期望的目的。西周王朝只是如回光返照了一下,终于灭亡东迁了,但它却是一个发出的信号,周天子希望对天下的臣民能有更多更直接的支配权力,调整贵族内部对人民的掌握和支配权,促进贵族分权向君主集权的方向转变。但由于西周的灭亡,王室进一步衰微,集权政治没有按照周宣王所希望的轨迹发展,而是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通过春秋以降各个诸侯国不断的改革,逐步实行国家统一的郡县制、官僚制、编户制、赋税制、征兵制等,终于在战国时期实现了各个诸侯国内部的君主集权。

总之,西周以前,在甲骨文、金文以及传世文献中有丰富的有关人口的数字记载,通过这些人口数字可以透视出当时存在登录人口的簿籍类的东西,这些簿籍应该基本是以单个人为单位登记,反映的量词单位主要是“人”或“夫”,如“登人三千”、“登人五千”,又如“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人鬲千又五十夫”等,而不是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籍录,更不具备户籍所应有的要素,故而笔者称这些中国历史上早期的有关人口的登录簿籍为户籍及户籍制度的滥觞。

二、户籍制度的形成

户籍制度是国家对隶属的居民进行登录和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如前所述,当国家处在血缘宗族的发展阶段,贵族内部按照等级分领土地、人民及其权力时,国、野对立,公、私相争,国家不可能对国人和野人、公民和私人,进行统一的按户逐人的登录和管理,客观上也没有这种需要。但随着国、野和公、私的融合混同,国家由血缘向地缘的转化,由贵族分权的采邑制向君主集权的郡县制转化,土地、人民由贵族分级领有向国有的转化,普遍授田制、赋役制、征兵制的出现,就要求国家要有相对成型的户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再有仲山父一类的反对派,不会再有《国语》作者将宣王的“料民”与厉王的“暴虐”、幽王的“昏乱”一并加以抨击的思想家,而定期“料民”的户籍管理也就成为了国家正常的行政制度。所以,严格意义上的户籍制度的产生,应该是与春秋以降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密切相关的,与编户齐民这一社会群体同步出现的,它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确立起来的。

春秋战国时期户籍制度以及编户齐民这一社会群体的真正形成,与该时期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征兵制度的变革密切相关。春秋时期的齐国是较早实行这种变革的国家,“相地而衰征”是改革的标志: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

关于“相地而衰征”的解释,传统观点认为是根据国家授予土地的好坏收取不同的租税。但这种看法受到了臧知非的批驳,他主要依据《周礼》中下面两段记载: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任甿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

认为这两条史料,“可以说是‘相地而衰征’的具体化,授田均以百亩为标准,而后增加授田数量以调节其质量的差别;无论实授多少,每户都出百亩良田的租税”。不同之处在于,管仲的“相地而衰征”比《周礼》的“上地”、“中地”、“下地”,或者是“不易”、“一易”、“再易”之法,“分得细一些而已”。但笔者以为,这两种看法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按照每户计算纳税额大体是一致的,而按照每亩计算税额,就是“相地”而有差异的收税了,这也就是《管子·匡君大匡》所说的:“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此后又一个大国晋国也进行了以“作爰田”、“作州兵”为代表的改革: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作爰田”,在古文献中也为“作辕田”: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

训诂“作爰田”或“作辕田”之意,历史上也有诸多释法,大体说应该是国家把公田分赐给国民;而“作州兵”则是扩大征兵范围,“州”属于“野”的一种称谓,“作州兵”就是打破国野界限,在原来属于野人的范围内征兵。

与之相类似的改革,在各个诸侯国中几乎都先后发生,如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楚国的“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的“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以及稍晚发生在秦国的“初租禾”与“为户籍相伍”。列国的改革,在具体名称、内容以及具体做法上存在差异,但改革的目的、实质和影响,基本上是相类似的,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作为农耕经济基础的土地制度,由原来的藉田制变化为国家按户授田制,与之相应的租税也由劳役制转变为实物制;二是消除国野之间政治上的对立和等级上的差别,居民无论居于国中还是居于野中都是国家授田和征兵的对象;三是社会基层组织的血缘宗族性弱化,以郡县、乡里、什伍、编户为标志的地缘性大大加强。

正是在上面这样一个发展与变革的背景之下,中国历史上才产生了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户籍制,而户籍所登录人口的主体就是以户为单位接受国家授田并为国家提供赋税、徭役、兵役的公民,也就是所谓的“编户齐民”。先秦时期各国正式建立户籍制度的时间绝大多数都难以确定,但春秋时期在一些诸侯国存在把居民的基层组织称为“书社”的情况,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与户籍制度的产生有关。如: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辞而受,子辞之何也?”昔晋人伐卫,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三十一年,鲁昭公辟季氏难,奔齐。齐欲以千社封之,子家止昭公,昭公乃请齐伐鲁,取郓以居昭公。(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

裴骃《史记集解》引贾逵曰:“二十五家为一社。千社,二万五千家也。”又引服虔曰:“书,籍也。”司马贞《史记索隐》曰:“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云‘虽累千社而夫子不利’是也。”从以上记载及训诂基本可以认定“书社”是以里社为单位,逐户登录人口的书簿版籍。但书社户籍制到底始于何时,仍然难以断言,估计不会早于春秋中期列国的改革之前。成书于战国时期的《管子》、《商君书》及《吕氏春秋》等诸子著作将书社的产生提前到周武王时代,结合当时的社会发展状态,似嫌太早,正像杜正胜所说:“盖以后世背景传述前代的故事,不必实录。”考诸史料,有关春秋战国时期户籍制度的比较明确而具体的史料,还当属秦国相对比较丰富和清晰。

据文献史料记载,秦国在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秦献公十年是公元前375年,这一年秦国开始编录户口簿籍,并以每五家编为一伍。这应该是秦国建立户籍制度的开始。“伍”的组织作用在于互保和连坐,这一点在献公之后的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中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对秦国、甚至对整个中国历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商鞅变法,十分重视完善户籍制度。商鞅认为要想使国家强盛,就必须“知十三数”,即掌握十三个方面的统计数字,具体为: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稾之数。

否则的话,“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而要想掌握这样一些数据及其不断的演变情况,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这样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才会方便征集,所以商鞅当时就力主在秦国范围内建立户籍制度,实行编户什伍的连坐互保,他要求: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

可见,不仅仅是成年男子,而是举国人民,包括男女老幼在内,统统都要书录于籍版,这显然不是一般的名籍,而是逐家逐人的户籍。秦国杂处于西戎,与山东列国相比,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均比较落后,整个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演变均落后于山东各国,那么在山东各国,与社会结构变化相适应的户籍制度的出现也应该是早于秦国方为合理。虽然有关于山东列国尚未见如秦国“为户籍相伍”这样明确的正式建立户籍制度的史料,但较为间接地涉及户籍制度的史料还是可以看到的。首先,是在上面一个小问题中曾经引过的《周礼》中极为理想化的掌管“万民之数”的史料,即: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这一记载更有可能是春秋中叶社会变革以后情况的反映。另外以齐国为例,管仲曾说: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都以临下,视有余不足之处,辄下水官。水官亦以甲士当被兵之数。与三老里有司伍长行里,因父母案行……

应该说这条史料还是比较清楚地反映出当时的齐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户籍制度,每年岁末核验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目的一是分别“男女大小”,以确定赋役的人数,二是确定“甲士,当被兵之数”。到汉代时,国家把查验户口称之为“案比”,如东汉孝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汉代的户籍制度及其“案比”称谓之源流应该就在于此,汉代规定核验户口在每年八月进行,案比时人们要亲自到官府接受查验。对于户籍等问题,《管子》中还议论道: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徧行而不尽也。故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中岁之谷,粜石十钱。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岁凶谷贵,籴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人君非发号令收穑而户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

从文中可见,“籍”的实质就是征收赋税。房玄龄(尹知章)注云:“小曰室,大曰庑。(毁成)是使人毁坏庐室。(止生)是使人不兢牧养也。(禁耕)是止其耕稼也。(正人是)正数之人,若丁壮也。离情,谓离心也。赢,谓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籍,则至浮浪,为大贾蓄家之所役属,增其利耳。”姚永概云:“‘以正人籍’,计口而籍之也。计口则人无免者,故曰‘离情’。‘以正户籍’,计户而籍之也。计户则大户口多者利矣。故曰‘养赢’。”《管子·国蓄》的这段文字反映出对国家直接征收各种赋税的质疑,但同时也透露出,伴随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适应君主集权的地域国家的形成,户籍等各类簿籍制度纷纷产生,齐国是这样,山东其它诸侯国也不例外。至于公元前375年秦国的“为户籍相伍”则是比较晚的事情,但却在《史记》中留下了明确的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先后产生的按户逐人登录的户籍制度,不仅仅是“生者著,死者削”,而且对于户籍上所登录的内容要定期进行查验复核。根据现有的史料看,基本是每年岁末进行一次案比,三年进行一次大比。如上引管仲所言“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即是每年一次的案比,而大比的记载则见之于《周礼》: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先秦时期产生的户籍,具体是什么样子?完备的户籍应该具备哪些要素,或者说是主要的信息?对于如此重要的问题,可以说传世文献中几乎看不到踪迹,倒是出土的简牍中有一点遗迹,但完整的秦汉时期以前的户籍同样没有见到。出土于20世纪70年代的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简,主要反映的是战国后期的历史情况,在《封诊式》这种简中记载了如下内容: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

从这段简文可以看出,这篇爰书不是一般意义的判处案件的司法文书,而是查封案件当事人户口资产的文书,从中可见当时户籍登录的一般内容,主要包括:1.所居里名(某里)、2.户主的身份(士五)、3.户主姓名(甲)、4.家室(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5.妻子(妻曰某,亡,不会封)、6.儿女(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7.臣妾(臣某,妾小女子某)、8.牲畜(牡犬一)等。

说到秦汉的户籍,不能不论说里耶秦简,它的年代估计略晚于睡虎地秦简,属于秦始皇到秦二世时期,其中所谓的户籍简也是备受学术界关注,笔者曾撰文讨论其中的有关问题,现将原文略作一些改动,附在本问题之后,此处不再详论。

另外,到秦始皇十六年,秦国又“初令男子书年”,这件事在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编年纪》中则记载为“自占年”,就是要求在户籍登录中增加男子的年龄一项。这种规定不仅在秦时实行,而且被之后的汉朝承继和发展,不仅男子要登录年龄,妇女也不例外,这种承继和发展从居延汉简中可以看出。居延汉简中的各类人员簿籍,严格说还不是汉代一般的编户齐民的户籍,但其中吏卒的财产及家属名籍、符传、廪簿,具有类似于户籍的准户籍性质。略举数简可证:④谢桂华、李均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4—35页。

这是一种人口及主要财产籍簿。①谢桂华、李均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15页。

这是一种庶卒家属廪籍簿。②谢桂华、李均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4页。

这是一种戍吏家属的符传。

另外,在湖北荆州高台汉墓的编号为M18:35墓中出土了甲乙丙丁叠放在一起的四块木牍,其内容主要是与一个叫燕的妇女的迁徙户籍相关的文书。其中甲牍的正面共有6个字,上面有“安都”二字,下面偏右方有“江陵丞印”四个字,表示这份文书是江陵县丞发送给安都县的;乙牍的正面是一封原居地县丞将乡吏上报的户籍迁移材料转给迁移地县丞的公文,其文曰: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丙牍的正面则是燕家的户籍,书有四行文字: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①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宜黄公路荆州段田野考古报告之一》,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34页。

这里的“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据简牍发掘整理者所出报告认为是西汉前期汉文帝七年(前174年)十月二十五日。申请迁移转户的户主是名字叫燕的成年女子,具有关内侯的爵位,是个没有丈夫的寡妇,有两个成年男奴和一个成年女奴。该户是个国家给以优待的家庭,不必出人头税(即算赋)和免役钱(即雇更)。这份户籍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大女燕”与“关内侯”的关系,学术界一般认为关内侯是燕的丈夫生前的爵位,燕是关内侯某的遗孀。但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户籍内容的文字排列顺序,还是从汉代爵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来看,户籍上所记的关内侯应该是大女燕的爵位。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对爵位的继承有明确规定:□□□□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

