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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6 0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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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嘉璐

出版社: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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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趣谈

古语趣谈试读:

写在前面

1984年冬,《中国青年报》的《自学之友》专栏编辑蒋峥同志约我为自学青年写些小文章,主旨为补充各式教材的不足,侧重在讲点儿学习、思考的方法,题目则由我自定,每篇一千多字。为青年朋友们写东西我是很乐意的,虽然当时很忙,但既然每篇不长,挤出这点时间也还能做到。让我为难的是,该专栏打算一直办下去,我也就得不断写下去。万一遇到没有计划到的出差,或一时忙极,稿子难以为继怎么办?这对于“身不由己”的我来说是常有的事。为此,我犹豫再三。但却不过蒋峥同志的盛情,便应承了。授课奔忙之余,偶有所思,便写下来。这样,从1985年元月起,我那些夜阑人定后挤出来的小文,便在《自学之友》上陆续刊出了。这样持续了几个月,刊载了二十几篇,我实在感到坚持不下去了,想刹车,还没好意思开口,《中国青年报》决定中止这个专栏。编辑通知我时颇有歉意,而于我却不啻如蒙大赦。

不料这些小文章居然也引起了有些出版社的兴趣,湖南人民出版社就是其一。但我总觉惴惴:那里面写的在青年朋友们看来也许是老生常谈。在当前,沾点儿学术味的著作,包括一些普及性的文字,销路甚微,会不会让出版社为难?又不料出版社一催再催,非出不可。三不料以后,我又忙起来,想整理一下旧稿也挤不出时间。感谢湖南人民出版社的同志,催得我实在不好意思了,如今开了几个夜车,终于把稿子付邮了。

这里所收的,除了《自学之友》所刊出的,又收进了在其他刊物上零星发表的以及当初写就未及刊出的部分同类小文,共四十四篇。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这些文章都是举例性质,力图以一喻十,以小见大。学习古代语言的方法、趣味、内容当然远不止于此。放开来看,可以说是写不胜写,但是我现在能奉献于读者的,暂时只有这一点。如果有人能由这些小文中得到“以三隅反”的结果,或提高了学习、思索的兴趣,我就不会后悔同意结集的唐突了。

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已早将这本小册子放到脑后不知多少时日,忽一日,中华书局的编辑陈虎先生来电,方说这一小册子于现今的青年学子依然意义非凡,中华书局希望将其再版。闻听如此,我也深感欣慰,于是欣然应允。此次对已发表过的各篇,也做了些补充修改,题目则尽量依旧;顺序则大致以类相从,并不严格。

希望能得到读者—特别是青年读者的批评。

求知于字外——从“鸿门宴”的座次说起

初学古文的人,总是对不认识的字、不懂的语句比较留心,对自以为懂得的部分往往一带而过;对于一词一句比较注意,对成段语言的含义容易忽略。另一方面,古人行文简略,优秀的作品常常“字不虚设”,阅读者决定不予深究的地方,有可能正是作者用心良苦之所在。因此初学者阅读时不宜有所偏,应该像作家写作这些文章时那样“字斟句酌”。

例如《史记·项羽本纪》中的“鸿门宴”有这样几句:

项王即日因留沛公与饮。项王、项伯东向坐,亚父南向坐——亚父者,范增也——沛公北向坐,张良西向侍。

这里没什么难字难句,只要知道“×向”即“面向×”,“东向”即坐西朝东,“南向”即坐北朝南……那么这几句也就全懂了。可是如果问一句:司马迁为什么要在这里详细交待这样一个“座位图”?大概思考过的人并不多。而这个问题,又是应该弄清楚的。

秦汉时期室内的座位以西为上,北次之,南又次之,东最卑。例如《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写武安侯田蚡作丞相后,“尝召客饮,坐其兄盖侯南向,自坐东向,以为汉相尊,不可以兄故私桡(因为哥哥的原故,私自破坏了规矩)。”又《绛侯周勃世家》:“勃不好文学,每召诸生、说士(游说之士),东向坐而责之:‘趣(快点)为我语!’”田蚡、周勃都是毫不客气地自己坐在东向的位置上以示尊严。鸿门之宴是在军帐中举行的,尊卑的方位跟室中一样;项羽是宴会的东道主,他也是自坐东向,田蚡让其兄南向,是因为兄不如己尊,却又比其他客人高贵,所以居之于“二等”。项羽让范增南向,是因为一向尊之为“亚父”。司马迁不说“范增南向坐”,而说“亚父南向坐”,为此不惜再花笔墨对“亚父”进行解说,目的也就在于说明为什么让他坐在次尊的位置。刘邦是客人,并且曾经与项羽在楚怀王面前“约为兄弟”,如果项羽尊重他,就应按宾主之礼让他居于东向;如今让他退为“三等”,在谋士范增之下,可见早已把他当作下属。张良此时是刘邦的随从、谋士,按说地位与范增等,却不得不在最卑的位置上“侍”。从项羽、范增对座次的安排,不难看出其君臣的傲慢骄横,而这正是项羽最终失败的原因之一。

樊哙是最后入帐的,他只是刘邦的参乘,无异于卫士、贴身侍从,地位又下一等,因此连入席的资格也没有,只能跟着张良在东面,而且站着。他一入帷帐就“瞋目视项王”,引起项羽的警觉,“按剑而跽,曰:‘客何为者?’”这也是因为他跟项羽恰好正面相对,帷帐一动,钻进个要来拼命的壮汉,项羽一抬头正好看见。樊哙虽是个粗人,进帐后的一举一动却毫不违“礼”,这在当时那样一个剑拔弩张、稍有失误就可能掉脑袋的环境中是极必要的。

项伯的席位最不好安排。在军队里项羽是他的上级,在家里他又是项羽的叔叔:座位既不能最尊,又不可过卑,于是让他跟项羽并排而坐。古人房中的西南角叫奥,是最尊之处。《礼记》上说:“为人子者(即父亲尚在的男子)居不主奥。”意即这是一家之主的坐处,父亲的专席。铺在屋子西墙下的席子既是尊位,如果一席要坐多人,间席之中再分尊卑,就以席的南头为上,因为这正是一室之“奥”。据此,则项羽应坐在南(右边),项伯在北(左边)。

宴会开始后,项庄被范增召进去舞剑,以便趁机击杀刘邦。按理,他应面向主席(西)。“项伯亦拔剑起舞,常以身翼蔽沛公,庄不得击”。那么项伯也应面向西,与项庄并排,而且项伯在左(南),项庄在右(北)。

由此可见,司马迁用了三四十字交待众人座次,是独具匠心的:既表现了项羽的性格,又勾勒了一幅具体形象的画面,让人们千百年后仍能想象出当时的情景。班固在《汉书·高帝纪》里写这件事时略去了这几句,于是叙了“事”,丢了情与景,从这点上说,较之《史记》逊了—筹。由此也可见,读书不可只求字面上的理解,还应看出藏在字里行间的更为丰富的内容。

说“年”、“岁”

