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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03: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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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建诚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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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经济面向

梁启超的经济面向试读:

作者介绍

赖建诚(lai@mx.nthu.edu.tw,www.econ.nthu.edu.tw),1952年生,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博士(1982),哈佛大学燕京学社访问学者(1992—1993)。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教授,专攻经济史、经济思想史。学术著作:《近代中国的合作经济运动:1912—1949》(1990)、AdamSmith across Nations:Translations and Receptions of TheWealth of Nations(2000,Oxford UP,主编)、《亚当·斯密与严复:枙国富论枛与中国》(2002)、Braudel摧sHistoriography Reconsidered(2004)、《梁启超的经济面向》(2006)、《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2008)。半学术性的文集:《重商主义的窘境》(1992)、《年鉴学派管窥》(译著,1996,2003)、《绿野仙踪与中国》(1998)、《西洋经济史的趣味》(2008)。译有雷蒙·阿隆:《入戏的观众》(1987,1992,2000,2006),西蒙·波伏娃:《波伏娃的告别:与沙特的对话》(2002,2006)、《波伏娃的告别:再见,沙特!》(2002,2006)。

致谢

此书的写作,承台科会3年(1999—2002)研究经费协助,特此致谢。第1章的前两节与第12章合刊在《新史学》2001年3月号(12卷1期)。第2章刊在《新史学》2000年3月号(11卷1期)。第3章刊在《清华学报》2001年3月号(31卷1、2期)。第4章刊在《清华学报》2003年12月号(33卷2期)。第5.2节刊在《历史月刊》1999年12月号。第6章刊在《中山人文社会科学期刊》2004年6月号(12卷1期)。第7章刊在《大陆杂志》2000年11月号(101卷5期)。第8章刊在《当代》2002年6月、7月号(178、179期)。第9章刊在《清华学报》2004年6月号(34卷1期)。第10章刊在《新史学》2003年12月号(13卷4期)。第11.1节刊在《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2002年9月号(34期,同期刊载黄克武对此文的回应);第11.2节刊在《大陆杂志》2000年8月号(101卷2期)。第9、10两章是和李怡严教授(台湾清华大学物理系退休)合写的:第9章的所有注释以及相关见解,都是他的贡献;第10章的关键论点与主体析述,也都是他的洞见。李教授有非常丰富的古代史知识,时常能提供准确的证据,我非常感谢他的扶持与建议。1999—2001年,我在自然科学与生命科学知识上的增长,也是承惠于他的开启。以上诸篇在投稿送审期间,承多位审查者提供许多有帮助的修改意见:有面向性的,有论点性的,也有细节性的。这些经验让我深切地感受到,评审制度对学术产品的绝对重要性。2004年1月至6月的休假期间,我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访问,主要的工作是修订此书。前一本拙著《亚当·斯密与严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承近代史研究所黄克武与潘光哲先生校改;这次又承他们协助,更正了不少文字与内容,再度感谢。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班许松源同学提供了许多修正意见,亦相当有帮助。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 赖建诚

1 综观概述

梁启超的著述非常多,所涵盖的题材也相当宽广;研究梁氏的相关著作,从20世纪10年代到现在一直没断过,但有一个面向是至今尚未充分探索的,那就是他的经济论述。原因很简单:文史学界的研究者,对这个面向有专业上的隔阂,而经济学家投入思想史研究的人很少,就算是中国经济思想史学界,对这个题材的研究也还不够深入。本章第1.1节析述梁(本书为了方便叙述,以下将“梁启超”简称为“梁”;其他人名作相同处理——编注)所发表过的经济论述,我用两个表格来呈现:表1.1是依这67篇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排列,说明它们在《饮冰室合集》内的位置,以及各篇的主旨概要;表1.2把这些文章依题材分成7类主题,用以彰显梁对这7个题材的注重程度。第1.2节解说与梁启超研究相关的文献,以及目前学界对梁的经济论述,有哪些研究成果可以参阅。第1.3节说明本书的写作方法,并摘述各章的主要结构与内容。

1.1 论述表析

北京中华书局在1989年重印《饮冰室合集》(以下简称《合集》——编注),内分文集(5册,文集1—45)和专集(7册,专集1—104);文集以单篇文章为主,专集以小册子、小著、专题研究为主。这套《合集》原先是由林志钧在1932年编辑的,并没有包括梁的所有著作,例如广东省中山图书馆特藏部在1983年出版的《馆藏康有为、梁启超数据目录》(页124—127)中的一些文章就未收到《合集》内;李国俊编的《梁启超著述系年》也指出了这个现象(尤以页14—17的说明最详细)。大体而言,这套《合集》已收录梁的主要经济论述和观点。

在这套《合集》重印10年之后,北京出版社以此为底本,由张品兴主编重新编排为10册,内有21卷共6303页,称为《梁启超全集》(1999,以下简称《全集》——编注)。依据“编辑说明”,这套《全集》是以“文章(著作)为主,按年代为序,重新编辑而成”。新增加的部分,“还搜集了梁启超的大量书信,分编为社交书信、家书两卷,补入本书。但梁氏书信数量浩大,遗漏仍在所难免”。此外,“本书将原文的句读,一律改为现在通行的新式标点”。从读者的观点来看,各卷的目次编排有个优点,就是把梁的长篇幅文章和书本型的著作,都标出章节的目次与页码,可一目了然其内容与相对应的位置。

但目录的排版有三个缺点:(1)体例不一,除了页12、13、18、23之外,都未标明各篇发表的年代,若有年代就方便明确多了。(2)各篇文章和各本专著之间,在目次上没有明显的区隔;其实只要空一行或用粗体字区别,就可以避免此项困扰。(3)编排上也未必都以年代为准,例如第11卷是“墨子学案”,其中的《子墨子学说》是1904年所作,《墨经校释》是1920年,两者间隔甚久,却放在同一卷内。此外,有好几篇文章的年代错误,或前后年序颠倒编排。笔者另有一项建议:梁各篇文章的原发表刊物,学界大致已查明,若能在目录或在文章的首页注明,对读者也是一大服务。

夏晓虹的《十年一剑:枙饮冰室合集集外文枛序》(2004),详细说明她如何以10年时间搜集《饮冰室合集》所遗漏的文章。《饮冰室合集集外文》(2005)约40万字,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3年10月13日至16日,在天津召开纪念梁启超诞辰130周年“梁启超与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天津古籍出版社在会议时,发布出版《梁启超全集》(以下简称新《全集》——编注)的计划。依照新闻稿的内容,这套新《全集》预计有30卷,共约1400万字,涵盖的内容分9大类:政论、学术著作、演讲谈话、函电、小说、诗词、译文、序跋、未刊稿。新闻发布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向海内外广泛征集散失的稿件、文本、信札、照片;至于新《全集》的出版时间则尚未确定,有人说三五年之后,也有人说约需10年。

我对梁的经济论述研究,远在《全集》出版之前,所以本书中引用的页码也都以《合集》为据——这个版本虽然较旧,但还是大多数人最熟悉的、也最被广泛引用的底本。

我把《合集》内和经济相关的文献整理成表1.1和表1.2。表1.1列举这些文章的出处、页码和概要,但没指出各篇原载刊物的名称与卷别,一方面是因为这么做的必要性不高,另一方面是有此需要的人,在李国俊编的《梁启超著述系年》内,都可以依年序查索到相关的信息。

从表1.1可以看到,梁第一篇论经济问题的文章是在1896年(24岁)发表的,最后一篇是1926年(54岁,逝前3年)。这67篇文章发表的时间,较集中的是在1904年(32岁)和1915年(43岁,卸任币制局总裁后翌年)之间。在一年当中写最多篇的是1910年(38岁),共计30篇(表1.1的16—45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他对哪些题材最关切?从表1.2可以看出前三者是币制改革问题(19篇)、财税与预算问题(17篇)、内外债问题(12篇)。这两个表内有几项细节需要说明:

(1)第24、55两篇未收入《合集》,是因为它们的主要内容已经在其他文章中表达过了,所以表1.1和表1.2内的统计,都以67篇来计算。第6、10两篇不是收在文集内,而是印在专集内,可以算成单独的两篇。同样地,第12、13两篇也未收入文集内,但因为内容未在其他文章内重复过,所以也就算成两篇单独的文章。

(2)这67篇经济论述有长有短,有大论说文也有应酬式的讲演稿(如52—54,66—68),各篇的重要性不一。所以表1.2虽以篇数来表达,但须先理解这一点。

(3)有一篇长文《杂答某报》并未收入《合集》内。此文原刊在《新民丛报》第84—86号(1906年8—9月)3期连载,内容分5节,其中与经济问题相干的只有第5节“社会革命果为今日中国所必要乎?”,内容是反对孙文和《民报》的社会主义经济路线。李国俊(1986:15)也证实这篇重要的文章在《合集》内漏收了。笔者在表1.1内很难替这篇文章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所以只好暂时舍去,而在此另外说明。

(4)同样地,《新民丛报》第90—92号有一篇长文《再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此文的前两节已收入文集18:1—55(见表1.1的第14项),但第3节却漏收了。

(5)梁屡次提到他写了一本百万言的书稿《财政原论》,但查遍各项文献都未能确知此稿下落,所以在表1.1内就无法列举。

(6)从表1.1的第三项说明可以看到,梁的经济论述除了6篇之外,都已收在文集内。我征引这些文章的方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都是文集的页码,例如“2:34”表示可以在文集2的第34页找到所引用的文字。若原文未收入《合集》内(如上述的《杂答某报》),在引述此文时就会指明这是从《新民丛报》第几号第几页引述来的。

表1.1未列入三项与经济论述较间接相关的著作:《王荆公》(1908)、《管子传》(1909)、《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前两者后来辑入《中国六大政治家》,《先秦政治思想史》曾以不同形式的单行本发行过许多次。梁有不少涉及古代中国经济史方面的议论,在这三本书内都有相当的发挥。这三本未列入表1.1的原因很简单:(1)都是专著型的长篇论述,而非报刊类的短论。(2)这些经济论述,基本上是夹在具有更宽广意义的政治论述里,而表1.1内的文章,大都是对应着某个具体的经济议题(如货币或财政)。(3)表1.1所列举的,都与清末民初的经济问题相关,而这三本则以先秦、宋代为主,在性质上需要分开来处理。表1.1 梁启超的经济论述(依出版年排序)续表1.1续表1.1续表1.1续表1.1续表1.1续表1.1续表1.1说明:所据的版本是北京中华书局(1989)重印的《饮冰室合集》,内收文集5册(1—45)(以下简称“文集”)和专集7册(1—104)(以下简称“专集”)。“文集/页码”栏内的“1:83—89(7)”表示此文收在“文集1”的第83—89页,括号内的数字“(7)”表示此文共有7页。本表第6、10、12、13、24、55等6篇未收在“文集”内,详见表内和第1.1节的说明。本书中引用文字均按原文,下同。——编注“宣统四年”为史料引用,下同。——编注表1.2 依问题性质分类(共67篇)

1.2 研究文献

几乎每项研究梁启超的文献,都会提到几本重要的书,以英文书为例,Levenson(1970)、Chang(1971)、Huang(1972)、Tang(1996);在中文书方面,有张朋园(1964、1978)、黄克武(1994),等等,这些著作以及一些在大陆出版的梁启超传记,在各图书馆都很容易找到[例如李喜所、元青的《梁启超传》(1993),以及罗检秋《新会梁氏》(1999)所附的相关书目]。日本学者对梁启超的研究,请参见狭间直树编著的文集(1999):内有13篇论文和两项附录,索引做得很好,各篇论文内所引用的相关文献也相当完整。一方面这些书大家都已熟知,在此不拟赘述;另一方面,这些著作所处理的题材,和经济问题相交集的部分很少,笔者再思之后,还是觉得没有必要评述或说明相关性。

若要详查梁的著作,有两项较完整的文献辑录可以交互参照。一是广东省中山图书馆特藏部在1983年出版的《馆藏康有为、梁启超数据目录》。在梁的部分有:(1)编年著作细目,包括原文刊在何处,之后收入何书;(2)与他相关的传记著作;(3)对他的评论:他的生平、哲学、史学、经济思想等共8项;(4)他所办过的报刊,起讫年份、地点,等等;(5)依书名和篇名排序的索引。这项目录虽然有缺漏错误之处,但大体而言,1983年之前在大陆出版的相关研究,大抵已都网罗。

另一本是由李国俊编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梁启超著述系年》(1986)。李国俊编的这本目录有几项优点:(1)各篇文章的年月日考证清楚,(2)标示各篇原刊载的刊物名称、卷期次与页码,(3)对较特殊的文章都附有背景解说。整体而言,这本《梁启超著述系年》比《馆藏康有为、梁启超数据目录》完整,考证得更详细,是相当有用的工具书。此外,此书的前言和编辑凡例,把梁启超著作集的各种版本,都对比得清晰易懂,也把其中复杂的变动交代得相当明白。这本《梁启超著述系年》也有个缺点:虽依年月排序但没有索引,若只知篇名而不知年月,就很难查索;马场将三的《枙梁启超著述系年枛索引》(1997)依音序排列,解决了这个问题。周维亮的《梁启超治学系年》(1999),是他86岁时的著作,但并未参照李国俊编的《梁启超著述系年》。

还有两项数据库可查询。一是由北京大学未名文化公司1998年1月制作发行的《梁启超专集》光盘,内容是“梁启超著述及研究文献全文光盘”,属于“二十世纪中国文化史·著名学者光盘数据库”的系列之一;内含2679笔可检索的文章,有梁自己的著作,也有研究梁的二手文献。依其所附的说明:“该套光盘共收录梁启超先生一生著述、书信、演讲及各时期研究文献3000余篇,3000多万字,及各时期照片文献。同时配备完善的检索系统,对所有文章可进行全文检索。读者还可通过篇名、文章任意词、关键词、著者、涉及者、分类、文献出处、出版者等十几个方面,快速检索到每篇文章,并随时下载、打印。”这项光盘内共有6笔研究梁启超经济思想的文献(有全文可供打印):姜春明《试论辛亥革命前梁启超的经济思想》(1963),叶世昌《梁启超的经济思想》(1980),曾桂蝉《梁启超金融学说简介》(1983),钟珍维、万发云《论梁启超的经济思想》(1984),胡太昌《梁启超外资外债思想评述》(1986),郭汉民《梁启超利用外资思想述论》(1989)。

第二项数据库,是《中国期刊网:文史哲专辑》(1994年起)。进入“中国期刊网”之后,选用“高级检索”,然后选“关键词”。用“梁启超”和“经济”或“梁启超”和“外债”、“财政”等项目搜寻。以2004年5月底为例,有些得到三四篇文献,有些更少。整体而言,目前的搜寻成果还有限,但日后会随着时间而改善。

在台湾地区只有李宇平的《试论梁启超的反通货膨胀言论》(1991)。日文方面的相关著作也很少,目前只有两篇:森时彦《清末知识界对西欧经济学说的接纳:梁启超的经济思想》(1998),森时彦《生计学和经济学之间:梁启超的Political Economy》(2001)。

暂且不谈这些作者所采取的不同分析角度,以及所着重的面向和论点,我们只要看表1.1的丰富内容,就知道梁的复杂经济论述,必然还有待较全面性的析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上述的几篇专题性论文,在选材的格局与范围上都比较窄,尚未能触及梁氏经济论述的几项重要题材。例如,从表1.2可以看出,梁对币制改革、财政与预算制度、社会主义经济路线和土地国有论都写过相当多文章,这些是他非常在意,而且和当时知识界与政界有过激烈争辩的议题,但目前都尚未见到相关的析述。

还有一种形式是在近代经济思想通史的书内,有一章或一节以梁的经济论述为分析对象。这类著作也不多,暂举两项显例:一是胡寄窗《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大纲》(1982)的第13章“梁启超的经济思想”(页286—313)。二是侯厚吉与吴其敬《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稿》(1984)第3册第3章第2节“梁启超的经济思想”(页277—356)。胡的篇幅较短,手法较轻快,是全面性的概观。相对地,侯与吴的分析既有全面性的观照,也针对几项主题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与对比,值得稍加评述。以下试述他们所着重的题材与论点,以及他们是从哪些角度来理解梁的经济观点。

侯与吴分七小节处理这个大问题。首先是把梁的历史地位界定为“资产阶级改良派宣传家、西方资产阶级文化学术思想的传播者梁启超”。这是第1小节(页277—288)的名称,主要内容是介绍梁的生平,以及思想取向的基本态度。这当然是梁的诸多复杂面之一,但若从表1.2来看,梁有一个重要的面向是他们未彰显出来的:梁对货币政策与税制改良的深度关切,都是从中国经济政策的角度,来析述各种学说与不同政策的优劣,这应该和“宣传家”的帽子无涉。我们只要看梁曾短暂出任币制局总裁(民国3年,1914)以及财政总长(民国6年,1917),以及他在表1.1与表1.2内所写的相关币制财经文章,就可以知道他对实际的经济问题有深刻理解,也有与众不同的主张。

在议题方面,他们析述了六项主张:振兴工商的思想(页288—299),生利分利论(页299—309),发展大资本企业的思想(页309—317),反对土地国有的思想(页317—322),货币思想(页322—339),国债论(页339—356)。若以这六项来和表1.2相对照,就可以看出有几项重要的题材漏失了,试举两例:(1)梁对孙文和《民报》派人士之间,对经济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有过重要的争辩,这是一项重要议题,但侯与吴只处理了这个问题的另一个面向(土地国有论),对梁反对社会主义这个题材却少有议论,甚至是避开了。(2)表1.2内的第6项“国家经济”内有10篇相关文章,而他们在第3小节“生利分利论”内,只析论了最不重要的第5篇(见表1.1),其实梁论国家经济的重要文章还不少,但却大都被遗漏了。

整体而言,暂且不说他们对各个子题的观点、各项论点与分析手法,单是从选材的度来看就有两大缺点。第一,读者不易明白各小节的题材之间有何关联:如表1.1所列举的,梁的经济论述这么庞杂,他们应该示知为何挑选这几项来析述?第二,从表1.2来看,在“财税与预算”项内就有17篇文章,而且梁曾任财政总长,但他们竟然漏失了这个重要面向。退一步来说,以上这些内容只是他们三册书内的一节,自然不能过度要求,但他们应该先把分析的手法与选材标准说清楚。若要全面性地析述表1.2内梁的诸多经济面向,那是一本专书的题材。

本书所分析的经济背景,是清末民初中国的诸项财经问题。论述此时期经济问题的中外文相关著作甚多,若想快速地掌握那个时代的经济概况,费维恺较全面性也较概观性的长文(Feuerwerker,1980:1—69)值得推介,此文有助于理解梁所处的时代,中国经济面临了哪些结构性的问题,以及具有哪些特性。另一项有用的参考数据,是李允俊主编的《晚清经济史事编年》(1840—1911年,共1264页,2000)。此书有五项优点:(1)所引录的事件都有资料来源说明;(2)有阴阳历的日期对照;(3)索引非常有用,可依题材的分类查索(页1183—1244);(4)有中外人名和主要外资企业的中外名称对照表;(5)依书名笔画排序的参考书目。但也有排校上的失误:以页1244所载的“梁启超”为例,相关条文记为1868年6月,但梁是1873年才出生,所以此项索引的年代必误;正确的年月是1898年6月28日(见页732)。此外,梁的名字在页1244的索引内只出现一次,感觉上略少。

1.3 综述与摘要

本书共分12章,除了首章是导论以及末章是讨论与省思之外,主要的议题有10项。虽然各章的主题参差,但在处理手法上我尽量遵守三项基本要点:(1)用现代语言简化、条理地解说梁的论点;(2)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以及现代对那个时代的研究,来判断、评论梁的观点和主张;(3)对比不同人士对同一题材的不同见解,以币制改革问题为例:当时议论此事者相当多,后人评论研究此题材者也不少,更有许多新发现的档案,若能整理出全盘性的或一系列的观点,来和梁的见解相对照,就比较能理解梁对某项议题的见解。前两点较易做到,第(3)点的困难较大,因为表1.1表1.2内所触及的诸项题材,几乎已构成一整部中国近代经济史,各个题材都已有好几部专书和许多论文在探讨,若要综述这些见解再来和梁的说法相辩驳,本书的篇幅恐怕会扩张到无法掌握的程度。所以我还是以梁本人的论点为主轴,他人的见解为辅。

首先,梁在写这些文章时,多少也提到了他所反对的见解(例如第6章所分析的社会主义经济路线和土地国有论),所以在析述梁的论点时,也已经对比到另一些人士的见解了。其次,梁对某些题材的论述不够体系,例如第5章的工商实业、第11章的经济学说史,梁对这些问题的论述较少,精彩可论之处也不多,所以上述的第(3)点,比较能落实在第2、3、4、6章内。由于梁对各个主题的关照程度不同,在分析时的体例上也就难求一致,所以我在写作时遵循三项准则:(1)只要论点确切,篇幅应浓缩;(2)把梁自己的见解维持在主轴性的位置,不要被其他意见冲淡;(3)引述参照性的观点和见解,让它们发挥辅助之功而无夺主之嫌。

以下概述诸章的结构、内容、论点。第2章论梁对币制改革的主张与作为。他对这个题材下过相当的工夫,也写过许多文章(见表1.1与表1.2)。本章讨论三项主题:(1)梁一直主张中国应采虚金本位制,他对这件事有哪些独特的见解?虚金本位制对中国经济长期而言真的是利多于弊?(2)他一直批评中国无国币,所以积极鼓吹推行国币,他有过哪些高见与建议?这些建言的可行性有多少?(3)民国成立后他两次入阁,一次是1914年(民国3年)任币制局总裁,一次是1917年(民国6年)任财政总长,负责财政和金融改革的事。这两次主政的时间都很短(10个月、4个月),为什么他的主张都未能成功?

第3章处理财政和预算这个一体两面的题材。梁对清末的财政制度很有意见,曾经提出一篇《改革私案》的长文,论述改革中国财政的方法与预期的成果。他对税务制度也有很多建议,包括各项税源、关税、税率的改革。他最批评的是中国政府无预算制度,东挖西补,各部门之间严重缺乏协调性。除了解说他对这些复杂问题的诸多见解外,也举统计数字来对比他的说法。最后说明他在1917年任财政总长时,所遭遇到的主要障碍与困难。

外债与内债是第4章的主题。中国的外债问题,因赔款、国库匮乏、战乱等因素而愈来愈严重。若向列强借款,虽然可以稍为缓解窘状,但列强会伺机掌握中国财经的命脉。另一项困扰是列强皆采金本位而中国仍采银本位,在国际银价长期下跌的情势下,中国不但要偿还沉重的本金,还要多付出因银价贬值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称为“镑亏”)。梁对外债问题的研究相当深入,剖析得也很清楚透彻;他在文章内所表现的,一方面是激情跃然纸上,但另一方面也很能展现出理性冷静的推论和政策建议。整体而言,他对外债问题的析述相当有说服力。相对地,他对内债问题的态度,则多采批评性的立场,攻击各省的公债行政措施不当。他对公债的见解,相当受到日本经验的影响,屡有仿效日制公债措施之建言,甚至在入阁后都还有此主张。然而,以现代的眼光来看,梁对在中国推行公债的预期成果过度乐观,他的政策建议可行性甚低。

第5章的主题是工商实业,梁对这方面的论述不多,可深论争辩之处亦少。较有趣的一项,是他对美国大企业集团(托拉斯)的介绍与分析。他的目的很简单,但也相当天真:希望中国的工商业界能够联合起来,成立各行各业的托拉斯,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不再受列强工商业强势的欺凌。他甚至替托拉斯的弊端过度辩护,说中国若行此制,则这些弊端“亦不必深虑也”、“若是不足以诟病也”。

第6章分析两项火药味相当浓厚的题材:中国日后是否应采社会主义的经济路线?土地国有制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这两条路线是孙文派人士和《民报》的主张,梁对这两项主张态度是:“不必行”、“不可行”、“不能行”。这是一场激烈精彩的辩论,这章对比双方在理论上与实行上的不同见解,并用现代经济知识来评论双方的相关论点,从综观的角度来看清末这两大报(《新民丛报》和《民报》)、两大政治派系之间的争执,在问题的性质上、论点的方向上、诉求的手法上,有哪些类似与差别。

有五个与清末经济相关的小子题,不易纳入前述各章的主题内,因而并在第7章分述。(1)从宏观性的角度来看,当时在各地发生过哪些经济恐慌现象?他认为中国经济的根本性问题有哪些?(2)中国的资金枯竭,对外资应采怎样的态度?(3)全国人口结构中有哪些阶层是属于无生产能力的?(4)他写过几篇谈论银行的文章,也讲演过几次这方面的题材,在此略述梁对银行制度的见解。(5)他对中国关税权相关的问题有过哪些议论?梁有四篇论关税权的时事评论短文,但他对这项题材的关注点,却是国际政治的角度远多于财政税收的关怀。这五项主题在结构上并无明确的关联性,梁写这些文章时也无预设的架构,而是依时事或依各别主题发挥,因此不易据以提出系统性的评判,但这又是理解梁氏经济观点的必要工作之一。

在文集中,梁谈论经济事务时,以清末民初的议题为主,这是以上六章的范围。但在《合集》里,梁偶尔也会提到古代的经济事务,例如《中国古代币材考》(1910,文集20:58—72)。他对古代经济问题的论述,基本上集中在《王荆公》(1908)、《管子传》(1909)、《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这三本书内,收录在他的专集内(专集27、28、50)。我从上述文献整理出下列四章的题材,析述梁对中国古代经济的诸项论点。

梁在1909年以“旬有六日成”《管子传》,“述之得六万余言”,旨在评述《管子》的政治、法治、经济、外交、军事,希望“爱国之士,或有取焉”。第8章分析此书的第11章“管子之经济政策”,着重在两个议题上:第一个重点放在梁本人的基本立场与见解,看他如何受到德国和日本“国民经济学派”的影响,因为这个学派和《管子》有个共同的理念,就是要把国家的经济资源和调控权集中在政府手里;第二个重点,是析述他如何诠释《管子》内的各项经济政策。将近一个世纪之后,以经济思想史的观点重读此书,得到三个观感:文笔方面情绪高涨,内容方面动人听闻,手法方面自我矛盾。这章的附论析述《王荆公》(1908),说明梁对王安石的财经作为与思想有哪些洞见与偏见?他如何理解王安石的财经改革理念与政治上的阻碍?《王荆公》全书22章共208页,与财经政策直接相关的是第10章 “荆公之政术(二):民政及财政”。整体而言,梁对王安石的财经作为,并没有在具体问题上作深入分析,也没有提出财经政策上的新洞见;相对地,由于梁的主要诉求是替王安石洗冤辩诬,所以立场鲜明偏颇,在格局上还是没跳脱出“党争”式的论述。从财经分析的角度来看,梁在《王荆公》里的贡献有限,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远比不上他在翌年(1909)写的《管子传》里,对整套国家财经政策(如轻重术)运作概念的良好理解,以及视野宽广的评述。

梁对中国改采金本位的议题极为热衷,1910年时写了好几篇相关的长文力挺此制,并极力抨击张之洞等反金制者。他有一项独特的论点:从演化的观点来看,中国的币材从上古的贝币到龟币,到皮币,到珠玉,到铜银,他认为这是一系列历史进化的过程;到了20世纪,中国必当用金以为主币,才符合历史进化的潮流。梁论证货币有四种职务(交易之媒介、价值之尺度、支应之标准、价格之贮藏),欲完此四种职务者当具八德,金则八德咸备。第9章的主题是在论证:梁所说的龟“币”并未存在过;帛布“币”的币字,原意是指布、帛,根本不作货币解;皮币也无货币的功能;禽畜则完全不是货币;珠玉从古至今都一样,以“宝物”的意义为主,丝毫没有交易性的货币功能。梁写《中国古代币材考》(1910)来支持金本位制,基本上是引喻失当,因为中国若有足够的黄金,何必主张用银?若黄金不足,主金奈何?梁这种独特的币材进化论,在“内证”上有明显的逻辑失误,在“史实”上也有严重的疏漏与错误,在“外证”上(中国应否随列强改采金本位),更有硬上弓的霸气。

梁对先秦田制的见解,集中在《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包括五项题材:(1)贡,(2)助,(3)彻,(4)初税亩与用田赋,(5)孟子的井田制。第10章析述梁对这些题材的说法,提出不同的见解来相对比,并对这些议题作较深入的解说与论证。井田之说源于《孟子》,本章最重要的论点,是在阐明孟子当初的重点——要替滕国规划“井地”,而非倡议“井田”制。后儒误解了这点,而导致不必要的“井田有无”之纠葛;梁因袭前说,也没能跳出这个陷阱。其实“井字田”和“井田制”是两回事:把土地划成“井”字形,目的是要“正经界”;井字形的耕地,和传说中的井田制(一种政治、社会、经济之间的复合关系),是不相干的。

最后一个题材属于经济学说史的范围。梁写过一篇介绍性的长文《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1902)。第11.1节:(1)分析这篇文章的内容;(2)评论他对这些学说的理解与误解;(3)他受到这些学说的启发之后,提过一些政策性的建议,若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会有哪些缺失?梁对墨学下过深入的工夫(《墨子学案》《子墨子学说》《墨经校释》),第11.2节的着重点是在说明:(1)他如何以“七个公例(原则)”来解说《墨子》的经济见解,(2)他的诠释有哪些特点与缺失。虽然经济议题只是墨学的一环,但从梁的内在逻辑和不时出现的过度阐释,我无法赞同黄克武的结论,说:“梁启超论墨之作表现出他个人的学术风格,以及思想的一贯性,在二十世纪人类历史上,他绝对算得上一个既博学又敏锐的思想家。”(黄克武,1996:90)

最后一章讨论梁的经济知识大概受到哪些著作、哪些学派、哪些路线的影响。从他的经济论述中,大致可以归纳出他对哪些问题特别关注?为何会有乐观或悲观的态度?他对哪些经济政策作过哪些特殊的主张?这是综合讨论的部分。另一项主题是对全书的反思:在将近一个世纪之后重读梁的经济论述,整体上会有怎样的感受?梁对清末民初的知识界产生过相当的影响,若从近代中国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为什么他的经济论述,现在看来反而比不上严复译案的《原富》来得深刻?从命题的趣味度、世界性的对话度、具体技术问题的挑战度来看,梁的经济论述会让后世的分析者,感觉到这是一个智识兴味度高、值得深探的题材吗?