大女燕的关内侯爵位应该是继承其亲属的,从律令条文看,这个亲属有可能是其父亲、其兄弟或其丈夫,在这三种可能中,又由于她是寡妇,所以继承其丈夫爵位的可能性最大。从户籍所记人口看,她的家中除了奴婢之外,没有子、女、公、婆,所以其死去丈夫的爵位只能由她继承,同时她也成为这个家的“户人”,即户主。第二个问题是,这份出自墓葬之中的户籍,到底是实实在在的官府所造的文书(或者是文书的副本),还是当事人专门用于随葬的“告地书”一类的冥物。由于这份户籍出自墓葬中,而有关于家中人员的信息又过于简略,如没有乡里、年龄等重要的户口信息,故以发掘整理者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其为随葬冥物。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虽然有明显的道理,但同时又主张,不管这份户籍是否为现实世界中的官府文书,它都与现实世界中的户籍文书有雷同的关系。至于它的简略,笔者认为有可能是这样的缘由造成:首先,这不是一份普通编户民的户籍,而是有一定身份和特权地位的家庭的户籍,关内侯是二十等爵中的第十九级,是仅低于列侯的高爵,不承担赋役自不待言,有的关内侯甚至还要食邑,分食国家的税收;其次,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二十等爵中的第五级大夫都不“当伍及人”,即不编于什伍组织之中,那么关内侯的户籍不书乡里也应该是正常的现象;再者,户籍中的年龄记录,主要是为征集赋役提供依据,大女燕家免赋免役,加之家中除了女人就是奴婢,登不登录年龄似乎关系不大。

另外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中有《户律》,其中的一些律文也涉及户籍问题: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

第一段律文中的“年细籍”应该就是第二段律文中的“年籍爵细”,即有关年龄和身份爵位的具体情况。从《二年律令·户律》看,当时的户籍包括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家中的人口、性别、年龄、爵位、人头税和徭役等状况;一是与土地占有相关的情况,如田的数量、位置、田租数额等。而当民户要搬家迁徙时,主要迁移的是户籍中与人口信息有关的情况,即人口数、性别、年龄、爵位、人头税和徭役等,而不是土地,因为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至于民户所居乡里,由于户籍本身就是由其所在的乡编录,并抄录副本封存在所在的县府,所以民户所属的县和乡里是自明的,但如果是离开当地到外地徭戍,则一定是要注明所属郡、县、里,有些还有乡,这方面的例证在居延汉简中比比皆是,不赘举。

综上,战国至秦汉时期户籍的内容大致包括所居乡里、户主身份、户主姓名、妻子儿女及同产的性别、大小年龄与体貌特征、臣妾奴婢、房屋、土地、畜产和赋役状况等诸方面的要素,但不一定整齐划一。户籍的管理则包括随时随地的生者著、死者削,一年一次的案比,三年一次的大比。此外还特别重视户籍的稳定,所谓“理民之道,地著为本”,周知民数也成为固国之本,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一贯的治民理念,是安定社会秩序的最重要措施,将编户固着于乡里,五家相比,互保连坐,不得擅自流亡迁徙。秦国商鞅变法就规定: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乱农之民欲农,】则草必垦矣。《管子》一书也明确指明户籍什伍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止民“奔亡”: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故主政可往于民,民心可系于主。

从春秋战国降至秦汉,不论是纷争割据的列国诸侯,还是一统天下后的秦汉皇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证赋税、徭役和兵役的征发,都建立了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秦汉之际,出身刀笔吏的萧何,深知户籍的重要性,所以刘邦入关亡秦后,军将们纷纷争取“金帛财物”,唯有萧何急忙收取秦朝的“律令图书”,其中包括户籍、法律、地理等文书,故而使刘邦掌握了“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刘邦击败项羽,建立统一汉朝后,首先做的事情,也是重新恢复和完善户籍制度。这在汉高帝著名的五年诏令中有明确的记载: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这是诏令战乱期间脱离户籍、流亡在外者重归乡里,并办理户籍登记。西汉初年萧何等人定汉律九章,据《唐律疏议》考订,九章之中就有《户律》一章,这是可信的,因为在近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让人们实实在在看到了汉代《户律》的内容。终两汉时代,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户籍的管理,而且随着君主集权制的发展,户籍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制度日趋成熟,日趋完善。

附录 关于里耶秦“户籍简”相关问题的讨论

(一)秦里耶“户籍简”的命名和数量

在湘西龙山里耶所发现的秦简有三万六千多枚,现已公布的虽仅是冰山一角,但也让学术界感到兴奋。据发掘及研究者确认,这批简的年代属于秦始皇和秦二世时期,稍晚于云梦睡虎地秦简,故更能够反映秦统一天下后的历史情况。已经公布的里耶秦简基本属于秦朝地方政府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国家政令,各级政府机关之间的往来公文,司法文书,当地土地、人口、赋税、吏员、罪犯以及物资(包括罚没财产)等方面的资料。其中尤其是出土于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一凹坑中的所谓“户籍”简牍(编号K11),更引起笔者的注意。

通过编录户籍对居民进行控制管理,在中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就秦而言,据传统文献史料记载,早在先秦,甚至在商鞅变法以前就已经产生了户籍。史载,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商鞅变法时更是强化和完善户籍制度,于秦孝公六年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书又载:“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不论男女老幼均被编录在户籍中。秦始皇亲政后,在户籍制度方面也有新做法,于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即在户籍上注明男子的年龄,显然是为了兵役徭役的征发。秦不但建立了不断完善的户籍制度,而且把户籍管理通过法律加以严格维护,这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如《游士律》、《除弟子律》、《傅律》以及转录的《魏户律》中都有不少反映: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

这些记载反映出秦户籍管理的严格,户籍法律的细密具体,但遗憾的是人们始终没有看到过秦具体的户籍实物是什么样子,包括一些什么内容,所以当里耶这批被称为“户籍简”的档案出土时,学术界倍感兴奋和珍贵,并快速将之命名为“户籍简”,但这批简并不包括各户人家所居乡里、人口的年龄、家庭财产等方面户籍所应具有的至关重要内容。为了方便起见,笔者在本文中也暂且用“户籍简”称之,至于这批简是否真的是秦的户籍实物,或者是户籍中的一种,或者是一种其它的什么簿籍,笔者以为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里耶这批户籍简的数量很少(也许还有一些这类简牍尚未公布),出土时共有51个残断,经过拼复缀合的整理,共获得有文字的整简10枚,残简14枚(段)。为了下文讨论便利,先将这24枚简中有代表性的9枚简文抄录在下面:①详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第203—206页。(二)秦里耶“户籍简”的分栏原则

这批户籍简中内容齐备完整的每枚最多包括五个部分,即上面所谓的五个“栏”,少的也有四三个,最少的甚至只有二个。部分的多少不是由于简的完整和断残,而是由该民户的人员构成情况决定的。原简各个部分是用墨线或硬划痕将其分栏的。据某些学者文章认为:第一栏是户主栏,第二栏是配偶栏,第三栏是子男栏,第四栏是子女栏,第五栏是备注栏。应该说这种概括不太能够反映这组简的实际情况,并进而影响到对这组简性质的认识以及对其命名。实际情况是,第一栏并非户主栏,而是“丁壮男子栏”,因为不但登记有某地户人(即户主)某某的爵位和姓名,同时也登记有户中其他丁壮男子,包括户人的兄弟以及成年儿子的爵位和名字;第二栏也并非配偶栏,而是“丁壮女子栏”,不但登记有户人妻子的名字,而且还登记有尚未免老的母亲、妾及兄弟妻子的名字;第三栏看似是子男栏,但因为已经成年的儿子并不在这一栏中,所以如此称谓仍不准确,应该称为“非丁壮男子栏”,登记有老弱男子的爵位和名字,由于这一组民户中没有免老的男子,故实际只包括未成年儿子及兄弟们的儿子们的爵位和名字;第四栏同样不能够称为子女栏,因为其中不但包括户主的女儿及其兄弟们的女儿的名字,还包括已经免老的母亲的名字,所以应该称为“非丁壮女子栏”;最后一栏属于备注栏没有什么问题,主要是注明一些非普遍性的特别情况,如注明户人是伍长,或登记该户拥有臣,即奴婢等情况。刘欣宁认为里耶户籍简“分类的主要架构,并非亲属关系或年龄大小,而是赋役身分之不同:第一栏:大男,第二栏:大女,第三栏:小男,第四栏:小女,第五栏:奴婢”。这其中有可取之处,如认为“分类的主要架构,并非亲属关系”,而是“赋役身分之不同”,但认为“分类的主要架构,并非……年龄大小”,显然有问题,不但与简文的分栏原则不符,也与他自己提出的“赋役身分之不同”相矛盾,因为年龄与赋役身份是直接相关的。至于“第一栏:大男,第二栏:大女,第三栏:小男,第四栏:小女,第五栏:奴婢”的抽象命名也欠完美,主要是忽略了免老男女的归类问题。

从以上所引9组简文及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组简实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户内成员的身份及与户人(即户主)的关系,身份包括籍贯、爵位、吏职、良贱和犯罪等情况;二是性别及是否为丁壮的情况,不但男女分列,且丁壮与老弱分栏。这组简的分栏原则不是以户主为中心、以与户主的血缘关系远近亲疏为序排列户中成员,而绝对是以男女和丁壮老弱为分栏的原则和依据,该簿籍作为徭役、兵役征发依据的性质十分突出。

鉴于以下四点原因:第一,户人即户主在簿籍中没有突出和独立的位置,而是和自己的兄弟,甚至和成年的儿子登记在同一栏中,如上引第5(K17)简和第9(K4)简;第二,户人的母亲有的登记在第二栏,即丁壮女子栏中,如第8(K30/450)简,而有的则登记在第四栏,即非丁壮女子栏中,如第11(K13/48)简;第三,户人的儿子们,既有登记在第一栏,即丁壮男子栏中,像刚引证的第5(K17)简和第9(K4)简,也有(绝大多数)登记在第四栏,即非丁壮男子栏中;第四,簿籍中所有成员,特别是男性成员都没有年龄登记,这不符合上面所引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令男子书年”的户籍管理原则,也不符合户籍的一般要素,还与同时出土的里耶其它简牍史料所反映的十分重视年龄登记的情况不符合。所以笔者臆测,里耶“户籍简”并非秦朝正规的户籍原样,而是一种统一该地区后即时性的以户为单位的各类人口(男女丁壮老弱)分类登记表。(三)“户籍简”中的“毋室”疑为“母室”

学术界对里耶“户籍简”中的“毋室”二字存在较多的疑问,笔者当然也是一样,在此略抒臆测。

上引第4(K28/29)简的第四栏,在“子小女子女祠”后有“毋室”二字,《里耶发掘报告》说:“‘毋室’二字,是指女祠无房宅还是户主一家无房宅,不得而知。”把“毋室”二字解释为“无房宅”,至于是这个名字叫女祠的小女孩无房宅,还是这一户人家无房宅,无法确定,因而存疑。笔者以为,在第四栏中出现“毋室”二字,实在是不伦不类,在同时出土的24枚简中绝无仅有,包括这枚简在内的全部“户籍简”完全没有关于土地等资产状况的登记,其它23枚简也完全没有房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在这24户人家中就是只有这一家没有房室,那也应该或者登记在第一栏,即户人(户主)所在的栏内,或者更应该登记在第五栏,即备注栏内,而不应该登记在第四栏,即非丁壮女子栏内。至于说“毋室”是指“子小女子女祠”没有房室,其可能性则更小,因为“子小女子女祠”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女孩。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怀疑“毋室”二字中的“毋”字是登录或誊写过程中发生了笔误,是“母”字之误,“毋室”可能是“母室”,即户主的母亲名字叫“室”,由于年纪较大,故没有登记在第二栏,即丁壮女子栏,而是登记在第四栏,即非丁壮女子栏内。(四)“户籍简”中“隶大女子华”的身份讨论

上引第9(K4)简的第二栏,在“妻大女子媅”下面有“隶大女子华”,这个名字叫“华”的大女子的身份,非妻非妾也非子(女性之子,即女儿),而是“隶”。《里耶发掘报告》认为“‘隶大女子华’,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但并不十分肯定。对《里耶发掘报告》的这个解释,刘欣宁认为“恐怕未得其实”,并指出“所谓‘隶’应指罪隶而非奴隶,由睡虎地秦律可知,罪隶同于凡人亦有大、小之分”,笔者也有相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罪隶为何列入户籍”,刘文只是说“仍须再作探究”,没有具体解释。笔者在此想略抒臆测。

大女子华的身份是“隶”,而“隶”是罪犯,这基本是学术界的共识。由于“隶”大量出现在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大约要有几十处之多:“隶臣”、“隶妾”、“隶臣妾”、“隶臣田者”等等,学术界对其有过长期深入的研究,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论。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既然大女子华是罪犯,正常情况理应在牢狱等服刑场所,为什么会出现在民户的簿籍中。笔者以为,既然罪犯不在监狱等服刑场所之中,而在之外,就应该属于类似于今天的“监外执行”。根据现代刑法理论,监外罪犯主要包括假释和监外执行两种类型,其中假释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良好的悔改表现而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就认定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罪犯的某些特殊情况,譬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是妇女怀孕、分娩、哺乳婴儿等,法律采取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措施,一旦这些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罪犯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然须要收监,继续执行未完毕的刑期。可以说,“隶大女子华”的史料,使我们了解到秦代已经存在监外罪犯,但大女子华是属于假释还是属于监外执行,显然难以确定。