每过一次“年”(春节),按照咱们的习惯,每个人就长了一“岁”。你瞧,“年”跟“岁”分开说,各有所指。可在古代,“年”与“岁”的意思却一样,不同的是“岁”字不大用来计算人的寿命,说到多少多少年,也很少用“岁”。

为什么把三百六十五天叫一年?年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写法,上像禾形,下边从人或从千,是声符。其本义正如《说文》所说,是“谷孰(熟)也”,也就是农业收成。庄稼每年一熟,农民一年的操作,也以谷物上场入库为终结。例如《诗经·豳风·七月》:“九月肃霜(肃霜,指深秋的气候),十月涤场(清扫了场院,即农事已毕),朋(两杯)酒斯飨,曰杀羔羊。跻(登)彼公堂,称(举)彼兕觥(酒器):万寿无疆。”意思是九月(夏历,即今之农历)天高气爽,十月场院清扫干净了,于是乡亲们在一起喝两杯。周代以夏历十一月为岁首,十月“聚餐”也就包含着送旧迎新之意。春夏秋冬周而复始,怎样称呼这一周期的时间呢?于是选用了规律性强又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年”。显然,这是进入农业社会之后的语言现象。“岁”字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计时的。“岁”本为木星之名。从地球上看,木星约十二年绕天一周,也很有规律,于是古人就以岁星在星空中的相对位置纪年(后来又设想出一个与岁星迹行方向相反的太岁来代替)。显然,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天文现象观察的细致准确,也只有到了农业社会才有可能。

古代还有一个“兹”字也当“年”讲。《吕氏春秋·任地》:“今兹美禾,来兹美麦。”《孟子·滕文公下》:“什一(指实行征收农产品的十分之—的税法),去关市之征(商业税),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停止)。”《吕氏春秋》中的“兹”字与禾、麦相关,《孟子》则以“兹”与“年”对举,都是以“兹”为年。“兹”的本义是“草木多益”(见《说文》),也就是草木滋长茂盛。草木和庄稼一样,“一岁一枯荣”,很有周期性。以“兹”统指寒暑一轮,其道理跟用“年”一样,只不过这个语言现象可能产生于草木跟人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时代,亦即游牧社会,甚至还要更早一些。

我国最早的词典《尔雅》上说:“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载。”古人认为古代年的名称按朝代更迭是不可信的,但以“祀”、“载”为一年的名称却是实有其事。《尚书·洪范》:“惟十有(又)三祀,王访(咨询)箕子。”以“祀”称年,是因为一年要有一次大规模的祭祀。据说《洪范》是周武王灭殷后所作,那么周代也说“祀”了。“载”指年至今犹存,比如说“一年半载”。前人说“载”是“才”的假借,“才”的本义是“草木之初”,取其一年一始之意。其实,兹、载古代同义,“才”也相差无几,三字的意思是相通的。称年为载,仍是以“草木之初”或“多益”为标志。甲骨文时代还没有载字,说“唐虞曰载”当然也没有根据。

说“妇”、“女”

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由于它有表意的功能,所以从其形体和演变上,可以看出古代社会的一些情形。例如妇女在古代社会中地位最低下,命运最悲惨,这在“妇”,“女“两个字上就有所反映。

先说“女”。在甲骨文中,女字作。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人在室内劳作的形象,说明妇女是“治内”的。其实,字的上部像人两手交叉,是被捆缚之形;下像腿部屈曲跪坐于地,这是一个奴隶的形象。在上古,女、奴同音,二字本为一词。汉代的《三体石经》1上“怒”字的古文作“”,就是一个证明。氏族社会末期,部落间相互掠夺攻击,由于当时生活资料缺乏,同时还没有感到劳动力的不足,所以战败部落中的男子往往被全部杀掉,女子则被虏去生儿育女,兼做杂务。奴字的“又”旁是一只手,“奴”意即抓获的女子。奴隶制是从女子的被欺凌开始的。《说文解字》上说:“奴,奴、婢,皆古之罪人也。《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ɡǎo,音搞。做饭)。’从女,从又。,古文‘奴’,从人(亻)。”显然,这是按后代的情况进行解释的,因为既是“罪人”,就应是本部落内部的成员,而且已经有了判罪之“法”,而法律却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去掉了“奴”字中手捉的形象而加了不必要的人旁,更是后起的字。

奴隶生活的悲惨自不待言,即使摆脱了奴隶身份的女子,其境遇也并不美妙。这从跟“女”、“奴”有关的语言资料可以看出。例如汉代的《白虎通义》和《释名》上都说:“女,如也。”意思是女子只能唯他人之命是从(《说文》:“如,从随也。”)一些从“奴”的字,也可以暗示一点线索。例如:“帑,金币所藏也(即仓库之类)。“帑”字从“奴”,这说明奴(“女”)也是一种财富。“帑”又有“子”义(后来写作孥),又可见不仅女子,连奴(“女”)之所生也是奴,是占有者的财产。这就是《红楼梦》里所说的“家生子儿”。“拏,牵引也”。“拏”即今之“拿”字,原意为以手牵奴。“笯,鸟笼也”。这大概跟牢笼也用以囚禁奴(“女”)有关吧。

在封建的社会观念方面,女子的遭遇也是不公平的,例如许多坏字眼都归女子“独享”:“妨,害也”;“妄,乱也”;“婪,贪也”;“嬾(懒),懈也,怠也”;“姦,私也”……嫉妒二字也从女,“妒,妇妒夫也”。古代男子可以乱来,妻子有所不满即为“妒”,是其“罪状”之一;如果夫男妒妇呢?按照“妒”字的构造方法类推,应该写成男字旁吧?不,“媢(mào,冒),夫妒妇也”。这笔帐照样记在女子的户头上。“妇”,甲骨文作,左旁为植物之形,右旁一女(奴),表示用树枝、扫帚之类进行扫除。甲骨文又以左旁植物之形为妇字,则是以洒扫之事代表家中琐务,为女子的“专职”。《说文》:“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这正反映了上述的含义。服即服役、服从,以“服”释“妇”,跟以“如”释“女”的用意有相同处。《三体石经》上古文“服”作,像“女”在帐篷中干活的样子;《周易·系辞》上说“服牛乘马”,《说文》引作“牛乘马”,“”即今鞴马、鞴车的鞴(通常又写作“备”),可见“妇,服也”,也就等于说“妇,也”:妇女的价值与牛马等。古代又常以“负”为“妇”,《史记·高祖本纪》:“常从王媪、武负贳(shì,世。赊)酒。”武负即姓武之妇。《三国志·刘璋传》裴松之注:“今东,呼母为负。”《说文》:“负,一曰受贷不偿。”这也就是负债之义。那么,“妇”被当作抵押品的来源也就很古了(以“负”为“妇”,一般人称为假借,似乎把问题简单化了)。

压迫妇女的现象,是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灭。至今,妇女受欺侮的事还时有所闻,那些以歧视和欺凌妇女为荣的英雄们,大概还不知道自己正是人类蒙昧时代的遗物这样一种价值吧?如果他们能学点古代文字的知识,或许会变得聪明些。

注释

1 三国时魏正始二年(241),把《尚书》等经籍用古文、小篆和汉隶三种字体刻在石上,史称三体石经,又叫魏石经、正始石经,原石已毁。

“三”、“九”为什么表示多?