全书诸章的安排,是依据下列的逻辑顺序。为什么最先谈币制改革(第2章)?从表1.2可以看到,梁对这个问题发表过19篇文章,是此表中最多的项目。这是他最早、也是最后关心的经济问题:表1.1的第2篇是《论金银涨落》(1897),第69篇是《民国初年之币制改革》(1926)。此外,梁写过一篇短文,介绍“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因为题材上的近似性,就当作此章的附录。同样地,这几项理由也适用在本书第3章“财税与预算”。外债与内债问题和财税预算有密切关联,所以就接着放在第4章。梁论工商业问题的文章发表得很早(在表1.1内排第4篇,1897),所以接下来作为第5章。第6章论社会主义与土地国有化的问题,这是在辩论日后新中国的经济路线;虽然梁只写了一篇长文,但因此问题重要性与独特性,所以单独成一章。表1.1内有10篇文章不属于上述的5个题材,可称为梁对中国经济问题的5项散论(见表1.2),列为第7章。

第2—7章都是清末民初的经济议题,第8—11章则属于古代经济的问题。第8章论管子与王安石的国家经济观,在时代上明显晚于古代币材与井田问题,但为何先谈论?梁在析论管子与王安石的见解时,其实心中所怀抱指涉的是清末经济问题,只是借这两位古人的语言与作为,来抒发自己的见解与理想。所以就把此章放在与清末经济问题相衔接的第8章。第9章谈古代币材与第10章的井田说,则是依时代的顺序排列。第11章是经济学说史,与上述诸章无密切相关,所以放在最后。

2 币制改革

梁氏对币制改革问题下过相当的工夫,与这些题材相关的文章,在他的经济论述中占了相当的分量。就行政经验来说,1914年2月熊希龄内阁任命他为币制局总裁,有意借重他在这方面的深入见解。可惜积痾过深、政局多变,同年12月梁辞此职,币制局亦被裁撤。1917年7月段祺瑞内阁任梁为财政总长,在业务方面也牵涉到金融改革,但他四个月不到就辞职了。本章从三项主题,来析论梁在货币改革方面的论述与作为。梁一向主张中国应采虚金本位:第2.1节评论他对此事的诸项见解与主张;第2.2节分析他对各种币制改革的评议;第2.3节讨论梁两次入阁时在货币政策上的作为,以及他晚年对币制改革的回顾;第2.4节综述本章的主要见解并作出结论。

析述清末民初币制改革的著作相当多,但以梁氏的币改言论与建议,以及他在两次阁员期间的政策与作为,当作论述主题者似尚未见。论述清末民初币制改革所牵涉的问题非常庞杂,有国际金融问题(国际银价长贬、起伏),有国内政治问题(辛亥革命、军阀割据),有社会问题(城乡等不同部门和士农工商各业对币改的反应不一),有行政上的困扰(各省对中央决策的服从度不一)。在篇幅的限制下,本章只能处理国内货币和国际金融的面向。其他的相关著作略说如下,当可与本章的内容相对照,或补充本章所未处理到的面向。

王业键(1981)有一本精简但相当全面性的著作,该书对中国的银铜复本位、多元本位的问题,有趋势性与结构变化性的解说,是很值得参考的综论。有两套文献集内容相当丰富,主题涵盖面也很广阔:《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清政府统治时期(1840—1911)》(以下简称《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这是到晚清为止的资料;另一本是《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一辑(1912—1927)》(以下简称《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这是从辛亥革命到北伐时期的资料。这两套文献集对理解梁的币改建议与政策作为,以及各方的正反面意见,都很有帮助。李宇平(1987)对比1902—1914年,各派人士对币制改革的各种言论,这项研究有助于理解,在清末民初对币制改革的纷杂论述当中,梁的见解是属于哪类。此外,有几本近代中国货币史的综述性著作,也很可以参考:张家骧(1925)、魏建猷(1955)、彭信威(1958)、卓遵宏(1986)。

2.1 虚金本位

2.1.1 银价长贬

从19世纪70年代起,以英国为首的列强逐渐改采金本位制,蔚为世界性的风潮。黄金既成为国际间的金属货币,需求和价格自然高涨。白银本来和黄金都是金银复本位制的主角,19世纪70年代起改[1][1]行金本位之后,白银失去国际货币的功能,需求和价格大跌。中国境内流通的货币,基本上是以铜银为主要币材,对外贸易与债务的清偿,过去都用白银;现在国际银价大跌,等于是中国货币的汇率大贬,这对一个外债、赔款、入超额都庞大的国家,是一项重大的打击。

梁对金贵银贱的问题写过两篇短文,一篇是《论金银涨落》(1897,1:89),这是他最早期论经济问题的文章之一,是他在戊戌变法前一年所著《变法通议》内的一节。还有一篇是《银价之将来》(1910,25上:177—179),这是一篇长文《将来百论》内的一节。《论金银涨落》是梁赴日之前的作品,当时他尚未接触现代的经济学著作,全文尚无概念性的语言,也无明确的主轴和主张。引发这篇短文的议题,是有位通政使司参议杨宜治建议:现今银价大贬,中国可以用白银铸成英国先令样式,在国际流通中使用。梁反驳说:这需视此币铸成之后,外国是否肯一律通用而定。他举当时法、比、意、瑞四国的协定,说四国所铸的金银钱“彼此国库皆准抵用,而收付银钱则以一百佛郎为限”(1:83)。就算中国能铸银币,且能流通于欧洲诸国,但有此额度之限,所以中国所铸之先令,在购兵械或还外债时,最多只能当巨款之尾数,于事无补。况且列强已行金本位,视白银为辅币,中国若铸银先令,成效必然有限。

这项驳斥是此文的破题,也是此文的概要点。梁论过此点之后,泛论各国的金银币政策、世界金银价的潮流、中国可采之对策等等,但梁对这些问题并无明确的主张或提议。若单读梁的这篇《论金银涨落》,会让人觉得这位杨通政未免过于无知。张家骧(1925,第3篇页6)和《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653—654),都录载通政使司参议杨宜治在八月初一(1897)所写的这篇奏文。现在重读此文,觉得杨的建议虽然忽略了基本条件,但在政策步骤上的推论还算合理,反而是梁的文章只批评到杨的部分建议,而且也过度驳斥了杨的主张,分述如下:

第一,杨的主旨是在“奏请仿造金银钱:镑价愈涨,则中国征收所入,使费所出,无不加倍吃亏,借款一项,吃亏尤巨而久。中国国家商民交困,其患俱在有形,独此镑价递昂,耗物力于无形之中”。第二,他的政策建议是首先要统一国内币制:“欲挽积弊、弭大亏,非率宇内之权量,整齐而划一之。定准圜法,以与各邦平均往来不可。”第三,他说明英镑是当时国际性的领导货币,以及中国吃“镑亏”的情形:“各国金钱轻重稍别,而悉以英金镑为准。……同治年间,每镑合中国规银三两三钱三分;光绪十三年春,每镑合规银四两一钱六分五厘;今则一镑合规银八两有奇。燃眉之急,莫切于此。”最后,他的具体建议,也是梁最误解他的地方是:“拟请谕旨,准予变通。先按先令分两成色式样铸造银钱,务令京师直省一律通行。……并请一面饬下各直省将军督抚速采金矿,聘匠开挖,将来再仿英镑式样,铸造金钱。……银钱既铸,金钱续成,由是可仿英式制造钞票。金银钱存储国库、直省库,视存钱之多寡为准,则钞票辗转流通,无用之金钱将同土壤矣。”

这项铸币提议的要点是:(1)铸造全国统一成色的银币,令京师直省一律通行;此银币的特色是“按先令分两成色式样铸造”,这一点造成理解上的困扰。第一,这句话不够具体,未说明按何种分两成色样式;第二,英镑是金本位货币,与黄金价格同步起伏,若依杨的提议在1897年铸银币与先令等价,但日后银价若再贬落,金银比价会产生变动,这就失去了要与英镑保持同步价值的初意。(2)先铸好银币之后,速采金矿以造英镑式的中国金币。也就是说:上述仿先令铸造的银币只是过渡性的,最终目的是要铸成金币,进入金本位体制,成为“黄金俱乐部”的一员。(3)再下一步是发行可兑换纸币,和英国一样,民间持纸币可以随时向国家兑换金银。杨说到了这个阶段,“则钞票辗转流通,无用之金钱将同土壤矣。一转移间,不加赋,不事捐输,不求人加税,立即挽回利权三倍。富国救贫之策,无捷于此”。那是过度推论,不必计较。

杨的提议避开了一项主要的困难:中国根本没有那么多的金银存底,可用来铸造供全国通用的标准银币,至于铸金币和发行可兑换纸[2][2]钞就更不必提了。梁的批评应该放在这一点,而他却把论点集中在铸银币的阶段,强调这种银币在国际清算上会碰到的困难。杨的提议在视野上较广,是要一步步地从银铜混杂货币体制,转入统一的银币制,再转入金币制,最后成为英式的可兑换纸钞制。梁写此文时才25岁,尚未赴日,对现代的货币问题认知有限,不必苛责。《银价之将来》(1910)是两页不到的短文,有三项要点:(1)综述自康熙二十七年(1688)至宣统二年(1910)之间,国际银价大幅变动的概况。(2)银价长期下跌的两大因素:国际上采金本位制,以及银产量日增而用途却日窄。(3)在此情势下,“我国苟不速行虚金本位制,则全球之银块将悉以我为尾闾;银等于瓦砾,而米薪则等于珠桂矣!可不惧欤?”(25上:179)梁的这两篇短文(1897,1910)传达了两项信息:(1)国际银价大跌,对中国已衰败的经济犹如火上添油;(2)中国既无实力改采金本位,梁认为根本的解决方式,是采用其他发展中国家已实施的虚金本位制。

以下先补充说明虚金本位制的意义,何以在中国会有改采此制之议,以及各方对此制的不同反应。有了这些背景,才更能体会梁对此制的诸项论点与作为。中国自鸦片战争后,所累积的外债、赔款和入超额,到了20世纪初已相当庞大。以赔款为例,当初签约时以银两为单位,但金本位制通行之后,因为国际银价大跌,列强实际收到的款项,若用黄金来衡量,确实缩水不少,所以就要求中国偿补这段因银价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当时的国际领导货币是英镑,在国际上与黄金有同步起伏的关系,中国因为银价贬落而额外支付的汇兑差额,因而称为“镑亏”。白银续贬,镑亏的压力就愈大。而中国的外汇存底有限,又不产金,没有实力加入“黄金俱乐部”,因此有国内外人士提议中国采虚金本位(gold-exchange standard):对内仍行银铜币制,但对外的贸易与债务则行金本位。好处是得以免除“镑亏”,中国政府只需准备较少量的黄金,用来应付贸易与外债等国际支付即可;对国内的货币体制不必和金本位国家一样,需有黄金作为发行货币的准备,仍可保留原有的银铜币制。这种虚金本位制又称为金汇兑本位制,只在和外国有汇兑关系时才用黄金结算,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菲律宾等)而[3][3]言,是一种巧妙的设计。在殖民地母国的支持下,虚金制在这些经济体内运作得不错,所以中国有意仿行。

2.1.2 倡议改制

晚清民初提议更改币制的方案很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些议[4][4]案的背景与概要,在近代货币史的著作内已都提及,在此不拟重复。这些提案中,有些是建议先铸银币之后,逐步改铸金币(如前述杨宜治的主张),也有人主张暂时并用银本位制及金汇兑本位制(如驻英公使汪大燮在1907年的提议),曹汝霖在1918年也提议过使用金券,但这些都不是梁心目中真正的虚金本位制,而只是金本位制的中国特[5][5]殊版本。梁所主张的虚金制特点,是对外以黄金结算,对内仍行原有的(银铜混杂)货币体制。符合这项定义的提议,在1931年世界性的金本位废止之前,在中国一共有过四次,都是国际人士向中国政府正式建议的。

这四次提议都失败的原因各自不同,正反双方的意见也相当杂乱,但有三项因素是共通的:(1)国际银价起伏不定,大跌时积极建议采虚金制的声浪很大,但银价回升时却又觉得利不见得大于弊。(2)货币改革成本过高:中国的币制混乱,中央政府的权力鞭长莫及,各地习于旧制不愿改革。同时,中国政府财政困难,币制改革所费甚多,非困窘的财政能力所及;殖民地因有母国在经济与行政上的支持,所以障碍较小。(3)国际金本位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18)受到严重的考验,之后屡有停止之议,中国也因而对采虚金本位的长期效益感到迟疑。

第一次是英人赫德在1903年4月提出,第二次是美国政府派康乃尔大学教授精琪在1903年10月提出(梁所评论的对象就是此次),第三次是荷兰人卫斯林在1912年提出,第四次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甘末尔(Edwin Kemmerer)在1929年11月提出的。这四项提议中的后[6][6]两项,在时间上因为与梁的见解无关,所以在此不论。“赫德案”在时间上与“精琪案”相近,还牵涉英美两国竞争中国币制改革主导权的问题,所以必须相提并论。梁在立场上支持精琪案,但张之洞却强烈反对,因而梁对张有激烈的批评。这些辩驳会在下面两小节内析论,以下简述赫德案与精琪案的基本方向与政治意涵。

1903年2月至1904年9月间,总税务司赫德向外务部建议“改虚金本位制,定立银钱准价”。他的办法是先厘定新币的价值:“凡新币八两,常等英金一镑”(1镑有20先令,每先令有12便士),也就是要把中国币1两的价值,规定等于30便士。这样的单位换算在国际汇兑上较简明,因为中国各省银两所含的纯银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与清算的作业上难有简明的依据。另一项优点是:这等于是向国际宣称中国的币值今后钉住英镑,汇率是1两等于30便士,只要英镑起伏,中国币值就跟着波动。赫德的提议内,还有不少技术细节以及行政上的配套措施,这些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097—1110)所录载的文献内可以查到,不赘。

在此要强调的是为何它会失败,这有几项原因:(1)新币既然钉住英镑,万一中国币贬值,英国自然要干预。也就是说,英国借着要替中国设计新的货币体系,进而掌控中国的货币管理权,甚至进而要掌控财政权。英国久掌中国海关税入,列强早已不满,中国更引为耻,如今趁机要更深入掌握命脉,反对之声必高。(2)中国的货币体制庞杂混乱,另立新币制所费甚高,除了高昂的行政费用之外,各省政府未必愿意配合,阻力甚大。(3)英政府不愿意贷款给中国政府进行币改。在评估利弊得失之后,清廷对赫德提议的态度冷淡,民间也因而无多大反应。朝廷的态度一方面是恐英人趁机深入,另一方面是怨英人不愿提供贷款,而不是中国对虚金制没兴趣。美国见此机会难得,愿意协助中国币改,也愿意提供资助,所以才有1904年的精琪提议。

1902年国际银价大跌时,中国和墨西哥政府联合向美国求.,希望能协调各国共同稳定银价。美国正想扩张在远东的势力范围,希望银价稳定能有助于和中国之间的贸易。美国国会在1903年指派三人委员会负责此事,精琪是其中的一员,负责研拟中国货币改革方案。他在1904年1月抵华,调查实况之后发表了《中国新货币体系备忘[7][7]录》(Memoranda on aNew Monetary Systemfor China)。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定出中国银币与黄金的价格比例为32∶1(32两白银换1两黄金)。这项比例一旦固定,就算日后白银价格浮动起落,仍维持32∶1的比例。换句话说,对世界各国而言,中国的币值从此就和黄金有了固定的比值,就算银价下跌,在国际汇兑的计算上仍是32∶1。这样设计的目的,是要使中国免于银价下跌的心理恐慌。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若日后银价上涨(成为30∶1),而国内银金比例仍维持32∶1的话,中国币就吃亏了(被低估了);反之亦然。精琪提案的始末,两国往来函电,中国大臣,驻外使节对此事的各种意见,此案的具体内容,各方的评议,精琪返美后的演说,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110—1203)有非常丰富的记载,从下列张之洞的驳斥中,也可略见双方歧见的旨要。

2.1.3 反对意见

当时反对精琪者甚多,持议甚杂,以鄂督张之洞的意见最具代表性。精琪抵华后,积极与张约见,二月中旬双方会谈,但观点不合:“精琪来华,将议定金银价值。约期晤谈,所言不合情势,驳之。”(《张文襄公年谱》,页181)同年八月十六日张写了一长篇《虚定金价改用金币不合情势折》(《张文襄公全集·奏议》,63,页6—15),此文经《上海时报》转载后传诵一时,而朝廷对此折的回应却只有淡淡一句:“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页15)

张所言甚厉:“臣二月间由京回鄂,精琪久已在汉口相候,约期晤谈,必欲一见。嗣经接晤两次,该洋员一切议论,诸多支离,臣层层驳诘,该洋员亦不能分条辨析,切实答复。……今臣阅其开送中国圜法条议及条议诠解、续送条议各篇,种种虚妄、种种患害,不禁为之寒心,敢敬为我皇太后、皇上披沥陈之。”张的论点明确,其说甚辩,以下摘要并略加评述:

第一是货币改革主导权的问题。“今查精琪条议为第一条言:中国设立圜法,其措置以赔款国之多数能满意为准。……第十七条:正司泉官及各国代表人,准为中国政府提举整顿财政之事。迹其所云,直欲举中华全国之财政,尽归其所谓正司泉洋员一手把持,不复稍留余地。而又恐各国之议其后,故一则曰使赔款国之多数能满意,再则曰赔款国之代表人可以查看账目,三则曰各国代表人准有提举整顿中国财政之事,几视中国为各国公共之贸易场,而不复问主权之何属。其见好各国,蔑视中国,悍然不顾,乃至此极,实出情理之外。”此点颇能引起国人共鸣。

第二是银金比价的问题。精琪提议32∶1,其用意与功能已在上文略述,但张未必明白虚金制的精神,对32∶1之说甚异。“强定为准三十二换之金价,侈然谓铸头出息,可获二分厚之重利,冀以歆动中国。”如前所述,32∶1的设计用意,不是要替中国政府谋铸钱之厚利,而是日后国际银价若有起伏,中国银币的国际报价都维持在32∶1的汇率。目的在使中国对国际银价的波动,免于产生预期心理,并协助各界对中国币值具有信心;另一项目的,是定出中国币的国际标准价格。1904年时的国际银金比价为35.7∶1,张看到国际行情为35.7∶1,就想到若能依32∶1来偿付各国的赔款与债务,中国必然可省下大笔支出(每两黄金的债务可省下3.7两的白银),所以他说:“夫使所定三十二换之金价中外可以通行,中国即可以此价折算,兑付各国赔款,诚属两得其平之计。”

张明白没有这等美事:“乃精琪所定此项三十二换之银币,其限制只能在中国通行;而在外国卖票购金,则其价值须由正司泉官临时定夺。”所谓的临时定夺,就是依当时的国际汇率行事,而非32∶1。张明白32∶1只是虚设,真正支付国际债务时32∶1根本没用。他把真正的利弊分析得很清楚:“至其续送条议,则明言此银币在本国支付款项,即作三十二换销用,若用银元付外国款项,则须按生银价销用,即四十换之谱等语。是其法不过使中国商民,以值市价四十换之金一两纳诸政府,勒令抵银三十二两。而外国持银三十二两,一入中国即可得金一两之用。及以中国之银抵付外国之金,则仍须以银四十两抵金一两。”简言之,32∶1的设定对洋人百利,对国人未见一利:“无论求利太贪,立法太横,民必不遵,法必不行。即使强迫行之,亦惟罔内地商民之资财,以入之政府。而又括中国政府之利益,以倾泻于外洋而已。”

第三是新币制对国内可能产生的影响:“勒令民间以新币还旧债一节,尤为横暴无理。夫按新币硬抬之高价以还新债,恐虚头太多,势难持久。已患不能通行,况勒还旧债乎。此令一行,必致中国各省商民借贷绝路,追账倒账,抢夺斗争。各行商贾概行歇业,贫民固穷,富民亦穷,大乱立见。是不惟无二分之利,且恐有十分之害矣。”张的主张是不要采取空假的虚金本位,只要能确切地把银本位做好就很够了:“果能全国皆用银币出纳,一律开办,前廿年内铸数既多,余利亦成巨款。此乃国家权力应有之利,明白无欺之事,切实和平之办法,并不须用外人主持,亦不须行以罔民病民之政。”

他认为虚金本位根本不适合国情:“中国则不然,民贫物贱,工役获利微,四民食用俭。故日用率以钱计,其贫民每人一日口食仅止一二十文,中人一日口食仅止六七十文。其沿海沿江通商大埠,尚参用生银银元,而内地土货无论巨细买卖,皆用铜钱积算。……合计中国全国仍是银铜并用,而用铜之地十倍于用银之地。……故论目前中国情形,若欲行用金币,不但无金可铸,即有金可铸,亦非所宜。况精琪之议,并不自铸金币,徒虚悬一金价以抬新铸之银币。……盖无实之币,无实之票,必然壅滞不行,跌价私售。……国家必受大累,一旦立形不支,实属万分危险,尤不可轻于尝试。”张的具体建议是:“窃谓此时惟有先从银铜二币入手,求划一.行之策,然后酌定银钱相准之价,每银一两限定值钱若干。……俟通国币制统归一律,银铜二币悉遵定价,生银之用渐废,服用糜金之禁渐行。……彼时体察情形,果需参用金币,再行斟酌试办,亦未为迟。”一个世纪之后重读此奏折,还能深切地感受到张对民间实情的了解,颇能洞察虚金制对国际收支和国内经济的利弊,要点俱在,甚有见地。

以上是张从货币与经济的角度,来看虚金制对中国的弊害。列强提议此制当然也有政治上的考虑,张对这个面向的见解是:“若精琪之议,啖我以虚无铸头之利,而夺我实在财政之权,其计至毒、其害至显。”他对虚金制的可行性相当果决:“惟外人图揽中国财政者正复不一其人,即中国震于外国用金之说,剿袭附和,妄思尝试以徼大利者,故恐亦复不少。臣之此奏不仅为精琪一人,并不仅为金币一事,此后傥再有以行空票作金币之说进者,或外饵我以重利,实图揽我利权、绝我利源者,拟请敕下外务部、财政处、户部,开诚布公,正言驳拒,勿受其愚。”

当时和张同样持反对意见者不少,试举两例。一是总办江南商务局的刘世珩,他在精琪案提出时(二月)就发表了《银价驳议》,分成两部分:一是《中国圜法条议》,对精琪所提的十七条逐条驳斥;二是《中国新圜法条议批注》,对精琪所论的十章内容逐章批驳;最后还写了一项附录《通商进出相差与创设支兑金货为平准圜法之关系论》,用意在解说国际汇兑的基本原理。这两篇长文收录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160—1188)。他的写法是逐条、逐章的批评,论点详细明确。此文的知名度比不上张之洞奏折所引发的回响,原因有三:(1)张的名气大,奏折文刊登在报章上,读者人数较多;(2)张的文笔简洁有力,要点俱在,很可能是把刘的论点消化纳入(张的奏折是八月呈的),把文章写得简要高超;(3)二月时精琪刚发表17条圜法,国内各界尚未作出响应,半年之后各方意见俱出,张的奏折以集大成的方式,代表了反对方的综合见解,引起相当的共鸣,也因而盖过刘的析论。其实刘的论点确切,唯稍冗长以致力道略弱。

在刘、张两文之间,还有苏松太道袁树勋所呈的《上海钱业商业对于精琪银价条议的意见》。此文发表在《南洋官报》(1904年6月),现收入《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194—1195)。这项短折的用意,是要表达上海钱业与商业对此案的反对意见,所诉求的立场和刘、张的宏观官方见解不同:“该董等老于商务,会计颇精,所陈各情,是否有当,理合具禀声覆。”袁的论点和张类似,但说法不同。第一,改用金币之害是:“至于豪家积赀,商贾转运,向皆用银,一旦骤然改用金币,金价更昂,银价必贱,受亏更为不浅。……若改用金币,诚于泰西各国洵称利便,于中国难免更受其亏,非但毫无裨益,反恐祸乱丛生。”第二,对中国的汇兑收支未必有利:“若绳以日本因改用金币遂见富强之说,似非确论。闻日本改用金币,暗亏非细,印度受亏尤巨。……中国不比泰西各国,将来作伪多端,高低不一,其害更有不堪设想者,于国于民于商皆无益有弊耳,不如不改之为良也。”第三,中国的货币与银行体系尚无行虚金制的实力:“国家若概用金币,必先整顿各省银价铜价相辅而行。……为今之计,改用金币,非先设国家银行不可,欲设国家银行,非有外洋伦敦、纽约、商埠之分行,与各国交通汇兑不可。”

2.1.4 赞成意见

赞成虚金本位者有两项共同的特征,一是从“镑亏”的角度来陈述银本位之害:国际银价长贬,中国在国际收支、赔款、外债上所受的亏损过巨。二是这些人较具国际视野,或是驻外使节,或是办理洋务,或是关心国际世局对中国的影响者。前述赫德、精琪等人的提议,是在列强授意之下的作为,但在中国也有不少人向朝廷建议改采金本位,这些建议与朝廷的答复,收录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222—1249),举三例如下:

出使俄国大臣胡惟德在1903年9月26日“请改币制”(页1222—1229),朝廷对此项长奏议的朱批(10月26日)是:“财政处、户部知道。片并发。钦此。”户部在1904年(无月日)由尚书鹿传霖对此议简要响应,但只说明状况而无执行方案。1906年12月15日出使英国的大臣汪大燮上一折奏行用金币(页1229—1234),朝廷在1907年3月1日对这篇长折的回应是:“度支部议奏。钦此。”度支部的响应相当用心,在1907年3月28日写了相当长的复议文(页1234—1241);同年7月内阁各部院折也会议此案,建议“有必应照办者三,有难于照办者二,有宜详慎酌办者一”(页1241—1243)。到了宣统三年(1911)三月五日,出使美、墨、秘、古的大臣张荫棠,再度建议行用金本位制(页1243—1249),他的主要四项建议是:首定金银本位、确定金银比例价格、略定补助货(币)之限制、妥筹本位金之预备;此外他还拟了“新币制一览表”,详列主币、辅币、金银比价等具体规范。此时已是清朝最后一年,遂无下文。

综观上述几项主张行(虚)金本位制的建议,在出发点与具体建议上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但都无法落实的原因,除了第2.1.3节反对者所说的诸项意见外,还有一项根本性的原因:中国没有足够数量的黄金来改行虚金制。解决此障碍之道,是向列强借款改革币制,这种借款称为“币制借款”。记载币制借款的相关文献不少,可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204—1221)内见到一些原始文献。向外借款来改革币制之议,到了民国6年(1917)梁启超任财政总长时,也曾打算向日本求.,但未果,此事会在第2.3.3小节内详述。

赞成虚金制的提议,到了民国之后还是没放弃。民国元年(未具月日)财政总长陈锦涛,向大总统“条陈整顿币制本位计划并检呈币制纲要六条”(《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1—6),其中的第一条明示:“中华民国币制用汇兑本位制”(即虚金本位制)。同年秋间,财政部设置币制委员会研究此事,发表一项报告书(全文另见同书页67—71),分两部分:一论银本位之利弊,二论虚金本位实施之问题。此项报告的立场是倾向于采虚金制,在结论中所陈述的理由是:“要而言之,我国改革币制,与其用银本位或金本位,不如用金汇兑本位(即虚金制)。至金汇兑本位之主要问题,则以轻值银币代表金单位,似比银行兑换券较易实行。金准备之数目,须足以应付汇兑并偿还外债及国际清算之负差,方为稳固而无意外之虞。金银比例,则须伪造与熔化双方兼顾。银价抬高,既不宜太大,亦不宜太小。此讨论之大略也。”

这项结论虽然主张采虚金制,但所表达出来的诸多困难与迟疑语气,让人觉得此事不易落实。这是一项报告书,而非政策性的宣示。翌年春再议此事,主要有三说:一主精琪之金汇兑本位,一主金本位与银本位暂时并用,一主沿用银本位(即张之洞派的意见)。结果是:“秋间委员会撤,移其议于国务院会议,卒定纯银本位之制,此即民国三年二月八日所颁之《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是也。”(页55)

从1903—1904年赫德与精琪的虚金制提议起,经过10年在多方的争议下,终于在1913年决定中国要采银本位制,放弃虚金制的提议,张之洞派的主张最后获胜。看过对此事的正反意见后,现在回来看梁的立场、主张与政策。

2.1.5 梁的立场

梁先后写了两篇长文拥护虚金本位制,第一篇是《中国货币问题》(1904,16:98—124)。他写第一篇文章的基本立场是:(1)中国货币体制不得不改革,若要改革则当以虚金制为尚,“所争者,改革之权在我与在人耳”(16:99)。(2)他主要的驳斥对象,是以张之洞为代表的见解:“又顷见《上海时报》载有鄂督张氏驳斥精琪案一折。其论权限问题,吾固表同情,若其论原案之缺点,则未达生计学学理,一派门外汉语。……读者试两勘之,勿徒为谰言所蔽也。”(16:124)又:“文中多引张文襄说而折驳之,非好揭文襄之短,但借其言以反示真理而已。盖文襄之言,实代表国中大多数人之意见,至今犹然。而此等谬想不除,则良法恐无实行之日。吾非好辩,不得已也。”(22:29)

梁写《中国货币问题》的动机,是因为“精琪氏至北京,为中国[8][8]货币问题有所策画,草定条议十七则,附以解说数万言。……顾其所根据之学理颇深邃,非研究斯学者骤读竟难索解。虽有汉译本,然诘鞠为病,伪谬至多,读之更坠五里雾矣。乃撮译其大意,附以鄙见,旁参近世生计学者所发明之原理,博引各国改革货币之故实,以证其立案之所由。……幸勿以其艰深辽远而置之”(16:98—99)。若连梁都觉得译本难读、学理颇深邃,恐怕中国境内能充分掌握者亦不多。梁的这篇长文,兼具解说与辩驳,对非专业读者应有相当的帮助与说服力,但他的论点也有可驳辩者。

此文分3章,第1章析述问题之起因与精琪原案之内容,第2章对此案作补充说明,这两章各占三四页,是背景与解说性的文字。全文要点在第3章,是对原案的批评,内又分5节细论本案的重要议题。在此不拟摘引背景与说明性的文字(即前两章),而把要点放在梁个人的论点上(即第3章的5节的内容)。唯第1章内有一项明显的错误应指出。此章的内容是梁“照原文直译”精琪草拟的圜法条议17条,梁的第6条译文是:“中国应亟铸银币若干圆,通流本国。该银币应有相当之模范,其大小约照墨西哥洋圆,其与彼单位货币之比价定为三十二,设法维持。”(16:100)墨西哥洋圆亦是银币,中国银币无与之维持32∶1之理,这是明显的误译,正确的说法是如第2章内第6条所说的:“政府当设法维持金银定价,使常为金一银三十二之比例。”(16:103)

梁赞成中国采虚金本位的基本论点相当奇特,是从币材的进化观来立论。“历览数千年来货币史之变迁,大率由铁本位进为铜本位,复进为银铜复本位,复进为银本位,复进为金银本位,而归宿于金本位,此其大较也。”(16:105)这种观点是从金属价值的排序(金、银、铜、铁)来看,但却违反了几项基本事实。第一,历史上虽有铁钱,但出现的时期比铜钱晚,存在期也比铜钱短,并不是如梁所说的“由铁本位进为铜本位”。第二,人类币制的变化,也不是如梁所说的,由铜本位进为银铜复本位,复进为银本位,再进为金银复本位。要采哪种本位,端视何种贵重金属的可获得量而定,世界上有多少文明的币制,是沿着梁所说的路线来演变?梁的要点其实很简单,他要说服国人:金本位是比较文明的币制,中国现有的银铜本位已经落伍了。他借用生物学上的演化论来支持他的金本位论:“自齐太公迄今垂三千年,犹濡滞于铜本位时代而不能自拔。嗟夫!吾羞言之。”(16:106)

而中国若要采虚金本位,最基本的困难是如何取得所需的黄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德国当初要改行金本位时,所靠的是普法战争后的法国赔款;日本也是在甲午战争后,靠中国赔款之助才得以改行金本位。若这两国尚需外.,中国何以能独力而成?第二项困难,是“内地细民每日庸率不过铜钱数十,易铜而银犹惧不适,而况于金”(16:107)。张之洞主张在此时期应先确立中国为银本位(在此之前银铜杂用,币制混乱,无本位制可言),但梁的反驳亦有理:“今日币制问题之动机,本以银价低落迭受亏累为之原,改制而仍用银,则奚救焉。”(16:107)

用银本位的好处是:银价既贬,外人用金来买国货则廉,有利出口。缺点在进口成本会因贬值而增加,此其一;较严重的问题是如梁所指出的:“以金银比价涨落无定之故,故致从事国际贸易者,皆有所惮而裹足不前,……两害相形取其轻,用银之利不足以偿其害明矣。”(16:107)若金银皆不可单独用为本位,是否可采金银复本位制?世界潮流已弃此复本位而采金本位,中国有何条件逆行?再说,中国已穷敝,何处得金来行金银复本位?此议不可行明矣。银本位、金本位、复本位既然皆不可行,精琪为中国所拟的币制有何新意?显然,梁在1904年撰此文解说虚金制的特点时,对此制的精要并不够理解。

2.1.6 理解不足

“精琪氏此案,则亦金本位、亦银本位、亦复本位,非金本位、非银本位、非复本位,一奇形怪状不可思议之币制也。……金银双存,以法律之力,强定金一银三十二之比价,故曰亦复本位。虽双存而不并行,绝无受格里森原则之影响,致正货流出国外之患,故曰非复本位。准是以谈,则精琪氏此案,所以斟酌于三种本位之间,可谓良工心苦。”(16:108—109)梁这段解说,不但没说清楚虚金本位的本质与特点,反而展现了两项认知上的不足。

首先,虚金本位制的特性,是在于对外行金本位,对内仍行原有的货币体制(不论是贝壳或是铜银),定义很明确,不是梁所说的“一奇形怪状不可思议之币制也”。其次,中国境内金银币值之比,精琪建议定为32∶1(1904年时的国际市场行情是35.7∶1),目的是在定为32∶1之后,不论银价涨跌,金价和中国银币的价值一律以32∶1折算。这项比例是否恰当是另一回事,但这是一个换算上的关系,不能因而称之为本位制,所以梁所谓的“以法律之力,强定金一银三十二之比价,故曰亦复本位”,是误解了。

再回来谈32∶1比例的问题。梁因为理解不足,而在之后的几页间(例如16:113),反复讨论一个问题:如果银价再跌,跌到40∶1,既然法律规定32∶1,所以民众可持一两黄金到市场换40两白银,然后拿32两去向政府换1两黄金,岂不大赚?政府怎堪赔累?正确的解说仍是:虚金本位制在中国的情况,是对外用金对内用银,两者之间的法定比价是32∶1。这是用黄金来计算中国银币价值的方法,是一个虚悬的标准,政府无义务像实行金本位或银本位的国家一样,在金银之间有相互兑换的义务。梁的疑虑是只看到字面而误解实意所致,这项误解耗掉梁好几页的篇幅。接着来看32∶1是否恰当的问题。国际银价在20世纪初的十年变动很大,精琪在1904年定此比例是依当时的行情,梁的文章中也说“日本现行之制,亦为一与三十二之比例,精氏从之,庶为近矣”(16:114)。所以这基本上是在反映国际行情,可争议之处不多。

虚金制的基本原理并不复杂,只是梁初见此制,又无内行者为他解说,所以难免误解。他花了相当的篇幅,向读者解说其中的主要概念,以及国际汇兑的往来原理,而他也不隐瞒他在某些理解上的困惑,在态度上是诚实的。他对精琪的提案,虽然有理解上的失误,但基本立场是主张中国采此新币制。他最主要的保留,是执行此制的主导权问题:“其司泉官所以必用外国人者,……则以此事于赔款问题有关涉,不可不求诸国之同意也。……综观五端,则其职权之重大何如,是不啻举户部及各省藩司之权而握其半也。……就此点观之,谓精琪之造此案与各国之赞成此案,非有野心存乎其间焉?吾所不能信也。”(16:121—123)

2.1.7 极力主张

梁在这篇文章的结尾提出三项结论:第一,“中国不改革币制,则生计界永无发达之期。……蚤一日得一日之益,迟一日则受一日之敝”。第二,“中国不改革币制则已,苟改革,则其大体势必采用精氏原案。……而其争辩者乃在虚定金价之一着。此着则印度行之、荷兰行之、日本行之,皆无所窒碍,而岂其中国而独异是?故精氏案之必可行,吾保证之”(16:123)。第三项谈主权问题,在此不引。第一项是原则问题,应无人反对。要点在第二项:首先,梁在此文内并未确切说明“势必采用精氏原案”的理由,而突然下此结论,说服力不强。其次,何以印度、荷兰、日本可行(其实只有印度行虚金本位,荷、日所行的是金本位)?印度有大英帝国支撑,而中国币制混乱,改革困难,不知梁根据哪些条件,保证精琪的提案在中国可行?

中国是否要采虚金本位制,正反意见都有,相持不下。此时国际银价回升,伦敦每盎司白银在1903年时是24.75便士,1904年涨到26.38便士,1905年27.81便士,1906年30.88便士,1907年30.19便士。过去是因为银价下跌才有采虚金制之议,现在危险暂时解除,清廷决议不采精琪的提案。1907年9月,光绪帝下谕令:“……中国财政紊淆,币制亟宜厘定。欲以实金为本,则巨本难筹;若定虚金为本位,则危险可虑。自应先将银币整齐画一,然后稳慎筹措,徐图进步,将来行用金币,可望妥实无弊。”(引自卓遵宏,1987:69—70)这项谕令等于宣布中国要采银本位,而这正是梁所最反对的。

1908年起,银价又开始大跌到每盎司24.38便士,1909年23.69便士,1910年24.63便士,过去的危机又重现了。梁在1910年写了另一篇长文《币制条议》(22:1—29),主张应急颁新币制。他先用10页的篇幅(22:1—10)说明这项理由,内容相当杂琐。其实更重要的信息,是他用了20页的篇幅(22:10—29),重申他的虚金制主张,论点和6年前的《中国货币问题》相仿,主要的差别是在1910年的这篇文章中,梁确切深入地说明了他极力主张虚金制的两项主要理由:

第一,“夫国于今日之世界,万不能复行银本位制,至易见也。……吾所主张者,实为度支部前此所拟定之虚金本位制。……凡行虚金本位制之国,其国际汇兑虽以金计算,而国内所行用,仍以银代金。……且欲行虚金本位制,仍必须于施行前之数年,先立银本位以为之基础。”(22:4—5)梁对虚金本位制的基本观念,在几年之后终于有正确的认知了。既要先行银本位(因为中国对外虽号称行银本位,其实仍是银铜币混杂,且无全国通用的统一标准币值),就要先确定银币每枚的重量。梁对此事着墨甚多(22:4—10),因与虚金制本身的关系较间接,不细论。

第二,中国不能采银本位的原因:“银价日落,其购买力日减,物价缘而日腾,……况加以各种外债总额凡十余万万皆以金计,年年须辇巨万以偿本息。银价益落,‘镑亏’岁增,其博祸又为人所共见者。”(22:11)至于行金本位,困难有三:第一,百姓生活程度尚低下,无法用金;第二,由铜银币跃而用金,有调适上的困难;第三,中国的金存量不足以行金本位。“故行虚金本位之国,必以本位银币为其中坚。此无他,以彼国中本绝少金币,而惟有多量之本位银币故耳。……吾所主张者,一方面为虚金本位之预备,一方面确立银本位。盖金本位为其目的,银本位则为达此目的之一手段。……泰西生计学家常言,虚金本位制者,贫弱国之续命汤也。何以故?以其不必蓄多金而能收用金之利故。”(22:14)这是漂亮的解说,他终于把问题弄清楚了,而且说得简洁有力。

说清楚虚金制的特点之后,梁用相当长的篇幅(22:15—29)再度驳斥张之洞的反对意见。篇幅长的原因,是梁过度详细地解说各项国际汇兑的基本原理。梁反驳的论点主要有两项:

第一,“昔精琪初建议时,张文襄公尝上疏力诋之。大指谓金银涨落,时价自有行情,人人共知,政府何能强为定价。……一时耳食之辈咸附和之,以至此议久梗。……今不避词费,次第说明之”(22:15)。其实张之洞的怀疑既合情又合理:当初有虚金制之议,纯是国际银价下跌,精琪设32∶1之比,在实务上尚称合理,但若日后银价再大跌,则势必要调整。所以32∶1并非不能更动的铁价,而只是初拟时的比例。1904年起银价回升,虚金之议自然中止,32∶1或40∶1的问题已不存在。

第二,“国中人士明其性质者绝少,即现在度支部及币制调查局中人员,恐亦什九未能了解,以故或生异议而沮其成,……所以迁延不办之故,当由于此”(22:15)。梁抓住张之洞等人对32∶1定价的质疑,反复解说争辩,好似中国未能采虚金制是一大遗憾,而此憾中最大的干扰,是张之洞等人对国际汇兑的性质不理解,“生异议而沮其成”。其实1904年精琪的议案在中国不能行,除了国际银价回升暂时缓解了外在的危机,另有一项要点是梁在两篇文章内都未提到的:中国境内币制混乱,单是银币的种类就不下数十种,各地的银两重量不一;在铜币方面更是如此,尤其清末各省滥铸铜元,货币市场更是混乱。要把全国货币统一起来,所需的行政费用不知几何;要把地方的抗拒力摆平,也不知要耗用多少心力。要先统一币制之后才能确立银本位,才能以此作为对内行银本位,对外行金本位的虚金本位制。改革币制和统一货币的困扰,比32∶1是否恰当之争既大且烦,梁若要支持虚金制,应当先说明如何解决这项大问题。

整体而言,梁在1904年主张采虚金制时,对此制的本质认识不足,论点集中在中国因长期的“镑亏”压力太大,但因实力不足而无法行金本位,所以只好退而求其次行虚金制。1905年起银价回升,危机解除,虚金之议止;1910年起银价又回跌,梁重议虚金制之可行与必行性,此次他对虚金制的本质理解甚对,但在批评反对者之论时,只集中在32∶1的法定兑换率上,而忽略了国内币制改革的诸多困难,未免见小遗大。梁在1910年时主张“金汇兑本位制(即虚金制)其为我国所必当采,殆无疑义”(22:25),然而若银价在几年内像1904—1907年间一样地回升,是否仍“必当采”?

梁对虚金制的见解,在1914年3—12月担任币制局总裁时,因为需要作实务上的决策而有了相当的转变。“鄙人畴昔固主张行金汇兑本位,而于极短之期间内以银本位为过渡者也。及民国初建,政府有借外债六千万镑之议,吾在海外不知实情,以为可成,乃主张遂行完全之金本位。……及此项借款不成,吾已不敢复持斯说,则还归于数年前所主张而已。(就任币制局总裁)一年以来,颇闻国中人士或相责备,谓何故不主张用金,而徇俗用银为苟且之计。……此种苟且一时之银本位制,今尚成为纸上政策,……我国今日非有莫大之金借款,则从何处得金者?……今我财政状况若此,而曰咄嗟得成金本位,鄙人不敏,不得不惊怖其言以为河汉无极也。”(32:38—40)

梁的这番改变,是在1914年任币制局时因亲见实际的困难而退缩了。其实行虚金制的最大困难,就是“非有莫大之金借款,则从何处得金者”,这是张之洞一开始就看清楚的事情,而梁要等到执政时才能真正体会。然而,到了1917年,机会又来了:段祺瑞内阁任命他为财政总长,负责币制改革和财政金融的决策。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国际金价大跌,梁认为这是大笔购入黄金改行虚金本位的好机会。但当时军阀们正需钱孔急,把这笔款项提取他用,“这个千载一时的机会便失之交臂”(43:17)。

2.1.8 后见之明

大体而言,梁过度强调虚金制之利,忽略了改革币制的内在昂贵成本;此外,还有两项大问题是他当时所未能预见的。首先,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金本位制开始动摇,英国曾一度脱离金本位,到了1925年才在争议中返回金本位。如果中国在1917年梁任财政总长时,以九牛二虎之力行虚金制,三年之后,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国际金本位开始动摇,中国行虚金制的好处已不多,而可见的缺点与成本却不少,此时又应如何?是坚持下去或速返回银本位?这个观点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1912年起国际银价大涨,从每盎司28.03便士(1912)涨到61.50便士(1920),不知当时尚健在的梁(时年48岁),是否仍坚持中国应采虚金制?

其次,1929年10月发生了世界经济大萧条(梁于同年1月病故,时年56岁)。何以有此次的世界性萧条?原因之一是列强皆采金本位制,货币价值皆钉住黄金价格。当时美国的经济实力已足以影响国际金融,这只大象得了重病,在跌倒的同时也把英法德诸强一并拖倒,原因何在?列强同采金本位,犹如共同穿一条金裤子,或被一条金脚镣铐绑在一起,其中一人出状况,其他“黄金俱乐部”的成员必皆受波及。中国在1929年时若已行虚金制,受列强波及的程度或许会比采金本位轻,但对外部门所受的打击仍然会相当直接。有些经济史学者认为,中国在1929年世界经济大萧条中之所以能未应声而倒,原因之一是未加入“黄金俱乐部”。也就是说,银本位发挥了防火墙的功能,此[9][9]说亦不无道理。

所以中国在1931年之前是否应采虚金制,须视三概要件:一是国际银价的起伏是否真的对中国不利,二是国际金本位制的稳定性是否可靠,三是国内币制改革的高昂成本是否有能力应付。后者是可预见的大困难,前两者是无人能预料之事,这三概要件中国都无法满足或应付。梁大力主张虚金制,事后观之,幸未成。

2.2 推行国币

清末民初币制混乱,改革之议杂多,各式金融体系与机构此起彼落。这些复杂的情事,在关于中国近代货币史的著作内已有许多分析,较综合性的史料汇集有两项:一是《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二是《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梁所论及的国币改革,只是这段纷杂历史的片断。他在1910—1915年,写过八篇关于如何整理官钞和推行国币的文章,其中有三篇是1914年任币制局总裁期间写的,一篇是在1915年卸任之后写的回顾性评述。这些文章中常有大篇幅细辨诸项技术问题,本节的主旨是评论梁的基本动机、政策方向与执行措施,以问题的特性为主轴而略其技术性细节。

2.2.1 铜元泛滥

梁写《各省滥铸铜元小史》(1910,21:13—23)的用意,是要显示中国民间货币体制的混乱现象。这是一篇历史背景与现状解说性的文章,涵盖的时段以光绪的最后十年间为主。晚清银贱钱荒与铜元泛滥的诸种问题,魏建猷(1955)有简明的概观性综述,何汉威(1993)也有相当详细的解说。相形之下,以现在的观点来看,梁的这篇小史只触及了全盘问题的一小部分。

问题的大背景和第2.1节的虚金本位制一样,都是19世纪70年代列强改采金本位之后,由于国际银价长期大幅下跌,银子既廉且丰。[10][10]过去饱受缺银之苦的中国各省,开始大量铸造银币,使得银两和铜钱之间的比价下跌,铜币的价值相对于白银就急速上涨,市面的良质铜币因价值高、民间惜用而日少。各省见鼓铸铜币有利可图,纷纷设局铸造,追求铸币之利润;竞铸的结果造成铜币成色不一,同时也因过度鼓铸而价值贬跌。铜钱是民间生活的基本货币,铜币既贬,各省又滥铸,成色益劣,正如梁在此文开头所说的:“近数年来,以各省滥发铜元之故,致物价腾贵,民生凋敝,实为全国人民切肤之痛。朝野识者亦渐知之,而亟亟谋补救矣。”(21:14)

梁先分析百文铜钱的重量,在乾隆至光绪期间,从每百文重[11]12.19盎司*倡跌到每百文重6.80盎司,将近轻了一半。最大的原因是:“战乱频仍,帑藏竭蹶,政府始借铸钱为筹款之一法门。质日劣,量日轻,私铸日多,而钱价日落。……任各督抚之自营其私,安有画一之理。……而行政机关不整,又无术以坊之,以故恶钱日滋,……凡良币在势必为恶币所驱逐。……币制之糜烂,自是不可收拾矣。”(21:15—16)除了解说这些大背景之外,梁的文章有两条主轴,所用的资料相当详细,解说也很清晰。

首先,表列同治九年(1870)至光绪三十年(1904),海关银一两兑换制钱的文数;以及上海银一两在历年间可兑换的制钱文数,两者显示都是长期下跌:白银贬,制钱贵(21:16—18)。其次,梁解说铜元之滥铸始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时袁世凯任直隶总督,天津市因银根紧而起恐慌;袁谓此由钱荒所致,于是始铸铜元(铜元与制钱铜币在外观上的主要差别,在于铜元中央无孔)。袁在三个月内铸出千万枚,获利百数十万,于是各省竞仿,广设铜元局。光绪三十一年为全盛时期,12省15局的铸钱机共达846具。若全数开工,每年可制出铜元164亿多枚,中国4亿人口平均每年每人可分得40多枚,安能不大贬?

光绪三十年到三十四年,实际铸出的铜元超过124亿枚,在5年之间每人平均得30多枚[21:21,何汉威(1993:419注147)对这些数字有不同的意见]。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由商业会议所上书于领事[11][12]团,再转各国公使团。清政府初犹漠然置之,几经交涉,于翌年五月命各省铜元局悉行闭止。但两月之后,命广东等五局复开,欲将前此铸币之公利攫归中央,但此时铜元价值已大贬[光绪二十八年到二十九年,80铜元可换银1元,宣统元年(1909)底已跌至180铜元一[12][13]换],政府所能牟之利有限(21:21—22)。

梁在同年另有一篇短文《论币制颁定之迟速系国家之存亡》(1910,21:106—110),再论滥铸铜元之害。他新提出的要点,是货币学上的格里森法则:劣币驱逐良币。这个现象在上一篇论滥铸铜元时已稍点出,但未用到此概念来解说货币现象:成色佳、含铜量高的铜元,民间会因质佳而惜用;在市面上流通的铜元因竞铸逐利,结果是愈铸愈劣,劣钱一多,好钱就更少(被窖藏或熔化以重铸更多的钱)。这是劣币驱良币的原理,梁以两页多的篇幅用实例解说此原则(21:106—108)。这是铜币的部分。

另一项祸端是各省大量印行纸钞。1909年6月估算,三年内各省已发纸钞3000万两(21:108),虽然号称这些纸钞可以随时兑换现钱,但却少实现。梁写此短文的目的,是指出铜元与钞币在中国已过度浮滥,若不再节制或整理币制,则国中所资为交易之媒者,皆为碎铜废纸,终必导致“民冻馁离散而国随以亡。……则马哥里所谓百年暴君专制之害,不如一次恶货币之甚者,岂不信哉!故吾以为,今日中国[13][14]应办之事不一端,而莫急于颁定币制”(21:109)。梁这两篇论铜元的文字,是属于时事议论的文体,类似的见解在当时人的论述以及近代中国货币史的著作内已多论及,特殊之点不多。

2.2.2 币改评议

梁有两篇评论币制改革的文章,其一是《读币制则例及度支部筹办诸折书后》(1910,25上:97—106),这是他在日本时对清末币改的评议,是属于时事评论性的文字。宣统二年四月,度支部奏厘定币制,有则例24条,附则13条,目的是要重新制定国币的单位、成色、发行机构、监督单位等等,这些条文与背景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784—789)有详录。梁对这项时事有三项评论:国币的成色与价格单位,辅币铸造与行用之限制,旧币暂照市价行用之问题。他所评论的内容,大都是具体执行上的不同见解,属于国币推行技术方面的问题,甚少有政策方向、体制理念方面的辩说,可论之处有限。

民国元年(1912)6月,“中华帝国宪政会”改名为“国民党”(这和由同盟会等改组而成的国民党不同),康有为与梁两人任会长(《年谱长编》,页386),梁写了一篇《吾党对于不换纸币之意见》(1912,28:3—12)。所谓的不换纸币,就是现代所谓的不兑换纸币:在兑换纸币制度下,例如在1973年之前的美国,任何人持35美元就可以向联邦银行换取1盎司黄金,所以当时称之为美金;在不兑换纸币制度下,民众没有以纸币兑取金银之权利,政府亦无偿付纸币之义务。在政府财力足够时,兑换制最能稳定币值;现代大多数国家采用不兑换制,所以在发行额度与准备金方面,须受民间和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督。

民国元年时的问题不同:“比缘财政困难,外债决裂,于是‘国民捐’议与‘不换纸币’议,交兴于国中。……若不换纸币者,则各国当危急存亡之际,皆以此为一种救急之良法,……虽然,吾党细按国中情实,觉不换纸币骤难实施,强欲施行,弊且立见。”(28:3)国家在这种状态下行不兑换币制,确是高空走索。梁的反对理由是:“今中国发行不换纸币,其所代表者为何物乎?市面上之生银及各种辅币、外币、旧钞币既已凌乱不堪,……今益以不换纸币,徒使市面上添一种比价以扰人脑耳。……不换纸币则本身有何价值乎?……若纸币与硬币之间,忽生出变动无常之比价,则纸币之基础全崩坏矣!然在我国今日而发不换纸币,在势固不得不听其与市面上之生银及各种旧币、外币随时互为比价者。不换纸币所最忌之原则,而我先犯之。……吾见其以不换纸币杀人已耳。”(28:4—5)

这些都是行家皆知之论,梁消极反对,于事何补?何不积极建议如何可拯救中国脱此困境?梁现今反对不兑换纸币,犹如明知山有虎,却无良策以对。他所能做的,也只有一再叮咛行不兑换制应注意之事,此文的建设性不高。

2.2.3 发行公债

若要整理官钞推行国币,必须先有确实的发行准备金、有统一发行钞币的机关,才能建立兑换纸币制度。梁的基本构想,是要大清银行担任中央银行和推行国币的机构,集发行货币与银行的管辖权于一

[14][15]身。而发行纸币所需的资金,梁建议由大清银行承募公债5000万元,以此款收回各省官钱局所发行的旧钞。

这项构想表现在两篇文章内:《发行公债整理官钞推行国币说帖》(1910,21:1—10),这是在日本居留时写的;《整理滥发纸币与利用公债》(1914,32:12—26),这是担任币制局总裁时写的。在1910年的文章内,他提出9项办法,附10项理由详细说明各项要点。在办法方面,只有简单的条文,列举公债的金额、票面、利率、目的、偿还方式与年限,等等。因为这是建言书,所以比较有趣的是梁所列的10项理由说明。

(1)何以实施新币制必须发行可兑换纸币。工商业发达与人口众多之国,不能徒恃硬币,尤其中国在新旧币制青黄不接之顷,尤需赖可兑换纸币来衔接。他以日本5000万人口在明治四十二年(1909)时,全国流通的硬币纸币共5亿多元为例,估计平均每人约需有10元国币。中国人口约4亿,应需40亿元才够。就算只发行一半,若全都靠金属硬币,则非国库能力所及。现若欲整理币制,则应以采纸币为枢纽;若要人民对新币具信心,则须采可兑换制,由大清银行的发行准备金,来保证纸钞可以兑换成等值的贵重金属。一旦兑换纸钞通行,政府即禁止人民用旧币、外币、生银,同时也禁止外国的钞票与银币流通。

(2)推行纸币必须先立保证准备额。这是中央银行发钞的基本条件,一般是以发钞额的五成为准备金,可用黄金、白银和有价证券充任。问题是大清银行如何能筹到发行20亿所需的准备金(10亿)?梁认为此数既不可得,最低亦不应低于3亿。但这3亿要从何处来?他并未说明。

(3)保证准备必赖发行公债。梁的算盘是:既然大清银行有3亿元的保证发行能力(但从何处来?),则可用其六分之一的力量发行公债5000万元,将来办有成效,可续办第二次公债及自治团体之地方公债。然而,这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大清银行若有3亿准备金,何必发行5000万元的公债,用以收回各省旧钞?若这3亿的来源不定,何人敢买此项公债?