秦代存在类似于现代刑罚的监外刑,除了“隶大女子华”这一条孤证外,似乎没有其它的佐证,但是有关联的间接证据还是有的,主要存在于当时的“恤刑”和“赎刑”中。《左传》曰:“妇人无刑,虽有刑,不在朝市。”这表现了中国古代对妇女的恤刑思想。又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西周时期法律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反映了对老弱犯罪的恤刑原则。发展到秦汉时期,恤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对老弱犯罪有所宽待,而且对有残疾病患者,对妇女(尤其是孕妇)犯罪都有所宽免。《秦简·法律答问》载: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也)。

以严酷著称的秦律对该女子的“完之”处罚,显然是包含了对女子的宽恤成分。而汉代此类史料则比较丰富,也更加直接。如汉景帝后元三年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汉平帝元始四年诏令: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

汉光武帝建武三年诏曰: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汉和帝十一年二月诏曰: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上面所引,不论是“孕者未乳”者“颂系之”,还是“归女徒”,或是“妇女非身犯法”,只要不是“坐不道”,不是“诏所名捕”,“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或是“女徒各除半刑”,“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这一系列的规定,显然都是对妇女犯罪的相对宽恤。

还应该指出,许多学者都将“不(无)得系”解释为“在狱中取掉枷锁”,而对其后面的“其当验者,即验问”,又遵从颜师古在上引《平帝纪》中所注“就其所居而问”,即认为“审问也在自己家进行”。这里对“系”的解释显然不合理,怎么可能人关在监狱中,审问时又回到自己的家中呢。笔者认为,这里的“系”应该释作“关押”或“囚禁”,“系”在古汉语中本身就有这种含义,如《战国策·燕策三》载:“使者过赵,赵王系之。”赵王是将燕国的使者软禁起来,并非捆绑。又《后汉书·鲍昱传》载:“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系者千余人,恐未能尽当其罪。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过半。”这里也是说有千余人因为楚王英谋反案被关押在狱中。所以上面的“不得系”就是不能关押,令实行监外审问控制,而这同样是对妇女和老弱病残者的宽恤。

监外刑与恤刑有关,也与赎刑有关。赎刑简单说就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资财(也有用役力)的办法来赎免或减轻其被判处的刑罚。赎刑存在的历史非常久远,据说夏朝时就已存在。据司马贞《〈史记·平准书〉索隐》引《尚书大传》曰:“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路史·后纪》也说:“夏后氏罪疑为轻,死者千馔,中罪五百,下罪二百。”是否可信,暂且不论。但秦代的赎刑制度不但清楚,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按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所示,当时有赎耐、赎黥、赎迁、赎鬼薪鋈足、赎宫、赎死,而赎的手段,既可以金赎,也可以赀或役来赎。汉承秦制,赎刑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发展。而两《汉书》中有关“顾山赎罪”的三条史料,对于我们释解里耶“户籍简”中的“隶大女子华”的疑问非常有价值,笔者认为,这几条材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回答了“隶大女子华”为何登记在民户的簿籍中的问题。《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如淳注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应劭注曰:“旧刑鬼薪,取薪于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顾薪,故曰顾山也。”颜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妇人。”又汉光武帝建武三年诏:“女徒雇山归家。”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名曰雇山。”而桓谭在上疏中则说:“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不允许拿钱赎罪。从以上三条史料可以看出,顾山是一种赎刑,是一种用每月三百钱换得的监外刑,而且主要是“施惠政于妇人”。

最后回到“隶大女子华”,从以上曲折取证分析可大体确定,大女子华是一名监外罪犯,与户主的关系,有三种可能:妾、女、母;监外执行的原因,也有三种可能:有疾病保外就医,是孕产妇,属于顾山一类的赎刑,即用钱换得的监外刑。

三、秦汉时期户籍的种类

秦汉时期与户口相关的簿籍名称,除了“户籍”之外,还有其它的称谓,如“名数”、“名籍”、“名”、“命”、“版”、“版籍”、“命籍”等: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元封四年中,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索隐》曰:案:小颜云:“无名数,若今之无户籍。”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元帝即位,征霸,以师赐爵关内侯,食邑八百户,号褒成君,给事中,加赐黄金二百斤,第一区,徙名数于长安。师古曰:“名数,户籍也。”郑当时字庄,陈人也。其先郑君尝事项籍,籍死而属汉。高祖令诸故项籍臣名籍,郑君独不奉诏。诏尽拜名籍者为大夫,而逐郑君。其令天下上此五姓名籍于秩宗,皆以为宗室。世世复,无有所与。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昌陵后罢,大臣名家皆占数于长安。师古注曰:“占,度也。自隐度家之(曰)[口]数而著名籍也。”今远州之县,或相去数百千里,虽多山陵洿泽,犹有可居人种谷者焉。当更制其境界,使远者不过二百里。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李贤注曰:“《周礼》曰:‘凡在版者。’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王常字颜卿,颍川舞阳人也。王莽末,为弟报仇,亡命江夏。李贤注曰:“命者,名也。言背其名籍而逃亡也。”吴汉字子颜,南阳宛人也。家贫,给事县为亭长。王莽末,以宾客犯法,乃亡命至渔阳。注曰:“命,名也。谓脱其名籍而逃亡。”殊能思行天上之事,得天神要言,用其诫,动作使可思,可易命籍,转在长寿之曹。善自得生,恶自早死,与民何争。故置善人文以示生民,各知寿命吉凶所起,为道其诫,使不犯耳。行善之人,无恶文辞。天见善,使神随之,移其命籍,著长寿之曹神,遂成其功。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师古注曰:“举其名籍也。”

秦汉时期是等级社会,不同政治身份的人所占著的户籍类型是不同的,当然,所谓不同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指户主。在各类户籍中主要而且大量的是编户民的户籍,这其中既包括可以占爵为官为吏的吏民的户籍,也包含各类罪犯和贫贱之民组成的所谓“七科谪”籍。编户民的户籍之外还应该有皇族成员的宗室籍,常称为“(宗室)属籍”,还有贵族的侯籍。这几类户籍基本属于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此外为官者是否也有专门的宦籍,则是有不同认识的。下面分别作简单论述。

在各类户籍中主要的而且是大量和基本的是编户民的户籍,这一类民户按照社会地位和等级划分,其主体部分的吏民属于平民或者说是自由民,按照职业划分则主要是农民。这些民户虽然不具备王侯贵族、宗室子弟的特权和国家经常赋予的优惠利益,但由于他们具有平民的编户籍,因此也具有一般的“民权”,这种权利简单说包括受田权、受爵权、察举任官权、推择为吏权等。

秦汉时期的编户民虽然沿袭先秦时期的改革,被称为“齐民”,但不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彼此之间都是不齐等的。简单说,由于秦汉时期存在由罪犯和贫贱民组成的七科谪群体,又由于秦汉时期实行二十等爵位制,编户民所占爵位的等级,乃至身份地位都不相同,因而必然存在政治上的不齐等;又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经济状况的不同,彼此之间存在悬殊的资产差异,存在所谓“大家”、“中家”和“小家”的划分。“大家”也称为“上家”,家庭的资产标准大约是百万钱以上;“中家”是中等资产的民户,资产数下限约在十万钱左右;“小家”也称为“下户”,资产在三四万钱以下。编户民之间在经济上也是不齐等的,所以太史公不无感慨地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关于这个问题,本书在后面会详细讨论。

关于宗室属籍,即皇族成员的名籍问题,虽然本书主要关注的是社会中的下层民众,但那些因各种原因而脱离宗室属籍的皇族成员也会变更户籍类型,加入下层民户的队伍,后文中我们不会用专门的章节讨论皇族宗室这一群体,现在提到户籍类型的问题,故笔者在此稍作讨论。

首先,皇族成员,包括旁支后裔,无疑是当时社会上最特殊的群体。其中绝大多数是社会上的特权阶层,皇帝及其国家赋予他们不少的优惠利益,他们与一般的编户齐民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故需要有单独的户籍,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这个机构就是朝廷中作为九卿之一的宗正。《史记·三王世家》曰:“宗正者,主宗室诸刘属籍……”《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宗正,秦官,掌亲属……”但应劭认为在秦以前,甚至在西周前期就已经有“宗正”之官职:“周成王之时彤伯入为宗正也。”而颜师古纠正说:“彤伯为宗伯,不谓之宗正。”而“宗伯”之名在汉代也使用过,即“平帝元始四年更名宗伯”,当时是王莽掌权,改名是其为政的特点,之后王莽又将之改为“秩宗”,但其职掌是一样的,即掌管皇家宗族事务,包括宗室属籍的管理。《后汉书·百官志》曰: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

宗正一官由皇族宗室之人担当,在汉代来说就是刘姓皇族,而且据《史记索隐》说,“必以宗室有德者为之”。汉家制度的这种规定,当是出于行使职权的方便,这一点在处理宗室人员犯罪时表现尤为明显,汉代历史上诸起刘氏王侯反叛罪案的处理,都是以宗正官为主。如吴楚七国之乱时,汉景帝“以(爰)盎为泰常,奉宗庙,使吴王,吴王弟子德侯为宗正,辅亲戚,使至吴,吴楚兵已攻梁壁矣。宗正以亲故,先入见,谕吴王拜受诏。”颜师古也明确指出,这是“以亲戚之意谕说也。”同样,淮南王刘安谋反时,汉武帝也是“使宗正以符节治王”。之后,衡山王刘赐又反,公卿大臣们同样是请求“遣宗正、大行与沛郡杂治王”。汉武帝死后,燕王刘旦谋反,史书记载:欲发兵。事发觉,当诛。昭帝缘恩宽忍,抑案不扬。公卿使大臣请,遣宗正与太中大夫公户满意、御史二人,偕往使燕,风喻之。到燕,各异日,更见责王。宗正者,主宗室诸刘属籍,先见王,为列陈道昭帝实武帝子状。侍御史乃复见王,责之以正法……

以上数例可见宗室属籍是由宗正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在处理宗室内部事务中,特别是王侯犯罪反叛时,遵照皇帝的旨意,宗正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其次,并非所有皇族后裔都具有宗室属籍。早在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就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即没有军功的赢姓宗族之人也不具有宗室的属籍,激励宗室之人首先要为国建功,然后才可享有贵族的待遇,体现了战国时期军功新贵的朝气和革命精神。平心而论,这种规定有些过于严格,这与当时的历史环境密切相关,秦国统治者要图强、争胜、统一天下,如此做法又是必要的。进入汉代以后,天下一统,基本告别了大规模和经常性的战争,严格按照“宗室以军功定属籍”已经丧失其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但依然不是所有的刘姓族人都具有宗室属籍。如《汉书》中记载:(孝文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赐宗室有属籍者马一匹至二驷……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王太后、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黄金,宗室诸官吏千石以下至二百石及宗室子有属籍者、三老、孝弟力田、鳏寡孤独钱帛,各有差……赐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从以上四条史料看,无论是“诸刘有属籍”,还是“宗室有属籍者”,或者是“宗室子有属籍者”,都对应地反映出,在“诸刘”、“宗室”或“宗室子”中存在着“有属籍”和无属籍者的区别,而且应该是有相当部分的具有刘姓血统者不具有宗室的属籍。那么,其中的哪些人不具有或者说是丧失了宗室属籍呢?从两汉的文献史料看,首先应该是谋反等罪犯及其家属:复七国宗室前绝属者。师古曰:“此等宗室前坐七国反,故绝属。今加恩赦之,更令上属籍于宗正也”。大赦天下,改元元兴。宗室以罪绝者,悉复属籍。(孝顺帝)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曰:“……其大赦天下……宗室以罪绝,皆复属籍。其与阎显、江京等交通者,悉勿考。”(阳嘉元年)三月……庚寅,帝临辟雍飨射,大赦天下,改元阳嘉。诏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

除了违法的罪犯及其被牵连的家属外,宗室中缺乏德行者,有时也会绝其宗室属籍,如汉武帝即位后:魏其、武安俱好儒术,推毂赵绾为御史大夫,王臧为郎中令。迎鲁申公,欲设明堂,令列侯就国,除关,以礼为服制,以兴太平。举适诸窦宗室毋节行者,除其属籍。

这里的“毋节行”,应该主要是指违反礼法道德、伦常纲纪等,比如像通奸乱伦等问题,虽然也很严重,但与谋反叛乱不同,不至于危及君主的政权、国家的安全,所以这一类罪行不一定都会招致被削除宗室属籍的处罚。但如果同时牵涉到政治斗争,就会成为被处罚,被绝属籍的重要原因,像我们所引的这条史料,就是因为以魏其侯窦婴、武安侯田蚡为代表的尊儒派官僚要“以礼为服制,以兴太平”,所以才大规模地“举适诸窦宗室毋节行者,除其属籍”。