在古代汉语里,“三”、“九”有时候并不是实指“2+1”、“5+4”,这是学过古汉语的人都知道的。像下面这些三、九就都是虚指,表示“多”:

子在齐闻《韶》(韶乐),三月不知肉味。(《论语·述而》)

今之欲王者,犹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陈年的艾草)也。(《孟子·离娄上》)

三折肱(小臂),知为良医。(《左传·定公三年》)

〔大鹏〕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庄子·逍遥游》)

拓地三千里,往返一如飞。(王粲《从军诗》)

白发三千丈,缘(因为)愁似个长。(李白《秋浦歌》)

肠一日而九回。(司马迁《报任安书》)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为山九仞,功亏一篑。(《伪古文尚书·旅獒》)

日受千金之赐,一岁九迁其官。(韩愈《上张仆射书》)

但是,有关数目字意义的虚实问题,有两点是一般人没有注意到,而又跟阅读古书很有关系的。

第一,表示“多”这一观念的,不只是“三”与“九”。“五”可表示多。例如古人认为人有五福,法有五刑,味有五臭(xiòu,绣。气味),食有五谷,医有五药,声有五音,爵有五等,毒有五种。更为明显的是,帝王祭祀名山,定泰、华、衡等五山为五岳;天子所坐的车有五种,称为五辂(又作五路);同宗服丧关系以五服为限,“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终止)”。这些,都是减一不为少、增一不算多的,不多不少,之所以定为五,是古人以五为满数。“四”、“六”也可以表示多。例如古人所祭有六宗、六神,讲规矩有六法,事物有六事、六物,此外还有六气、六畜、六乡、六行等等。这些都包含哪六种,自古即说法不一,可见当初定其数为六时,未必就有确指,不过是说个大数而已。

至于百、千、万代表多,就更为人所熟知,例如秦缪公以子车氏弟兄殉葬,人们唱道:“如可赎兮,人百其身。”(《诗经·秦风·黄鸟》)百无聊赖、百思不得其解、百般无奈,以及千篇一律、千呼万唤、千恩万谢、千军万马、千夫所指、万象更新、万众一心等等,无不泛言其多。

第二,数目字之所指应该是最确定无疑的,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的情况呢?这就要从人类认识发展史的角度去考察。

人类认识数目,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当然只知道“一”。大约有一个阶段人只能数到三,在当时人的认识中“三”就是个大数。《史记·律书》说:“数始于一,终于十,成于三。”前两句的意思是对的,“成于三”却很含混,但司马迁注意到一、十、三的关系,接近了人类识数的规律,是很了不起的。

以“三”为“多”,除了上文所举的语言方面的例子外,从文字上也可以看得出来。例如以为手、以为趾、以为木等,都是以三叉表五指(趾)或众多的树枝,(三个人字)表众人并立,犇(bēn,奔)表奔跑,磊表众石,焱(yǎn,眼)表火苗,矗(tà,沓)表快速说话,劦(xié,协)表一齐用力……这些都说明以“三”为“多”深深印进了民族的意识之中。

以“四”为“多”应该稍晚,这与数学的进位观念有关。现在通行的十进位制形成更晚,在这之前,恐怕有过四进位的阶段。先民可能是从一年有四季、人有四肢、空间有四方等等现象受到启发,把四构成一个更大的单位这一方法推广到其他方面去。例如一车驾四马,以“驷”计车;皮革四张为一“乘”;称中国为四海之内;井田制以四井为邑;军队二十五人为两,四两为卒;一日夜分十二时,每时分四刻;二十八宿分为四组,称为四神,春秋时齐国量具以四豆为区(ōu,欧),四区为釜。四进位也可能是二进位的推衍。大家知道,《周易》和现代计算机同是二进位,二而—。两个“一”也就是四,所以《周易·系辞上》说:“天一,地二;天三,地四。”

六进位是从三的倍数得来的

“九”成为表“多”的数字,是在人们对数字的认识相当深入的时候。中国古代的人以“九”为阳数,是数之终了,因为“九”只要再加个一,就又回到了“一”(不过已经是进位后的一)。可见以“九”为“多”,与十进位的确定很有关系。

正是因为人们对数字的认识、对最大数的掌握是逐步发展变化的,各个时代的数字观念有所重叠交叉,因而作为人们生活和观念的记录,文献典籍把这些似乎相互不能包容的现象都同时保存下来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动态的东西在文献中沉淀下来,以平面的形式呈现在后人面前,难怪懵住了不少人,包括古代的大经学家们,对一些三呀六呀九呀挖空心思去考证,非要弄清楚确指是什么方才罢休。“三”也可以表示“少”。

有一位中学语文老师问我:《愚公移山》中“荷担者三夫”一句中的“三”,—般选本都注译为“三个”,似乎不妥,是不是理解为“多人”更好?《愚公移山》的原文是这样的:

……其妻献疑曰:“以君之力,曾不能损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杂曰:“投诸渤海之尾,隐土之北。”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叩石垦壤,箕畚运于渤海之尾。邻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遗男,始龀,跳往助之。寒暑易节,始一反焉。

通观全文,处处是神话色采,朦朦胧胧,愚公连个姓也没留下,还不如那位刚刚换牙的小男孩。就说这里所引的几句,先是其妻提出两个问题:劳力和移置的场所。得到的口头回答只是后一点,劳力问题是用事实回答的:“子孙荷担者三夫”和京城氏的“遗男”。这并没有解决其妻之疑,也是下面智叟出场的铺垫。在通篇含混的笔法中唯独劳力的数字咬实,确实不大协调。那位语文老师的疑问是有道理的。

但把这个“三”理解为“多”也不合适。依我看,这个“三”是表示少,全句是说愚公率领着不多的几个强劳力。

这样理解有没有根据呢?