之后所列的7项理由,都是发行技术上的说明,例如(4)发行公债宜委诸大清银行之理由,(8)公债所以定6厘息率之理由,这些都不是推行国币政策的要点,在此不细论。综观这项提议,可行性并不高,也未见当时有人应和。梁有这项倡议,是因为他看到当时欧美日各国发行公债的制度,帮助各国政府解决了财政上的困境,所以想推介给国人。清末国人对公债之事,有过“息借商款”(1894)和“昭信股票”(1898)等几次的惨痛经验,自然对梁这种“异想天开”的构思反应冷淡。中国既无发行公债的观念,又无相配合的金融体系,梁这篇文章是属于概念性的开导,并无实施的可能性。

过了4年,他初任币制局总裁时,再度倡议利用公债整理市面上流通的浮滥纸币。当时的问题是:“今日财政之困横不一端,而纸币价格之坠落,其最可怖也。各省受滥纸币之病者,情形各各不同,……今之言整理纸币者,略有四法。第一法:迅筹的款,着手兑现。第二法:改换票样,定期兑现。第三法:广铸铜元,易银纸币为铜纸币,以铜元兑现。第四法:募集公债,吸收现款,次第兑现。”(32:12)梁认为第一法最正当,但非国力所许,必须仰给外债。若欲求外债,则须忍受种种苛酷条件,金融权恐亦将旁落。第二法最省事,但各地政府能力恐无法达成。第三法已有湖北等一两省试行,但此铜元政策为各省之独立政策,甲乙两省之铜元票互不相流通,已无国币之实可言。梁认为此时可行者唯第四法:利用公债来整理纸币。

他的方法是“将纸币之一部分变为公债,前此国家应负随时兑现之义务者,今则改为负定期偿还之义务。……此法之美善人所共知”(32:14)。问题是:人民对纸币已无信心,为何现在强以公债替代就能唤回信心?如此而得的公债又如何确保其价值?此外,当时中国尚无能配合发行公债所需的金融体系来执行此项政策。梁以币制局总裁之尊而出此议,只诉求目标而未能明示具体办法,就可预知推行国币成功的几率了。

2.2.4 国币汇兑券

1914年初梁就任币制局总裁后,因“欧祸蔓延,影响波及,关税骤绌,磅价骤腾,商务既已滞停,借款且复断绝。……今者硬币既极糅纷,纸币尤苦充斥,……各省收入折阅余半,不亟改弦,惟有坐毙。……此尤启超职守所在,忧骇皇汗而不能一刻安者也。……求万死一生之计,惟有发行国币汇兑券一万万余元,既可以拯目前财政之艰危,又可以树将来币制之基础”(32:26—27)。

当时尚无全国统一的国币,梁初就任一时间也无法立即推出国币,所以提议发行国币汇兑券。此券的性质介于银行汇兑券与不兑换纸币之间,这种汇兑券的特色是:本身并不是兑换性货币(不可持之向政府银行要求等值金银),但在全国各地之间的价值相同(如同国币)。也就是说,它既有国币所具备的“全国同价”性质,但却又是梁一向反对的“不兑换纸币”。梁的用意是发行此券当作国币之前身,借以吸收生银和旧币。

这是一篇说帖,目的在征求政界、商业与民间的支持,所以梁列了12条草案、7条施行细则和6条资金运用规则。在此暂且不看这些条文,先来考虑实施此新制的诸项外在条件,以及各界的可能反应。此时国际战争正热,国内也是兵刀水火,这些结构上的问题在短期内若无法改变,而只在币制上亟思改革又有何意义?就算可能有意义,梁所提的汇兑券新意何在?主要的障碍有几点。第一,此券既非国币,又非可兑换纸币,不易看出吸引力何在。第二,既无根本上之新意,推出新币制也只徒增行政费用,在市面上多一项干扰性的货币而已。第三,虽是不兑换制,但总不能完全无发行准备金,也不能无行政费用,而在财政困难之下,这些经费从何处来?简言之,徒见此议之弊而未见其显利。

以梁之才思和历年研讨中国币制的心得,何以就任币制局总裁之后竟出此下策?若他当时在野,或此策出于他人,不知梁会有哪些议论?梁在此项说帖末段,道出他的心境与期望:“今各省纸币既水深火热,断不容更为坐视。绕室旁皇,思索累日,觉拯救之计,舍此末由。……则可以不借一钱而成改革币制之大业,且经此战乱,而财政基础不为动摇,一举而数善备,斯之谓矣。一得之见,是否有当,伏祈钧裁。”(32:28)这是诚实恳切的衷心之言,但上述的三项主要困难仍梗然。对梁的这项乐观说帖,若吾人有赞一词之席,虽同情梁之彷徨忧骇,但亦唯有“缓议”一语以对。

2.3 英雄试剑

2.3.1 两次入阁

1913年9月熊希龄内阁成立,梁任司法总长。翌年2月12日熊辞职后,梁数次请辞,袁世凯大总统慰留。2月18日梁再坚辞,袁于次日先令梁为新设的币制局总裁,20日准梁辞司法总长。梁辞司法总长的原因复杂,他在《申报》上说:“我国司法因上年进行太速,致生出无限之阻力,近来各省几至全然办不动。”(《年谱长编》,页429)币制局于1914年3月10日开设,梁同日就职,与财政总长共拟币制局简章7条,呈奉大总统批准公布。

就职之后的状况,依同年10月30日《申报》的刊载:“梁任公前在司法总长任内,已任币制局总裁之命令下,不数日而辞司法之职,遂专任币制之事。当时中外属望,以此事非任公莫能办,任公亦自以研究有素,任之不辞。不料欧战以来,币制借款之事,暂时既无可谈判之余地,任公所研究之政策及其设施之次第,又为时势所迫不能实行,于是此局遂同虚设。任公不欲虚应故事,故数日以来数辞总裁之职,奈经总统再三慰留,不允所请。”12月27日梁的辞职始准,当日袁氏的命令是:“币制局总裁梁启超迭请辞职,情辞恳切,出于至诚。梁启超准免本职,此令。”(《年谱长编》,页440—441)

梁在10个月不到的总裁任内,积极拟议过下列事项:“(1)六月:[15][16]币制条例。(2)七月:拟参采国民银行制度以整顿商票维持金融办法。(3)七月:拟整理东三省纸币办法大纲。(4)八月:拟铸造镍币办法。(5)八月:拟处分旧币施行新币办法。(6)九月:拟推行国币简[16][17]易办法。(7)十月:整理造币厂计划纲要。(8)十月:拟发行国币汇兑券说帖(附国币汇兑条例)。以上各项计划和办法有经总统批准者,[17][18]有尚未批准命交财政部审议者。”(《年谱长编》,页442)

他对这次短暂的任期,有下列的反省。1915年1月,中华书局创办《大中华》杂志,邀梁为主任撰述。梁在第1卷3—4期写一篇《余之币制金融政策》(32:37—66),在“附言”内说“吾著此论,时为(民国)四年一月十日,距辞职后半月也”(32:66)。他对币制局之职位有如下的解说:“未几承乏币局,颇奋然思有所以自效。……窃自谓所孜孜规画,尚不谬于学理,不远于情实。虽然,吾竟一无所设施,以至自劾而去,而局亦随之而撤,吾之政策适成为纸上政策而已。若问曷为不能设施,则吾良不知所对,吾惟知吾才力之不逮已耳。”(32:38)

民国6年(1917)7月段祺瑞内阁成立,任梁为财政总长,主掌财政与货币改革。在货币改革方面,他最想做的是利用缓付的赔款和币制借款,来彻底改革币制。梁在财政总长任内,对币制改革和财政金融屡思有所作为。但4个月之后,政府因在川、湘军事失利,且有秘密向日本军械借款的传说,舆论对段内阁不满。段与内阁全体于11月15日连带请辞,均经总统慰留。但梁辞意已决,于18日第二次辞职:“查中央财政各种困难皆臻极端,启超受任以来,竭智尽力以谋挽救,虽规画略具,而实行维艰。现在军事方殷,非得有军界尊宿或与军事关系之人管领度支,未易收指臂之效。启超再三考察,实无余力足以负荷。除将财政详细内容另行密呈外,理合具呈恳请准予即日免去财政总长本职,以省愆尤,而免贻误,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谨呈[18][19]大总统。”(《年谱长编》,页539—540)

梁在四个月的任期中提议过一项币制大纲,说明他的币改可分成三个步骤:一是划一银币,二是整理纸币,三是采用金汇兑本位(即虚金制)。他同时另拟“现拟着手之事”十项,都是行政上的事情,例如:(2)造币厂聘外国总技师1人,(5)稽查炉房,等等,这些都可在张家骧(1925,第3编页69—70)的文章内查索。梁两次入阁,任币制局总裁九个多月,任财政总长四个月不到,在币制改革方面虽有诸多理想,但皆壮志未酬。其中留下最多记录、也最值得一提的,是以下两小节的主题:一是在币制局总裁任内的国币条例,二是在财政总长任内的币制借款问题。

2.3.2 国币条例

熊希龄内阁在1913年9月执政后,主张沿用银本位制来改革币制:“希龄等虽认金本位为合于世界大势,将悬为最后之鹄,然目前不易办到,故暂沿旧习惯,用银本位以谋统一。”(《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85—86)梁既为此内阁的一员,在政策上也只好暂时按住虚金制的主张。翌年1月17日国务院讨论“国币及施行条例与理由”,此事自然引起国际银行团的注意,各方因而与熊希龄交换各种的见解(往来文件收录在上述史料辑的页86—88)。在各方交换意见之后,于2月8日公布《国币条例》13条及施行细则11条,此外还附了7项“理由书”来解说制定这些条例的背景与诸项考虑(页88—97)。

梁此时在内阁的职务是司法总长,所以这些条例、细则、理由书不是以他的名义发表,目前只能猜测熊应该知道梁对币制的研究与主张,也应该会征询他对此事的意见。这些条例与细则不是此处的要点,我们要看的是那7项理由,以及梁在3月10日任币制局总裁之后,对这7项理由的补充说明。

这7项理由书的内容是:用银本位之理由,用6钱4分8厘为价格单位之理由,各辅币重量成色减轻之理由,主币准自由铸造且收铸费之理由,从前官局所铸1元银币暂准作国币之理由,旧辅币暂以市价通用之理由,施行地域分次第之理由。梁任币制局总裁之后,知道各界对国币条例仍有疑虑,所以在上任后发表了《币制条例理由书》。这篇文字未曾在刊物发表过,现在收入《饮冰室文集》(32:1—8),是由梁口述,李犹龙笔记。这篇短文的性质是在补充说明2月中公布的7项理由书,共有6项要点,析述如下:

第一项是改革币制无需巨款。晚清拟币改之议时,有举外债1亿元专办此事之说,而后币改未行,外债机失。十余年后的现在又倡币改,梁此处的用意,是在纠正币改需巨款的观念。过去议改为虚金本位时,确实需要巨款作为准备金,但1亿元应仍不足;现今已倾向暂用银本位,何以仍需此巨款?因为论者认为,若要行银本位则必先铸足够之新银币,一部分供市场流通,一部分贮于库内准备紧急之需,所以无巨款则不敢语币改。

梁不同意这种想法的理由有二:一是以中国人口之众,市场需钱量之巨,若要有此巨款的发行准备才能币改,则永无改革之日。二是今日市面上各种货币已多,若要再铸大量银币流入市场则会有两项恶果:当时国际银价已大跌,若中国采银本位,各国必将多余的白银倾倒入中国;中国政府因确定采银本位,必铸大量银币,流入市场后必增白银流通量,银币将因而更贬值,原已混乱的货币市场将更滋扰乱。梁的政策是实行“国币兑换券”,用以“吸收市面之生金银及废币,随时改铸,故费可省而功易集也。……明夫此义,则知改革币制亦绝非如世人所拟议之必须尔许巨款矣”(32:2)。梁乐观地认为,这项国币汇兑券计划只要有1000万元即可着手,有3000万则绰绰有余,“故吾决言改革币制无须过巨之款也”(32:2)。执行这项计划汇兑券的诸项困难,在第2.2.4小节内已析述,梁在此处的论点说服力有限:历史上从未听闻过币改的费用可以如此低廉,尤其在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里,民间信心的低落与抵制性才是更大的阻碍。梁以总裁之尊,不知为何立此单纯之论。

梁的第二项诉求是主张行银本位制,他对此议只有半页一段的简要论说:银本位已是落后的币制,复本位在各国已证明失败,而中国的黄金存量尚不足以行金本位或虚金本位,所以暂以银本位为过渡时期的币制。梁说明此事的用意,是在解说他执政期间的目标:“暂以银本位为入手整理之法,故国币法及银行条例,皆本此意以施行之也。”(32:3)也就是说,他要暂时放弃过去极力主张的虚金制,顺应潮流采取张之洞派所主张的银本位制。第三至第六项理由,是对下列四项具体问题解说,并无政策方向上的问题,在此不论:国币的单位;辅币的重量与成色;主币准许自由铸造,收铸费6厘;旧铸1元银币暂许作国币,旧辅币暂许以市价通用。

2.3.3 币制借款

币制借款的基本用意,是向列强贷款来改革中国币制,是专款专用的性质,和铁路借款相近。列强愿意贷款的动机很明显:第一,主导中国的币制改革,进而深一层地掌握经济与财政命脉;第二,中国的币值不稳,会影响列强与中国各项经济往来的不确定性。1903—1904年赫德与精琪的虚金制提议,就是以这两项目的为出发点。而中国也有意愿的原因很明显:一是币制上的,国币确实需要统一明确化,以便利国内外的经济交易;二是财政上的,若得列强币制借款,可稍纾缓财政上的窘困。晚清的币改借款,以英、法、德、美为主,称为“四国银行团”。张之洞等人的反对,主要是看清了列强的侵入性动机,同时也认为就算中国的币制需要改革,并非必采列强的虚金制不可,只要走好适合国情的银本位就够了。相对地,主张采虚金制者,除了强调此制的国际性经济优点之外,也理解这种贷款可以有效地协助币制改革。梁是属于这条路线的主要人物之一。

1914年3月梁掌币制局后,就有币制借款的构想,可是当时欧战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此事因而无法进行。梁于同年10月去职,币制局裁撤。欧洲列强知道中国仍有币制借款的意愿,但被大战牵扯而无心全力进行,此时日本趁机进入角逐这块大饼。1916年秋,寺内组阁以对华经济发展为一大政纲,这可从当时外相本野的声明中看出:“帝国希望在华发展,故希望与中国亲善,中国为发达其将来而图改革,帝国不惜予以.助,帝国政府为使中国信任帝国,当讲最善之方法。”(《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373。以下所引页码除另声明外,皆同)[19][20]

著名的西原借款案,和中国改采金本位也有密切的关系:“具体地说:在满洲、山东以及其他地方敷设铁路,在全中国装置电信设备,以谋其交通的现代化;开发吉林和黑龙江的丰富的森林;采掘黄金,以所获得的黄金为基础,来改革极端紊乱的中国币制,确立金本位制度。中国实施金本位制,其最快的道路首先是在铁路方面的收支使用金本位。所以铁路网之敷设、交通银行之整理,这些都是沿着在中国确立金本位制度的建设意图。六七笔借款决不是孤立的、彼此无关的,而是在这个统一目的下签订的。”(页373—374)日本对华的经济动机,以及和改采金本位制的关系,在此充分展现。

以上是梁在1917年7月任财政总长之前的日方策略,寺内内阁的财政大臣胜田主计,在1918年对梁的币制借款作为有如下的评论:“去年(民国6年)夏间,梁启超氏为财政总长时,希望改革中国币制,欲从各国借款二万万元,并示此意于日本。同时梁财政总长,附加中国币制改革案文本,亦暗中通告于各国。梁氏此提案,大体能得各国之赞成,……日本以外之各国,因在大战之际,不能确定,故实行币制借款时,最初以借一万万圆为必要,在北京之各国代表,对于梁氏之改革方法,认为无误时,始得决定此借款。然在各代表之研究中途,梁氏去职,于是币制改革之议,亦受一顿挫矣。但各国希望中国从速改革币制,而中国方面希望实行改革其币制之意,均依然存在也。”(页384)

这是梁任内与币制借款相关案的概要,以下进一步说明几项主要的经过。何以梁既打算向日本借款,而又“暗中通知于各国”?原因很明白:要从各国的角力中得取有利的借款条件。此事源于1911年英、美、法、德四国曾与清廷签订币制借款,这就是卫斯林在1912年来华推行虚金制的背后动力。但如前所述,中国在翌年确定为银本位,虚金制遂止议。虽然此事已定,但列强在借款条约到期时,照例向中国政府要求延期,中国政府也大都同意,基本的原因是国际金银价格还在波动,不知银价何时再贬,若有改采虚金制必要时,仍需靠列强的借款来进行币改。另一项原因,还是想通过此项借款,来缓和国家财政上的窘困。

梁在1917年7月上任后,欧战已打了三年。“当时世界金价大跌,……确是整理外债及改换金本位的好机会,……本人确有野心来整理财政,所以去干财政总长。中国既加入参战,德、奥二国赔款立即取消,对于其他各国赔款均展限五年。”(43:16)梁见时机大好,可以翻案实行他计议已久的虚金制,所以积极向外借款币改。日本未受欧战影响,对此事相当积极;英、法、德诸国虽受欧战牵连,但对此事则通过所共组的银行团来与日本角力。以下先看梁与日方的接触,再看欧美银行团的反应。

1917年8月7日,梁与日本公使林权助谈1000万镑币借款的问题。日方打算以中国的田赋收入作为借款担保,梁出示的计划内容有八项(页386—387),其中的第七项说明反对此事者多,以田赋担保之事目下绝不可能。另一要点是梁打算聘日人阪谷男爵为顾问,任“币制改革局会办”,但须经四国银团同意,此事争议较小。过了一星期(8月14日),梁向日方表示1000万镑数目太少,打算改为2000万镑,其中1500万镑用来币改,其余用来归还各项借款等诸项用途。梁为了促成此事,在8月23日给犬养毅的信内表示:“币制改革可以增进贸易,刷新财政,为启超夙昔所怀抱。以为此策而行,不独日本目前资金可以输出,而国际贸易获益尤大,故此次有币制借款之提议。现贵国朝野方对于此事加以考虑,倘荷赞同,使此举得以实现,岂独敝国蒙庥,而于亲善之义尤有大益也。”(《年谱长编》,页529)

9月初,梁拟了一项币制改革办法大纲(页392),对改采金汇兑本位(即虚金制)的目标加了一项附注:“俟欧战终了后再定。”他同时拟了十项“现拟着手之事”,其中的第十项是:“以海外金准备为担保,发行国内公债,充整理各省滥发纸币之用。”前总理熊希龄于9月12日致函梁,表达对此事的忧虑:“公虽热心币制,欲乘此时机达其屡年筹划金汇兑之目的。无如金价低落,借款虽成,损失太巨。即使设法留存外国银行,而本国苟无能现银铸造法货,则币制亦难实行。何况目前英法等国正值战争之际,必难发行债票,势必均于日本招募。幸而成功,以如此金价日落之势,其利害损益,亦当熟思而审计也。”(《年谱长编》,页530)

英国对此事的态度也不乐观:“九月十三日四国银团代表开会,……英国代表认为中国发行内债,收回各省纸币,当然可以。但为此而想提出如此巨额之金币借款,其意何在,殊难理解。……即使中国银行此番由于这笔借款,得到准备金的补充,但难保将来必要时又要发出无准备金的银行纸币。总之,财政总长的提案是不切实际的。”(页393)相对地,日本对梁的大纲“完全表示赞同”(页394)。外相本野在21日发密电指示日本驻英大使珍田,说日本政府“认为应接受中国政府所提之要求,进行借款谈判”,并指示大使“迅即向英国当局交涉,……促使本借款谈判的进展”(页395)。

美国也积极介入了此事。美驻华公使芮恩施在8月6日致国务卿的电文中说:“日本现在控制着国际银团。美国进入银团较其他任何行动都更能恢复均势,并为中国的真正独立作出贡献。……再者,由于大部分需要的资金最终都要来自美国,因此美国最好在这件事上插一手。”(页396)他的用意在9月16日的另一项电文说得很清楚:“……参加这次贷款的价值,在于抵消日本在银团中的优势,因为日本正在极力剥夺中国财政上的独立自主。……如果美国政府有任何垫款的话,都必取得这样一些谅解,……和保证美国在中国领土上有同等的经济和商业机会。”(页398)

币改借款的事至此胶着。1917年11月22日冯国璋迫使段祺瑞下台,30日冯任命王士珍为国务总理,梁同日辞职,由王克敏继任。王在此之前任中国银行总裁,时常参与梁的策划。王任财政总长之后,继续与日本交涉借款(页423—425)。此事仍有复杂的后续情事,因与[20][21]梁无干,不拟续论。

2.3.4 回顾检讨

1926年梁53岁,12月以病体渐痊,再度恢复忙碌生活,并常为学术讲演。其中有一场是在清华大学经济系讲《民国初年之币制改革》(43:11—17),由孙碧奇笔记,刊于《清华周刊》第394期(12月17日)。他说:“讲起中国的币制改革,这也是一段伤心怄气之事。我个人从前关于币制的工作甚多,但现在几乎破坏无遗了。……我要讲的是我个人两次的经历:第一是民二上半年在国务院币制委员会中,及民二下半年以后在币制总裁任内所作事(案:币制总裁是在民国3年而非2年)。第二是民六在财政总长任内所作事。此中共有大小问题十余项,现在分两类来说。第一类为根本的、全部的问题:第一是改正单位重量,第二是采用金本位或虚金本位,第三是统一纸币发行权。第二类为临时的、局部的问题,其中包含甚广。”(43:11)讲演的时间是在梁逝前三年,内容是回顾他的货币改革政策与成果。从下列的四项反思,甚可见政治与军事因素对币制改革的干扰。

(1)废两改元(即取消规元改用国币)不能彻底办到。中国历来流通的货币大都是有孔的铜钱,此外也用银子,但因未铸成法定形式,只依重量计算,结果生出许多弊病。币改的第一步是铸造国币,废除银元,全国通用国币。废两改元的历史背景与各界的不同见解,在魏建猷(1955:174—178)和《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104—105、713—717)都有详细析述,因为梁是主要的当事者之一,他的说法很有代表性:“自从《国币条例》颁发之后,政府各项预算均按国币估计,各机关衙门收入支出一律改用银元,市场社会亦然。今日除上海、天津诸地仍有一部袭用银两外(上海用规元,天津用行化),全国贸易几已尽改国币。何以废两改元不能彻底办到呢?此事从表面上看来,总说商民习惯一时不易改革,其实最重要的原因,乃是海关不愿取消。……关税(是)财政上的大宗收入,……他既不愿废两改元,困难于是就多了。关税的存放,本在汇丰(英)、汇理(法)、德华(德)、正金(日)、道胜(俄)五行,五银行团因恐改元后不能再以银两操纵金融,所以连结海关及外交界的要人来反抗我们的政策。我们受了帝国主义的压迫,以致不能完全达到改元废两之目的。”(43:12)

(2)整理铜元另创十进辅币。清末各省自铸的银币与辅币种类繁多,成色不一,银辅币与大银元之间并无明确的比价,其实在光绪末就屡有十进化之议,但皆未行。与此事相关的文献,辑录在《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310—321)内。梁也是主要当事者之一,他的观感是:“……市面铜元充斥,物价腾贵,小民生计日感困难。因之,我们要想法处分铜元,并且另创十进的辅币。……因当时中央政府尚有权力,滥铸之弊可以禁止。不料洪宪以后,事遂中止。民六回到财部,因为任期很短,未能整理,而当时币制局的人员又是一种性质,与前不同。从前币制局人少事多,非常辛苦。后来各处铸造货币来局呈报时,局中只要一笔报效便不深究,所以币制局的事遂成一个肥缺,而办事精神完全松懈,以致今天铜元充斥的状况比从前更甚。我们从前一年多的乐观,都云散烟消了。”(43:13)