上面所说消除宗室属籍的原因是由于谋叛、违礼犯法、没有节行,就问题的本质而言,可以说都是属于非正常的丧失宗室的属籍。那么,在丧失宗室属籍方面,既然存在“非正常”,是否就意味着还有正常的失去宗室属籍的情况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汉纪》中有这样的记载:(汉宣帝)地节元年……夏六月,诏宗室属籍未尽而罪绝者复属,使得自新。

所谓“属籍未尽而罪绝”,就是说属籍还没有到正常的该尽绝的时候,由于犯罪而遭到尽绝的处罚。从这句话可以推断,即便没有犯罪,也有自然正常的应该尽绝的时候。这属于比较重大的问题,理应有制度上的明文规定,但是在现有文献史料中找不到直接的证明,只能用古代相关的制度,特别是宗法礼仪制度加以推论,辅证以简牍材料。“宗室”一词大约有三种重要含义。一是指宗庙,《诗经·国风·召南》:“于以奠之,宗室牖下。”《笺》:“宗室,大宗之庙也。”二是指大宗之家,《仪礼·士昏礼》:“祖庙未毁。教于公宫三月。若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注》曰:“宗室,大宗之家。”三是专指君主的宗族,《史记·三王世家》:“宗正者,主宗室诸刘属籍……”按照第三种含义,凡是与君主有血缘关系的王族或皇族成员及后裔均是宗室,但不是所有的宗室都有属籍,有属籍的宗室应包括“百世不迁”的大宗之家,包括“五世则迁”之前的,即五世之内的小宗旁支,也就是所谓的“五服”或“五属”之内的族人。汉人说:“天序五行,人亲五属……”颜师古注曰:“五属,谓同族之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也。”张晏注曰:“礼,服尽于玄孙……”李贤于《后汉书》注中也说:“五属谓五服内亲也。”“谓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也。”“五属”或“五服”以外之宗室,由于血缘关系已远,所以亲尽属绝,正如《新唐书·宗室世系》所言:其初皆有封爵,至其世远亲尽,则各随其人贤愚,遂与异姓之臣杂而仕宦,至或流落于民间,甚可叹也!

汉代皇族宗室亲尽属绝的情况,不仅在传统的文献史料中有所记载,而且在出土的简牍史料中也有生动的反映,比如20世纪70年代初出土的甘谷汉简。甘谷汉简仅有23枚,且残损严重,完好的仅有几枚,但可以清晰地看出,这组简的内容是汉桓帝延熹元年宗正府卿刘柜针对宗室问题给皇帝的奏书及皇帝的诏书,其中就记载了一些东汉时期散于地方的“属尽”宗室者的具体情况。如其中第十号简记载:徐沙福亭长樊赦□令宗室刘江刘瑜刘树刘举等著赤帻为伍长守街治滞□□“伍长”,是什伍编户民组织的五家之长,刘江等宗室之人担任伍长,一方面说明他们所具有的是一般编户民的户籍,而脱离了宗室属籍;另一方面则说明他们不是因违法犯罪被剥夺宗室属籍,而是属于自然的亲绝属尽。又如其中第二简记载:审诸侯五属内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流客虽五属内不得行复除宗室刘槐刘直自讼为乡县所侵不行复除“流客”应该是指脱离户籍,流徙客居他乡。第八号简:

□(宗室)尽皆勿事永和年八月

第十二简记载:□州牧举宗室有属尽励无所

第十三简记载:

有□诏书宗室属尽当复谳廷□

第十九简记载: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户令犯者□行罪罚勿令为吏

从以上史料基本可以确定,五属内和五属外是宗室属籍尽否的界限:五属以内的宗室有属籍,享有政治和法律的特权,有罪先“请”;五属以外的宗室属尽,有罪则“以法令治”,与一般编户民无异。至于那些脱离名数的宗室,即便是五属以内,也不能享受“复除”,即免除徭役的待遇,与之相反,虽然是五属以外的“属尽”宗室,老老实实著籍乡里,还是会常常被诏令免除徭役,但与有属籍的宗室相比,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不仅仅是有着皇族(或王族)血统的人才具有宗室属籍,那些与皇室(或王室)有姻亲关系者也可以具有宗室属籍,如:周阳由者,其父赵兼以淮南王舅父侯周阳,故因姓周阳氏。由以宗家任为郎……[索隐]案:与国家有外戚姻属,比于宗室,故曰“宗家”也。二年冬十月,丞相窦婴、太尉田蚡皆免,御史大夫赵绾、郎中令王臧下狱死。蚡、婴、绾、臧皆同心欲兴太学,建立明堂以朝诸侯。而婴请无奏事太皇【太】后,又罢窦氏子弟无行者,绝属籍,故毁谤日至。窦太后怒,皆抵之罪。明堂遂不立。初,太夫人葬,起坟微高,太后以为言,兄廖等即时减削。其外亲有谦素义行者,辄假借温言,赏以财位。如有纤介,则先见严恪之色,然后加谴。其美车服不轨法度者,便绝属籍,遣归田里。夷安侯珍子康,少有操行。兄良袭封,无后。永初六年,绍封康为夷安侯。时诸绍封者皆食故国半租,康以皇太后戚属,独三分食二,以侍祠侯为越骑校尉。康以太后久临朝政,宗门盛满,数上书长乐宫谏争,宜崇公室,自损私权,言甚切至。太后不从。康心怀畏惧,永宁元年,遂谢病不朝。太后使内侍者问之。时宫人出入,多能有所毁誉,其中耆宿皆称中大人。所使者乃康家先婢,亦自通中大人。康闻,诟之曰:“汝我家出,亦敢尔邪!”婢怨恚,还说康诈疾而言不逊。太后大怒,遂免康官,遣归国,绝属籍。

周阳由、窦氏子弟、马氏子弟、邓康等人均因为是外戚而具有宗室属籍。另外《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宗正,秦官,掌亲属,有丞。平帝元始四年更名宗伯。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又诸公主家令、门尉皆属焉。

宗正掌管宗室事务,既然“公主家令、门尉皆属”,则说明公主家人也具有宗室属籍。秦朝的时间也短,史料也缺乏,公主的婚姻和家庭情况基本不晓,只是知道秦朝皇室与大臣李斯有儿女亲家关系,所谓李斯“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诸公子”。汉代的情况大不一样,时间长,史料也相对丰富。汉代“诸外家为列侯,列侯多尚公主”,此乃“国家故事”,所以在汉代史料中有大量列侯尚公主的记载,尤其是那些掌权的列侯和气焰冲天的外戚,像东汉的耿弇、梁冀竟然是一门“尚公主三人”。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秦汉时期先是由主爵中尉掌管列侯事务,汉景帝时更名都尉,汉武帝时列侯事务更属大鸿胪掌管,但那些因“尚公主”而与皇室联姻的列侯,应该是不同一般,特别是上引“公主家令、门尉皆属”宗正,所以可以间接认为公主的家人也同其他的外戚一样,是可以拥有宗室属籍的。另外顺便指出一点,汉代虽然有驸马和驸马都尉,虽然有担任驸马都尉而尚公主者,如韩光:皇女红夫,十五年封馆陶公主,适驸马都尉韩光。

但就现有史料看,在汉代驸马仅仅是一种官职,尚未成为公主丈夫的专门称谓。

最后,宗室还不仅仅是个自然的血缘或姻缘概念,它还可以是刻意制造而成的,人为地宣布一些本不是皇族血统的人为宗室,比如赐予皇族姓氏。汉朝赐人以刘姓,最早见于刘邦刚刚打败项羽后,封赏对汉有功的项氏族人,下令:封项伯等四人为列侯,赐姓刘氏。

再有,汉初娄敬建议徙都关中,《史记》记载曰:高帝问群臣,群臣皆山东人,争言周王数百年,秦二世即亡,不如都周。上疑未能决。及留侯明言入关便,即日车驾西都关中。于是上曰:“本言都秦地者娄敬,‘娄’者乃‘刘’也。”赐姓刘氏,拜为郎中,号为奉春君。

另外也有一些人不是被赐以皇族的姓氏,而是宣布他们的姓氏本身就与皇室同族,属于宗室,如王莽时就曾诏令:姚、妫、陈、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黄、虞苗裔,予之同族也。《书》不云乎?“惇序九族。”其令天下上此五姓名籍于秩宗,皆以为宗室。

总之,与后来的朝代相比,秦汉两代宗室有属籍者的数量相对有限。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始终采取抑制宗室的政策,“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始皇统一天下后,“自号为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到了汉朝,虽然是皇子封王,王子封侯,“以广亲亲”,但是仍有大量的宗室后裔,“子弟为匹夫,轻重不相准”,更何况汉武帝为了削弱诸侯王的实力,先于元朔二年(前127年),采取“析国”之策,“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致使一大批宗室子弟封侯,但才仅仅过了十几年,到元鼎五年(前112年)时,武帝就故意发难,以王侯所献助酎之金,“小不如斤两,色恶”为由,大兴处罚,“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一大批刚刚为侯的王子,甚至没有传嗣二代,就纷纷失爵为庶人。以汉武帝为代表的汉代最高统治者,为何对刘氏宗族下如此“毒手”?汉末著名思想家和政论家王符曾言:当今列侯,率皆袭先人之爵,因祖考之位,其身无功于汉,无德于民,专国南面,卧食重禄,下殚百姓,富有国家,此素餐之甚者也。孝武皇帝患其如此,乃令酎金以黜之,而益多怨。

可见,秦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的思想,对汉人仍然有着明显的影响。严格约束宗室,抑制其枝蔓,不使更多的人成为“素餐”者,仍是汉人治国的明显理念。对于宗室问题,宋代大思想家朱熹曾感叹宋朝宗室人口之众,开支之巨,祸患之大,说“朝廷不虑久远,宗室日盛,为州郡之患”,在感叹忧虑之时他谈到了汉代,应该是认为汉代的宗室制度有可取之处:如汉法:宗室惟天子之子,则裂土地而王之;其王之子,则嫡者一人继王,庶子则皆封侯;侯惟嫡子继侯,而其诸子则皆无封。故数世之后,皆与庶人无异,其势无以自给,则不免躬农亩之事。如光武少年自贩米,是也。

又说:因论今宗室与汉差别。汉宗室只是天子之子封王,王子封侯,嫡子世袭,支庶以下皆同百姓,只是免其繇戍,如汉光武皆是起于民间也。

明人朗瑛于《七修类稿》卷十二《国事类》中也对比了汉、明两朝宗室的情况,曰:汉封诸王惟嫡世袭其爵,余同庶人,但免其役而已……本朝王爵封及二代,子孙六世尚得为校尉,余有禄,亲亲之恩,可谓隆矣。不知数世之后尾大难掉,故韩王一脉,一府之钱谷不足支也。

总之,秦汉时期基本是宗室有属籍者才有特权利益,单靠久远的血缘是不行的,亲尽属绝者则为编户民,基本没有出现宗室泛滥为患的局面。

在特权类户籍中,除皇族宗室外,还应有异姓列侯的名籍,一般称“侯籍”或“通侯籍”。如史书中记载:哀、平之世,增修曹参、周勃之属,得其宜矣。以缀续前记,究其本末,并序位次,尽于孝文,以昭元功之侯籍。利几反,上自击破之。利几者,项羽将。羽败,利几为陈令,降,上侯之颍川。上至雒阳,举通侯籍召之,而利几恐,反。

关于这一类型的户籍,研究中国古代户籍的学者少有人提及。西汉时期的侯国属于县一级行政单位,东汉稍微复杂,侯国中有县、乡、亭侯之分,属于县及以下行政单位。所以两汉时期的侯国首先受郡的管辖,又由于其贵族身份的特殊性,中央也设有专门掌管列侯事务的机构。关于这一点,正史中有明确记载: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风,治内史右地。属官有掌畜令丞。又(有)[右]都水、铁官、厩、廱厨四长丞皆属焉。与左冯翊、京兆尹是为三辅,皆有两丞。列侯更属大鸿胪。典客,秦官,掌诸侯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

而司马贞《史记索隐》又曰:韦昭云:“大行,官名,秦时云典客,景帝初改云大行,后更名大鸿胪,武帝因而不改,故《汉书·景纪》有大鸿胪。《百官表》又云武帝改名大鸿胪。鸿,声也。胪,附皮。以言其掌四夷宾客,若皮胪之在外附于身也。复有大行令。故诸侯薨,大鸿胪奏谥;列侯薨,则大行奏诔。”按:此大行令即鸿胪之属官也。

但唐人颜师古认为这个过程应该是:大鸿胪者,本名典客,后改曰大鸿胪。大行令者,本名行人,即典客之属官也,后改曰大行令。故事之尊重者遣大鸿胪,而轻贱者遣大行也。据此纪文(引者按:指《景帝纪》),则景帝已改典客为大鸿胪,改行人为大行矣。而《百官公卿表》乃云景帝中六年更名典客为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行令为大鸿胪,更名行人为大行令。当是表误。