我们在《“三”、“九”为什么表示多》里已经说了“三”的“多”义。对这一点,人们谈得多,用以解释文言中的“三”字的注释也常见。这无疑是应该的。但是,对于“三”表示“少”这一面却很少注意。例如修订后的《辞海》、《辞源》和台湾的《中文大辞典》等大型辞书,以及一般的古汉语字辞典,在“三”字下只列:①数目字,2+l;②表多数。这大概是因为清代学者汪中的《释三九》一文只强调了“三”的“多”义这个主要方面所造成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文献中“三”字的用法,只认准“2+1”和“多”这两项,有时就讲不通。例如:(1)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史记·项羽本纪》)(2)毛先生(毛遂)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又《平原君列传》、《留侯世家》等文也说到过“三寸舌”)(3)雄常把三寸弱翰,赍油素四尺,以问其异语。(扬雄《答刘歆书》)(4)众议成林,无翼而飞。三人为市虎,一里挠椎。(《淮南子·说山训》。《战国策·秦策》也有类似语)(5)杨朱见梁王,言治天下如运诸掌。梁王曰:“先生有一妻一妾而不能治,三亩之园而不能芸,而言治天下如运诸掌,何也?”(《列子·杨朱》)(6)百里之海,不能饮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军之渴。(《尉缭子·治本》)(7)士大夫三日不读书,则理义不交于胸中,便觉面貌可憎,语言无味。(《世说新语·言语》)(8)夫三尺童子,至无知也,指犬豕而使之拜,则怫然怒。(胡诠《上高宗封事》)

对于第一例中“三”户之所指,古代注释家都想把它“落实”,于是为此争来争去。其实这句活不过是说“楚人怨秦,虽三户,犹是以亡秦也”(见《史记集解》)。第二例中的“三寸”是个“近似值”,说“三”,也是言舌小,这就和其功效之大(“强于百万之师”)构成强烈的对比。现在我们还说“三寸不烂之舌”,试体会一下其语感怎样?第三例也说“三寸”,指的是毛笔的头。毛笔的长度本应以笔杆为准,现在只计笔头,也是言其短小轻便。例四“三人为市虎”的含义,可以用《战国策·魏策二》所记载的一段故事加以注释:

庞葱与太子质于邯郸,谓魏王曰:“今一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否。”“二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寡人疑之矣。”“三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寡人信之矣。”庞葱曰:“夫市之无虎,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

可见这个“三”有最多不过三的意思,是使无变有的最低数字。例五的“三亩”与“天下”形成对照。因为古代“一夫百亩”,古代亩小,百亩约合现在的二十多亩。在生产力低下的当时,“百亩”才能勉强维持五口之家的温饱。梁王要说明杨朱是在说大话,当然要以轻而易举的事例跟杨朱说的治天下极易进行对比,约合现在一亩来地的“三亩”乃极言其小无疑。例六的情况与此略同。第七例的“三日不读书”,无异于说士大夫不可间断了读书。如果改为说“一日不读书”,则下文“面貌可憎”云云就言过其实了,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可能无一日中断,如果说“二日”,则又嫌过于实在;还是说“三日”为好,利用了人们把“三”当作“少”的代表的心理。最后一例自不待言,三尺,言其幼小也。

看来,“三”在虚指时有“少”义这是确定无疑的。这样,不但《愚公移山》中的“三”字得以解决,就是像下面这类习见的例子,也应该重新考虑:(9)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述而》)(10)共事三二年,始尔未为久。(《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历来人们都不给这两个“三”字下注,似乎都被视为确数。其实孔子是说学无常师,老师就在你身边,哪怕三个人在一起,另外两个人中也必有可学习的。“三人”是可供选择的最低数字。如果说“二人行”,除去自己就剩下了对方一人,无异于说“人人皆师”,这并不符合孔子的社会观和伦理观。从表述上说,这里用“三”最准确。第十例的“三二年”,现在也还在说(有时说“二三年”),也就是下句“未为久”之意,也并不是非三即二的确数。

其实以“三”表“少”,在今天的语言中也还有,只是人们不大注意罢了。例如说“三寸金莲”,言旧时妇女足缠得小而已,“三寸”也是模糊的,三寸五、四寸也包括在内。“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三天”言其少,“两天”反而显其多,“三心二意”、“三斤半鸭子二斤半嘴——多嘴多舌”、“三两棉花四张弓——细细地弹(谈)”等等情况略同。“保定府三件宝:铁球、面酱、春不老”,“东北三件宝:人参、貂皮、兀剌草”,“沁县三件宝:鸡蛋、瓜子、王阁老”,数宝都以“三”为限,这恐怕不是偶然的。这些“三”是确指,似乎里头也带有言其多的意味,其实不然,还是言其少:物以稀为贵,说宝只有三样,这才值得骄傲(其实连这个“三”都有凑数的成分在),如果说“沁县千件宝”,也就不“最最最”了。

一个“三”字,既是“2+1”,又表“多”,还表“少”,生在千百年后的我们,遇到古文中的实际材料的确不好分辨。细想想,还是可以琢磨的。一个事物总有个比较合适的量(包括长度、数量、分量等等),“三”超过了它,即言其多;不足,就是说其少了。移走太行、王屋二山、推翻秦王朝、一般女子脚的长度等等均非三夫、三户、三寸所能满足,偏说“三”,用意就显然了。

既表“多”又表“少”是矛盾的,但是仅就古代语言自身而言又是合理的:事物总是相反相成的。当先民刚刚识数,还不能数到十时,“三”就是个大数;待数目掌握得多了,生活中的事物动辄以千数、以万数时,“三”又几乎是最适合表达“少”义的词儿了。这里头有辩证法。

新郎与新娘

新婚男女被称为新郎、新娘,殊不知郎、娘是同一个词的分化,而且经过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说文》:“郎,鲁亭也。”作为鲁国的地名,“郎”多次见于文献记载。因为“郎”的本义是亭驿之名,所以字形从阝(邑)旁,又:“孃(即后代的娘字),烦扰也。一曰肥大也。”显然,新郎、新娘与《说文》上的“郎”、“娘”无关,应该是假借字。那么,分指男女的“郎”、“娘”来自何处?原来它们是从“良”字分化出来的。《说文》:“良,善也。”单称“良”或称“良人”,就是好样的、贤良之人。《国语·齐语》:“乡有良人焉。”韦昭注:“良,乡士也。”乡士为一乡杰出之士。《吕氏春秋·序意》:“良人请问十二纪。”高诱注:“良人,君子也。”君子当然也是好样的。人与人之间夫妻最亲,在丈夫或妻子眼里,对方是最好的人,“情人眼里出西施”嘛,这样,以“良”、“良人”作为夫妻间相互的称呼就是很自然的了。《诗经·唐风·绸缪》:“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这个“良人”指妻子。《毛传》:“良人,美室也。”“男有室而女有家”,“美室”即美好的妻,后代还说“妻室”。《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必餍酒肉而后反。”曹植《杂诗》:“妾身守空闺,良人行从军。”《太平广记》引《潇湘录》:“孟氏曰:‘妾有良人万贞者,去家已数载矣。’”这几个“良人”都指丈夫。同样,称丈夫也可以单说“良”。《仪礼·士昏礼》:“媵(yínɡ,营)衽良席在东。”这是说陪嫁过来的女子为丈夫把席铺在东面。

同一个词兼指相互不能包容的对立的两方,在语言的使用中总是不大方便的。为了避免语言和文字上的混乱,“良”的发音稍加变化并借用“鲁亭也”的“郎”和“烦扰也”的“娘”分指男女。因此在稍后的训诂书中,就有了这样的解释:

郎:君也(《广雅》),男子之称(《正字通》)

娘:母称(《广韵》孃字下),少女之号(同上)