(3)集中造币厂。此事属于币制行政方面的问题,而非货币性的政策。张家骧(1925,第4编页3—112)详述各地造币机构与造币厂的沿革概要,资料相当详细,梁的反省很能说明整件事情的始末与性质。“民国二、三年的时候,全国的造币厂大小共有十六个,……所以集中造币厂也是我的政策之一。我把造币厂集中在三个沿海的口岸,一是天津,一是上海,一是广州,其余一律裁撤。……可是在裁厂的时候,因为与别人的饭碗问题有关,所以麻烦极了。外面造谣的也有,恫吓的也有,……但到了后来,各地军阀要筹款,便找造币厂,将造币厂当作他们的摇钱树。因此造币厂愈开愈多,今天已不知增加了多少。从前集中的功夫又算白费了。”(43:13—14)

(4)采用金本位或虚金本位。虚金制的背景、正反意见以及梁的立场,已在第2.1节内详述,现在来看梁晚年对财政总长时期议改虚金制事件的回顾。“采用金本位是我多年的怀抱,但是筹备之先须买许多金子。当时国家财政困苦,不易举办。后来……欧战,当时世界金价大跌,……确是整理外债及改换金本位的好机会。……当时我做得有很详细的计划书和统计表,预计三年之中外债可清,金本位也可从容不迫的立稳了。当时我便下令给总税务司,叫他将应付未付之赔款提出,汇往外国购买金子。但是此时军阀们正无钱用,见有此存蓄都想染指,所以百计破坏,将镑盈提用,这个千载一时的机会便失之交臂。”(43:16—17)

这四项是梁两次入阁时期较重要的作为,前三项是属于体制内的改革或行政上的措施,在那个变乱的时代状况下,他所遭遇的障碍很能理解。真正重要的是他想把银本位改为虚金本位,此事的影响是全面性的。但如第2.1节末的结论所说,梁历次主张改采虚金制虽未能成功,到了晚年也屡以为恨,但以现在的眼光重新理解此事,反而要庆幸他的主张没能成功。

2.4 结论

清末民初的货币问题错综复杂,有国际性的因素,例如国际银价长贬、外债、战争赔款等。有国内币制的问题,例如各地银两、铜元的成色不一,对币改的抗拒心随地而异。也有政治上的干扰,例如辛亥革命前后政局的动荡,以及各省对中央货币政策的服从度不一,等等。还有社会方面的因素,例如乡村(传统)和城市(现代)两部门,对改革币制的反应不一,士农工商各业也各自有不同的立场与心声。在这些庞杂的诸多问题与面向中,本章只考虑国际金融与国内货币制度这两项因素,政治与社会性的面向无法在此详述。

本章以梁历年来对币制改革的言论,和担任两次阁员时的行政决策为主轴,佐以相关的史实和论点,作为旁证性的解说。在虚金本位问题方面(第2.1节),先解说国际银价长贬对中国的冲击,梁对此事的意见,以及各界所提出的各种对策。梁从赴日之前到1917年任财政总长时,一直都主张虚金制是中国对抗国际银价长贬的良策,但各界对此制也有不同的意见,反对阵营中以张之洞最具代表性,而梁是属于极力赞同派内的要角。第2.1节除了对比正反双方的意见之外,也解说了梁对虚金制的认知在1904年时并不够正确,有些违背学理之处,到了1910年时他才对虚金制有正确的理解。

本节的另一项重点是:虽然梁在1917年时,念念不忘要把中国的币制改为虚金制,但从现代的眼光来看,若中国当时真的改成虚金制,恐怕在1929年的世界经济大恐慌中,会被金本位国家(英、法、美、德)拖下水,产生“金脚镣的溺毙效果”。再说,英国在1931年脱离金本位之后,国际金本位制度随即崩垮,中国若在1917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加入“黄金俱乐部”,在十多年后又如何应变?所以中国不采梁所主张的虚金制,而停留在原来的银本位制,事后看来并非错事。梁当时的主张与见解都不错,只是日后国际金融局势的变化,是他当时所未能预见的。

第2.2节的内容与国际金融无涉,纯是国内币制改革的钱钞与银行问题。梁对晚清铜元泛滥、币制混乱的弊害甚感痛心,写了好几篇议论性的文章,都甚有见地。他受到日本运用公债来整理币制成功的启发,提议中国仿行;但鉴于清末几次公债失败的例子,民间对梁的提议并无热烈回应。他在1914年就任币制局总裁时,也提议过要发行国币汇兑券,但此议在新义上、行政费用上、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困难。这些子题在第2.2节内都已详述,结论是:梁对推行国币改革的诸项提议,主意虽佳但都难以落实。

梁在1914年和1917年两次入阁,先任币制局总裁,后任财政总长,但任期都很短。两次担任阁员期间,他力图有所作为,例如制定国币条例,积极向列强贷款以进行币制改革,要把中国带上虚金制的轨道上。此外,他也积极地做了一些改革性的工作,例如废两改元、整理铜元、创十进辅币、集中管理造币厂,等等,但这些努力后来都没能成功。他晚年回顾这些改革失败的原因,认为在国际政治方面,主要是列强不愿配合,干涉币改政策;在国内政治方面,主要是政局动荡,人事更迭,行政人员不够积极任事;在军事方面,民国初年的军阀割据,把造币厂当作摇钱树,破坏了货币发行的管理制度。

整体而言,梁在清末民初对中国币改的问题下过许多功夫,有过不少政策性的提议;在两次阁员任内也极思振作,但被国内外政治和军事因素的干扰,这些努力都没能成功。

2.5 附论:格里森法则

梁在《格里森货币原则说略》(1910,21:110—113)中所谈的,是现代货币银行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劣币驱逐良币(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这是英国商人、官员格里森(SirThomas Gresham,1519—1579)所提出的见解,梁一开始就把它的意义界定得很好:“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之货币并行于市场,其法价同而实价异者,则良币必为恶币所驱逐而澌灭以尽。”他举了六个中国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第一例最简明,抄录如下,但其他五例亦值得参照,才能展现此法则的多面向性:“昔康熙通宝、乾隆通宝等制钱,分两凝重、肉好完整,且所含铜质亦极纯良。及咸丰、同治等钱出,一切不如彼,而每枚法价彼此相等,故康、乾等良币为咸、同等恶币所驱逐,渐绝其迹。此格里森原则之作用也。唐、宋以来之钱币,有所谓短陌者,皆由于此。”(21:110)

梁写此文的目的,是清末屡有改革币制之议,他要提醒国人说:“我国前此及现行之币制,其犯此原则而导其作用者不一而足。”导致“圜法旋立旋坏,终无持久之效”,“数千年来币则所以纠纷而不可理者,皆不明此原则之作用使然”。其实在中国货币史里,很早就明白这个现象(梁所举的六例是众所周知的事),但未曾赋予固定名称,也未析述其中的运作原理。梁的优势是参考日文的货币银行学著作,依西洋经济分析的手法,先界定此法则的意义,然后举六个中国实例,之后再依货币学书籍,举出八项会触犯此法则的禁忌,以及此法则运作之后的四项祸害。以下各举一例说明梁所谓的禁忌与祸害。禁忌三:“国家既定某种金属若干重量,为本位货币一枚之定量,而后此铸币时,或官吏舞弊或国家欲借此为筹款之一手段,而续铸之币有减低其成色者,则此原则之作用必起。”祸害三:“良币日流出国外,金融紊乱,国家遂渐成中干。”

这三页多的短文,简要地说,是把当时货币银行学教科书内的基本道理,以生动条列的方式,提醒倡议改革货币者要注意古今中外都存在的现象。梁用六个例子、八大禁忌、四项祸害的写作方式,清楚明白,简洁有力。然而梁在此处以及其他文章中,举例说明此法则时,都犯了一项基本认知上的错误。以《论币制颁定之迟速系国家之存亡》(21:106—110)为例,他说各省滥铸铜元,会产生格里森法则即恶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得市面上的铜元成色愈来愈差,终致只有劣钱流通,民间大受其害。这个例子是正确的,但他进而推论说,劣质铜元会进而把银金等“良币”也驱逐出境,“不及数年,而格里森原则之作用起,全国之富力销溢于外,国民悉为饿殍”(21:107)。梁显然过度推论了。金银会外流,主要是国际收支逆差造成的,不是被劣质铜元逐出去的。若硬要拉上关系也可以,但较曲折:铜元泛滥造成中国币值不稳,国币贬值会造成进口成本增高,但也会帮助出口成长。若进口值超过出口值,就会产生逆差,金银外流,但这已不是格里森法则的原意了。[1]1833—1926年的伦敦银价,见卡恩(Kann,1927:220)所列的年度最高、最低、平均价格。国际银价长贬造成中国银贱铜贵的状况,以及因而引发的诸项影响,参见何汉威(1993)的详细分析。[2]户部认为“殊难悬断”,但总理衙门以为“总权利害,似属当行,惟尚有宜防之弊一端”。(《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654—656)[3]博尔多和基德兰德(Bordo,Kydland,1995)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各国施行金本位与虚金本位的历史,作了很好的回顾与评比。此文的表2把实施过(虚)金本位的21个国家分成7组(核心国家、英国辖地、拉丁美洲、南欧、北欧、西欧、日本),详细对比它们采取、终止此制的年份以及原因。在参考书目内也引述了许多各国实施此制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施行虚金制有兴趣的读者而言,这是相当简洁的综论。[4]中文部分见张家骧(1925)第3篇第1、2章,彭信威(1958:911—924),卓遵宏(1986)第2、3章,李宇平(1987)第4章第1节。英文部分详见卡恩(1927:356—395)。卡恩研究的优点是综述(虚)金本位在各国施行的历史与概况,更重要的是摘述各国对中国提议虚金制的提案原文,例如赫德1903年4月的提案摘录在页368—369,1903年12月精琪提案的要点摘录在页377—384,1912年卫斯林的提案摘述在页386—391。[5]晚清关于金本位的建议,《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222—1249)有详细[6]卫斯林(1912)和甘末尔(1929)的提议内容,在注[4]的文献内可查到;特雷斯科特(Trescott,1995)对甘末尔的中国之旅,有相当详细的分析,所提供的文献也很完整。[7]这项备忘录的原文见:Hanna,H.,C. Conant and J. Jenks(1904:75—112)。这项备忘录因饱受批评与误解,精琪在1904年又发表Considerations on a New Monetary System for China,来补充说明之前的见解,此文见:Hanna,H.,C. Conantand J. Jenks(1904:113—176)。[8]精琪(1903)的汉译本可参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128—1159):精琪所著之《中国新圜法条议》和《中国新圜法案诠解》。[9]弗里德曼和施瓦茨(Friedman,Schwartz,1963:134)说中国因为“是采银本位,所以几乎完全避免了世界性大萧条头两年的恶果”。他们说:“中国因为是银本位而非金本位,所以相对于金本位国家(等于是采固定汇率),中国等于是采浮动汇率。……所得到的效果是把中国的内部经济,隔绝于世界性的萧条之外。”(页361—362)艾肯格林(Eichengreen,1992:xi)对金本位制的缺点也有类似的见解:“20世纪20年代的金本位制,替20世纪30年代的大恐慌布下了舞台,因为金本位制把国际金融体系弄得脆弱了。美国经济的不稳定,通过金本位的传递机制,把这股冲击传到了世界各地。金本位制也扩大了当初不稳定的冲击效果。”这种见解表示,中国采银本位反而是一种免于(或降缓)世界经济大萧条冲击的一道防火墙。[10]张家骧(1925,第2篇页9—17)表列解说各省在光绪、宣统年间所铸银元的各种重量与成色,由此可以看到各地所铸的银币,不论在外观上、重量上、含银量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更复杂的是还有外国银元混杂其中,可见晚清银币的严重混乱情形。[11]洋商对铜元问题的异议,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094—1095)有当时在报章上刊载的文字。[12]光绪二十六年李鸿章仿铸英仙士铜钱开始,以致各省竞铸的经过,这许多触目惊心的细节,在张家骧(1925,第2编页22—34)内有详细记载。《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内也有非常丰富的文献录载(页872—985)。[13]魏建犹(1955:158—173)对此事有详细的说明,详列了光绪三十一年到宣统三年各地银行所发行的纸币数,以及各地银钱行号发行纸币的情况表,对梁的这篇短论是很好的补充。[14]大清银行是依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所奏定的24条则例成立的。有关此银行的设立经过,以及这些条则例的内容,参阅张家骧(1925,第2篇页106—116)。[15]此事会在第2.3.2小节内详述。[16]这是梁任币制局总裁时呈给大总统的一项计划书:《胪陈铸币计划》。他想在两年内将币制改革完毕,主币的部分他在《国币条例理由书》内已细说(见第2.3.2小节的解说),此处他要析述的是辅币部分。他拟了一项说帖,分四项要点:新辅币铸数及其种类之分配,新主币铸数及兑换券之比例,新币铸本与旧币改铸费,筹措铸本之办法。这项说帖的全文辑录在《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111—115)。[17]这些事项中,目前的数据只知道其中第(1)和(6)项的内容(如注[15]和注[16]),其余事项可能要在当时的币制局档案中找寻。[18]梁两次入阁的经过,参见李喜所、元青(1993:230—234、428—436)的解说。[19]有关西原借款的背景、经过、详细内容与诸项条款,见刘秉麟(1964,第2编第5章)的整体性分析;另见斐长洪的长文(1988,尤其是页117—123、141—148)分析。[20]《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425—464)还有许多相关的数据,记载此事的细节与后续发展,并参见许毅(1996:606—626)与宓汝成(1996)的详细解说。********************[1]1833—1926年的伦敦银价,见卡恩(Kann,1927:220)所列的年度最高、最低、平均价格。国际银价长贬造成中国银贱铜贵的状况,以及因而引发的诸项影响,参见何汉威(1993)的详细分析。[2]户部认为“殊难悬断”,但总理衙门以为“总权利害,似属当行,惟尚有宜防之弊一端”。(《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654—656)[3]博尔多和基德兰德(Bordo,Kydland,1995)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各国施行金本位与虚金本位的历史,作了很好的回顾与评比。此文的表2把实施过(虚)金本位的21个国家分成7组(核心国家、英国辖地、拉丁美洲、南欧、北欧、西欧、日本),详细对比它们采取、终止此制的年份以及原因。在参考书目内也引述了许多各国实施此制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施行虚金制有兴趣的读者而言,这是相当简洁的综论。[4]中文部分见张家骧(1925)第3篇第1、2章,彭信威(1958:911—924),卓遵宏(1986)第2、3章,李宇平(1987)第4章第1节。英文部分详见卡恩(1927:356—395)。卡恩研究的优点是综述(虚)金本位在各国施行的历史与概况,更重要的是摘述各国对中国提议虚金制的提案原文,例如赫德1903年4月的提案摘录在页368—369,1903年12月精琪提案的要点摘录在页377—384,1912年卫斯林的提案摘述在页386—391。[5]晚清关于金本位的建议,《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222—1249)有详细的文献辑录。[6]卫斯林(1912)和甘末尔(1929)的提议内容,在注[4]的文献内可查到;特雷斯科特(Trescott,1995)对甘末尔的中国之旅,有相当详细的分析,所提供的文献也很完整。[7]这项备忘录的原文见:Hanna,H.,C.Conant and J.Jenks(1904:75—112)。这项备忘录因饱受批评与误解,精琪在1904年又发表Considerations on a New Monetary System for China,来补充说明之前的见解,此文见:Hanna,H.,C.Conantand J.Jenks(1904:113—176)。[8]精琪(1903)的汉译本可参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128—1159):精琪所著之《中国新圜法条议》和《中国新圜法案诠解》。[9]弗里德曼和施瓦茨(Friedman,Schwartz,1963:134)说中国因为“是采银本位,所以几乎完全避免了世界性大萧条头两年的恶果”。他们说:“中国因为是银本位而非金本位,所以相对于金本位国家(等于是采固定汇率),中国等于是采浮动汇率。……所得到的效果是把中国的内部经济,隔绝于世界性的萧条之外。”(页361—362)艾肯格林(Eichengreen,1992:xi)对金本位制的缺点也有类似的见解:“20世纪20年代的金本位制,替20世纪30年代的大恐慌布下了舞台,因为金本位制把国际金融体系弄得脆弱了。美国经济的不稳定,通过金本位的传递机制,把这股冲击传到了世界各地。金本位制也扩大了当初不稳定的冲击效果。”这种见解表示,中国采银本位反而是一种免于(或降缓)世界经济大萧条冲击的一道防火墙。[10]张家骧(1925,第2篇页9—17)表列解说各省在光绪、宣统年间所铸银元的各种重量与成色,由此可以看到各地所铸的银币,不论在外观上、重量上、含银量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更复杂的是还有外国银元混杂其中,可见晚清银币的严重混乱情形。[11]倡盎司(ounce),英制计量单位,1盎司为28.350克。——编注[12]洋商对铜元问题的异议,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页1094—1095)有当时在报章上刊载的文字。[13]光绪二十六年李鸿章仿铸英仙士铜钱开始,以致各省竞铸的经过,这许多触目惊心的细节,在张家骧(1925,第2编页22—34)内有详细记载。《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内也有非常丰富的文献录载(页872—985)。[14]魏建犹(1955:158—173)对此事有详细的说明,详列了光绪三十一年到宣统三年各地银行所发行的纸币数,以及各地银钱行号发行纸币的情况表,对梁的这篇短论是很好的补充。[15]大清银行是依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所奏定的24条则例成立的。有关此银行的设立经过,以及这些条则例的内容,参阅张家骧(1925,第2篇页106—116)。[16]此事会在第2.3.2小节内详述。[17]这是梁任币制局总裁时呈给大总统的一项计划书:《胪陈铸币计划》。他想在两年内将币制改革完毕,主币的部分他在《国币条例理由书》内已细说(见第2.3.2小节的解说),此处他要析述的是辅币部分。他拟了一项说帖,分四项要点:新辅币铸数及其种类之分配,新主币铸数及兑换券之比例,新币铸本与旧币改铸费,筹措铸本之办法。这项说帖的全文辑录在《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111—115)。[18]这些事项中,目前的数据只知道其中第(1)和(6)项的内容(如注[15]和注[16]),其余事项可能要在当时的币制局档案中找寻。[19]梁两次入阁的经过,参见李喜所、元青(1993:230—234、428—436)的解说。[20]有关西原借款的背景、经过、详细内容与诸项条款,见刘秉麟(1964,第2编第5章)的整体性分析;另见斐长洪的长文(1988,尤其是页117—123、141—148)分析。[21]《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页425—464)还有许多相关的数据,记载此事的细节与后续发展,并参见许毅(1996:606—626)与宓汝成(1996)的详细解说。

3 财税与预算

进入主题之前,先谈一本相关的著作。梁在1910年曾说过要写一本百余万言的《财政原论》:“两年以来,废百业以著成一编,名曰《财政原论》,百余万言,以卷帙太繁,……杀青问世,尚当期数月以后,将撷其要节先刊布之,冀以为浸灌常识之一助焉。”(21:13)他在论《公债政策之先决问题》(1910)的附言里,也说“但限于篇幅,犹苦言未能尽,别于拙著《财政原论》中更详之也”。(21:54)据《年谱长编》(页296—297)的记载:“是年(1909)先生以意态萧索,生活困窘,专以读书著述为业。三月成《管子传》一书,四月着《财政原论》。……据该书目次,知全书共分五编十八章,先生在例言中自谓‘所论皆归宿于我国,博征过去之历史,详写现在之情形,以示将来之方策。……所拟组织租税系统私案诸种,租税法私案及公债政策论、地方财政论,皆数年来所怀抱,几经研索,呕心而成。自若见施行,可以起宗邦于久衰,拯民生于涂炭’。可见先生年来对于财政学用功之深,怀抱之大,惜全书迄未完成。”

1910年2月梁写信给徐佛苏时,曾提及此书:“若旧稿则惟《财政博议》稿存有三十余万言,但其体裁不适于登报,且弟稍筹得款,便当付印,恐不足以应公之需。”(《年谱长编》,页311)翌年4月14日,商务印书馆张元济写信给梁说:“《财政原论》既为公数年心血所寄,若能印行,必于国民大有裨益。数日前接到是书目录一册,展阅一过,实为今日救亡拯急之书,既年内可脱稿,鄙意可不必分次出版,全书字数现恐尚难预计,至少总有五十万,就敝处营业情形而论,最好用租赁版权办法,附去本利预算清单暨章程各一纸,伏祈察核。如尊意以为不便,则全然让与,亦无不可,即祈核示价值,以便商办。至欲取回若干部数馈赠朋好,亦乞拟定见示。总之公所委托,苟力所能及,断不敢稍有推诿也。”(《年谱长编》,页334)

对此书既然有过这些明确的讨论,但何以日后却无下文?在梁的“残稿存目”内,也未见此书之存稿目次,这30余万或50万言的稿件下落何处?现在较可知的是,他在1927年发表的《中国改革财政私案》(8:1—59,以下简称《私案》——编注),大概是取材自此稿。佐证之一是梁在此文末的后记说:“门人徐良得此稿于冷摊中,……顾不能记为何年作。大抵清廷派五大臣赴欧美考察宪政时,有过横滨而问政者,辄拉杂以告之耶?此稿未经印行,他日当录副存之。”(8:59)前述的引文说他在1909年4月著此书分5编18章,所以大致可推论《私案》是1908—1909年之间写的,原本打算作为《财政原论》的部分,但后因此书未能出版,所以1927年才以《私案》的形式刊出一部分。至于此书稿内的18章,是否曾分别另以单篇的形式刊出,则尚难确认。另一项佐证是李国俊《梁启超著述系年》(1986:109)说,《私案》此文“手稿1909年”。所以《私案》(59页,约4万字),大概就是《财政原论》稿(30余万言或50万言)中的一部分。

3.1 晚清状况

在论述梁的财政改革之前,先大略解说晚清财政的状况与运作方

[1][1]式。清朝末期的财政衰败众所皆知,尤其是在光绪(1875—1908)和宣统(1909—1911)两朝。宣统期短,是强弩之末,可论之处不多。其实在光绪朝的前20年(1875—1894,即甲午之前),虽然财政已现窘状,但尚能应付。甲午战败赔款2亿两给日本(此时向外国举债3亿多两),之后国力大损,进而外债不断。1900年义和拳之后的庚子赔款更高达4.5亿两,从此中国财政一蹶不振。罗玉东(1932)对光绪朝的财政结构变迁,以及诸多相关问题和补救方策,做了很深入的研究(83页的长文)。他认为光绪朝的财政趋势,可以分成三期:甲午(1894)之前以节流为对策;甲午至庚子(1895—1900)之间的特征是“出入平衡的长期破坏”,开源与节流并重;庚子之后(1900—1909)情况严重,以重敛为补救之方策。梁所批评的财政状况以及他在这方面的建议与作为,基本上是甲午到民初(1894—1917)之间,属于罗玉东所研究的第二、三期,以及梁在民国6年任财政总长的期间。

甲午之后的国家财政窘状,可以从御史熙麟在1899年的奏折中,看出造成困境的主要因素:“甲午以后,每年陡增息债偿款两千余万,……而每年出入相权,实仍亏短至一千数百余万。……伏查近今之大费有三:曰军饷,曰洋务,曰息债。……统此三项已七千余万矣。此外国用经常,则京饷、旗兵饷需及内务府经费,……又各省地方经费,……边防及黄河、运河、海塘各工经费,……统此常经,亦几三千万。”(转引自罗玉东,1932:230)

这项结构性的问题,要用较长期的统计数字才看得更清楚。晚清的国家财政收支,可参阅《光绪会计录》(1896)和《光绪会计表》(1901)内的详细数字(1885—1894),但这两项史料内的项目复杂,需另有专文或专书作详细的分析。表3.1是一项简明的替代统计,这是罗玉东在《中国厘金史》(1936)内整理出来的总支出结构变动(1874—1903);最后一栏以银两表示,其他诸栏内的数字,则是占此金额的百分比数。此表简明易读,只需指出一点:军需在历年的比例都占一半以上;而甲午(1894)之后军费比例的降低,是因为归还外债(与赔款)的比例大升而下拉;也就是说,受到甲午之后赔款与外债比例的大幅上升,使得表3.1内其他项目的比例都被拉低了。

除了财务上的困境,财政系统也相当紊乱。清代延用明制,各省置总督巡抚(督抚),“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权力既大且广。而各省内又设布政使(即藩司),掌管民政与财政。在[2]制度未变质以前,各省民政由朝廷的吏部主管,财政则由户部辖管[2],督抚居于督率地位无得干预。太平天国后,督抚既是一省最高长官,又有军权在握,各省的布政使司在权力上已无法与督抚对抗,或甚至沦落为督抚的幕僚;各省的财政大权已不在布政使司手中,而在督抚掌中。太平天国时期,布政使司大致只能管到传统的税项(地丁钱粮与杂税),许多新设立的税项,如厘金、劝捐、土药,等等,各自有主管机构,督抚总揽于上;太平军被镇压后,这个形态就确定下来了。表3.1 11省国用款占总支出之百分比(1874—1903,单位:%)资料来源:罗玉东《中国厘金史》(1936:483-484)。

此外,各省练兵的军需,也由督抚主持,朝廷因仰靠各省分摊巨额的外债与赔款,所以更纵容各省督抚;结果是各省的财政逐渐独立化,户部的掌控力衰微。度支部(由户部在1906年9月改制)在1908年底的奏折中,沉痛地指出失控情况:“乃近年各省关涉财政之件,……常有巨款出纳,日久竟不报部,莫可究诘,……并不咨商,径行其奏,……迨阅邸抄,而臣部始知有其事。”(转引自彭雨新,1947:88)

晚清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错综复杂,需要稍加解说。太平天国期间,因各地练兵筹饷之需,而导致各省财政实权逐渐自主化;中央政府无力承担沉重的财政压力,更需仰靠各省筹款解缴,后来因各省推诿,变成中央责成各省分摊诸项财政负担,形成“摊派”的局面,这是咸丰三年(1853)前后的事。财政收入由各省自行运用的部分,称为“存留”;缴交中央的部分,称为“起运”(也称为“解饷”或“解款”),这是沿用明朝的制度。若中央指示某省拨付某些款项,到某邻省或某地做特定用途,称为“协款”(或协饷);所以各省与中央的财政关系,合起来可以用“解款、协款制度”来描述。

这种制度的主旨,是在调剂各省收支的盈亏,统筹分配各地的税收。各省的财政状况分成三类:仅敷(不解不协)、不足(由邻省协济)、有余(协济邻省,余款解京)。在这种制度下,各省的存留额基本上虽有“定数”,但“起运”额则依中央的指示而异,所以各省无法自行量入为出或量出为入,对各年度的岁入也无从预估,甚是烦扰。各省的布政使司,每年要求下属的机构造“草册”呈送,然后核造该省的总册,内分起运、存留、拨用、剩余,送该省督抚复核,然后呈[3][3]户部。户部在驳查审议后,才奏给朝廷核定各省的财政收支额。

这种方式运作已久,但甲午之后财政的危机[详见周育民(2000)的解说],导致有改革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之议。1908年5月御史赵炳麟奏议统一财政权,其中有五项原则性的要点,来规范中央与各省的财权关系。(1)各省财政事宜,由各省藩司随报该管督抚,径行报户部,严行考核。(2)财政事件非先行咨部筹商,概不准行。(3)奏销按[4][4]时造送,有任意逾限以至预算、决算无从准备者,由部参奏。(4)各省官银号无论旧设新设,将开设年月及资本实数,现发出纸票若干,准备金若干等事项,限六个月内列表送部稽核。(5)外债借还归度支部经理,以前各省所借之外债,应于国地税划分之前由该督抚筹还。[5][5]

这项建议经会政务处讨论后,认为度支部未必明了各省的财政状况,所订的划分标准恐窒碍难行,建议俟各省财政清理告一段落后,方宜厘定国家与地方税的项目。以各省在自然资源与产物状况差异之大,各地的税目必然复杂奇零,若硬要全国统一划分出国家税与地方税的精确项目,必有诸多困难之处。以宣统初年的《河南财政说明书》为例,所列应属地方税的有56项,甘肃省更有66项之多,可见各地的分歧复杂状况(“性杂款繁”),以及全国划一上的困难(“万难卒定”)。