从以上史料可见,列侯事务,秦朝及汉初主要由主爵中尉管理,汉景帝以后改由大鸿胪掌管,而且重大事务由大鸿胪亲自管,一般事务则由大鸿胪属下的大行令来管,应该包括对侯家人口名籍的辑录管理。

有关官爵人家户籍的问题。秦汉时期除了宗室王侯有专门的属籍之外,其他的官爵人家是否也有独立于编户籍的专门户籍,学术界明显地存在肯定、否定以及秦代有但汉代没有的三种意见。朱绍侯较早就指出,汉代在一般编户民的户籍之外,还存在官籍,因为当时的官吏家庭享有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特权,像免租免役、官吏犯法判罪先请等规定。林甘泉等则认为汉代的官吏,“似乎没有像秦代那样专门的宦籍”,也就是说肯定了秦代有而否定了汉代。而袁延胜却主张,汉代官吏确实另有名籍,也称官牒,“但这种名籍只是官吏的名册,绝非户籍”。作了彻底的否定。下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凡是主张秦汉时期,特别是秦代存在官宦人家单独的宦籍或官籍的学者,几乎都以关于赵高的那条可谓是稀少而又经典的史料为依据,其文是:赵高者,诸赵疏远属也。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其母被刑僇,世世卑贱。秦王闻高强力,通于狱法,举以为中车府令。高即私事公子胡亥,喻之决狱。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毅不敢阿法,当高罪死,除其宦籍,帝以高之敦于事也,赦之,复其官爵。

认为这里所说的“宦籍”也就是“官籍”,是当时官吏另有户籍的明证。确实如此,笔者也同意这种看法,而且认为还不仅仅是官吏家有专门的户籍,那些有较高爵位者之家也有专门的户籍(当然秦汉时期爵位的高低与官职的大小是相互对应的,尤其是秦代更是如此),这种特殊的户籍制度应该是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在实行的。关于这一点,无论是在文献史料中还是在出土的简牍中都有迹可寻: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索隐》曰: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只要具有二十等爵中的第五级大夫以上的爵位,就不应当与一般的编户民为伍,不应当实行互保连坐,这明显是一种特殊或者说特权的户籍。第五级爵大夫如果任官,与之对应的官职是什么呢?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秦时的官吏等次有多少级,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可以比照两汉的官秩记载: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百石以下基本是斗食小吏,二百石以上的长吏就是朝廷命官了,而大夫是第五等爵,大约可以做三四百石的官职,比如像小县的丞、尉等。如果能达到六百石以上,那就更加显赫了,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又解释说: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

在秦代大约是大夫爵和朝廷命官以上的官爵之家都不与编户为伍,是有专门的户籍的。

秦以后的汉代是不是官爵人家也有专门的户籍,在这个方面是否也是汉承秦制,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不论是官还是爵的特权户籍的等级都比秦代有所提高,按照文献史料应该是六百石以上的官吏、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如《汉书》中记载: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赐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五大夫是二十等爵制中的第九级,但从出土简牍,主要是张家山汉简来看,不入编户民户籍的爵位等级标准似乎是要高于五大夫,如《二年律令》的律文曰: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

比地为伍者应该是包括五大夫之家。高于五大夫的爵位是第十级左庶长,自左庶长以上至第十八级大庶长的共计十一级爵位统称之为卿爵,就是说卿爵之家具有不同于一般编户民的特殊户籍。在《二年律令》的多种法律条令中都有对这一类家庭的优待,涉及占田数量、受房宅数量、死后赐棺椁钱数、延迟儿子傅籍年龄等诸多方面。略引数条: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应该说,由于张家山汉简的面世,西汉初年王侯贵族之外的高官高爵之家是否也有专门的户籍,而不与一般的编户民为伍的问题,已经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了。当然,两汉四百多年,这个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到汉昭帝时期,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上就说过这样的话: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

关内侯以下的卿爵似乎已归入编户民的乡里什伍之中,所以在西汉后期的史料中又出现了如下的记载:有司条奏:“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

关内侯与一般的编户吏民在占田、占奴这些重大利益上已经没有区别。

不过还要顺便指出,不论是汉朝还是秦代,确实都存在不是户籍的官员的名籍、名录、名簿,有的还称之为“官牒”。如袁延胜文中所举的,东汉循吏任延拜会稽都尉,礼请吴地隐士龙丘苌,“积一岁,苌乃乘辇诣府门,愿得先死备录”,李贤注“请编名录于郡职也”,这个名录就是会稽郡官吏的花名册。又如,王龚任汝南太守:“政崇温和,好才爱士,引进郡人黄宪、陈蕃等。宪虽不屈,蕃遂就吏。蕃性气高明,初到,龚不即召见之,乃留记谢病去。龚怒,使除其录。”这里的“除其录”,就是从汝南郡掾史的名册中除去陈蕃的名字。名簿还称为“官牒”,但比较少见。据《后汉书·李固列传》载,外戚梁冀等人曾故意诬蔑李固,说其任太尉:“所辟召,靡非先旧。或富室财赂,或子婿婚属,其列在官牒者凡四十九人。”而20世纪90年代尹湾汉简的出土,更向人们展示了汉代当时实实在在的官吏的名册。在生前任东海郡功曹的师饶的六号汉墓中,出土有《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东海郡属吏设置簿》等各种官吏名册。像其中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就登记着东海郡长吏的官职、籍贯、姓名、原任官职及迁除原因。这些名册确实不属于户籍。其实何止是官吏的名册不属于户籍,军队中士卒的名册,居延汉简中各种类型的吏卒名籍,官、私学校中学生弟子的名簿,甚至还有出入宫禁者的“门籍”,后宫宫女名籍等等,这些名册簿籍全都不是户籍。但是这属于另外的问题,并不影响载入这些名册的人在家乡籍贯还有各自的户籍,他们的家庭或者属于一般的编户吏民户籍,或者属于较高官爵的特权户籍,另外也有的属于编户民中的贫贱民户籍。

秦汉时期存在贫贱民等级,他们的身份低劣于编户吏民,高优于奴婢。《史记·淮阴侯列传》载:淮阴侯韩信者,淮阴人也。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又不能治生商贾,常从人寄食饮,人多厌之者。《睡虎地秦墓竹简·魏户律》载: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贫无行”、“从人寄食饮”的韩信和“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的“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应该就属于这种贫贱民等级。秦汉时期的奴婢是没有单独户籍的,他们作为财产附着于主人的户籍之上;而贫贱民则不同,他们有自己的名籍,所谓的“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并不是说他们不用登记户口,没有户籍,只是说他们不能拥有编户吏民的户籍,不能拥有可以享受国家授田、赐爵、察举任官、推择为吏的户籍,不能拥有国家“公民”的户籍。

秦汉时期的贫贱民等级具体应当包括哪些人群,介入此问题时首先要注意一个“谪”字,贫贱等级之人往往都与被“谪”有关。《说文解字·言部》:“谪,罚也。”故“谪”字的本义就是惩罚。至于惩罚的原因则有多种,如官吏犯法,汉武帝元狩三年有“发谪吏穿昆明池”之举,颜师古注曰:“谪吏,吏有罪者,罚而役之。”再一种则是为了逃避赋税徭役或犯法逃避惩罚而亡命,脱离户籍,逃离乡里,秦始皇三十三年南戍五岭时,首先征发的就是这种人: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索隐]曰: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即上“自榆中属阴山。以为三十四县”是也……“适”也就是“谪”,在“以适遣戍”者中,除了“尝逋亡人”之外,还有“赘婿”和“贾人”。

赘婿被谪戍的原因就是过于贫穷。在秦汉时期,特别是赢秦统治时期,贫穷是一种罪恶,是要受到打击和惩罚的,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就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惩罚贫穷的办法或者是没入官府成为官奴婢,再有就是打入户籍另册,不予编户吏民的待遇,如前面所引《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引《魏户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壻某叟之乃(仍)孙。

又引《魏奔命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将军:叚(假)门逆(旅),赘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这些“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他们“(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弃邑居壄(野)”,成为官府歧视和惩罚的对象。另外就是强令谪罚者戍边,这在新近出土的里耶秦简中也有所反映。在编号为J⑨1—J⑨12的一组简中,颇为详细地登录了一批由阳陵县前往洞庭郡迁陵县戍边的戍卒的情况,现将这些简的正面简文抄录于下:

简⑨1: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债)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简⑨2: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仁阳士五(伍)不有赀钱八百卅六。不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不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不家,[家]贫弗能入,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堪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速敢言之,至今未报。谒报。敢言之。堪手

简⑨3: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竭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简⑨4: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孝里士五(伍)衷有赀钱千三百卌四。衷戍洞庭郡,不智(知)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衷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债)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阳陵守丞欣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简⑨5: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盐有赀钱三百八十四。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盐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速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简⑨6: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褆阳上造徐有赀钱二千六百八十八。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庚戌阳陵守丞目买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速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简⑨7: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褆阳士五(伍)小欬有赀钱万一千二百一十一。欬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简⑨8: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逆都士五(伍)越人有赀钱千三百卌。越人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令,洞庭尉令越人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戊申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速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简⑨9:卅三年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仁阳士五(伍)有赎钱七千六百八十。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受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家,[家]贫弗能入。有流辞,弗服弗听,道远毋环书。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堪手

简⑨10: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戚作士五(伍)胜日有赀钱千三百卌四。胜日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胜日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简⑨11: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司空腾敢言之:阳陵溪里士五(伍)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速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

简⑨12: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公卒广有赀钱千三百卌四。广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上谒,言洞庭尉令广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以上十二条简所反映的十二名迁徙者的情况非常有价值,他们具有许多共同特点。首先是身份低下,其中除了简⑨6的一人为第二等爵上造外,其余十一人均无爵位,其中一人为公卒,十人为士伍。其次是非常穷困,所谓“家贫弗能入”,负债累累,其中有的欠“赀钱”数百,有的欠几千钱,有的甚至欠上万钱,贫穷应该是他们“移戍所”,即被谪徙的主要原因。

贫穷使人身份低贱,还突出地反映在赘婿身上。贾谊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严助说:“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应劭曰:“出作赘婿也。”师古曰:“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又曰:“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如淳则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不论是哪一种解释,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点,赘婿是非常贫穷的,属于贫贱等级,不具有正常编户吏民的户籍,但还在编户民之列,尚未沦为真正的奴婢。由于贫穷而“出就妇家为赘婿”,同样因为贫穷而被谪戍。

贾人被谪戍的原因则是从事国家抑制的经济行业,背离了重农的原则。但当时社会中的商贾又分为有市籍(专门的户籍)和无市籍两类,有市籍是属于合法经商者,无市籍则是非法经营,是“无照”商贩,属于法律打击、惩处的范围。如史料记载:(尹)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

秦朝在秦始皇三十三年那次谪发的贾人是属于哪一种情况,有市籍还是无市籍,史料看不清楚,但即便是有市籍,也属于贱业,商贾属于贱民,制度和法律对其施行种种打击抑制。如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

特别是西汉初年,制定了种种抑商的法规,史载: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汉景帝时)有市籍不得宦……

汉武帝时期更是加大抑商力度,公卿大臣上疏要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

秦汉时期的贫贱民遭遇谪罚的具体内容大体应该包括:“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不得仕宦为吏”,特别是要承担惩罚性的戍边,即所谓的“谪戍”。戍边在当时是异常恐怖的差役,九死一生,人们谈“戍”色变,如晁错上汉文帝疏所言:夫胡貉之地,积阴之处也,木皮三寸,冰厚六尺,食肉而饮酪,其人密理,鸟兽毳毛,其性能寒。杨粤之地少阴多阳,其人疏理,鸟兽希毛,其性能暑。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壻、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从晁错的这段话看,秦朝时按照制度规定,编户吏民是不戍边的,强令被谪罚者戍边,遣发的顺序先是吏有谪、赘婿和贾人三类人,然后是曾经有市籍者,再以后是父母与大父母曾经有市籍者,最后是“入闾,取其左”,后人称之为“闾左”。汉代人对秦汉时期被谪发戍边者有所谓“七科谪”的说法,晁错这里没有用“七科谪”这一名词,却也列举了被罚戍边的七类人。不过晁错所说的七类人是否就是“七科谪”,是否每一类人都同样属于七科谪,其中的“闾左”是否也属于七科谪,是需要稍加讨论的问题。

晁错在这里所说的被征戍边者的类型与一些历史家或注释家的说法相同,但与一些人的说法则并不完全一致。与晁错说法相同的是汉末应劭的解释,《汉书·食货志》的原文说: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