换言之,“郎”、“娘”成了男子、女子通用的美称。例如《新唐书·房杜列传·房玄龄传》:“仆观人多矣,未有如此郎者,当为国器,但恨不见其耸壑昂霄云。”因为单一个“娘”字后来专用以称母亲,所以通称女子时要加上别的字,例如说娘子、红娘、绣娘。

郎和娘子由男、女的通称“良”,变来而用于指夫妻两方,也是很自然的演变。例如;《晋书·王凝之妻传》:“天壤之中,乃有王郎。”韩愈《祭周氏侄女文》:“维年月日,十八叔、叔母具时羞清酌之奠,祭于周氏二十娘子之灵。”称娘子,等于今天说周某人夫人。这种用法在现代的影视戏剧中仍不乏见,为人们所熟悉。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后来郎和娘子用于指夫妻更为通行,以至它们曾经有过的一些别的用法反而为今人所生疏了。例如“郎”可以用以称父亲,《北史·节义列传》载,汲固收养了李宪,李宪“至十余岁,恒呼固夫妇为郎婆。”娘子也可以称母亲,司马光《书仪》:“古称父为阿耶,母为娘子。”周必大《茶山启殡祝文》:“皇妣安人王氏二十七娘子。”(皇妣,即死去的母亲)郎君既可作为一般男子的通称,又专指科举刚刚考中的人。例如《太平广记》引《玄怪录》:“诸伶皆怒曰:‘主人当以某等为幻术,请借郎君、娘子试之。’于是持骨低儿女弟妹甥侄妻妾等吞之于腹中。”《唐摭言》:“薛逢策(赶着)羸马赴朝,值新进士,前导曰:‘回避新郎君。’”称新婚男子为新郎,或许就源于此。

新娘又称新妇,其起源较早,大约在战国时代。《战国策·卫策》:“卫人迎新妇。”同郎、娘子等同时作为男女一般通称一样,“新妇”也并不只专指新婚者。

可指儿媳妇。《后汉书·列女传》:“周郁妻者,同郡赵孝之女也,字阿。少习仪训,闲于妇道,而郁骄淫轻躁,多行无礼。郁父伟谓阿曰:‘新妇贤者女,当以道匡(纠正)夫。郁之不改,新妇过也。”做儿媳的,也可以自称新妇。《太平广记》引《乾子》:“〔郭氏女〕启姑(向婆婆禀告)曰:‘新妇七八年温晨昏(早晚问寒问暖),今将随夫之官,远违左右,不胜咽恋。然手自成此衫子,上有剪刀误伤血痕,不能浣去。大家(指婆婆)见之,即不忘息(媳)妇。’”

可作为一般已婚女子之称。《太平广记》引《戎幕闲谈》:“其姊遽往视之,则其儿尚寐,于是抱之东走。姊初走之次,忽顾见一老妪继踵而来,曰:‘杨新妇缓行,我欲汝偕隐。’”又引《广古今五行记》:〔牝猪〕变为妇人,年二十二三许,甚为资质,造一大家门云:‘新妇不知所适,闻此须人养蚕,故来求作。’”

总之,新娘和新妇都不是单义词,它们之间也不是意义完全相同的,只在“新媳妇”这点上是同义词。新郎和新娘同源这一事实告诉我们,语言中丰富的词汇是不断分化而成的,在分化过程中往往音有小变,写出来成为不同的形体,这些形体可以是新创造的,也可以利用旧有的。分化出来的新词,一旦在语言中站稳了脚跟,就又开始了自己的发展史,逐渐获得新义,有的成为多义词。

“渤海之尾”及其他

凡事都应求其所以然。因为事物的“当然”只是现象,“所以然”才接触到发展演变的规律、实质。学习古代汉语,第一步当然要弄懂这个字、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其当然”),接下去就应该追问:为什么是这个意思(“所以然”)。《列子·汤问》所载的《愚公移山》故事,几乎是家喻户晓的了。可是就是这样通俗而为人们熟悉的文字中,也有不大好懂却又很少有人去追究的地方。例如文章中说愚公要把土石“投诸渤海之尾”。这个“尾”字,当然不是指尾巴:海若有尾巴,头在哪?脚又在哪?翻翻各种教材或选本,一般都注为:“渤海之尾,指渤海边上。”这是对的。可是再查查字典辞书,例如《辞海》、《新华字典》等,“尾”字条下又并没有这样的义项,那么,“尾”是从哪里来的“边”的意思呢?

如果只是着眼于“尾”这个字的形体结构,那就只有尾巴这一个意思。尾字上边的“尸”,是个横着的人,下边的“毛”,就是条尾巴。人怎么会有尾巴呢?《说文》说是古人以动物之尾作装饰,其实不必这么拘泥,“尸”在这里代表躯体,并不限于人。任何一个躯体后面或下面拖着一绺毛,当然是尾巴无疑。

对于汉字,我们不能只注意它的一笔一画,还要注意它的读音。《说文》:“尾,微也。”意思是“尾”的特点是细微、微小(与躯体比)。实际上,尾、微古代同音,意义相通,“尾”之指尾巴,也就包含着它是身体最“微”部位的意思。正因为这样,所以尾、微二字可以通用。例如《尚书》里有“鸟兽孳尾”(交配)这样一句话,《史记》改作“鸟兽字微”(“孳”、“字”也相通);《论语》上提到一个叫微生亩的人,《汉书》写作尾生亩。

因为物体的细、微之处往往是其远端、边缘,而水浅处就像物体的细微部位,因而水边也就可以用表示细、小的词称呼,“渤海之尾”就是这样的用法。

表示水边这个意思,不但可以用“尾”,还可以用“眉”,《汉书·陈遵传》载扬雄《酒箴》:“观瓶之居,居井之眉。”这个“眉”即井之边。也可以用“湄”,《诗经·蒹葭》:“所谓伊人,在水之湄。”《尔雅》、《说文》都说“湄”是“水、草交”,水与草相接之处也就是岸边。又可以写成“麋”,《诗经·巧言》:“彼何人斯,居河之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晋楚城濮之战时写了这样一件事:“初,楚子玉自为琼弁玉缨,未之服也。先战(与晋交战之前),梦河神谓己曰:‘畀(给)余,余赐女(你)孟诸之麋’。”河神跟子玉要琼弁玉缨,即让子玉以这两样贵重东西祭河;答应给子玉孟诸之麋,即让他在战争中获胜,孟诸是古孟诸泽,在当时卫国境内,把孟诸泽水边之地给子玉,也就是保他打败晋国、占有卫地。

尾、眉、麋以及跟它们音同音近的字不但指水边,也可以指其他东西的边缘。例如“尾”可以指山边,《穆天子传》:“天子南征(行)阳行之东尾。”东尾即东边山脚。“麋”也可以指眉毛,因为眉本来就在眼之边,《荀子·非相》:“伊尹之状而无须麋。”须麋即须眉。还有个“楣”字也很有意思。《说文》,“楣,秦名屋櫋联也”。櫋联就是簷,是门上边的横梁,把它叫楣,是因为门像人眼,楣像眉。其实“櫋”跟“楣”是一个词儿,只不过声音稍变罢了。说到这儿,我们可以想到:“楣”既然可以变为“櫋”,“湄”就应该可以变成“”。是的,古代确实有这样一个字,却用作河流名儿,当水岸讲的后来便用“邊”(边的繁体),《说文》厓解作“行垂厓(崖)也”,即在悬崖上走,可见“边”本来就有岸、边沿的意思。《说文》上还有“”和“濒”两个字,都是“水厓”,也都是櫋、边的音变。如果画成图表,上边提到的这些字便是这样的关系:

我们不必再去联想更多有关的字,已经可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词是靠声音表达思想的,文字的形体标志音和义是有条件的,因而形与义往往不合。明乎此,我们对语言、词义的理解就在查阅字典和注解的基础上上升了一层,开始接触到“所以然”王国的一个领域。当然,古代语言的“音、义”关系很复杂,在这里我们不过是说说大意而已。

猪八戒=唐伯虎?