再来看财政组织上的变更。光绪末期各省财政逐渐独立化,筹饷练兵之权也逐一地方化,而这两项权力几乎都集中在督抚手中。清廷在军权方面开始加强中央集权化,在财政权方面也作了制度上的变革。最上层的改革,是1906年9月把户部改为度支部。主要原因是甲午之后赔款与外债大幅增加,户部一方面在筹款上的压力大增,另一方面是掌管了许多新事务(新创立的银行、造币厂,等等),更重要的是户部本身权威不足,无权稽核各省财政。

再说,朝廷的各项支用不足时(如建造颐和园的经费),就向户部索取;此外,海军与练兵之饷费,大都直接奏行,不经户部拟议;还有,朝廷又另设财政处与税务处,各由王大臣主事。其实财政与税务都是户部体制内的一支业务,现又另立机构,造成相互冲突牵制的状

[6][6]况。为了统合各路的财政业务,户部在1906年改为度支部,把财政处并入;原先依十四行省分司(即依行政区)管辖的制度,现改为依职掌区分为十司:田赋、漕仓、税课、筦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这十司各自掌管全国的各项财经业务,目的是要把强大的地方财政权收回中央主管化。

从1906年起,各省的财政机构组织都有不同的调整,但仍无统一的体制可循。例如吉林在1907年改省后,把原先的户司改为度支司,其下设税务处,把原先的饷捐局、山海税局、烟酒木税局、粮饷处等都裁撤,并归于税务处。奉天在1905年就设立财政局,山西在1906年改设财政局综管全省财务,陕西在1908年才把原有的善后、厘税、粮务三局并为财务局。四年后(1910),朝廷下令统一各省的财政机构,但效果不佳。

依《各省财政说明书》所示,各地在改并财政机构之后,体系仍然不一,兹举广东与江西为例。广东省在宣统二年(1910),把原有的厘务局、清佃局、税契局、善后局次第裁撤,设财政公所,分内总务、赋税、会计、编制、饷需等五科,下设十五股。江西省在同年裁并税务、赈捐、田赋、税契诸局,成立布政公所,设总务、诠叙、田赋、税务、制用、会计等六科。单从这两省的例子,就可推知其他省的状况如何歧异;其余情况,可参阅彭雨新(1947:104)所列举的各省裁并财政机构状况表。

最后来看清末如何增加税源。各省的内外负担这么沉重,只好在省内自行筹款,增加税源的方法可谓各显神通,除了各种杂税,较重要且具共通性的有四项。

第一,盐税加价。甲午之前各省已有借盐斤加价来筹款之事,但基本上还是要由户部奏准,一律征收,或由各省督抚奏准,由该省单独征收。盐税是历代重要税项,但1908年度支部通令,各省的盐税一半留省支用,一半解部作练兵经费。因为有一半可留省支用,各省常以筹款为借口,税率轻重不一,民情因而苦乐不均。以江西为例,就有六种盐税:淮盐加价(6次合计每斤共16文)、零盐加价(内容不详)、浙盐加价(4文)、粤盐加价(4文)、浙商认缴津贴(每年1万2千两)、粤盐口捐(内容不详)。单是江西一省的盐税就这么繁杂,可见一斑;其余情况另详见彭雨新(1947:93)对广东等十省状况的表列说明。

第二,厘金创办于咸丰三年(1853),在同治、光绪年间逐渐在各省推行,是一种内地货物税。内容错综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出产地厘金。原先各省的厘税约1%—2%,有些地方后来高到20%以上;通行的法定税率约在4%—10%之间,但实际的征收额都较高。厘金的课税对象既细又广,以广西为例,就分29类税,内含1942项货品。此外,重复课税(在原料、成品、销售时都课征)是另一项困商病民的缺点。若要有效课征,就必须在各地广设关卡,以1904年为例,内地12省共计有总局23处,主要分局790处,附属分局有1446处,相关税务人员至少2.5万人。在这种“流刺网”型的税制下,可想见民间商家所受的骚扰、各地商品税源所受的侵蚀。厘金可以说是各省壮大自身财源的重要税制,此制度的复杂内容,详见罗玉东(1936)的专书分析(此书第3章有诸多图表解析,简明扼要)。

第三,鸦片税。国产鸦片称为“土药”(课厘税,基本上属地方),进口者为“洋药”(课海关税,属中央)。1905—1906年,土药每年的产销量约14万担,各省的税率不一(江西每百斤课43两,广西每百斤课12两);税项也不同(福建与陕西按亩征税);此外,各省又征落地税(出产税)、过境税、贩运税,时而出现争执的局面。1908年协调土药税银拨还各省,各省所分得的具体数额,状况复杂,难以一一解说。开办一年后,中央政府从930万两的土药税中,取得其中的三成左右。

第四,截留国税。各省的财政收入,额定支出后的余款应缴解中央,若不缴解此项余额,或是各省自行动用有特定用途的国税(例如关税),称为各省的“截留”款。但从1906年起各省逐渐自行截留,朝廷严禁:“……倘不俟部覆擅自动解,除将所动之款照数提还外,仍由臣部指名严参,以重库储。”但两广总督提出异议,朝廷也无力约束。到了1909年,度支部还奏谕电知各省:“各省应解款项……关系紧要,无论何项用款不得挪移,嗣后凡动拨款项,应统由度支部奏咨核定。”(转引自彭雨新,1947:96—97)从这里可以看出各省截留的严重性,这种状况延续到民国初期还都未能解决。

近年来研究晚清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的文章渐多,其中以何汉威(2001)的百页长文最完整深入。他认为甲午战争后到清亡前夕:(1)清政府与各省之间,借着硬性摊派措施,还是能从各省抽提到为数不菲的收入;摊派的运作有赖列强的支持,因为大多数的解款被指定用作偿付洋债和赔款;中央对各省因而仍能维持若干程度的掌控。(2)列强也帮助清政府掌控省财政,例如1898年英德续借款,议定以江苏等五省部分区域的盐、货厘为海关接管,江苏等五省因失去为数可观的财源而陷于困窘。(3)拨解省份因而尽先解送财税到中央,边远而税入不足的省份如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及新疆等,遂遭受打击,破坏了“区域间补偿”及“超区域整合”的原则。(4)过去在分析中央和各省财政关系时,大多强调在督抚主导下新生财政机构所出现的脱序,而对各方所作的整合努力则甚忽略。事实上,在宣统元年之前,不单中央对省的财政机构有所整合,类似的情况也见于省政府与州县的互动,但因主客观条件不同而成绩高下有别。(5)清政府既无能力,也无勇气对税制(特别是田赋)整顿,省当局只好采取阻力较少的方式,诸如盐斤加价、成色低下银铜币的滥铸,杂税中酒税和契税的课征,以至鸦片稽征来开辟税源。但因种种因素的掣肘,仿如强弩之末难以为继。(6)清末中央和各省的财政关系错综复杂:省当局既无能力也无意愿专擅自主,并没有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然而也未受中央有效的行政掌控;督抚也大大失去监督管理省财政的能力,财权大受其属吏所制约。[以上六点引自何汉威(2001)长文的摘要]

3.2 财政改革

有了上述的历史背景,现在来看梁所提的改革方案。《中国改革财政私案》(8:1—59)内分10节,纵论10大改革方向与目标:改正田赋,整顿盐课,应增之新税目,应裁之旧税目,租税以外的国家收入,改革后岁入预算之大概,举办公债之法,货币政策,银行政策,改革财务行政。此外有两项附录:地方财政,八旗生计问题。综观此长文,梁所论的事项大体能掌握要点,也可以感受到他对各项题材的弊端有清晰地理解,但对改革的效果过度乐观。若真的要落实这些方间案,必然会遇到许多阻碍。以下析述梁的改革方案要点,以及他所议论事项的特性。

3.2.1 改正田赋

田赋是中国财政最大宗的税入来源,历代所产生的问题很多,梁的用意是要“如何乘预备立宪之始,为一劳永逸之计乎”。他对田赋问题的特质说得很好:“改正田赋,其事最繁难,且办理稍有失宜,动招人民怨谤,此诚今日所未易轻言者也。……且负担太不公平,其病农亦甚。故为国家财政起见,为国民生计起见,无论迟早总需经一次之大改革。”(8:2)这种改革田赋的主张,让人联想到明代张居正时期的清丈田亩。历代隐报田亩面积逃税是众所共知的事,根据何炳棣(1995:125—127)的研究:“清代开国主要战役结束之后,即以万历末丈量前的额田为原额。……乾隆(1753)到咸丰(1851)这百年间的土地数字完全不能反映国史上空前的人口爆炸、长期的超省际的移民和大量的开山垦荒。”所以在概念上梁是对的:“然苟能综核而厘析之,则不必增加赋率,而所入可数倍于今日。”(8:2)

梁所建议的新办法,是日本的“土地台账法”:“先调查全国之土地,推算各地一亩所获之米麦等能得若干,复合以数年来米麦平均之价所得银若干,然后在此数内除去牛种、肥料及人工之费若干,以其余为土地所出之利益,而征其百分之若干。其立法最详密周备者,莫如普鲁士国。我国若欲实行,可译取以为模范。”他举日本在台湾省实施此制度的成效为例:“查日本初得台湾时,其田赋不过八十六万余圆。后经一次调查,制成台账。其各地税率,视前此我国所收有增有减,然什九皆仍其旧,而所收之税,已增至二百九十余万元,盖缘前此匿税之地实过半也。”(8:3)

梁的信息很清楚:(1)清丈土地和重订税率,是改正田赋的基本方法。(2)日本的土地台账法可仿行,且在台湾省已有成效。中国历史上一向不缺乏改革田赋的建议,但几乎都是因为地方势力的阻挡而失败。以张居正当国时的威势,尚且遇到强力抵抗,新立宪国政府若能扫除此项障碍,梁的改正田赋之议才有意义。日本在台湾省施行有成效,原因之一,是因为日本对殖民地有武力上的优势,但这一点在清末的中国却不同:中央政府的权威不足以掌控各地,地方的割据性强,再好的建议恐怕也无法免除“每丈必反”的噩梦。后来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也只能在江苏等少数省份短暂施行,基本的困难从明朝到民国大致类同。

梁也知道中国在这方面的积弊,他的解决方式是:“人民向来耕种之田以多报少者,前事悉不追究,仍归旧业主掌管;惟将前此匿税之部分,令其从新印契。”(8:5)梁推算田赋改正的结果:“苟办理得宜,……则全国田赋每年收入当在三万万两以上”(8:5—6),而“考现在全国田赋,……实收银又不过二千八百余万两”(8:2)。若推行梁的新法成功,中国田赋可增十倍以上:“以我国之地大物博,得此巨额殊不为奇。”(8:6)

若果真有此神效,则先从调查全国土地(即清丈)开始。日本调查台湾省土地,约费500万圆,梁估算中国18省面积约20倍于台湾(其实应不止),约需费1亿两。以晚清赔款和外债的压力,如何筹此巨款?梁说放心,“即印契税一项所入,已偿此数而有余乎。况充公地之卖价,且数倍于此也。而此后年年国库之增加,又无论矣”(8:6)。以晚清财源之枯竭,诸项税收已无所不用其极,怎会有如此肥沃的税源而尚未榨取?梁对调查土地所需之巨款,若不能详细说明来源,必难说服此事的可行性。就算可得巨款进行此事,以历史上每丈必反的经验看来,除非中央的行政实力坚强,可以扫除各地障碍,否则梁的建议恐怕仍是画饼。

3.2.2 整顿盐课

1910年3月,梁在《国风报》第1年第5、6两号连载《改盐法议》。这篇文章的内容,有一大半和《改革财政私案》的第2节“整顿盐课之法”(8:7—15)相同(第5号页17—19,第6号页9—20),所以此文未再重复收入文集内是对的。以下讨论此问题时,也把《国风报》那篇文章的内容一并析述。

盐税在历史上一直都是岁入的一大宗,从西汉的盐铁会议(桓宽整理记录成《盐铁论》)就可见一斑。梁提议整顿盐法的目的,是要“能使民间盐价视今日不加腾,而国帑所入视今日且数倍。……欲奏此效,必须将现在制度改弦而更张之”(8:7)。他说中国各省的盐税总[7][7]和一年不出2000万两,以中国人口之众,盐税的收入竟然只和德法意诸国相差不多。这样的对比其实并无多大意义:一因各国物价水平不同;二因中国盐贵(相对于一般民生必需品),私盐泛滥,税收不实;三因各国的食盐税率不同。

中国盐税总收入应该有多少才恰当?梁说意大利每百斤税17元,法国税3元,日本税1.5元,德国最轻,每千斤税4元。(8:8)“我国若折其中,每百斤约税一两五钱,最为适当。若依此推算,每年盐税可至八千四百余万两。”(8:8)我们可以从几点来评论上列的叙述:首先,西欧诸国的盐税真的差异这么大?梁的数据可靠吗?币值的换算正确吗?到底各国的盐税率多高?为何不以百分比直接表明?中国若百斤税一两五钱,是抽百分之多少的税?为何最为恰当?这种模糊的诸国相对比较,并无明确的经济意义。其次,各省长官都知道盐税甚肥,一再压榨也只抽到2000万两,梁何以有把握可得8400余万两?

他认为这6000万两的落差,“皆为私盐所蚀,尽人知之”(8:8)。有三项因素造成私盐过盛:(1)税率太高,苛捐太多,以致官盐成本太重。(2)行盐地各分疆界,助私盐流行之势。(3)盐商垄断权,贩盐不能普及。梁对这三大弊端提出八项改革要点,主要的精神在第一项(要把全国的盐收归政府专卖),其余七项都是业务性的说明。(8:10—11)盐专卖后,全国制盐者皆有执照,贩卖权全归国家。这项原则是好,但不知何以清政府不如此做?新国家建设之后,如何才能从盐商手中收回贩卖权,以及如何打破根深蒂固的诸多旧制?这几项要点梁都未触及。

国家专卖的观点简单明确,不需细谈,梁另有一项搭配性的建议。过去盐商以现金作保证来向官赊盐,梁希望将来能发行公债以丰富国家财政,但恐民间不应,他因而提议:盐商若以公债作为保证金者,可赊同值的盐三个月或半年,届期才缴现金。如此,盐商一方面可以有半年的周转期,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公债得到利息收入;对政府而言,这也是推销公债的好管道。此计听来甚妙,从前行盐权在民间时,此策或许有激励之用,现在若要改收为国家专卖,盐商的利润空间有限,还有谁愿意出大资本投入此行业?盐若为国家专卖,一般杂货店就可批售,何需通过大盐商?大盐商若获利空间小,谁去花大钱买公债?梁既想消灭大盐商,又希望盐商大笔购买公债,这是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构想。

3.2.3 应增删之税目

梁认为国税有十项即足,其中田赋、盐税、海关税三项早已有之,另加的七项是:酒税、烟税、糖税、登录税、印花税、遗产税、通行税。此外,所得税虽是财政学家公认的良税,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尚办不到,故不论。另有两种税也应增,但属于地方性的财源,不在国税内论:家产税、营业税。至于应裁撤的税项则有:厘金、常关税[“其性质在海关税与厘金之间,……实与厘卡无异,所异者其税率有[8][8]轻重耳”(8:20)]、茶税、赌博税、其他诸杂税。梁认为若能废除这些恶税,在良税上虽征稍重,而民犹安之。此外,国家还有其他的岁入来源:国有土地、国有森林、邮政电报、官办铁路。

这些名目和梁的相关说明,都有浓厚的日本味道,大概是根据日文的财政学著作整理出来的。较有意思的,是看他如何估算增删各项税目之后,将来国家可能的岁入情形。根据他的对照表(8:25—26),当时全国岁入约1.3亿两,改革后的收入额可达7亿两:“骤闻之似觉夸张失实。然按诸实际,则殊不然。……则所谓七万万两者,全系从最少之数立案,若实行之后,只有增多,断无减少。……十年以后,中国之富强,可甲于天下也。”(8:26—27)

3.2.4 八旗公债

在此要评论的是他的另一项建议:发行八旗生计公债,以解决八旗满人的生计问题。这个题材虽以公债为名,但具有浓厚的财政色彩,所以在此析论。

这是一项巧妙的提议,基本的构想来自日本。明治之前,日本的藩侯各有封地,其藩士各有常禄。明治维新之后废藩,但藩侯与藩士的权利已有数百年,一旦强夺恐生大乱,而政府又无财力供养这些冗员。应对之策是在明治初年,发行秩禄公债券1.7亿元。当时日本政府基础未固,信用甚薄,人民不知公债为何物,政府的策略是:公布法令准许人民设立银行,得以秩禄公债券为发行钞票之准备金,所发行的钞票总值与所抵押的公债券值相同。也就是说,在政府的保证下,秩禄公债在法律上与各银行所发行的钞票等值。于是人民争购此公债券,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在市场上也逐渐被接受,这是一石二鸟的良策。

梁得此案例之启发,屡次建议中国也发行公债,作为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之准备金,现在他又想把公债作为改善八旗生计的基金。这项建议是仿照秩禄公债给养藩侯、藩士的做法,梁提议“先办八旗生计公债五千万圆,同时颁布银行条例,凡以公债抵押于政府者,许出钞票。一面运动旗人之受此债券者,组织一有限公司以开银行,以此券抵押出钞票,政府立许可之。一面又运动旗人以外之人,组织一公司向旗人购买此债券抵之于政府,以求开银行出钞票,而政府又立许可之。此两银行必获大利,于是人人向风争欲效之,而购买诸债券者必日多矣。……此项八旗生计债券,其价必逐日飞涨,可断言也”(8:30)。

日本的秩禄公债并不如梁所说的那么成功,其过程、细节与诸项障碍梁皆未提及;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国力大增,才能解决藩侯与藩士[9][9]问题。相对地,旗人问题复杂,中国国力正在衰退,甲午之战又败于日本,内忧外患急迫,外债赔款沉重,政府债信财力薄弱,向强盛者所引借的富裕之策,未必能有效地施用于衰弱者身上。

现在来看八旗问题的性质:“八旗生计问题起于康熙中叶,相沿二百余年未能解决。直至今日,时势变迁,国家不藉旗兵以为用,徒岁糜巨饷以养窳惰之民,财政愈加竭蹶。而旗人亦以久隶兵籍之故,不能独立营生,穷无所告,公私交困。加以近年革命邪说蔓延国内,非消融旗汉之名目,使天下一体,不足以靖民心而固国本。”(8:53)他建议的事项有:(1)调查各级将官兵丁人数,以及所领之俸饷。(2)仿日本给予蕃士秩禄公债之法,按照各人应领俸饷之总额发以公债券,每80两给1百元之债券1张。(3)仿日本模式,政府同意银行可以用此公债作为发行钞票的准备金,持公债者可用这些公债投资银行生息;再如日本之例,也可持此公债投资铁道开发,获利应当丰盛。(4)银行、铁路两者交相为用,则旗民得此债券应有长远利益;况且开发铁路需要大量各种人员,旗民既可投资又可就业,一举解决就业与生计问题。“故解决八旗生计问题,无更善于此者矣。”(8:54—57)

若从国家财政负担的角度来看,原先每年支付八旗的饷额约在1000万两;依梁的算法,国家发行八旗公债虽需支付利息,但裁旗之后可省去巨额俸饷,又可以把旗人的田庄收回国有,旗民还可取得免费公债,用以投资或另寻生计,这是一举数得之策。

当时朝野也有“募债裁旗”和“改债为饷”之议,在理念上和梁的建议相通。但问题在于:国家财政早已困窘,如何筹出所需之资金来发行这5000万元的公债?况且当时民众对公债素无概念,旗人是否乐于接受这些公债亦难预测。若要举外债来发行公债,则要支付沉重的利息给外国贷款者和国内公债购买者,政府有此实力否?梁说发行此项公债可助银行业务发达,铁路也可因而广为建设,“此策一利国家,二利旗人,三利全体国民,所谓一举而三善备也”(8:59)。此文原作于1909年,但在1927年才刊登,所以旗人未必在1909年时就知晓此议。1927年发表此文时,民国早已成立,时空环境已转换到北伐问题。此时已无旗人生计的政策问题,也未闻梁对八旗公债之议有进一步的论说。

此外,在1912年的《莅北京公民会八旗生计会联合欢迎会演说辞》(1912,29:30—32)中,他并未提到这项八旗公债的事。这篇演说辞全文一页不到,但有特殊意义。梁于民国元年9月归国后,各方热烈迎接,“以至一日四度演说”(《年谱长编》,页411),这篇讲辞应是同年11月30日所作。梁曾经批评兴中会是“排满家”团体,以种族革命为号召,主张驱逐满人。他对满人所持的立场,以及八旗生计会何以会邀他演说,在此篇讲辞的编者前言内解说得很清晰:“梁任公为建设之政治家,主张国中人民对政治上之权利义务一切平等。旗人宿为军人,一切自由尽被束缚,此次革命后还我自由。去年革命以来,旗人死于锋镝冻饿者当复不少,此即我旗人所出之共和代价也。先生爱国爱民,八旗生计问题之解决,先生当必荩谋伟画,此所以欢迎今后之梁任公也云云。”(29:31)为何八旗人士对梁有这么高的期许?除了不主张排满,梁替旗人生计筹划之事也早为人所周知。故民国成立梁归国之后,当时虽尚未任要职,而旗人已把希望寄托在他身上。因为当时“一日四度演说”,所以这篇讲辞几乎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梁对八旗生计的主张,还是应以1909年那篇《私案》为主。

民国成立后不久,发生二次革命、复辟、军阀等政治上的动乱,经济局势不稳,内外债激增,梁的这项构想当然无法实现。然而八旗俸饷是一件急迫的问题,在有限的财力下政府如何因应?目前对这个问题的整体认知与解决方法所知有限,只能列举下列数字当作参考:民国5年度的中央财政费的经常费是36220618元,其中有“八旗俸饷”6378676元(占17%);以及“八旗米折”2866819元(占7.9%),合计占了25%左右。[参见贾士毅(1917,第3编页190—191)]同年的蒙藏费是987230元(另外编列,见表3.3),只有上述八旗两项经费总额的10.68%,可见八旗生计在民初中央经费的负担程度。

3.2.5 其他建议

《私案》的第8、9两节论货币政策与银行政策,主要的内容与精神大抵在本书第2章论币制改革时已析述过,不赘。梁所论的这两项议题,精神上和前述的公债政策类似:甚受日本经验之启发,拟议仿效;过度乐观预期施行之后的成效,忽略现实环境的诸多障碍,甚至略而不谈。

另一项议题是财政行政上的具体问题。梁批评中国无预算制度,各部会的经费未相互协调,各拥资源互不支持,且互争盐税、争厘金,国家财政既穷且乱。此外,晚清税务行政紊乱,多采包征包解制,拙劣多弊。梁对这类具体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8:47—53),但这类弊端是人所共见,梁并无新创见。

3.3 预算论衡

中国历史上并无现代的政府预算观念,基本上是以量入为出为原则。虽然中央可知各级政府、各地军队、各项固定开支的大略数字,但因天灾人祸等变量难以掌控,再加上皇帝个人英明与否、是否节用爱民等因素,所以实在不容易有现代意义的预算制度。历代岁入岁出确实都有大略的估算,这在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1982—1988)内已有详细解说;赖建诚大致解说宋、明、清三个朝代会计录的大体内容,并析述《万历会计录》(1994)各卷的内容与旨要。以明代为例,在两百多年间只编了三次会计录(洪武、弘治、万历年间),每次间隔半世纪或一世纪以上;清朝也只知道有《光绪会计录》流传,可见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西方意义的常年政府预算。清末民初的政府预算制度,贾士毅(1917,第5篇第3章页10—33)有简要的综述。

3.3.1 简史

从雍正三年(1725)起,规定每年冬季各省督抚预估下年度应支俸饷,造册送户部,称为“冬估”;中央批准后,每年在春秋两季拨款给各省运用,称为“春秋拨”。为了更能掌握全国的财政收支状况,盛宣怀在1899年10月奏请预定一年的国家收支会计,请户部将来年实在进出的各款项额预先筹议,“开缮清单,并刊行各省,使人民周知财政公开,苟有所取,必见谅于民”[11月11日朱批户部折,转引自罗玉东(1932:231注123)]。这是在建议国家试行预算制度,户部于是拟出两张1900年的预算表。一是部库出入款数,内分:中央入款(有6项),总计1876.5万两;各省入款(内有5项),总计7950万两;全国合计约9826.5万两。二是出款部分,内分:中央出款(6项),2303.62万两;各省出款(6项),9200万两;全国合计11503.62万两[细项请见罗玉东(1932:216表6)]。两者相抵,赤字约1670余万两。但这项预算的内容,因户部未作具体说明而引起许多质疑,尤其在入款项方面有高估的倾向。

这个预算表除了不够精确外,户部的态度更为可议。其实户部并未尽心筹划,反而显示了勉强的态度:“近时泰西各国,每年由该国度支大臣预将来岁用款开示议政院,以为赋税准则,说者谓其量入为出,颇得《周官·王制》遗意。而实则泰西之法,量出以为入,与中国古先圣王之所谓量入为出者相似,仍属相反。中西政体不能强同,类如是也。”[1899年11月11日朱批户部折,转引自罗玉东(1932:232)]以这种抗拒心态所编制的出入款预算表,完全无法应对盛宣怀的初旨。但反过来说,当时各地的财政状况,中央并无法得知,甚至连户部内的可动用款项也未必能切实掌握。在承平时期所编列的预算[10][10]尚且有许多可议之处,我们怎能对衰亡之际所制作预算表寄予期望?