应劭注释曰:秦时以适发之,名适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

与晁错的说法基本一致,而颜师古特别赞成应劭的解释,评论道:闾,里门也。言居在(闾)[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此闾左之释,应最得之,诸家之义烦秽舛错,故无所取也。

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个事实,即晁错与应劭的两段话,从“以谪发之”以下到“取其左”,极其相似,故有学者研究认为,晁错上疏中的这段话不应该是晁错所言,而是应劭的话,是唐以后人误将《汉书》注文衍入正文。这一说法颇有新意,而且也有其合理的地方,但由于两段话毕竟不完全相同,加之没有过硬的旁证佐助,笔者眼下依然还是将第一段话作为《汉书》的正文,也就是作为晁错所言来看待。由于晁错是西汉前期人,那就是说应劭的注释充分参考了晁错的说法,并加以疏通发挥。

仅从上面所引晁错及应劭的话来看,秦朝时谪戍的七类人与另外一些历史家或注释家的说法也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如《汉书·武帝纪》载:(天汉)四年春正月,朝诸侯王于甘泉宫。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将六万骑、步兵七万人出朔方……

张晏注释“七科谪”曰:吏有罪一,亡(人)[命]二,赘壻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张晏“七科”的种类较之晁错、应劭所言的被谪戍者少了“闾左”,多了“亡命”,因为看似存在这一差异,致使有的学者认为,秦汉两代虽然都有七科谪,但所包含的种类是不同的,即汉朝用“亡命”代替了秦朝的“闾左”,或者说闾左就是亡命,其他的六类人则是相同的。但笔者认为,这是对史料的误读。首先,上引司马迁《秦始皇本纪》曰: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

在谪戍者中首先就是“尝逋亡人”,而且唐人司马贞依据汉人司马迁的这一段记载,断言“汉七科谪亦因于秦”,七科的种类是相同的。其次,无论是晁错的上疏还是应劭的注释中均没有出现“七科谪”的字样,他们是否就是把闾左作为七科谪中的一科看待呢?应当说不是。我们先从晁错的上疏看,在前面我们所引的那段文字的后面,紧接着“后入闾,取其左”,晁错又说: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陈胜行戍,至于大泽,为天下先倡,天下从之如流水者,秦以威劫而行之之敝也。

本来就是因为“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所以才用“谪发”的办法解决戍边问题。如此,编户吏民就可以不赴戍边的苦役,现在晁错批评秦朝“发之不顺”,并认为因为“不顺”,而“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并进而引发了陈胜揭竿,天下亡秦的严重后果。那么晁错所说的“发之不顺”,也就是说谪发的不合理,到底是指什么,是指他所提到的七种人中的哪些人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指闾左。因为秦朝被谪发戍边者不仅有晁错提到的吏有谪、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者、大父母尝有市籍者,也确实有《秦始皇本纪》所提到的“尝逋亡人”,他们分别由于犯法、极贫和从商而被惩罚戍边,应该是当时的制度和法律规定的,被视为合理的谪发,也被汉朝所承继。但闾左则不同,他们是安分守法地生活于乡里(闾)并主要从事农耕的百姓,从各个方面看他们都不可能是国家惩罚的对象,按理不应被谪戍边。秦朝正是由于失误地征发这一部分人戍边,才引发了天下大乱。闾左之民不应属于七科谪。再说,如果把闾左之民算在内,那么社会中被谪者就不是七科,而是八科谪了,显然这样会使该问题更加混乱。另外,如果我们细心读史料,可以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史记》、《汉书》中所有提到“发闾左之戍”都是与“收太半之赋”等并列的,都是作为秦朝的不合理暴政而给以批判的,同样是认为闾左不应该在谪戍之列的。应劭说“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也是认为闾左不在“戍者曹辈”,即不在谪戍者中。

总之,“七科谪”具有不同于编户吏民的另类编户户籍,而闾左不在其中。

关于秦朝的“闾左”问题,长期以来学术界多有关注,仅仅是以“闾左”为标题的专门文章就不下十数篇,由于本书涉及该问题,故在此说明一下观点,但不做深入讨论。

笔者以为,晁错在前面所引上疏中说的“后入闾,取其左”,意思是说之后就到闾中征发戍边者,不是一次征发各个闾中的全体居民,而是先征发居住在闾中左边的居民,所以应劭说:“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闾左其实就是指居于闾里左侧的居民,与居于闾里右侧的百姓相比,仅仅是居住地点的不同,并不具备特别的贵与贱、贫与富的差别或对立。在有关秦及以前的全部文献史料和考古史料中,均觅不到“闾左”一词,而且接踵即至的汉代也不存在闾左之人。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明,在秦朝时并不存在“闾左”这样一个专门指称一种人群的专用名词,把“闾”和“左”两个字连在一起成为一个指称某一人群的专门名词,是汉代人所为,“始作俑者”当是《淮南子·兵略训》:二世皇帝,势为天子,富有天下,人迹所至,舟楫所通,莫不为郡县。然纵耳目之欲,穷侈靡之变,不顾百姓之饥寒穷匮也,兴万乘之驾而作阿房之宫,发闾左之戍,收太半之赋,百姓之随逮肆刑,挽辂首路死者,一旦不知千万之数,天下敖然若焦热,倾然若苦烈,上下不相宁,吏民不相憀。戍卒陈胜兴于大泽,攘臂袒右,称为大楚,而天下响应。《史记》、《汉书》继之。《淮南子》把闾里的左边简化为“闾左”,估计是为了达到语言精炼、前后句子对仗的文学效果:“发闾左之戍,收太半之赋”,非但对仗,甚至押韵,这种简练应该是可以的,没有什么语言错误。关键是后人的理解或脱离了该词原生的简单含义,其中主张“复除者”有之,“贫弱”者有之,“不役之民”者也有之,从汉至唐,人们繁琐训诂,使其含义越发复杂。例如三国时孟康曰:秦时复除者居闾之左,后发役不供,复役之也。或云直先发取其左也。

唐人司马贞《史记索隐》曰: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

张守节《史记正义》曰:闾左边不役之民,秦则役之也。

颜师古就不同意这些复杂的解释,曰:闾,里门也。居闾之左者,一切皆发之,非谓复除也。

综而言之,笔者还是倾向应劭和颜师古的意见,认为闾左就是指代秦朝最基本的编户民,更准确说是编户民中的一部分,因为居处在闾里的左侧,故被汉代人简称为闾左,并非七科谪户。

以上是和秦汉时期户籍的类型相关的基本情况。当时的国家对户籍极为重视,究其原因,如果说先秦时期列国对户籍的重视与保证兵员、军费有重大关系,那么秦汉时期随着大规模战争的基本结束,保证兵员与军费已经不是严格户籍管理的最主要原因,而安定社会秩序,保证赋税徭役,则更显重要;但又不仅仅如此,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代,以孝治天下,实行敬老养老,甚至将这种政策法律化,也均与户籍制度实行有密切的关系,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第四节 “编户齐民”与“吏民”、“贱民”

如笔者在前文所指出的,杜正胜在《编户齐民》一书中关于“‘编户齐民’一词习见于汉人的著作”的说法与事实稍有距离。在秦汉时期的文献史料中“编户齐民”一词是屈指可数的,“编户”、“编户(之)民”出现的几率同样也是极低,稍微多见者是“齐民”,但大约也只有二十多次,同时这些记载中除了极其个别是出现在君主的诏令中,例如王莽曾经在诏令中使用了“编户齐民”一词: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曰)[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

除此之外,“编户齐民”一词基本只是存在于当时以及后世思想家、政论家、历史学家及大臣们的议论中,如仲长统于《昌言·理乱篇》云: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淮南子》也议论说:且富人则车舆衣纂锦,马饰傅旄象,帷幕茵席,绮绣条组,青黄相错,不可为象;贫人则夏被褐带索,含菽饮水以充肠,以支暑热,冬则羊裘解札,短褐不掩形而炀灶口;故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然贫富之相去也,犹人君与仆虏,不足以论之。

可见,“编户齐民”一词主要不是出现在国家的法律文书和皇帝的诏令中。这种情况进一步说明,不管是“编户”还是“齐民”,或者是“编户齐民”和“编户民”,在秦汉时期应该是一种区别于贵族官僚,其含义类似于后来的平民百姓的泛泛称谓,不具有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严格的等级身份性。那么,与相对来说属于平民百姓的编户齐民相对应的,大量存在于秦汉史料中,特别是存在于皇帝诏令和法令中的代表等级身份的名词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应该是“吏民”。

与“编户齐民”仅数见于文献史料不同,“吏民”却数百甚至上千次出现在古籍中,特别是出现在出土的简牍史料中,但长期以来只有极个别的学者关注到了这一点,如贺昌群先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吏民是社会上一部分有特定身份的人,即“庶民之有爵者”。笔者也于90年代撰文认为:秦汉时期的吏民,是“可以为吏之民”,是“编户民或庶人中有爵者,爵级在八级公乘以下,一级公士以上,主要是五级大夫以上至八级公乘的人”,他们“拥有一定的资财,生活富裕”,“类似周朝的国人阶层”,“是封建政权统治的基础”。除此之外一直少有学者对“吏民”特别关注,究其原因,或者由于其过于常见而自然不认其为问题,或者理所当然地将其理解为“吏”与“民”的合称,似乎没有深入研究的必要。而自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吏民”二字大量出现在简文中,其中的大木简还被学界命名为《嘉禾吏民田家莂》,“吏民”一词才终于被学者较多地关注。但讨论和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吏”和“民”的户口是同籍还是分籍,当时是否存在单独的吏户。尽管在这些问题上学者们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共识的,那就是依然认为“吏民”是“吏”与“民”两种人的合并称谓,基本不把“吏民”看成是当时社会中有着特定等级地位和身份特点的专门的一种人之称谓,这让笔者感到遗憾。长期以来,笔者总感觉“吏民”是秦汉(甚至到三国)社会中一个等级群体,他们近似于编户齐民,但比编户齐民具有更为严格的身份性,更政治化和法律化,其身份低于贵族官僚等级,高于贫贱民等级,但这一说法却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当然,笔者绝不否认秦汉时期史料中的有些“吏民”确实是代表了“吏”和“民”,但数百上千次地“吏”与“民”并列合称,恐怕不仅仅是个语言习惯问题,而是有着深刻的政治内涵,二者实质上是密而难分的。与学术界对“吏民”的普遍认识不同,笔者主张秦汉时期的“吏民”应该被视为一个专门词汇,有其特别内涵,是秦汉时期一个特定的社会等级。这种认识可喜地得到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有力佐证。

秦汉时期虽然不像先秦那样,国列五爵,人分十等,但依然是一个等级制时代,社会中基本存在五个大的社会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皇帝及其家族、其他的贵族及其官僚、吏民、贫贱之民和奴隶。吏民是一个基本自由而无特权的等级,是国家授田和赐爵的主要对象,也是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吏民阶层是秦汉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律刻意维持其稳定存在的一个人群。人们所说的编户齐民的主体基本就是吏民这个等级,因此研究编户齐民问题时要格外关注吏民这一等级的人群。

一、“吏民”辨析

不论是“吏”还是“民”,这两个字在古代的含义均有一点复杂,既非一种单一内涵,又处于发展和演变中。首先看“吏”字。“吏”字出现比较早,甲骨卜辞中是否有“吏”字,学界意见不一,不过卜辞中习见“我史”一词,其中“史”字,或可视为吏。所谓“我史”即“我吏”,也就是商王朝的官吏。“吏”字大量出现是在西周朝,当时的铜器铭文多有反映,如《利簋》、《师虎簋》、《吕服余盘》、《申簋》、《免簋》等诸器铭文所示。到汉代,产生了中国古代经典的字书《说文解字》,许慎释“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史亦声。”清人段玉裁注曰:“此亦会意也,天下曰从一大,此不曰从一史者,吏必以一为体,以史为用,一与史二事,故异其词也。史者,记事者也。”大体看来,早期的“吏”是政权机构职事人员的统称,也就是管民治人的官吏,是各种职事人员的统称,是统治者,是贵族,是与民相对而言的。随着春秋战国社会的转型,到战国末及秦汉时期,吏主要是指低等的政府职事人员,虽然当时有“长吏”、“少吏”之分,但长吏实际是朝廷命官,称“长吏”是沿袭先秦“吏”的传统含义和用法。少吏秩禄一般在百石以下,是吏的主体和实质部分,是相对于官而言的。但是吏与官之间的区别和对立,尚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突出,那时吏多指效力于官府的胥吏和差役,甚至完全没有俸禄。

