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9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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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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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

多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试读:

【解决路径】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

2.可进行协商解决;

3.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4.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 为避自行车而撞他人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涉及交通事故的紧急避险行为很多,如一个小孩突然冲上公路,司机为避免撞上孩子,而紧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紧急避险的主要特征有:(1)紧急避险要保全的利益,既可以是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利益,或国家、集体的利益。(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4)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损害的利益,如果为了保全一个较小的利益却牺牲了一个较大的利益,属于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如果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危险,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通过衡平的方法承担责任;避险不当或过当造成的损失,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基本案情】

黎某驾车在市区的一条主干道上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当行至某纺织厂门口时,一名保安杨某骑自行车从厂内冲出,由东北向西南横穿马路,想骑入对面的人行道回家。黎某一开始没有注意,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当与杨某的自行车接近时,黎某才引起警觉,在慌乱中,黎某急忙向左打轮,避免撞上杨某,汽车于是越过中心双实线进入逆行车道,还没等黎某回过神来,汽车又冲入了道路另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将正在正常骑行中的骑自行车人吴某撞倒。卡车从吴某的身上轧过,致其当场死亡。吴某的家人遂以黎某和杨某为被告追究其对吴某死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在开车过程中,应对路面发生的异常情况保持高度的警惕,但他只是在快接近杨某时才发现对方存在过失;在看到杨某后,向左打轮欲避开杨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其未能妥当处置,造成吴某的死亡,属于避险过当。杨某骑车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也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决黎某和杨某对吴某的死亡承担同等责任,各自分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杨某突然骑车横过马路的行为是引起紧急避险发生的危险源,黎某为避免撞上杨某向左打轮进入逆行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黎某为避免杨某被撞伤或撞死,却将吴某撞死。本案中危险制造人杨某和避险人黎某存在以下过失行为:一是杨某横穿马路没有先观察道路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二是机动车驾驶员黎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注意义务,及早排除险情,也有一定的过错;三是黎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在车已进入逆行后未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道,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骑自行车人吴某当场轧死,黎某的处置措施属于避险不当。

【专家提示】

交通事故是因紧急避险发生的,如紧急避险不当,由避险人与危险制造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9条、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

2. 受两车夹击惊慌失措被轧的责任承担

【分析解答】

确定责任主体的根据是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哪个行为人的行为相关,由对损失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行为人按照各自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分配责任。【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4日,于某吃过早饭,照常骑自行车赶往单位,途中经过一个交通非常繁忙的公交车站。当她骑至该公交车站时,正好有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运卡车由于继电器发生故障,中途熄火,停靠在公交车站以西约10米处进行修理。于某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骑行,从卡车一旁经过时,王某刚好将车修好,驾车起步,而由李某驾驶的公交车也正好向右靠行,准备进站。两车构成平行之势,将于某夹在中间。由于两车的距离较近,于某顿时惊慌失措,一不小心,自行车向左歪倒在公交车的左侧中轮下。于某被公交车的车轮碾压,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货车停在距公共汽车站10米的地方,影响了自行车正常通行和公共汽车进站,而且在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直接威胁骑车人的安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驾驶公共汽车向右靠行,准备进站,虽属正常情况,但李某事前发现右前方停有货车和自行车将要超越,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却轻信能够避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例分析】

本案被害人于某是倒在公交车的车轮下被碾压致死的,但是导致被害人倒地的原因则是由于两车的夹击,使被害人产生一种精神上的压迫感和恐惧感,惊慌失措倒地被轧。因此责任主体应是公交车一方和厢式货车一方。

于某在骑车时看到厢式货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只能从货车的左侧越过,而公交车又从于某的后面赶上来并超越,这时货车也启动了,这些都是于某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其行为并无不当,不适用过失相抵。

由于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两辆机动车,所以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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