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御史赵炳麟奏请制定预算、决算,以整财政而端治本(全文见《光绪政要》卷32末)。此奏奉旨交度支部函告各省,两年内各省皆未置复,在反应不佳的情况下,清理各省财政之议又起。1908年12月,度支部奏拟“清理财政”35条,建议调查全国出入确数为预算、决算之预备。各出入款在1907年底止视为“旧案”,1908—1910年底止为“现行案”,宣统三年(1911)起作为“新案”,同年二月试办全国预算:“……本年正月十四日,已由臣部将暂行章程奏明在案,查各省出入款目,悉于预算报告册内胪列。自本年起各省办理春秋拨册,应行奏明停止,以省文牍。”[度支部奏稿,引自彭雨新(1947:84注2)]

然而真正执行时,又遇到权责不明的老问题,资政院预算股长刘泽熙说:“一切重要政务并非中央政府直接执行,而执行者实为各省督抚。……故言司法经费,法部不能估定之,……资政院审查预算既无商榷督抚之必要,而督抚特派员又无到会发言之时机,……督抚既能确定经费而不能与闻预算,且不须执行职务,故可置之不理,内外隔阂如此其极。……于编制预算时,视为某税应增若干,某税应减若干,一一电督抚,督抚以为可则加之,以为不可减则减之,……或竟无回复明文,而于预算内悬而未决。……至于拨补厘金等款,更属纸上空谈,全部预算必致为此等款项动摇。”[转引自彭雨新(1947:109)]由此可见宣统初年的清理财政和办理预算,仍是一纸空谈,但也不是全无收获:(1)这是中国财政管理观念上的突破;(2)各省清理册的内容虽然素质不一,但总算弄出个基本的面貌。

3.3.2 预算评议

用梁的话来说,西方“各国之制预算案也,各部大臣先将其部所属事各一年应需之费列为一表,移交度支部。乃按本岁入之总数而分配之,在各部无不各欲得多款,……其权固经内阁会决定后,向度支部大臣执行之,各部不能自专也。我国不然,部与部不相联属,彼部此部各自请旨拨款,但得俞允,即据为己有。别法能筹得进项者,尤视若私产。……故有十部则不啻成为十国。……今我国无所谓中央财政也,恃各省分其余沥以润中央之涸辙而已”(8:47—48)。“今世诸立宪国,……皆以编制预算案为第一大事,政府与议院之激争恒于是,……实我国大多数人所不了解也。使如我国现在编制中之预算案,仅将本年出入之项目照样腾写一通。”(22:37)

从上述两段简要的解说,大概可以知晓清末政府预算的运作方式。梁对此问题写了四篇简短的评论:《续译列国岁计政要叙》(1897,2:59—61);《亘古未闻之豫算案》(1910,25上:158—161),《读度支部奏定试办豫算大概情形折及册式书后》(1910,25上:70—74),《为筹制宣统四年预算案事敬告部臣及疆吏》(1911,25下:28—31)。以下析述这四篇的要义。[11][11]

1873年(癸酉)制造局译《列国岁计政要》,梁说此书出后“齐州之士宝焉”(2:59)。此后20年间未有类似的书出版,直到1897年5月,“知新报馆乃始得取去岁所著录者,译成中文附印于报末,乞叙”(2:59)。那时梁才25岁,尚未出国,他写的这篇短序,基本上是在解说书中所列各国各部门(民部、学部、兵部、海部、户部、商部)的预算额,说明从此书可知各国财政的强弱状况,以及各部门所分配到的经费比例。从经费增长的角度来看,“区区之日本,昔之文部省岁费不过十三万余圆者,今且增至二百五十三万八千余圆”(2:60)。从列国对各部门预算编列额的变动,梁指出一项事实:“户口之表,中国等恒居一,疆域之表,中国等居四,国用、商务、工艺、轮船、铁路、兵力诸表,中国等恒居十五以下,或乃至无足比数焉。”(2:61)他的用意很清楚:读者可以从此书知晓各国的兴衰状况,以及各地和平或战争可能性之大小(看军费预算即可知)。简言之,这是一篇介绍性的文字。

政府预算既为世界潮流,1910年清政府规定各省试办,由度支部编订例式。此项册式大抵根据日本的模式,内有预算例言22条,之后分成下列项目:(1)总则,(2)在京各衙门预算,(3)各省预算,(4)编订预算方法,(5)附则三项。之下有“各省试办预算报告总册”,内分:(1)岁入经常门,(2)岁入临时门,(3)岁出经常门,(4)岁出临时门,(5)地方行政经费经常门,(6)地方行政经费临时门。此6门之下各分若干类,每类之下又分若干款,每款复分若干项,再分若干目(25上:[12][12]70)。因为这是试办性质,所以广征各方意见以备修改。

梁写此文的目的,是要对这项册式的内容提出修正意见。大体而言,此文的内容都是具体技术问题的讨论,时过境迁无须评引。此文的意义,在于显示梁对清末的政府预算行政改革,在此时怀有相当的期望:同一年中央政府向资政院提出预算案,资政院审查修正后即将付诸议决。就形式看来,此事俨然有立宪国的做法,但梁细看此项预算案后大感失望:“而其最奇怪不可思议者,则收支之不适合是也。……据其所知者,则入不敷出之额约五千万两。……此可谓之决算案耳,不能谓之豫算案。此可谓之岁费概算书耳,不能谓之豫算案。此可谓之财政报告书耳。……若在他国有此等四不像之预算案出现于议场,……断不肯无益费精神以为之讨议。”(25上:159—160)

梁对1910年预算案的评语是:“内容卤莽灭裂,贻薄海内外以笑柄。且各部臣、疆臣视同无物,纷纷请变弃。”去年的事情既已无法追补,梁建议下列诸项原则,供筹制宣统四年预算案时参考。(1)收支宜必求均衡,(2)编制之事宜由行政官担任,(3)编制权宜集中于度支部,(4)编制宜以春间着手,(5)体例格式宜厘定(25下:28—30)。这几项原则当然都没有实现,因为宣统三年十月清廷被推翻,民国成[13][13]立了。梁对预算问题有这么好的认知,但他在1917年任财政总长时,却没有编列预算的作为,或许是因为任职期过短(4个月)而未能一酬壮志。

3.3.3 试拟预算

1912年五六月间,梁在日本写了一篇长稿《治标财政策》,分上下篇,析述中国岁出、岁入的诸项内容与经费额度,手法上几乎是在编列、解说中国政府的年度预算,此文到了该年年底才发表(29:51—82)。梁在此文刊布时写了一小段附语,说他的目的是在提出一个大纲,作为他日政府编列预算、整理岁计的基础。这是一篇纲要性的文字,他希望读者不必拘泥于具体的数字,而应在整体精神上体会他的用意。

为何取名《治标财政策》?大概是因为当时已推翻清朝,所以梁积极提出国家的预算大纲供读者讨论:“吾昔常言,处今日中国而言理财,非补苴罅漏所能有功,必须立一根本的大计划焉。……一面估算本年可得之岁入实数几何,当以何法征收之;一面估算本年万不可缺之岁出实数几何,当以何法撙节之。……然后中国财政竭蹶之程度若何?……原因安在?乃可得而察也。”这是原则性的宣称,应无人反对。他真正的用意,是针对当时的国务总理:“唐氏绍仪报告本年财政现状,比附前清宣统三年预算案,更任意虚构……而国民亦熟视无睹。……夫我国过去、现在之财政状况,无确实统计可供参考,……以吾研究,则岂惟无所谓岁计不足云尔,实及适得其反,而赢余可至二万万元内外。……固已足以支持危局以待将来之进取焉矣。吾故名之曰治标的财政政策也。”(29:52)

此文分上下篇,上篇论岁出,篇幅较长(29:53—77);下篇论岁入,较短(29:77—82)。梁把重点放在上篇的原因是:“我国财政竭蹶之原因,其缘岁入觳薄而生者不过十之二三,其缘岁出冒滥而生者实居十之七八。”(29:53)梁先析述目前各项岁出入的项目与经费额度,然后批评其中的弊端,之后依自己的见解,来估算合理的项目与额度,最后评比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额度上的差距。在岁出方面,梁分中央政费与各省政费两层来解说,但在岁入方面则只有中央级的说明,没有省级的分析。在中央岁出方面,梁分十项析述:(1)中央公署费,(2)外交费,(3)内务费,(4)财务行政费,(5)教育费,(6)国防费,(7)司法费,(8)实业费,(9)交通费,(10)拓殖费。在这十项当中,梁对(1)中央公署费(29:53—58)和(6)国防费(29:61—64)着墨最多,对(5)教育费(29:60—61,共3行)、(8)实业费(29:65,共两行)和(10)拓殖费(29:66,一行半)着墨最少。以下举(1)和(8)为例。

中央公署费需要长篇幅讨论的原因,是由于前清的旧衙门因政体变更,他认为可以废撤者有34处,例如军机处、翰林院、宗人府等等。此外,他也主张裁并海军部,把理藩部裁并内务部,因为梁认为其中的政费浮滥,冗缺冗员过多:“据言庚子以后外务部,其真办事之司员不及十人,余皆伴食耳。而此十人者,每日办事又不过二小时。……外务素称繁部犹且如此,他部可知。”(29:60)他所罗列的各署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到底应各为多少才是合理,其实难有定论,他心中所订的标准是“请比附日本以为标准可乎”(29:55)。依照这项标准,他拟议的中央公署内,每部所需的员数是76人(从总长到额外司员),经费11.4万元。地大物博的中国,一个中央级部会的编制这么小,未免过俭。依梁的盘算:“总统府费、国务院各部费、国会两院费、审计费、平政院费合计约需六百余万元。今以优待前清皇室费四百万元,实共需一千万元。”(29:58)这样的预算相当有趣:掌管全国主要行政的总统府、国务院等等诸多大型的业务机构,其经费总额竟然只比已无功能的前清皇室优待费多两百万元!梁对此事的本末轻[14][14]重竟有如此判断,让人意外。

在实业费方面,梁只有两行说明:“宣统预算案报农工商部经费一百一十万一千五百九十两有奇。除部员领薪水外,不知所办何事。今除部费外,一时实无他种特别职务可指,暂可全撤,或置十万元为预备费可耳。”(29:65)梁对掌管全国实业(工商)的最高主管机构有这种见解,用这种草率的态度来处理,让人怀疑他对此部的理解有限,读者对这样的预算议案怎么会有信心?此文刊出后,各方的评论颇多,梁写了一篇《军费问题答客难》(30:5—7),辩解其中的“国防费”部分。梁原先的论点是:全国陆军的编制以二十师为适,他也计划把海军部并于陆军:“以上海陆军经费……合计约共需四千二百余万,视宣统预算案约可节省一万四千余万元。”(29:64)当时舆论对此项军费预算的说法有许多评论,梁不得不出面解说。他一方面承认自己“于军事上之智识缺乏殊甚”,但也质疑“现在国中号称军队者六七十师,其足以对外者有几?恐虽军事当局亦无以为对也”。他认为二十师已足够的基本理由是:“夫既名之曰国防费,而其实泰半不足以供国防之用,……斯等于滥费耳。……吾以为今日理财之要义,莫急于节减行政费,综核名实,汰除冒滥,此实死中求活之唯一法门。”(30:6—7)

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梁编制此预算书的基本精神,是往裁撤冗员与节省经费的方向着手;在基本人数与额度方面,又以日本的现行状况为基准。梁的新估算结果相当惊人:“今兹所拟,以较度支部案,所裁过半;现以较资政院案,所裁亦将及半矣。”(29:72)这种所裁过半的预算,一方面反映前清预算编列之浮滥,大笔裁删固然令人痛快;但另一方面也有引人忧惧者:(1)过去根深蒂固之体系,现在虽然有新政权替代,是否能无阻碍地一铲而除?梁对各部、各地、各级行政体系的反弹力量完全未估算到。(2)新兴国家之建设,需另有大刀阔斧之处,今删裁过半,节俭有余,但是否足够开拓必要的新建设?

以上的例子与评论,是针对梁的“中央政费”一节而发。他另有长篇幅解说“各省政费”与“全国岁入”,在手法与精神上大体类似,差异点多是在项目与业务性质方面的解说,在此不拟细述。此处的要点,还是回到梁对国家预算的基本认知:“使吾此文所计算不甚谬,则虽不借一文外债,……用以维持现状,且略从事于进取建设,犹绰绰有余。夫何至举国大惊小怪,坐愁行叹,……绝望如今日耶。”(29:81)这是梁个人的自信,对错与否一试便知。可惜梁在1917年任财政总长时,因任期太短、政治环境恶劣,所以无从判断。以今日的理解来推断,梁所编列的这份预算书,恐怕有过度乐观与简化事实的倾向。

3.4 实际状况

前两节的主要内容,是梁对财政改革和预算制度的诸多批评,以及他所提出的各项改革方案。其实财政收支和预算是相关联的面向(视收入之多少才能做各项支出的预算),所以本节一方面把财政和预算这两个面向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列举清末民初的实际状况(用统计数字来表达),来和梁的改革方案相对比,以显示梁的财政方案与所试拟的预算,有哪些可议之处。

3.4.1 岁入岁出

中国真正有现代形式的年度预算,始于宣统三年(1911),这项预算表有岁入与岁出两项,收录在贾士毅(1917:25—31)。这项有用的数据,照理应和表3.2、表3.3并列合观,但不能这么做的原因是:(1)所列举的项目名称不一,表3.2内有11项岁入名称,但宣统三年的岁入预算只有9项,也无较细分的项目可知其具体内容。(2)相对地,宣统三年的岁出相当详尽,而表3.3的数字则显得简要。(3)宣统三年的预算表有另一项特色,就是分为“原案”和“修正案”两栏,大概是因为:第一,此年的政治与经济情势变动甚大,所以需要大幅调整;第二,资政院对预算有删汰权。以岁入来说,修正后的数额比原案多出400多万元;在岁出方面,修正后要减少8300多万元。若从岁入岁出相抵的角度来看,在原案内岁出超过岁入8400多万元,在修正案内则相反,岁入要比岁出多350多万元。表3.2 历年岁入预算表(1912—1916,单位:元)续表3.2资料来源:贾士毅枟民国财政史枠(1917,第2编页618—621)。表3.3 历年岁出预算总表(1911—1916,单位:元)续表3.3资料来源: 贾士毅枟民国财政史枠(1917, 第2编页207—209)。

各国政府的预算会有估计上的误差,原本是可以理解的事,但清末民初的情况另有特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并无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划分。各地政府有相当的财政自主性,中央政府从各省所能取得的资源,端视主政者是否足够强势而异。若地方不据实上报,中央就难以掌握可运用的财源;或是上报,但不按时全额缴纳,则中央空编预算也无执行的可能。这项特质是理解诸表的重要前提。

表3.2 和表3.3是民国元年和民国2、3、5年的岁入岁出预算数据。先看岁入的部分。民国元年时,国内税收中的(1)收益税(23.45%)和(4)消费税(23.81%)占了将近一半(47.26%)。这两项税源内,分别以田赋和盐税为最大宗。其次是关税(19.13%)、货物税(10.43%)和杂税(9.3%),其余的税源比重较低。民国元年和其他三个年份的岁入有一项大差别:没有国债,原因是此年正值辛亥革命后,在政权交替时外国政府不肯借债是正常的;而新政府尚未底定,没能发行内债也合常理。

相对地,民国2年的国债占岁入比例甚高(40.1%),其中又以外债为主(高达内债的14倍)。原因是新政府刚成立,可借得的内债有限,只好大举外债来挹注。这项国债所占的比例,在民国3年(6.56%)和5年(4.24%)都大幅下跌;另一项特征是外债额锐减,在民国5年时甚至没有这项预算。整体而言,国债在清末民初的几年间,占政府预算的比重大幅起落,不能当作可靠的财源。最可靠的财源还是稳定的老项目:收益税内的田赋和矿税、消费税内的盐税、关税。其余项目则各[15][15]年起伏甚大,例如印花税、所得税等。也就是说,愈陈老的税项愈稳,愈新式的税项愈不可靠。

再来看表3.3岁出的部分。民国元年的行政费(45.4%)和财政费(50.26%)就超过了95%。其中超过1亿的有国防费和财政费两项,国防费中以陆军费的耗费最大,而财政费的细项则未明。其次以国债费最高,达7300万。民国成立后,元首费的总额大幅减少而且逐年递减,那是因为清政府的元首预算费内,有一项大开支是此后民国政府所没有的:清皇室费(约1500万),民国之后此项目改称为“清室优待费及东西陵费”,额度分别是8035073元(民国2年)、5034032元(民国3年)、4240626元(民国5年)。有关这项元首费的细部资料,可参见贾士毅(1917)第3编页4的表,我们也可以从此处看到,梁在民国元年(1912)所试拟的“优待前清皇室费四百万元”(29:58),其实要比上述的皇室费少多了。在岁出项内大幅增加的是议会费,这是从皇朝转为内阁议会制的特点。另一项大幅支出是国债费,民国2年时几乎是民国元年的4倍。

表3.2 和表3.3是个概观性的预算结构,每个项目都还可以再分细项讨论,但这不是此处的要点。这些年的岁入足够岁出吗?稍为对比表3.2和表3.3就可以看出:民国元年的预算赤字约600万,民国2年的赤字约8500万(有大额国债时尚如此),但民国3年则有盈余2500万(正好是国债的约额),民国5年有600多万盈余(但有国债2000万)。所以若无国债支撑,民国初年的岁入仍不敷岁出。如果这项统计可靠的话,那么这项差额对新政府而言并不严重。一般人对清末经济有残败的看法,对民初的政局也有不稳的印象,何以表3.2和表3.3却提供一个差强人意的数字?如果这两个表可靠,为何梁在1917年的财政总长任期撑不到4个月?为何在短短的15年间(从1912年民国成立到1927年北伐),总共更换了23位财政总长?这些疑问会在第3.5节析述。

3.4.2 税收与预算

第3.2节析述梁的财政改革私案,第3.3节综述他所试拟的政府预算,现在要做的是:根据表3.2和表3.3以及相关的财政史研究,用清末民初的“实际状况”,来对比梁的“理想状态”。以下所要探讨的项目,顺序上和梁在《财政改革私案》中的提议事项(见第3.2节)相同,以便在数字上相互查对比较。

3.4.2.1 改正田赋

依照梁的新办法,“苟办理得宜,……则全国田赋每年收入当在三万万两(即3亿两——笔者注)以上”,中国的田赋岁入可增十倍,“以我国之地大物博,得此巨款殊不为奇”(8:5—6)。这是梁在1909年的构想。从表3.2可以看到,在1912—1914年(民国元年到民国3年)的田赋收入都只在8000万元上下,距离梁的预期相当远。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根本原因还是梁所说的:田亩实际面积清丈不实,这可以从贾士毅(1917,第2编)的叙述得到证实:“民国以来,时事多故,各省田赋报销,大率未能遵行。欲考全国田额之确数,苦无册报可据。”(页6)不仅田亩数依旧,田赋税率亦同:“民国以来,各省田赋税率,仍沿前清原定科则。”(页16)民国5年之前各省的赋税亩数与岁赋额,在贾士毅的研究中(1917:1—100,第2编第1节“田赋”)有详细的记载,很值得参阅。

问题的关键仍在清丈田亩。前面说过梁建议仿行日本的土地台账法,他的用意虽佳,但浅视了中国有每丈必反的社会背景。再来看贾士毅的见解:“康、乾之际,虽屡有清丈之议,迄未实行。即行矣,亦未遍举。各县赋额沿袭已久,渐失其真。官则视此为考成,未敢议增,尤未便议减。……民国以还,朝野人士咸以清丈为切要之图,……三年十二月奉令设经界局,……”(1917,第2编页90—91)清丈田亩所需的人力物力极巨,更重要的是政局稳定与领导者的意志坚强。民国初年的清丈之议并无良果,原因很清楚:北洋政府更迭不稳,各地军阀割据对峙,中央财源不足,军费支出过巨,无法做这种长时期才会见到效果的基础性清查工作。

英人赫德曾主管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对中国财政问题有重要的介入,曾于1904年1月提议中国改正田赋,以增国家税收并练兵自强,这是清廷很听得入耳的建议。他的提议可用来和梁的构想相对比。赫德的论点是:“……盖中国土地……面积约1600万方里,每方里约计540亩,……应得80亿亩,每亩地租赋课铜钱200文,以1000文作银一[16][16]两,则80亿亩应得税银8亿两。……然犹曰年有丰凶,地有肥瘠,……以半数计算,亦应得4亿两。一日有此土地,即一日有此税额,较之他项岁入,其确实永久,可不言而喻矣。”[转引自罗玉东(1932:254)]这是原则性的政策方向,具体的做法大略有三点:(1)以县为单位,1年内推至1省;1年改正1省,2年6省,3年完成内地18省。(2)人民往县署登记田证,确定所有权,每年10月携纳税告知书缴税。(3)一切田地每亩课税200文,此外不得苛索。

清廷接此提议后,令各省督抚议奏此案的可行性,目前仅知有两江总督魏光涛、湖广总督张之洞的负面评价,直隶总督袁世凯亦另有奏文回复。魏的要点较简明,简述即可;张的论点强硬务实,可稍多说明。魏认为赫德对中国的田亩数,比户部所载各省的田地742万余[17][17]顷高出5倍以上;就算民间匿赋不纳,升科不报,也无如此大的差异。双方对中国耕地面积的估算有这么大差异,这是个重要的大问题。但何炳棣(1995,第5章)提醒我们一点:户部所说的耕地面积,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亩”,而非实际的耕地面积,赫德所说的正好相反,双方的基本差异应该出在这里。20世纪80年代利用卫星遥感照片推算,中国的耕地面积在22亿亩左右(何炳棣,1995:138),所以赫德说有80亿亩,就算他在1904年所用的单位亩面积稍小,也还是明显高估了;而魏据户部的数据,把纳税亩当作耕地亩,低估了实际的耕地总面积。此外,魏认为赫德不分田土丰瘠,一律每亩课200文,会使“上田科薄赋,瘠壤予重惩”;这种齐头式的平等,固然方便政府的纳税行政作业,但对民间并不公平。

张在半年多之后(1904年8月16日)才回复赫德的提议,全文见《张之洞全集》(卷63奏议63,页1625—1629)之《核议赫德条陈筹饷节略碍难行折》。魏的批评张也大都提到,但措辞更严厉:“无如该总税务司系按呆板地图开方计里,但凭虚空鸟道计算,……历朝屡次清查丈量,岂有隐匿之数转十倍于清丈之数,……一县之地非一两年不能竣事,……劳费无穷,……益少费多,得不偿失,而使举国骚动。……乃该总税务司之意,方欲尽罢通国之关税、盐课,纵令百姓贸易自由,其为中国之民计乎?抑为外国来华之商计乎?如其所议,则举每年国家四万万两之用款,尽取诸服田力穑之农,而一切工商反不须纳丝毫之税,事之不平,莫此为甚。……从古至今,持论未有如此之颠倒怪谬者也。……殆欲将中国田赋,尽归其一手把持而后已,抑何设词之巧而计之工也。……至赫德此议,以外恐远方之人窥我理财方亟,创为不根之论,设为动听之策,以冀揽我利权,误我国计者,正复不少。……”

张的奏文厉言赫德之策“虚诞太甚”,“伏望圣明遇事详审,拒之勿听,天下幸甚”。他并附言说直隶总督袁世凯已另行具奏(在此不具引),此事在三位大臣的极力反对下,恐怕无法试行。合观梁与赫德的提议,再对照魏与张的反驳论点,应可明白清末议行改正田赋,应是如张所说的:“得不偿失,而使举国骚动,人人有不安其生之意,……伏念国家当多故之秋,尤以固结民心为要义。”

3.4.2.2 整顿盐课

光绪朝的盐斤加价可分为旧案(1884—1894,甲午之前),与新案(甲午之后)两阶段。在旧案阶段,每年的盐斤加价收银约50万两,甲午之后大约增加3倍,约156万两。3年后(1898)清廷因编练新军,要求户部再筹盐斤加价,但官盐价若高,私盐必起,反而减少官盐的税收。结果总共只有5处奏准加价,但仅知川盐每年约得50万两,其中12万两留用,可见盐斤加价的空间已到顶端,成效有限。(罗玉东,1932:227)

从表3.2可以看到,民初几年间的盐税额和田赋额相当接近,在8000万元上下,民国3年的盐税收入甚至还超过田赋,这对一个农业国家而言是项警讯:农业税已成为次要的税源。梁却还认为中国各省的盐税总额此时一年不出2000万(银)两(8:7—8),这是认知上的错误。盐税如此肥沃,自然是各方势力争夺的要点。贾士毅(1917,第2编页268—311)详述民初各盐区的状况、税率则表、盐款状况、各区水陆缉私机关及其配备,这是相当详尽的叙述性史料。民初盐税的问题,不仅如梁所说的私盐侵蚀税源,更严重的是因为政局不稳所带来的祸害:各地军阀不按中央规定的税率征收,还任意截留盐税,1925年时被各省截留的盐税,高达总税额9885万元的45.5%。(参见孙翊刚、董庆铮,1987:326)

然而所截留的盐税仍不够各地军阀支出,所以又开征各种盐的附加税:中央附加、外债附加、地方附加(教育费、筑路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附加费在民国初年还不到正税的0.7%,但到了1926年时就增到3%左右。(详见孙翊刚、董庆铮,1987:327表10.3)一直增收附加税的结果,是官盐价日高,这就给了私盐更多的活动空间(私盐无需缴附加税)。这么一来又掉入梁先前所说的恶性循环:官盐价高,国家的盐税收入被私盐侵蚀。整顿盐课和改正田赋这类赋税改革的措施,前提条件都是政治稳定和公权力伸张,梁的改革方案是在清末所提出的构想,他没想到民国之后的政治局面,反而比清末更混乱。

3.4.2.3 增删之税目

梁认为国税有十项即足(参见本章第3.2.3小节),他说国家还可以有其他四项岁入:(11)国有土地,(12)国有森林,(13)邮政电报,(14)官办铁路。以这十四项岁入来源和表3.2对比,可以看出只有(9)遗产税是梁所主张而当时所无者,此项数额的大小以及占总税额的比例,目前难以猜测。梁主张应废除的税有:(1)厘金[不知表3.2内的(5)货物税是否属于此项,暂且假定是];(2)常关税[见表3.2(6)关税内的b项];(3)茶税[表3.2(4)消费税内的b项];(4)赌博税(表3.2无此项);(5)其他杂诸税[表3.2第(10)项]。

我们对比表3.2和表3.3,知道岁入已不足岁出,若依梁的建议再删除上述五项,那岂不赤字得更严重?梁的建议若要成功需有两项前提:田赋和盐税须依他的计划各自增收十倍和三倍以上。而我们也看到,民国之后的情况是事与愿违。其实中国税收中最关键的就是田赋和盐税,如果这两项能做好,从征收的行政效率来看,其他税收的执行成果也应该不错;再从税入的角度来看,如果田赋和盐税收入能达到预期的额度,基本国用也就能大致稳定,梁所建议增删的五项税目,就显得次要了。

3.4.2.4 实际预算

第3.2节析述梁所试拟的政府预算,分岁入与岁出篇。他所列举的各种项目与额度,其实只要和表3.2、表3.3相对照,就可以知道理想与实际的差距。产生这些误差的原因大致有两项:(1)梁的乐观态度与对各项经费的主观认知(例如陆军之编制大小与总经费);(2)民初的政治军事情势,反而要比清末动荡;梁所试拟的预算是给承平建设时期用的,自然会和民初(表3.2、表3.3)的实际状况很有差距。单是这第(2)项原因,就足以否决梁在1912年所试拟的预算。

3.5 财政总长

梁对中国的财政问题素来用心,对诸项弊端也有众多批评,对国家各级业务之预算亦曾亲手试编。以他在政治上之号召力,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财政问题的深入理解,段祺瑞内阁在1917年7月邀他担任财政总长确实是一步好棋。以下的数据可以显示梁任此职时,在财政问题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由此也可稍知梁在主政后,对自己从前所写的诸项财政评议,应有深刻的感触。

1917年11月上旬,梁为请示财政支绌办法呈总统、总揆文:“窃数月以来,军费骤增,财政深受影响,上月本部提议中央十个月概算,勉强支配,收支尚能适合。近则支出日有增加,中央开支已属不敷,乃各省复以军队增加之故,非请截留解部款,即请中央拨款接济,……若再将中央款项截留不解,则财政何由整理,中央何以支持?……国家财力只有此数,各省截留之款愈多,则中央收入之款愈少。目前缓付赔款,既未成议,交还关余,亦难如期,而工赈之款浩繁,短期外债应付均尚丝毫无着,不求救济之方,将有难支之。仰屋兴嗟,旁皇无策,谨将各省截留中央款项及请中央拨给之款,并各省增加军费数目分别开单,呈请鉴核,应如何办理之处,伏候钧裁。”

11月中旬密呈总统、总理:“谨密呈陈者:启超以军事未已,财政益困,任重才辁,深惧贻误,业已具呈大总统请予辞职。兹将财政困难情形,为我大总统、总理沥陈之。窃启超遭逢时会,备位阁员,忝掌财政。就职之时,适值复辟政变之后,举凡军队之收束,金融之整顿,以及其他庶政之善后,在在需款。加以各省解款,或早透支,或久亏短,而请款者方兴未已,中央军政费出入相抵所短甚巨。启超惄焉忧之,以为目前财政之患,在于入不敷出,救济之术,即在量入为出。……困难亦实达极点,……以启超私意言之,将来欲筹有救济之方,惟有以军界尊宿,或与军界密切能指挥之人掌理财政,取其能洞悉军事用费内容,令出法随,庶可以收指臂之效。为补牢之计,舍此殆无他途希望,启超则自非引辞不可。……即请迅简贤能,尽日内接替,俾免贻误大局,于国于私,两蒙厚赐。谨披沥上陈,伏乞鉴察。”(以上两段出自《年谱长编》,页534—537)