神话人物怎么成了鼎鼎大名的明代才子?这个怪标题下,却隐藏着语言学里的一段公案。

在汉语发展史上有这样一种现象:一个词的意义和声音变化了,书写的形式(字)有时也相应地改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音同(或音近)义通、声转。例如方羊(或作仿佯),义为游戏放荡,变而为徬徨,再变而成了现在上海话里的白相;又如籧篨、戚施(矮小丑陋)、侏儒、蟾蜍也是音义变化的结果。此外,还有一种现象:一个词在同一个时期里可以有不同的形体,有的是异体字,例如禮和礼(礼现在用作简体字)、超与跳(后代意义不同)、与悖;有的则以一字为主,该字的形体笔画能够或显或隐地表现出该词的意义,其他字则形体与意义毫不相涉,这就是所谓假借字。例如以蚤为早、以“与”为语气词(后来写作欤)。字形结构随音义的变化而变化以及字相假借这两种现象的发现、研究,是古代学者的一大贡献,训诂学上的辉煌成就。掌握了这两条规律,古书中的许多似乎不可解的语句,就可以豁然畅通了。当然,要做到不仅懂得道理,而且会辨别哪些字是假借字、哪些字是音义变化的结果,就需要文字学、训诂学、音韵学的知识。初学者固然做不到这一点,即使受过专门训练的人,也还常有判断不了、或得出错误结论的事情发生。

要在这里三言两语写清楚其中的道理是不可能的,但有一点却应该强调:对待上述两种现象要慎重,不可动辄就说这是声转,那是假借。简而言之就是:不可只凭声音判断(即使古音学的知识运用得对),还必须在文献里找到证明。

世界上的事偏偏常有始料不及的后果。当古人总结了音同义通和假借的规律之后,一方面解开了许多以往的文字之谜,另一方面也种下了滥用附会的祸根,而这一点绝不是发明者当初所期望的。

滥用声转和假借的事,在古代就屡屡发生。这里只举个现代的例子。五十多年前,一批比较年轻的学者,发起了一场对旧史学的冲击。他们从历史文献中搜集材料,用锐利的眼光发现其中隐藏的真象、相互的矛盾,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和可疑之处。声近义通和假借,也成了他们手中的利器。可是副作用也同时发生了。《墨子》上说商汤的贤臣伊尹“为庖人”,“成汤举伊尹于庖厨”,此后的记载也大致相同。可是辨伪的学者根据包、保二字在古代音义相通而认为伊尹并没做过厨师,一直是女师(教导女子的老师),也就是保姆。《墨子》、《荀子》,《尹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书,都有商汤以自己为牺牲祭祀上天祈雨的记载。《艺文类聚》卷六十六引《庄子》也说过,宋景公也有过这类的祈祷。其实,从远古酋长到后代的帝王,用责己、自惩乃至表示以己为牺牲祈求上天的事甚多,商汤这样做了,并不妨碍宋景公也照方抓药。可是当时的疑古者却认为,前后二事是一事的讹传或后人的牵合。理由是“商汤”和“宋景”声音相近。“商”、“宋”的确音近,因而商之后人于周代所建国为宋,这在清末民初已由大学者王国维指出,而谓“宋景”为“商汤”之讹的人却又引前人误说,认为宋字宝盖下头的“木”有“桑”音,因而“宋”与“商”音近(同韵),证据是扶桑又称扶木、榑木。这岂不等于说因为香油有的地方叫麻油,所以“香”有“麻”音吗?至于汤、景相通,作者也只是指出二字音相近,并没有找到二字通用的例证。再如郭沫若先生认为,舜就是帝俊,也就是帝喾,接着就有人认为帝喾、帝俊也就是大皞,根据也是喾、皞古音相近。这同样没有文献的证明。

五十年前的这场笔墨官司,并没有得出公认的结论。不料现在又有人以当时的悬案为无可置疑的前提继续往前走,向我们证明帝喾、黄帝、太昊、嫦娥、女娲、羲和、伏羲,甚至后代传说中的狐仙为一,理由也是“声近义通”、“一语之转”。怎么“通”的呢?就说“羲和”跟“伏羲”吧,作者先说明“伏”为“溥”的假借,“溥”的意思是大(这点倒是对的),“溥羲”就是伟大的羲。这样“羲”字就可以单指了(因为附在“羲”上面的形容词是不重要的)。接着作者自定了一条古音规律:凡今音xī的字,古代都读作双音节xi-e,连读即为xi(羲),分读为“羲-e”,e与“和”古音相近,所以羲就是羲和。

问题来了。第一,溥羲、大羲、圣羲这类在“羲”前加赞颂之词的组合形式,在文献中没有过。因此即使“伏”是“溥”的假借、是伟大的意思也无济于事:“溥羲”一词是考据者生造出来的。第二,“伏”与“溥”韵部不很相近,文献中没有二者相借的例证,现代的人不能硬让古人照着考据者的愿望去“假借”。第三,凡今音xi者古读xi-e,从上古音里得不出这条规律。第四,所谓“xi-e”者,e单成音节应读鹅、痾。而“xie”中的e实际是e,因为e只出现在i-、ü-(或y-、yu-)的后头,同时在实际语音中e(鹅、痾)又不能跟在i、ü后头发出来(大舌头者除外),换言之,e与ê的出现条件是不重合的,所以拼音方案定了条拼写规划:ê在用于拼音时免去头上的^。考据者不知道现在的拼音方案里还有个ê音也写作e,因而误把e、ê混而为一了(其实,上古并没有x这个音,羲的声母在上古为h,这也是考据者所不知道的,这且不论)。