再看“民”字。“民”字初始时与管民治人的吏完全不同,民是被管治的对象,是社会地位极低的人群。甲骨卜辞中是否有“民”字,学界看法不同,有人据《甲骨文合集》29673、27302诸辞认为有,但似乎学术界多数学者主张没有,说“民”字不见于甲骨卜辞,而且认为卜辞中也没有以民字为偏旁的字。但笔者以为,无论如何都不能断言在殷商时期绝对没有“民”字,因为在周初的青铜器铭文中,“民”字已经司空见惯,众所周知的例子有:《何尊》的“自之辥民”,《大盂鼎》的“受民受疆土”等。商周的民是奴隶还是自由民,学界也聚讼不一。尽管对中国上古时期是否存在奴隶制为主导的社会形态,是学术界存在重大争议,且至今尚未统一认识的问题,如梁启超在《太古及三代载记·附三苗九黎蚩尤考》中说“因其冥昧,亦谓之民”,又注释说“民之本意为奴虏”,郭沫若等人更是力主“民”是刺目的奴隶,这种看法在今天已为许多学者摒弃,但民在初始时社会身份较为低下,处于社会的下层,应该是没有太大问题的。《说文解字》第十二卷《民部》:“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凡民之属皆从民。”何谓“萌”也?段玉裁注曰:“萌犹懵懵无知皃也。”古代也有许多注释家改“萌”为“氓”,进而又为“甿”、“芒”、“梦”等,至20世纪著名国学大师黄侃在《说文同文·民部》中也认为:“民同萌、芒、梦,同氓、甿。”但对于这些通假之说,段玉裁并不以为然,他说:“民,众(萌)也。”萌古本皆不误。毛本作氓。非。古谓民曰萌。汉人所用不可枚数。今周礼以兴锄利甿。许耒部引以兴锄利萌。愚谓郑本亦作萌。故注云变民言萌,异外内也。萌犹懵懵无知皃也。郑本亦断非甿字。大氐汉人萌字。浅人多改为氓。如周礼音义此节摘致氓是也。继又改氓为甿。则今之周礼是也。说详汉读考,民萌异者,析言之也。以萌释民者,浑言之也。

但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坤部第十六《民八名·真》引《广雅·释言》曰:“民,氓也。按:土箸者曰民,外来者曰氓。”又引《谷梁传》成公元年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引《左传》桓公六年曰:“夫民,神之主也。”引《谷梁传》桓公十四年曰:“民者,君之本也。”足见“民”字很早就有了复杂的内涵。所以《康熙字典》也解释说:《六书略》:“民,象俯首力作之形。”〇按民字之义非一。有总言人者,《诗》“天生蒸民”、“厥初生民”是也。有对君而言者,《书》“民惟邦本”是也。有别于在位而言者,《诗》宜民宜人。注:人谓臣,“民谓众庶”是也。有对幽而言者,《论语》“务民之义”,《左传》“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是也。有对已而言者,《诗》“民莫不谷,我独于罹”是也。有对农而言者,《汉·食货志》“粟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是也。况四民兼士农工商,岂力田始称民乎。《六书略》之说穿凿,不可从。《康熙字典》同样也引《谷梁传》成公元年曰:“古者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并注释曰:“德能居位曰士,辟土植谷曰农,巧心劳手成器物曰工,通财货曰商。”

清代学者所引的古书证据,绝大多数都是产生在春秋战国时期。如前文所述,春秋战国是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社会全方位的变革中,“吏”和“民”的群体也在分化演变,二者主体部分的身份和内涵,应该说分别沿着下降和上升对向发展,越来越接近,故在战国中后期的著作中就开始出现“吏”“民”连词,如《管子·七主七臣》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商君书·定分》曰: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战国策·赵策一》曰:赵王喜,召平原(阳)君而告之曰:“韩不能守上党,且以与秦,其吏民不欲为秦,而皆愿为赵。”

而这种“吏”“民”连词现象,在春秋以前的文献中少见,在商周的甲骨文和金文中更是难觅踪迹;与此相反,经过春秋战国社会转型以后的秦汉时期,“吏民”在文献史料中可以说是铺天盖地,就是在考古发掘出的同时期的简帛、碑石等出土史料中,也屡屡可以见到。如: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161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子自当解之。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

类似的史料不少,这里仅引数例。

与官吏既可以是官与吏的并称,也可以是一个相对于民而言的一体词一样,吏民有的时候是吏与民的合称,但有时相对于官而言却是一个一体词。当官吏是一个一体词时,官吏是官;而当吏民是一个一体词时,吏民是民。以下史料可以证明有些“吏民”是一体词,是与官僚贵族相区别的一种民。帝崩于未央宫。遗诏赐诸侯王列侯马二驷,吏二千石黄金二斤,吏民户百钱。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赐宗室有属籍者马一匹至二驷,三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鳏寡孤独二匹,吏民五十户牛酒。

供职于官府的吏是按照人统计的,但以上三条史料中的吏民却是按照户统计的。这三条史料分别出自汉景帝、汉宣帝、汉元帝的本纪,基本属于西汉的中期,这时尚不存在“吏户”的问题,按户赐予百钱的对象“吏民”就绝不是吏户和民户,而应该是一体的吏民之户。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

这里的吏民是从事农耕之民,如果吏民是吏与民的合称,那等于是命令吏去从事农耕,而不是从事职役,这也不合情理。文翁终于蜀,吏民为立祠堂,岁时祭祀不绝。吏民皆富实。狱讼止息。

如果吏民不是一体,而是吏与民合称,那么这里岂不是成了吏与民共同为之立祠堂,成了官方与民间的联合行为,而不是民众自发的举动。同样,“吏民皆富实,狱讼止息”,夸奖的是民都富裕殷实,而不应该是指任职于官府中的吏富裕殷实,官吏富裕殷实恐怕不会作为循吏的治绩而加以赞扬。另外,谷永曾劝谏成帝曰:陛下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厌高美之尊号,好匹夫之卑字,崇聚僄轻无义小人以为私客,数离深宫之固,挺身晨夜,与群小相随,乌集杂会,饮醉吏民之家,乱服共坐,流湎媟嫚,溷殽无别,闵免遁乐,昼夜在路。

这里的“吏民之家”显然是指普通民户家中,吏民就是指非官僚贵族的平民,而不是指或吏之家和或民之家。益州所仰惟蜀,蜀亦破坏。三分亡二,吏民疲困,思为乱者十户而八。

吏民是以户数计的平民,而不是指单个的吏和民。(王)莽乃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猪突豨勇,以为锐卒。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

这里王莽所募集的是吏民家中之奴,而不会是效力于官府中的吏随身之奴。而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也肯定是向吏民一体的民户征收,不会向民户征税的同时,也向供职役于官府中的吏征收。使郡国各择吏民之贤者,岁贡一人,以给宿卫。

每年贡荐的只有一人,该人现正为吏也好,正为民也好,不可兼之,但都是被择的吏民,可见吏民的一体性。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已上无夫子,若年十二已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幼者至十二止,贫穷不能自赡者,随口给贷。

这道命令的对象是吏民男女,一般来说汉代妇女是不任官为吏的。由于吏中没有妇女,因此这包括妇女在内的吏民应是一体之民,故其中不但有男,同时也有女。至道不明,法令不行,吏民不正,百姓不安,而君不悟,此五墨墨也。

这条史料中的“吏民”与“百姓”相对而言,如果“吏民”是“吏”与“民”的合称,那么“民”和“百姓”就难以形成对立而言,二者基本是一回事,所以不能把“吏民”看成是合称,而要看成专门的一体词。

另外,在汉人留下的碑铭中也有不少有关吏民的宝贵史料,其中有些碑铭很值得注意:如《隶释·汉赵相雝府君碑》按语道:右赵相雝府君碑,其前历叙家世官爵,而所述雝君事,甚略。云赵国相名劝,孝廉成皐令、赵国相,又云在官五载,莅政清平,有甘棠之化。年卌五卒于官,故吏民汉中太守邯郸某等(其名残缺)慕恋恩德,刊石称颂焉。又有阙铭题汉故赵国相雝府君之阙云。

为赵国相雝劝立碑者,是原来赵国邯郸的吏民、当时任汉中太守的某人等,即“故吏民汉中太守邯郸某”,说明立碑者汉中太守某原为邯郸吏民,而绝不是说他原来在邯郸时曾经是吏又曾经是非吏之民。而《隶释》所辑的《酸枣令刘熊碑》的碑阴镌刻着立碑吏民的姓名和吏职,可以增加人们对吏民一体性的感性认识:故征试博士(下缺)、故华长苏真(下缺)、华长戴耀(下缺)、故上计掾(下缺)、故郎中许弘叔宠三百、故兖州从事仇审季(缺)三百、故(缺)事君仇方孟饬三百、故外黄守令尹松大德五百、故雍丘守令李保世德三百、故雍丘守令(缺)穆元宪三百、故外黄守令李卓卓异三百、故守东昬长苏胜德阳二百、故五百掾王暹宜孟二百、故雍丘守令王习叔河三百、故督邮左位宣高二百、故督邮李景德二百、故督邮李徽景台二百、故督邮苏翔山甫二百、故督邮杨茂季曾二百、故督邮颜亮光祖二百、故郡曹史李豫妙高二百、故郡曹史颜诗惠祖二百、故郡曹史杨彪世直二百、故郡曹史王仁公直二百、故郡曹史王贡叔台二百、故郡曹史苏曼曼(缺)二百、故郡曹史仇惟彦成二百、故郡列掾李表宪台二百、故郡文学李义子仁二百、故浚仪守丞李璜伯瑰二百、故(缺二字)守丞仇邵景传二百、故陈留守尉樊殖仲举二百、故河堤从事(缺)万世(缺三字)、故河堤从事李备彦(缺三字)、故兖州书佐尹雒彦真五百、故雍丘守尉李谦子山二百、故外黄守尉诚咸升卓二百、故功曹尹慎元节二百、故功曹邴磐世高二百、故功曹苏信君咨二百、故功曹马昂卓举二百、故功曹三颂季宁二百、故功曹尹真元真二百、故功曹马汜解卿三百、故功曹苏侨文睢二百、故功曹苏(缺)景真二百、故功曹杨(缺)仲纪二百、故功曹毛仪睢方二百、故功曹李儒公林二百、故功曹苏奉奉祖二百、故功曹皮周睢真二百、故功曹杨芬伯曾二百、故功曹颜规孝举二百、故功曹殷备山祖三百、故功曹常周彦周二百、故功曹田宣宣孟三百、故功曹仇(缺)彦慱二百、故功曹左凤彦皇五百、故功曹李性孝慈三百、故功曹李护子让三百、故主薄卫宣宣台二百、故主薄张芝(缺)真二百、(缺一人)从掾位李奉奉眀二百、从掾位(缺二字)子然三百、从掾位尹彬睢方三百、从掾位王东公举三百、从掾位左宜扶风二百、从掾位景殖叔敬二百、从掾位张除叔(缺)二百、从掾位张临(缺二字)二百、从掾位李荣彦德二百、从掾位左修敬祖三百、从掾位宋盖季甫三百、从掾位马萌子眀二百、从掾位陈揖文让二百、从掾位彭来叔祖二百、从掾位挦横公节三百、处士宋(缺)仲愽三百、处士许宗彣祖二百、处士李相成祖二百、处士王凤德升三百、处士焦凤德皇二百、处士颜(缺)子礼五百、处士尹官彦高二百、处士苏位云台五百、处士李胜子才三百、处士纪珪孝范三百、处士董悝彦台五百、处士苏玮孔彦五百、处士屈孔子玮三百、处士李奉和三百、处士(缺二字)彦宜五百、处士尹茂孔才四百、处士尹玮彦璜五百、处士尹(缺)德横五百、处士殷郁(缺)德二百、处士李礼公仪三百、处士邵畺孔才五百、处士崔鹄孝才五百、处士(缺二字)昭眀三百、处士殷经德眀三百、处士椆景直五百、处士韩庠元序五百、处士尹孝让五百、处士尹雄云台二百、处士许将彦荣五百、处士王(缺)德让五百、处士殷智彦直五百、处士殷沉元像二百、处士杨商子翼三百、处士苏艳彦公三百、处士桃诗彦云五百、处士马仪彦周三百、处士马郡彦朝五百、处士公(缺二字)云五百、处士曹长显才五百、处士(缺二字)仲章五百、处士(缺三字)愽五百、处士王叔璜五百、处士马顺德(缺)三百、处士(缺四字)五百、处士樊(下缺)、处士(下缺)、处士苏公(缺)五百、处士苏穆公台(缺)百、处士(缺二字)德(缺二字)百、处士杜(缺)彦璜五百、处士左仪德祖二百、处士张(缺)子让五百、处士张(缺)元表三百、处士(缺四字)三百、处士杜(缺)子惠五百、好学尹(下缺)二百、好学韩雕子(缺二字)百、好学鲁庠子序二百、好学李泉叔(缺)二百、好学阎仲叔眀二百、好学诚(缺二字)密二百、好学张章子章二百、好学寇高彦高二百、好学雄就子成二百、好学江(缺)敬台二百、好学毛郃彣和二百、好学焦寄子琚二百、好学李恭敬让二百、好学宋茂彦(缺)二百、好学宋曼万岁二百、好学稽详子季二百、好学赵稚景(缺)二百、好学张武彦成二百、好学焦方子政二百、好学(下缺)、好学(下缺)、好学苏(下缺)、好学许礼文耀(已下石皆下缺)、好学程当子(缺)、好学李墨子(缺)、好学李仲叔、好学尹朝子(缺)、好学(缺二字)子(缺)、好学左重彦松、好学李汉子汉、好学李泰子(缺)、好学尹(缺二字)、好学卫阿子(缺)、好学江真子真、好学赵(缺)子贤、好学李墅子墅、好学(缺二字)告甫、好学张侣叔(缺)、好学挦(缺)子和、好学李周子周、好学王福子禄、好学翟冯子(缺)、德行苏苍子盈(缺)、好学(缺)、好(缺)、好(缺)、好(缺)。