从这两段恳切沉痛的表白,可以知道梁的最大困扰来自军方:各地军费扩增过大,无余款可上缴中央,而梁与军界的渊源不深,深感无力扭转劣势而请辞。民国初年的财政,承续清末的脆弱底子,再加上各地军阀割据、相互争战,财政状况必然困窘。以下用两项统计数字来说明此事:(1)民初中央与各省之间争夺财源的状况,(2)历年军事开支所占的比例。看了表3.4和表3.5之后,就更能体会梁的困难与处境。表3.4 1913—1921年各省派款及解拨情况采用原始资料的单位,下同。资料来源:杨荫溥枟民国财政史枠(1985:10)。表3.5 1913—1925年军事费和债务费(占岁出总额的百分比)资料来源:杨荫溥枟民国财政史枠(1985:13)。

清末中央政府的财源有限,主要是靠地方政府缴款给中央,民国成立后的初期,各省形同独立,应给中央的解款中断。袁世凯主政后,中央势力集中,各省解款稍复,但中央的财源仍捉襟见肘。1916年各地军阀对峙,中央的权力衰退,各省的解款意愿又出现顽抗。从表3.4 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政府能派款的省数最多是16省(1917),1919—1921年更是只能控制两三个省份。再来看各省真正的解款额:最高的是1915年,12省总共上解了54%的派款额;1918—1921年这项解款已完全停顿(为0)。另一项反映中央权力递减的指标,是各省的派款额逐年递减:1913年有32419千元,到了1921年几乎只剩十分之一:3660千元。

表3.4 中的“拨款数额”,其实是各省应向中央缴解,但并未执行而存留在各地运用的款项,这种变相的截留,美其名为“中央拨款”。这项拨款额逐年提升,正可突显出解款额的执行成果逐年低落。梁在这种状态下任财政总长,当然困难重重。再来看军费支出的比重。1912—1922年各地军阀的争战不下百次,表3.5显示:1917年梁任财政总长时,军费支出在37%—44%。单从这项数字就可以理解梁所说的:“惟有以军界尊宿,或与军界密切能指挥之人掌理财政,取其能洞悉军事费用内容,……舍此殆无他途希望,……”

以梁的才干和他在政治圈的影响力,都还有这么严重的挫折感,这应当是环境结构性的困难,而非个人因素。这一点可以从贾士毅(1967:47—54)的说法得到佐证,也可以从他的书了解到当时环境的复杂性:1912—1927年总共更换过33位财政总长。梁的任期虽然只有4个月,但还不是最短的——张勋复辟时的张镇芳,以及黎元洪总统时期的罗文干,都仅任职十多天;黄郛摄政时期的王正廷在职23

[18][18]天。

3.6 局限与评价

从实际政治作为的角度来看,梁也有他的局限。根据惠隐的观察:“任公莅部,即命设一财政讨论会,部中高级员司,均为会员;并于部外聘请对于财政研究有素者数人参加。一似今日大权在握,可施展其抱负然!不料到任多时,一筹莫展。直不如一泛泛理财家,用熟识之情形按部就班。任公则挟书生之见,动辄乖舛;新法既窒碍难行,旧例又诸多未习,登台以来,毫无成绩可言。乃知空论与实行,截然为二。……前任财长与京师金融界素有联络,商借零星小款,尚可以聊应急需,勉强度日。任公本是一介书生,与金融家格格不相入。财部权力所及,只有一中国银行;虽到任后将陈锦涛所用之中国银行总裁徐恩元、副总裁俞凤韶撤职,另易亲信。孰知该行金库,亦空空如也。所发行之钞票,久不兑现,市面上仅以六折使用,诚自救之不暇,乌有余款,以资浥注。……妙手空空,而日坐此针毡,非任公所堪,不及半年废然求退,宜也。”(夏晓虹,1997:255—257)

再来看周善培的评语:“任公有极热烈的政治思想、极纵横的政治理论,却没有一点政治办法,尤其没有政治家的魄力。他在司法总长任内,没有作过一件受舆论称颂的事;在财政总长任内,却有一件小事可以证明他既无办法、又无魄力。……任公财政部下台之后,我常常举出以上这段谈话问他:‘你讲了一生政治,你有几天是愉快的?’他只有长叹一声来答复我。‘……如果做一趟官,留不下一件事使人回忆,这只能叫做官,不能叫做事,更说不上政治家。’他愤然地答复我:‘你难道不晓得今天不能办事吗?’我笑着答道:‘你难道早不知道今天不能办事吗?’他最后也只有拿长叹一声来答复我了。袁死后,我劝他莫问政治,他冷静不下来;财政部下台后,不待我劝他,他就自然地冷静下来,讲起学来了。”(夏晓虹,1997:159—[19][19]161)

综观梁对中国财政制度改革的诸项建言,以及他对清末预算制度的诸多批评,很可以看出他对这两项主题(其实是一体的两面)的深切关注。从他的论述里,我们看到他时常有过度乐观的倾向,也有不少可说是不切实际的估算与计划。他对清末的财政行政效率,以及预算编列方面的缺失,一直有相当严厉的批评。然而,民国6年担任财政总长时,才切身体会财政制度的缺失以及预算编列上的困难,甚至比清末的情况还更复杂棘手。

梁对清末财政与预算的批评,属于海外政评性的文章,是个人意见的发挥,不应视之为深入研究之后,所提出的整体配套性政策建议;所以有时会出现顾东不顾西,内在逻辑不完整或甚至相冲突的状况。再说,他所提议的各项方案也无多少学理基础,甚至可以说是“随意”性的。对后世的研究者而言,很难把这种政论式的财经言论,纳入一个学理性的架构,分析成首尾相连贯的深度性文章,反而常常会因为材料的特殊性质,而被限制在“解说”性的层次上。更一般性地说,梁的经济论述大都有此特性,研究者不易深入探研,也不易条理化或概念化或学说化,但又不能忽略梁个人的重要性,以及他的议论所产生的影响。这是一项两难,也是一项困扰。

3.7 附论:中国的财政学

1915年12月号的《大中华》杂志,刊载《论中国财政学不发达之因及古代财政学说之一斑》(1915,33:90—94)这篇四页不到的短文,原因是:“仆即将赴美,无以应《大中华》阅者诸君之求,良用歉然,爰取旧作若干,付大中华社刊之。”这大概是取自他的未刊书稿《财政原论》(1910,见本章首页的解说),文分三节:(1)“财政学所以发达极迟之故”,梁用一页一整段分六点说明其原因;(2)“中国古代之财政学说”,以两整页的篇幅说明先秦诸子的财政观与课税论;(3)“秦汉以后之财政学说”,以一整段半页的篇幅论说秦汉以后除了《盐铁论》外,谈论“关于财政者虽不少,要不足以成为学说”。以下略述他的论点。

财政学影响社会全体之厉害,而“我国则至今尚无一人‘列为学官’焉”,原因是:(1)“古代学者侈谈道义而耻言功利,故凡属以货财为主体之学问,不喜治之……”;(2)“古代历史争乱相续,人民罕得安堵以从事生产,……其间无复秩序规则足资披讨……”;(3)“民业简单专务农本,……故国家之取诸民者亦专注此一途,无甚奥衍繁赜之学理,……”;(4)“币制未确立,……国家财政无从得正确之会计,缘此而所研究之对象无所附丽……”;(5)“国家之观念未能确定……在此等国家之下,财政实无研究之价值……”;(6)“交通之利未开,故国家之职务不繁,……财政之大问题无自发生,斯学之所以不昌,……”

在两页篇幅内所综述的先秦财政学说,梁对比了下列事项:(1)墨子以“节用为理财之不二法门”;(2)“许行之徒……而误以君主之财用与国家之财用并为一谈者也”;(3)儒家孟子、荀子主张单税论(土地税);(4)法家持干涉论,“以盐铁归国家专卖,而尽蠲一切租税,专恃此为供给政费之一大财源”。(33:92—93)他的结论是:“自秦汉以后,斯学中绝,惟《盐铁论》一书十余万言,其争辩财政政策之得失甚悉。……自兹以往愈式微,……然皆摭拾小节,不足以成学理也。……自余历代章奏及私家著述,其片辞单义关于财政者虽不少,要不足以成为学说,虽谓我国财政学说自秦汉后而中绝可也。其所以中绝之故,虽不敢具为武断,大率不出于前所举六因者近是也。”

在这简要的四页内,梁非常有效率地综述了先秦财政学说的特色,以及秦汉以后财政学说中绝之因。以今日中国财政思想史的知识看来,他的论断基本上成立,而且也抓住了大多数的特质,是一针见血之作。[1]晚清财政的状况与运作方式,详见周育民(2000)的系统解说。[2]清代户部的职掌与功能,尤其在19世纪的这个阶段,详见任以都长文(Sun,1962—1963)的解析说明。[3]何烈(1981)对咸丰、同治年间的财政问题有详细解说。[4]预算(即“豫算”,为当时用词——编注)是指预先编下年度各项财政收支的计划书;决算是指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预算执行所作的会计报告,用以审查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5]赵炳麟的奏折载于《东华续录》(卷216页12),详见罗玉东的引文(1932:259),以及彭雨新的综述(1947:105)。[6]此事的背后用意之一,在于切断总税务司赫德和外交机构的干预,目的是要以税务处取代原本由外交机构所管辖的海关,要把海关的管辖权转为由中国主导。[7]据张謇和周庆云《盐法通志》的估算,1910年前后的盐税总收入约4745万两,梁的估算少了一半以上。[8]以清末的广东为例,赌税超过400万两(1911),在全省税收中占第三位。详见何汉威(1995,1996)的深入探讨。[9]梁只说了故事的光明面,困难处与阴暗面则讳而不谈。明治初年发给藩主及武士的秩禄,1871年时占政府岁出的38%,1876年仍有29%。在支付方面,1874年以秩禄公债(年利7%)的形式,大量发给约40万家的藩主及武士。因发行量过大,利息相对较低,这些公债就犹如20世纪50年代初期,台湾地区实行土地改革而发给台湾地主的农林工矿股票一样,每一易手就大幅贬值。1878年的秩禄公债额高达1.74亿元,日本政府同年修改银行条例,准以此公债作为发行钞票的准备金(高达8成)。1876—1880年,日本的银行数目因而从4家剧增至148家,通货发行额从1878年的1.5亿元激增至1879年的164.4亿元。这对民间物价与政府财政的压力可想而知。到了1881年10月,松方正义任大藏相(财政部长),施行4年的紧缩措施,才把局面稳下来。以上的说明,承某位博学热心的审阅者提供,谨此致谢。[10]试想现代的预算制度仍有不少问题,或《万历会计录》里所表现的诸多严重缺失。[详见赖建诚(1994)][11]梁在《读书分月课程》(1892)的“西学书”内列了7本西书,其中包括这本书;他把此书列在“读书次第表”的第6月读书进度中。[12]周育民(2000:415—422)对宣统三年、四年间的财政预算案,有简要的说明。[13]宣统二年到民国4年的预算沿革,以及其中的诸项困难,贾士毅(1917,第5篇第3章页11—33)有详细的剖析。[14]从这段分析中,大概可以知道并非梁所写的数字排印错误,而是他的判断过于急躁随意,这种文字对他的声誉只有负面影响。[15]表3.2中的(3)所得税只占0.26%—0.6%。民国3年1月周学熙任财政总长时,仿日本所得税法颁布《所得税条例》27条,又于民国4年8月颁布施行细则16条,但都未能付诸实施。详见林美莉(2001:301—307)的分析,印花税的部分见同文页287—292。[16]若每亩课200文,1000文作一两,则5亩可课得1两。若全国有80亿亩,则应可课得16亿两,而非“应得税银8亿两”。[17]上引赫德计算中国田亩之数为80亿亩,若1顷为百亩,则80亿亩应为8000万顷,是742万余顷的10倍以上,而非5倍。[18]梁在段祺瑞内阁时期的处境与作为,张朋园(1978:105—125)以及李喜所、元青(1993:428—436)都作了清晰简要的评述,请对照参考。[19]同书另有贾士毅的文章(页249—254),记载梁任财政部长时的事迹。********************[1]晚清财政的状况与运作方式,详见周育民(2000)的系统解说。[2]清代户部的职掌与功能,尤其在19世纪的这个阶段,详见任以都长文(Sun,1962—1963)的解析说明。[3]何烈(1981)对咸丰、同治年间的财政问题有详细解说。[4]预算(即“豫算”,为当时用词——编注)是指预先编下年度各项财政收支的计划书;决算是指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预算执行所作的会计报告,用以审查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5]赵炳麟的奏折载于《东华续录》(卷216页12),详见罗玉东的引文(1932:259),以及彭雨新的综述(1947:105)。[6]此事的背后用意之一,在于切断总税务司赫德和外交机构的干预,目的是要以税务处取代原本由外交机构所管辖的海关,要把海关的管辖权转为由中国主导。[7]据张謇和周庆云《盐法通志》的估算,1910年前后的盐税总收入约4745万两,梁的估算少了一半以上。[8]以清末的广东为例,赌税超过400万两(1911),在全省税收中占第三位。详见何汉威(1995,1996)的深入探讨。[9]梁只说了故事的光明面,困难处与阴暗面则讳而不谈。明治初年发给藩主及武士的秩禄,1871年时占政府岁出的38%,1876年仍有29%。在支付方面,1874年以秩禄公债(年利7%)的形式,大量发给约40万家的藩主及武士。因发行量过大,利息相对较低,这些公债就犹如20世纪50年代初期,台湾地区实行土地改革而发给台湾地主的农林工矿股票一样,每一易手就大幅贬值。1878年的秩禄公债额高达1.74亿元,日本政府同年修改银行条例,准以此公债作为发行钞票的准备金(高达8成)。1876—1880年,日本的银行数目因而从4家剧增至148家,通货发行额从1878年的1.5亿元激增至1879年的164.4亿元。这对民间物价与政府财政的压力可想而知。到了1881年10月,松方正义任大藏相(财政部长),施行4年的紧缩措施,才把局面稳下来。以上的说明,承某位博学热心的审阅者提供,谨此致谢。[10]试想现代的预算制度仍有不少问题,或《万历会计录》里所表现的诸多严重缺失。[详见赖建诚(1994)][11]梁在《读书分月课程》(1892)的“西学书”内列了7本西书,其中包括这本书;他把此书列在“读书次第表”的第6月读书进度中。[12]周育民(2000:415—422)对宣统三年、四年间的财政预算案,有简要的说明。[13]宣统二年到民国4年的预算沿革,以及其中的诸项困难,贾士毅(1917,第5篇第3章页11—33)有详细的剖析。[14]从这段分析中,大概可以知道并非梁所写的数字排印错误,而是他的判断过于急躁随意,这种文字对他的声誉只有负面影响。[15]表3.2中的(3)所得税只占0.26%—0.6%。民国3年1月周学熙任财政总长时,仿日本所得税法颁布《所得税条例》27条,又于民国4年8月颁布施行细则16条,但都未能付诸实施。详见林美莉(2001:301—307)的分析,印花税的部分见同文页287—292。[16]若每亩课200文,1000文作一两,则5亩可课得1两。若全国有80亿亩,则应可课得16亿两,而非“应得税银8亿两”。[17]上引赫德计算中国田亩之数为80亿亩,若1顷为百亩,则80亿亩应为8000万顷,是742万余顷的10倍以上,而非5倍。[18]梁在段祺瑞内阁时期的处境与作为,张朋园(1978:105—125)以及李喜所、元青(1993:428—436)都作了清晰简要的评述,请对照参考。[19]同书另有贾士毅的文章(页249—254),记载梁任财政部长时的事迹。

4 外债与内债

4.1 背景与结构

近年来研究中国近代外债史的文献非常多,有些是重建源文件,例如:(1)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1962),(2)许毅编《清代外债史资料》(1988),(3)《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1991,参见陈争平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页145—147)上的评论]。研究性的专著,有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1962)、许毅等著《清代外债史论》(1996);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文献,在吴景平《关于近代中国外债史研究对象的若干思考》(1997)内,有全盘性的综述与评估。

相对地,研究公债(内债)的文献较少,例如千家驹编的《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5—1949》(1984)。贾士毅(1917,第4编分7章)论晚清民初的各种内外债,内容详尽,统计表格完备,这是理解内外债结构和各项偿还计划的基本史料。这些文献和研究,对内外债问题的理解已比梁在写这些文章时深入许多。所以本章一方面查对梁所述及的各项统计数字(因为现在已有更新更好的经济统计可用),但主要的重点仍放在梁对内外债问题的见解上,来看他是在怎样的环境下,作出具有哪些特色的建议与作为。本章以梁的见解为主轴,借用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作为辅助性的解说与对照性的论点。

在探究梁的外债论点之前,我们先借用现代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理解晚清外债的背景与结构。根据许毅(1996:5、40—42、653—667、672)的详细列表统计,清廷在1853—1911年间总共向外举借208笔外债,债务总额1305888297两(13亿多库平两)。依据他的分类,这些外债的用途可分成五项:(1)镇压起义和革命的外债(35笔,占总额的1%);(2)赔款借款或赔款转化为外债(6笔,占总额的61%);(3)海防、塞防与抵御外侮借款(23笔,占总额的6%);(4)各种实业借款(85笔,占总额的29%);(5)行政经费借款(59笔,占总额的3%)。这208笔外债中,用来发展经济的是上述的第(4)项,其内容是:铁路(37笔,占总额的24.46%)、矿业(26笔,占总额的2.7%)、交通邮电(15笔,占总额的1.01%)、其他(7笔,占总额的0.64%)。

这里所谓的外债是广义的,包括清中央政府的举债、各种欠款、借款、赔款,以及地方政府或个人名义向外举借的总额。虽然借款者的名义不同,举借的内容不一,但若有偿还困难时,最终的债务人仍是国家,所以宽松地说,这些向外借款都是属于清政府的外债。结构性地说,清廷的外债可以用1895年的甲午赔款为分界,分为两个阶段。1894之前的外债共有69笔,债额约960万两,主要的内容是:(1)广东商行在商业上的“行欠”,(2)各地方政府向外国购买洋枪炮、洋船舰的费用,(3)各地海防、塞防的建设,(4)中法战争过程中的诸项借款,等等。1895年之后是大规模举外债的阶段,共有139笔,总额超过12亿两,主要的用途是:(1)甲午赔款(2亿两),(2)庚子赔款(4.5亿两),(3)大规模筑铁路,(4)开矿热潮。

主要的债权国有哪些?甲午之前英国借款大约占总借款额的85%,最重要的来源是汇丰银行(占62%)。德、美、法、俄四国借款占12%,其他国家借款占3%。甲午之后情势逆转,英国只占28%,德国(22%)、俄罗斯(17%)、法国(13%)、日本(7%)、比利时(5%)、美国(5%)、其他(3%)。

从外债的成本来看,除了偿还本金之外,还有(1)回扣,(2)利息,(3)镑亏的负担。每次借款都有折扣,清政府实际入手的大约是80%—85%;此外还要付出诸项费用,要以各种关税(海关、厘金)、铁路、矿山抵押。在利息方面,当时国际行情年息约4%—5%,而清政府所付最低的年息是5%,最高的接近10%。这些借款原先都是以白银计算,但从19世纪80年代起列强改采金本位,白银的世界价格大跌,清政府在偿款时,列强只肯收等值的黄金,所以中国还要补足金银的差价;因为当时的英镑钉住黄金,又是世界性的领导货币,所以称这笔金银差价为镑亏。由于金银差价月月不同,不易估算这些外债的镑亏总额,但若把上述的回扣、利息、镑亏加在本金之上,则清政府的总负担,至少多出30%。[参见吴景平(1997:64—67)对这些问题的综述与解说]

俞建国(1988:48表2)提供理解清末外债结构的另一种观察角度: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外债来区分。清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并无严格的界限,因为清代基本上实行国家税,中央和省共享相同的税源,没有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区隔;基本上是中央委托省来经理税收,在各省所征得的税款,须依中央指示上缴(解款)。在甲午到辛亥(1911)年间,中央政府共有76笔外债,总金额是1166094208库平两,包含三个要项:(1)财政借款9笔,占总额的67.1%;(2)实业借款61笔,占总额的29.3%;(3)军事借款6笔,占总额的0.5%。地方政府的借款共36笔,总额是37731245两,只占1895—1911年间全国外债总额的3.1%。主要的两项财政打击,是甲午(1895)的巨额赔款(2亿两),5年之后(1900)又有更大的庚子赔款(4.5亿两)。清廷无力承担,大量动用(或超用)各省的解款。以福建为例,1900年起岁入不过220万两左右,但解款额却达到250万两。

在这种过度解款的情况下,各省财政陷入困境,官民两穷,只好靠外债来缓解。清末各省的外债,大部分经过中央同意,但也有少数是自行决定。1895—1911年,至少有湖北、广东、福建、奉天(东三省)、直隶、江苏、新疆、云南等8省向国外举债,因各省的外债数额、条件、用途不一,内容庞杂,在此仅就几项基本特点解说。以湖北为例,在1900—1911年共向英、日、俄及四国银行团借了625万两(共9笔),年息平均为8%,期限为5—10年。这些钱用在“借款充饷”、购军火、建炮兵营、弥补亏空,可说全是军政用途,而非生产性的投资。广东在甲午之前已有6次举外债的经验,在1900—1911年有4笔外债(约538万两),但用途与各项细节尚不明白,因为在名义上都是“两广总督借款”、“两广汇丰借款”、“广东善后借款”这类含糊性的统称,基本来源是英德两国。同一时期福建有7笔外债,总额约170万两,年利在6.5%—10.8%;其中有6笔是由日本的台湾银行放款,另一笔是英国的汇丰银行。[详见许毅(1996:563—584)的解说]

整体而言,清末各省的外债,主要是因为国家巨额的战争赔款,把各省的财源过度挤压到中央,所造成的地方性财政困窘,而不得不各自向外国举债挹注。此外也有各种水旱、天灾、兵乱,尤其是各省练兵购械的军需费用,更是外债用途的要项。举债的各省,多以本身的税源(如厘金)或矿产或各项收益性的产业为抵押。从各省的立场来看,既要应付中央的过度摊派,又要应付省内捉襟见肘的诸多财政需求,举外债度日又要承担沉重的利息,基本上是一种难以消解的恶性循环。

4.2 外债平议

“门前债主雁行立,屋里醉人鱼贯眠”,这是梁在《中国国债史》(上海:广智书局,1904)这本小册子内自序的首句。他写这本小书的目的,是要综观析述近20多年的国债问题,希望能唤醒睡梦中的国人。这个问题自鸦片战争后,一连串的战争、赔款、国际银价长贬、内乱、天灾,使得这个问题沉重到了临界点。梁在这本小册子后面附了一篇《埃及国债史》,用以对比这两个文明古国的共同苦难。这篇附录是从日本柴四郎所著《埃及近世史》第12章译写过来的。这本小册子也可以视为一篇40页的长文,另一篇更长的文章是《外债平议》(1910,22:41—94,共55页),这两篇长文构成了理解梁对外债问题认知的基架:《中国国债史》偏向具体史实、各项统计数字、偿还计划表;《外债平议》着重原理性的解说,分析外债之利弊得失,适合与不适举借债之项目,等等。梁还有六篇论外债的短文,其中的三篇析论如何筹还国债,另三篇批评政府的外债政策。以下分四个子题来析述梁对外债的诸项观点。

4.2.1 血泪痛史

为什么清廷要向外借巨款?“政府所必需之款既骤增于前,而无术以取给,势不得不加赋税,赋税骤加则民惊扰,……有外债以调剂之,则可以摊年筹偿,易整数为畸零,易直接为间接,……故民遂与之相忘,而怨扰不至太甚。甲午以还,今政府所以得尚延残喘以逮今日者,皆恃此也。”(25:1)梁作了一个统计表(25:1—2),列举光绪四年到光绪二十八年间的11项借款、军费、赔款、赎辽东半岛费用,本息共计约250兆两(即25亿两)左右(25:3)。这笔天文数字如何筹偿尚且不知,但紧接而来的问题,是列强争着要贷款给中国偿债。清政府原先欲派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专理偿款事项,但俄、法抗议不许,美国各大银行也组织一个公司,遣人来华承揽此事。之后英、德公使[1][1]介入,列强之间竟以贷款给中国之事相持不下,相互掣肘。中国既受列强的实质侵扰,赔款时又惹起诸多的外交争纷,更糟的是当时国际银价大贬,中国对外行银本位,在偿付诸项借款与赔款时,还要支付一大笔镑亏。以上是梁对中国欠款、列强互争、国际金融局势对中国不利的解说概要。

梁的第2个表(25:9—12)做得很仔细,他把戊戌之前的诸项外债列成一表,分析这些旧债从光绪二十五年(1899)到1943年(共45年),逐年应摊还的本息。这是个一目了然的好表格,也是个触目惊心的统计表,显示这个贫弱的政府,要在那么长的期间内,每年需要偿付那么高的数额。这是戊戌之前的旧债部分,后来发生了义和团事件,按《辛丑和约》应赔列强45兆两(即4.5亿两)。梁以相当的篇幅(25:13—25),详细解说这笔巨款在1902—1940年(共39年):(1)每年应摊还多少本息才够,(2)各国所分配到的赔款各自有多少,(3)19省分担义和团事件的偿金额度。从这些项目看来,中国实在难以承受。雪上加霜的是镑亏问题:梁列了一个表(25:26—27),说明光绪三十年各省与[2][2]各海关分担的镑亏额,总数达1080万两[见本章表4.1第(3)项]。

各省本已困窘,如今要再分承镑亏与赔款,只好新辟财源,或成立铜元局铸币谋利,或开设彩票、米捐、烟捐、盐斤加价,省省不同,县县不同,名目不下百数十。更严重的是,外债原本是中央政府与外国之间的借贷关系,如今事态恶化,已有好几个省份自行向外举债。例如光绪十三、十四年间,山东巡抚张曜因垫发欠饷,向上海德商泰来洋行借银20万两,又借上海德华银行40万两;光绪二十七年,张之洞以湖广总督名义向汇丰银行借50万两。此例一开,各省竞相效尤。从此可见各省在竞相借款,以解决眼前的财政困扰,同时也显示[3][3]全国的财政行政已各行其是,无统一规范可言。

以上是外力性的因素,虽无奈亦无良法。梁另有两点不满,是属于内政性的。一是在此穷困之际,颐和园的续修工程每年耗费300万两;皇太后的吉地工程和七旬万寿庆典,也耗掉数千万两。(25:36)二是向外所借之款,除了偿债之外,余款的去向交代不清,梁不断地强烈表达:“愿我国民要求政府予我以决算之报告,不得勿休也。”(25:9、25、36、39)他的主要诉求是:“不得财政监督权,不纳公债额派之本息。”(25:39)

析述这些严重的病征之后,梁提出了哪些具体的对策?他在自己的表2和表3所分述的,是这些外债若要在几十年内偿还,则各年所需分担的本利总额个别有多少,至于如何筹出以及从哪些地方筹来,他则没有说明,也没有具体的提议。如果说他有所建议的话,那是他在文中分述各国发行公债的状况,以及公债制度的优点(25:31—35)。他另在表7列举法、英、俄、奥等19国在1713、1870、1901年的公债发行额,然后对比各国平均每个国民的公债负担额,借以说明中国目前每个国民的公债平均负担额不过2两,是此表内19国中最低者,所以应该还有扩大发展的空间。

他举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省为例,说明发行公债可用来筑铁路、兴水利、开工业,可以这些生利事业的收入来支付公债利息,“虽重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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