显然,“伏羲”的语音怎么“转”也“转”不成“羲和”。作者的推理错了,因而也就是滥用了声近义通和假借的原则。其错、其滥出在两个方面:自定古音规则,自然要违背客观规律;在文献中找不出同样的例证。要在文献中找出例证,这一点就是防止滥用假借说、通转说的一种约束。这样约束一下是有科学根据的:语言是个系统,又是全社会共有的。一个词,一种句法,一个音的变化,你用我用他用,被全社会承认了才能交流思想,因此不可能某种语言现象(如“木”与“桑”通、“景”与“汤”通、“羲”变为“羲和”)只此一用而他处不见。如果不受这条“纪律”的约束,转来转去,就把世界转乱了。用一个我仿效来的主观推断打比方吧,根据古音规律,

刘备与吕布为一人,

宋江乃孙皓转世,

猪八戒原来就是唐伯虎。

试看我证来:第一条,刘、吕纽同(来纽)韵近(幽、模),备、布纽同(帮纽)韵近(咍、模)。第二条,依据同样的道理,宋、孙等等不但可以转,还可以说得花里胡哨、振振有词:江古读刚,皓从告声,因此江、皓,古纽相同;古无卷舌音,“猪”古读da,与“唐”(tang)同为舌头音,韵可互转;戒的古声母也是g,与虎的声母同为“牙音”;至于“八”与“伯”更为显然,都是b为声母。单从音上说,谁能说我没道理?要知道,我这里所说的古音还是正经货,是学术界公认的,并非杜撰。但是可惜我这三条,一经“考证”都不能成立,原因还是那一条:文献里既没有这些字相通的证据,更没有刘备、吕布同为一身的记载。

这当然只是笑话。笑话里头包含着严肃的规律,一言以蔽之,曰:别把“声近义通”当成神丹妙药。对别人使用的要加点小心,自己用时要慎重。人参、鹿茸是大补药,瞎吃一通,也会出乱子的。

“田”、“陈”两姓本一家

《史记》里有一篇《田敬仲完世家》,写的是战国时代的齐国国君的世系。“完”是战国齐的开国之君的名,“敬仲”是死后的谥(shì,式)号。这一篇的头一句是:“陈完者,陈厉公他之子也。”“陈完”就是“田完”,题目上的“田”到正文里变成了“陈”。

这是怎么回事?这篇《世家》说得明白:春秋时陈国公子完为避祸逃到齐国,“以‘陈’字为‘田’氏”。这样公子完就成了田完,他这一支人,就是春秋末期取代姜太公的后人成为战国齐统治者的田家。

这是不是陈完改姓了呢?不是的。春秋时代的陈国统治者姓妫(ɡuī,规),据说是虞舜的后代,“陈”只是妫姓人由周天子为之建立的国家名。妫完由陈国跑到姜姓的齐国,还当了官,不便再标以原来的“国籍”,于是就用跟“陈”同音的“田”字为“氏”。氏最初是同一个姓(即同血缘的氏族)中的分支,大概也就是在春秋战国之交,姓与氏的差别才开始模糊起来。所以陈完变为田完,跟姓没关系,只是以原有国名作为他这一支的标记而已。以陈或田为姓,那是更晚的事。

岂止陈完=田完,《左传》、《史记》等书里,还分别提到过陈成、田成,其实也是同一个人;秦汉之际,又有田常这么个人,也可以写成陈常;《庄子》里有位陈骈,到了《吕氏春秋》里,也变成田骈了。“田”在上古不但和“陈”同音,而且和辰、真等字(在今天跟“陈”音同、音近)音同或音近。例如古人形容轰轰隆隆的雷声可以用“阗阗”(从“真”声),《楚辞·九辩》:“属雷师(后代称为雷公,这里指雷)之阗阗兮,通飞廉(传说中的风神)之衙衙(行走的样子)”。洪兴祖《楚辞补注》:“阗,音田,鼓声。”雷声、鼓声相近,后代也传说打雷是雷公在敲鼓。形容雷声也可以用“震震”(从“辰”得声),《汉乐府·上邪》:“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绝交)!”还可以用“田田”,《礼记》上形容亲人死时妇女的哭声为“殷殷田田,如坏墙然”。一堵墙坍塌了,其声“呼隆”,岂不就像打雷?(《礼记》说的是许多妇女一下子同时号啕起来)“田”和“陈”不但音同,而且意义相通。《说文》:“田,陈也。”这是声训,即用音同音近的字进行训释,或寻求二者的同源关系,或者是直接指出被释字的语源。因此《说文》的解释实际是告诉我们,“田”和“陈”的意思是相近的。许慎的这个解释对不对呢?《说文》的“陈也”指陈列。我们说过,“田”既是种庄稼的地方,也是狩猎的场所;既可以当开垦、种植讲,也可以当打猎讲(见《“田”、“猎”里的词义知识》)。我们又说过,在上古,打猎跟打仗从性质、目的到形式都没有很大差别(见《打猎跟打仗》)。既然如此,当然二者都需要队“列”齐整、摆开“阵”势。汉代以前没有“阵”字,“陈”就是“阵”。后代说的“阵”(八卦阵、一字长蛇阵)是什么?不就是军队“陈列”为一定的队形吗?《左传·鞌之战》:“癸酉,师陈于鞌。”即在鞌地列成战阵。

这样看来,《说文》以“陈”释“田”,是保存了“陈”的古义的。但许慎在“陈也”下接着说:“树(种)谷曰田。”许慎这样说,意在指出“田”字的另一义,在他看来,“田”与耕稼发生关系,首先用为动词,指耕种的全过程,当田地讲,是后起义。其实恐怕连“树谷”义也产生在“陈”义之后,因为打仗、狩猎的出现早于耕种,“陈”当然是与军事、准军事活动同步产生的,“田”既然跟“陈”同出一音,当然首先获得“陈”义。这与最早的农事状况相合:原始公社或奴隶制社会的农活都是集体干的,其分工、劳动者排列的情况,也与作战、打猎相仿佛。还有人认为,许慎说的“陈也”是说一块一块农田、沟渠或庄稼整齐地排列着,这更是不了解古代农业、狩猎业和战争之间的关系了。

现在两个同姓的人在一起聊天,为了表示近乎,常说“咱们五百年前是一家”。这话的可靠性有多大,很难说,虽然“五百年”是个约数,因为“干扰”的因素很多。例如许多朝代有赐姓、冒姓的习惯,汉、唐、宋、明都有,这样“同姓”中就掺了假。可是如果我们说姓陈的跟姓田的两千五百年前是一家,却有相当大的把握,起码历史上没有赐姓或冒姓陈、田的。当然,姓这两个姓的人也不必去“认本家”,因为早在陈完或田完那个时候起,“田氏”这一支就跟自己的“正宗”即妫姓家族、陈国灭亡后以陈为姓的人断绝关系了。

从“婚”、“姻”的语源说起

“婚”、“姻”的语源是“昏”、“因”。《说文》:“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姻,壻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许慎在这里涉及到好几个问题:

1. 婚、姻二字的含义。依他的说法,婚、姻是表示姻亲关系的词。《尔雅·释亲》说:“婿之父曰姻,妇之父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与《说文》意思相同。