在碑阴立碑者名录之后,洪适总结说:右刘熊碑阴,其可见者百八十人,不书郡邑,皆酸枣人也。其称故华长、故雍丘令之类,则邑之荐绅大夫也;其称故郡文学、故督邮之类,则尝吏于郡者也;其称从掾位,则酸枣之吏,而不称故吏,则可见刘君之在官也……

正如洪适所总结的,为刘熊立碑的180人都是酸枣县当地人,其中有61人职位前都加“故”字,说明他们曾经在本地或外地任过该职;有15人现为“从掾位”,属于最低等的散吏,没有“故”字;还有处士55人、好学43人、不明身份者6人。这180人中大部分人当时并不担任吏职,但却是当地有头有脸有影响的人物,或是曾经为官为吏之人,或是有资格为官为吏之人,当然还有一些是正在酸枣为吏之人。不管是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他们均属于吏民,特别是那些带“故”字者,立碑之时早已是非官非吏,赋闲居家,但却依然是吏民,是酸枣县中颇有影响的一个人群,洪适将他们比之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即宋朝时的“荐绅大夫”,不一定很准确,比如说文化素养不及后者,但意识到他们不是一般的民,而是县及乡里社会中有影响的人群,这种看法是不误的。从以上两个碑铭可以看出吏民可以是为官吏之民,也可以是曾经为官吏之民,或者是正在充当吏职之民。

此外,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发现之前,在出土的秦汉时期简牍中,就有丰富的有关“吏民”的史料,仔细研读,也有与上引文献中“吏民”相同,应该视为一体词的现象。如: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8页。下引版本同。

这是有关官府垄断铸币,禁止私人造钱和携带已经过时的钱币的法令,吏民在这里是与官府相对立而出现,吏显然不是任职役于官府的公吏,而是对立于官府的私民。②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42页。

这枚简的字迹严重漫漶不清,1991年版的《敦煌汉简释文》稍有不同:□□□□书到所移神爵四年十月尽五凤元年五月吏罪其获死者一家五

吴礽骧等先生在这枚简文的注释中说:“民”,沙畹释文作“民”,王国维释文作“罪”,存疑。笔者感觉释为“民”字,整个句意更顺畅,故暂用“吏民□疾死者一家五”的释文。这条史料大概是记载一户吏民因疾疫死了五口人,也是按家按户称吏民,而不是指按单个人计数的吏和民。

再看一下走马楼吴简中的吏民材料。走马楼吴简中有丰富的吏民资料,甚至第一批出版公布的吴简的名称就包含了“吏民”二字,即《嘉禾吏民田家莂》。其中所载主要为嘉禾四年和五年长沙郡中有关吏民基本状况的信息档案,可以称之为吏民的户籍簿。其中的信息主要包括所居住的基层行政单位名称,即“丘(里)”;户主身份,即“州吏”、“郡吏”、“县吏”、“州卒”、“郡卒”、“县卒”、“军吏”、“复民”、“士”、“男子”、“大女”等;姓名;佃田数量;交纳赋税的情况等。嘉禾(232—238年)虽然说是三国东吴孙权的年号,但去东汉很近,其社会状况直接承继汉代,“吏民”一词的内涵不会有太大的不同。据粗略统计,这批简共涉及吏民2047户,除去户主身份不详的320户之外,共有1727户。其中登录时户主为州吏者38人,为郡吏者57人,为县吏者68人,为军吏者17人,为州卒者10人,为郡卒者9人,为县卒者13人,为复民者13人,为士者9人,为一般男子者1406人,为大女者87人。这些吏民既有任职的吏,又有不为吏职的民,被一并编录。如嘉禾四年“下伍丘”吏民中的户主就包括州吏1人,郡吏3人,县吏1人,军吏1人,州卒1人,男子17人,身份不详者1人。(四·五—四·二九)嘉禾五年“弦丘”吏民中的户主也包括州吏1人,郡吏3人,县吏2人,州卒2人,郡卒1人,县卒5人,男子26人,大女1人,身份不详者1人。(五·四三六—五·四七七)各种吏和各种民完全是杂居共处于丘(里)之中。

据黎虎先生研究统计,这些吏民分布于140多个丘中的84个丘中,这84个丘中都是既有一般的民,又有吏,比如:下伍丘:州吏1,郡吏3,县吏1,军吏1,州卒1,男子17,不详1。(4·5—4·29)弦丘:州吏1,郡吏3,县吏2,州卒2,郡卒1,县卒5,男子26,大女1,不详1。(5·436—5·477)梦丘:郡吏3,县吏2,州卒1,郡卒1,县卒1,男子18,大女3。(5·761—5·789)弹浭丘:州吏1,郡吏3,县吏1,州卒2,郡卒1,县卒2,男子26,大女3。(5·921—5·959)

而且,当时基层乡里向上级官府上报人口等统计资料时也都是吏与民一起统计和上报,如:①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第980、998、1011、1063、1070、1074、1088、1105、1108页。

吏民一同被编制于同一乡里,故上报户口时也是一起统计、登记、造册,所以出土的《嘉禾吏民田家莂》的“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开头是各乡征收赋税时总结上报的明细簿籍的标题,其文曰:《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丰富的吏民资料,几乎全部都是吏民连称。而且,从被称为吏民户籍簿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中亦可看到,当时基层乡里向上级官府上报人口等统计资料时也都是吏与民一并统计上报,如:

可见,不管是“州吏”、“郡吏”、“县吏”、“军吏”,还是“州卒”、“郡卒”、“县卒”,或者是“复民”、“士”、“男子”、“大女”,都一样编入丘里,一并上计,身份一样都属于吏民,包括正在为吏的,如“州吏”、“郡吏”、“县吏”、“军吏”是吏民,尚未为吏的,如“州卒”、“郡卒”、“县卒”、“男子”、“大女”也是吏民。但学术界一般认为,这是东吴初年承继汉代,吏民虽然是两种人,但尚未分籍的表现,而到孙吴灭亡时,吏、兵、民就已经分别编录户籍了,史料依据主要就是《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孙皓天纪四年(280)三月注引《晋阳秋》曰:(王浚灭吴)收其图籍:领州四,郡四十三,县三百一十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米谷二百八十万斛,舟船五千余艘,后宫五千余人。

单就这条史料而言,笔者以为,并不能说明吏、兵、民分立户籍,正像黎虎先生在文章中所指明的:“承汉代上计制度的三国,其地方政府吏员亦大多数为本地编户民无疑,证之于吴简中的州、郡、县吏均纳入基层编户的户口数之内进行上报,故上述蜀、吴两国吏员统计数字亦必然是在当时全国户口总数之内的数字,而非另外之吏户,这些吏员数是人还是户?持吏户论的著述,往往将他们说成是户,如果蜀、吴之吏‘四万人’、‘吏三万二千’是在两国户口总数之外独立的吏户数,则上引蜀、吴两国的户口总数就不是原来的数字,而都应在原有民户口数基础上加上吏户的数字而发生了变动,蜀国的户二十八万加上吏户四万,就成了三十二万户;如以每个家庭五口计算,则蜀国吏户四万,合二十万人,加上男女口九十四万,就成了一百一十四万人;吴国亦然,户五十二万三千加上吏三万二千户,总户数就成了五十五万五千,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加上吏十六万人,就成了二百四十六万人。如果蜀、吴两国的兵户也作如是论,则其总户口数将发生更大的变动。故我们认为上述蜀、吴吏的统计数字都是指人而非指户,蜀国之吏四万人,明言为人数,已不待言,由此亦可以推知吴国之吏三万二千亦当为人,而不是户。”

这样解读这条史料是正确的,就是说在吴国当时的男女人口二百三十万中,包含了正为吏职的三万二千名吏和正在军队中的二十三万名兵。这个问题似乎离开了本研究的时间范围,但嘉禾却是孙权的年号,与东汉亡国相隔极近,其社会状况与汉代有直接的承继关系,“吏民”一词的内涵也不会有太大的不同。黎虎先生根据上面所引《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大量材料,在文章中认为上面所说的六种身份的人,即“州吏”、“郡吏”、“县吏”、“州卒”、“郡卒”、“县卒”、“军吏”、“复民”、“士”、“男子”、“大女”都属于吏民的范畴,都属于基层编户民。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与笔者对秦汉时期吏民的看法基本一致的,只是笔者更进一步认为,“吏民”不但并列连称,而且是有特定内涵的社会等级。“吏民”一词从词语的构成来看,有些类似“官商”一词,就如同“官商”并不是“官”和“商”两种人的合称,而是商,一种有特定内涵的商,“吏民”也同样,不是“吏”和“民”的合称,而是民,一种有特定内涵的民。“吏民”不但并列连称,而且是有特定内涵的一体词,是一个有政治、经济和法律特点的社会等级。

二、吏民的等级特点

秦汉时期是等级制社会,其等级结构的状态如何,如果要作一个物化性的比喻,这种结构状态更接近什么事物呢?黎虎先生在文章中将之比作金字塔,并认为“‘吏民’是中国古代社会金字塔结构中的底层”。并首先列举《后汉书·韩棱传》中的故事以及应劭的评论以为证据,即东汉明帝时颍川太守葛兴病重,功曹韩棱私自代行郡事二年,后事发被禁锢,应劭评论此事时认为韩棱的行为是“上欺天子,中诬方伯,下诳吏民”。黎文认为“在这三个社会层级中,‘吏民’被置于‘天子’、‘方伯’之下的底层,是社会金字塔结构中的基础”。其次又举《汉书·景帝纪》:后元三年,“帝崩于未央宫。遗诏赐诸侯王列侯马二驷,吏二千石黄金二斤,吏民户百钱”。认为“这里以‘诸侯王列侯’为一个层次,‘吏二千石’为一个层次,‘吏民’为一个层次。由此可见‘吏民’属于同一层次,而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这一段分析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吏民与天子、诸侯王列侯、守相官僚相比,其社会地位无疑是低的,处在他们下面,但在秦汉社会中不仅仅有比吏民等级高的天子、诸侯王列侯、守相官僚,还有等级地位不如吏民的人群,比如以“七科谪”为代表的贫贱民,还有为数并不太少的官私奴婢。秦汉社会中存在贱民和奴婢,这是学界共识,如果吏民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那么置贱民和奴婢于何处。笔者不赞成把秦汉社会结构状态比作金字塔,更不认为吏民处于金字塔底层,如果也作个物化比喻,秦汉社会结构形态应近似橄榄球,上下两端偏小,人数较少,中间大肚,人数众多,构成中间大肚的人员主要就是吏民。前揭笔者20世纪90年代文章中提出,秦汉社会存在五大等级:皇帝及其家族、官僚贵族、吏民、贫贱民、奴隶。笔者的这一看法应该说是得到了后来出土的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的证明,不仅如此,就是在传统的文献史料中也是有依据的。如《汉书·晁错传》载:秦始乱之时,吏之所先侵者,贫人贱民也;至其中节,所侵者富人吏家也;及其末涂,所侵者宗室大臣也。

这里吏所先后侵辱者有三种人,而这三种人正是笔者所说的五个等级人中的中间三个等级。而所谓的吏家也就是吏民之家,不会是后来的吏户。吏民的社会地位高于贫人贱民等级,而低于贵族官僚等级。下面就谈一下吏民作为一个社会中人数最为众多的一个等级人群,其主要的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首先,吏民是有资格为吏的民户家中之人。他们具备担任职事吏的基本条件,今天他们担任职事,今天他们是吏,明天他们不担任职事,明天他们就是民,但不管是否担任职事,他们都属于吏民。秦汉时期,主要是汉代的一些时期,做官为吏都是有标准的,其中应该包括政治标准和财产标准。就政治标准而言,其从事的职业和身份不是国家抑制或打击的对象,比如商贾及其后代,还有七科谪户,还有医、工、巫卜之户,都不具备做官为吏的政治标准。如史书记载: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壻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职业身份不符合标准不能为吏,家资财产不够规定的标准也不能为吏,如汉景帝后二年五月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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