2. 婚字来源于“昏”,姻宇来源于“因”。因为黄昏时迎亲,所以借昏字而造出婚字;一说因为女子到男子家去,“因,就也”,即“走向、走到”,所以婿家称姻(因);一说“因,依也,借也”,则婿家称姻,是因为女子依随男子。

3. 黄昏时娶亲是因为什么呢?许慎认为这是因为女子属阴,黄昏幽暗,也属阴。

许慎所说的第一个内容是可信的,但是“妇家”、“婿家”只是婚、姻二字的含义之一。稍后于许慎的郑玄说过:“婿曰婚,妻曰姻。”则婚、姻分指夫妻本人。《周礼·大司徒》说教导万民“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对这个姻字,郑玄注道:“亲于外亲。”外亲即妇家,则此处姻之所指,与《说文》、《尔雅》相反。

许慎说的第二个内容也是可信的。婚、姻二字的确来源于昏、因,这完全符合汉字孳生发展的规律。“娶妇以昏时”,也与文献记载、民族学、民俗学的研究结果相合。只有姻字取义于因,而这个因字到底是什么意思,却很难说。

许慎所说的第三个内容却是不可靠的。女子为阴性,这是汉民族的阴阳五行哲学观念成熟,用以说明人事后形成的看法;说由于女子为阴所以黄昏时娶之,更是后代五行学说的附会。用昏(或婚)表示娶妻远在这种哲学的和人伦的观念形成之前。

那么在昏字的基础上何以产生了婚字呢?原来,这是由于更古老的婚娶制:抢婚。

抢婚,几乎是所有民族都要经历的阶段。人类最初的婚配是完全任意的,与禽兽无别。后来浑沌渐开,知道羞耻,知道近亲繁殖的坏处,于是族内不再通婚。当时生产力低下,为了获得生活资料,各氏族、部族间不断相互掳掠,一般是战胜者把战败者的男人都杀死,女人和孩子便劫为妻子、奴隶。这不单已被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所证明,从汉字中亦可找到痕迹。例如“奴”字,右边的“又”象征着手,这是一只手抓捕“女”的形象(其实“女”,“奴”本是一个词,见《说“妇”、“女”》):抓来的女人就是奴隶。又如娶字,原作“取”,而“取”的本义是“捕取”(《说文》)。取字的形体是一只手去抓耳朵,这是因为曾经有一个阶段杀掉或捉到敌人后要割去左耳以计功。娶字来源于取,这里头有着血淋淋的历史。

待到男婚女嫁由夺“取”进步为聘“娶”之后,抢婚仍然有痕迹可寻。在一些少数民族结婚的仪式中还有抢婚一节,只不过是双方约好带有戏剧性的安排罢了:男方一群小伙子来抢,女方早已准备停当,新娘整装待抢;抢亲的背上新娘就跑,一群姑娘在后面追着打,新娘在背上哭喊、“挣扎”。有意思的是有些民族的抢亲,至今仍安排在黄昏。汉族早已没有抢婚一说(仗势欺人的抢婚和贫困无着的抢婚不在此列),但从古代的一些记载中,还是可以看出远古抢亲的余绪的。例如《礼记·曾子问》:“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思相离、思嗣亲,是后世儒生的附会,“三日不息烛”,反映了远古有女之家怕人抢劫的心情;“三日不举乐”,则是不敢暴露以免女家来人争斗,过了三天形成已婚事实再举乐庆祝。又如《国语·晋语一》记载,“夏桀伐有施,有施人以妹喜女焉”,“殷辛伐有苏,有苏人以妲己女焉”(两个女字,都是使之为妻的意思);《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说晋献公伐骊戎而娶其女;其实这都是抢亲,不过“抢”的规模大,成了历史上有名的战争。文献上虽无昏时抢亲的明文,但“夜袭”容易得手,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婚字的来龙去脉清楚了,姻字从“因”的道理,似乎也就简单了:男方“昏”时来抢,女方“因”之而去,于是一称昏(婚),一称因(姻)。但是事关两方,黄昏并不专属婿家;妇固然依随婿家,而婿家也就是被依随者:“因”也可施于男方。因此婚字不见得专指男方,姻也不见得都指女方。这就是为什么《周礼》说到“六行”时,用“姻”而不用“婚”的道理。

人类童年时期的社会、家庭生活情景已难以呈现,而在语言文字中却留下了“化石”。语言文字的考源工作,有助于我们了解那早已逝去的时代;而民族学、古代礼俗学的成果,又可以解开单靠语言学、文字学解不开的谜,二者可以相得益彰。古代学者对文字的训释、对古代礼俗的说明不是凭空而作,因为他们毕竟去古较近,而且毕生治学、研究专深。但对他们所得结论又不可尽从,因为他们毕竟也是在追述古事,并不事事真切,同时难免以他那个时代的观念去猜想更古的人们——这就是我们从“婚”、“姻”二字的语源所得到的启示。

谈“天”说“地”

我们祖先对世界的认识,大概是从对自身的认识开始的;从另一个角度说,人类跟其他动物的区分,最初恐怕也是从对自身的意识这一点开始的。古代的语言文字,是古代(包括远古)人思维的记录,留传至今,则可谓古人思维的“化石”。我们不但应该注意从古代语言文字中发现和总结古人思维的情况、特色,还应该根据已知的古人思维状况,去理解、分析古代的语言文字。只有这样两相促进、反复推求,才能对二者有更为真切深刻的认识。

这里仅以“天”、“地”两个词为例。“天”、“地”所指,无人不知。古人对这两个词下过不少定义,例如:

天者,气也。(《论衡·谈天篇》)

天者,百神之大君也。(《春秋繁露·郊祭》)

至高谓之天。(《荀子·儒效》)

这些定义,或探讨天的本质,或描述其状况。“气也”,是把天视为物质;“百神之大君”,近乎把天视为人格神。

还有些定义式的说法值得注意,例如:

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庄子·达生》)

天,谓父也。(《诗经》毛传)

这就把天跟人世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了。这些都是古人特有的认识。

为什么把天当作父、把地当作母?

古人用阴与阳的对立分析一切事物,在上者、清轻者、明亮者、刚劲者为阳,在下者、浊重者、昏暗者、柔弱者为阴,这样,天为阳,父为阳,因此天为父。《说文》:“天,颠也。”“颠,顶也”。依许慎的意思,“天”的本义是人的头,有时又专指头顶或额头。他是对的。《山海经·海外西经》:“刑天与帝(天帝)至此争神,帝断其首,葬之常羊之山,乃以乳为目,以脐为口,操干戚(盾斧)以舞。”“刑天”即砍去了头,由于该神有此遭遇,因以为名。《周易·睽》卦:“其人天且劓(yì,义。割鼻之刑)。”这里的“天”指黥刑,在其额上刺字,即施刑于其顶。这两个例子说明,“天”的本义确实是“颠也”。

从“天”字的写法上,也可以证明其字(词)的本义。“天”在甲骨文中写作,金文写作,都是在“大”的最上部加个标志,而“大”就是一个张臂分腿而立的人的形象,加标志,意即专指人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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